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公司管理系统工资总额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公司管理系统工资总额管理系统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工资总额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系统内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管理。
三、工资总额的定义工资总额是指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绩效评估等因素,计算各个员工工资组成部分的总和。
四、工资总额管理流程1.上级部门的提交上级部门在每个工资发放期限前,将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绩效评估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的综合评估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提交的资料,综合评估员工的工资总额,并制定初步的工资总额方案。
3.工资总额方案的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将初步的工资总额方案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核算公司安排的工资总额预算是否足够,并进行预算的合理分配。
4.工资总额方案的确认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后,人力资源部门将最终的工资总额方案提交给公司的决策层进行确认。
决策层将全面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员工激励等因素,并作出最终的工资总额方案决策。
5.工资发放及记录根据最终的工资总额方案,财务部门进行具体的工资计算,并发放工资。
同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记录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更新员工工资信息。
五、工资总额调整1.基础调整公司管理系统内员工的基本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2.绩效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司管理层将会对员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周期为半年一次。
3.岗位晋升调整当员工晋升或调整到新的岗位时,公司管理层将根据新岗位的工资水平,对员工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六、工资总额保密公司对员工的工资总额信息进行保密,员工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自己或其他员工的工资情况。
如有违反,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起即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全文共计734字)。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以确保企业在管理工资总额方面具有明确的程序和准则。
此举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效果,优化员工薪酬结构,并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2. 目标与定义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旨在对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合理规划、预测和控制,以实现以下目标:- 确保工资支出与企业财务状况相符;- 提高员工激励和满意度;- 优化薪酬结构,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3. 预算依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基于以下依据进行制定:- 企业经营发展计划;- 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 各部门需求和预算报告;- 公司财务状况。
4. 预算编制流程为了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制定如下预算编制流程:1. 收集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数据和相关财务数据;2. 分析当前年度经营计划,预测企业收入状况和支出预期;3. 针对不同岗位设定适当的薪酬水平,并参考市场薪酬调研结果;4. 设定员工绩效评估标准,并进行绩效评估;5.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分配绩效奖金和调整薪酬;6. 汇总部门预算报告,编制整体工资总额预算;7. 提交工资总额预算给相关领导审批;8. 完成预算编制和审批后,及时向员工公布工资调整方案和薪酬结构,并做好解释工作。
5. 预算执行与控制为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有效执行和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 工资发放应按照预算执行,确保支付准确无误;- 每月定期核对工资发放记录和预算执行情况;-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异常情况;- 针对预算超支情况,应进行合理调整和控制,以避免财务风险;- 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工资预算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沟通,确保预算稳定执行。
6. 监督与改进为了不断改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并及时进行必要的改进:- 配置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确保预算管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定期组织与员工的满意度调查,收集反馈意见;- 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数据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定期复议和修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以适应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委对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当年经济效益预算、工资增长调控线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等综合因素,对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提前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境外企业),其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二)职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匹配的原则;(三)集团总额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所属企业。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工范围为纳入工资统计口径的全部职工,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企业不同类别人员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列示。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七条工资总额预算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全面预算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相互支撑。
第八条集团执行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为主体的人工成本总量调控模式。
集团工资总额预算工作建立两级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执行预算核准和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各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与评价工作,对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核准或提出核准建议,依法合理调控集团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同时负责向上级管理机构申报预算并履行上级机构监管要求。
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中央企业工资增长调控水平,统一发布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等数据,提出预算编制内容和具体要求,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核准企业工资总额的预算和清算。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第二十八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
中央企业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应当于下一年4月底前向国资委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及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国资委核准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三十条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中央企业,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要求中央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中央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多元投资主体中央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情况,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加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2012〕80号)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的规定要求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编制依据充分、可靠。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上年度人员数量、工资总额及预算年度的人员增减计划、年度经营目标及工资计提比例,预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与经济效益相联系。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
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四)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财务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五)注重分配公平。
坚持向一线职工、核心骨干倾斜的原则,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所属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六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每月初对本月工资总额支出进行审核,并对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监督。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公司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对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系统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六条根据北京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北京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五)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遂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遂市国资[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遂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市国资〔2010〕158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四川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根据企业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二)工资水平及增长根据企业资产规模、盈利水平、经营难度、承担的职能职责等情况实行分类调控管理;(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推进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四)建立健全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总量调控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水平。
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及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应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和决策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规范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省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有关调控要求,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工资总额预算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出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按照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出资人依法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收入分配总体要求,开展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效益为前提。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应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二)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
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以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为条件。
在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加强人工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四)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导向。
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科学的内部岗位价值体系,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和绩效,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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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规范集团、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指导和推进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及政策导向,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相关释义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的其他人员劳动报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等。
工费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集团的调控要求,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市国资委发布的年度行业平均工资调控线的标准,对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规划为指导,结合企业发展阶段和现实情况,确定薪酬计划和薪酬水平,科学制订工资总额预算。
(二)效益基础原则。
以经济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三)成本管理原则。
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双调双防原则。
着眼于企业和谐发展、长远发展,适度调控各企业间收入分配差距,适度调控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有效防止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过大,有效防止企业人均工资增长速度过快。
第五条集团在探索推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形成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推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等。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度由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业绩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当年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依法编制预算方案,并且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战略导向。
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
结合福建省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目标,薪酬水平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省主导产业倾斜。
(二)坚持效益导向和兼顾公平相统一。
以经济效益为前提,建立健全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联动机制,实现工资能增能减,提高企业效率。
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提低、扩中、限高”的要求,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分类分级。
根据所出资企业的功能定位和经营规模,分类科学设计工资决定机制,对于条件成熟的企业可探索工资总额创新管理机制。
根据管理层级,由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市场决定与出资人依法调控相结合。
省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调控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国企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所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依据《XX 国资委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方法》和国家收入分配关于政策,结合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所属企业在我公司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进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状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方案支配并进行有效监控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短期利润共享方案的现金奖励。
本方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协议的所有人员、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协议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用工人员。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确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水平,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等所有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制度为中心的职工薪酬调控管理体系,并与企业财务预算体系的职工薪酬预算保持全都。
第六条我公司依据本方法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状况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审核第七条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全都。
第八条企业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应依照企业负责人、普通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内退人员等不同类别职工分类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本方法所称普通职工,是指除企业负责人、离岗内退职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
第九条所属企业应建立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的工资浮动机制,以省政府发布的上一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下简称工资指导线)为参照,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依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预算、企业进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以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状况,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四)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五)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中央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一年报告两次,分别于半年、全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
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中央企业,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第二十八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
广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日期:2016年03月14日凌风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本部及省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工资,其中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按《关于印发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29号)要求管理,职工工资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省国资委依法调控下,省属企业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情况,在合理预测、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省属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
省属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本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并依此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坚持分级分类原则。
根据省属企业的不同属性和目标定位,按照竞争性企业和准公共性企业分类科学设计工资决定机制。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一、总则
为了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工资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劳动法》和《企业财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以规范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二、预算编制流程
1. 预算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相关部门的工资支出数据,分析和研究工资支出的变动情况,制定预算编制方案;
2. 预算编制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资支出数据,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3. 预算编制部门将工资总额预算报送给企业财务部门;
4. 企业财务部门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并形成最终的预算报告;
5. 预算报告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正式执行。
三、预算执行和监控
1. 预算执行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预算报告中的工资支出指标,合理安排和调整工资支出计划;
3. 财务部门对工资支出进行监控和核对,及时发现并纠正工资支出的异常情况;
4. 定期评估和分析工资支出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方案,确保工资支出与企业经营情况相匹配。
四、责任与考核
1. 预算编制部门负责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根据预算报告进行工资支出的管理和执行,并对超支情况负责;
3. 财务部门负责对工资支出进行监控和核对,并提供相应的报表和数据分析。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2. 企业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应与本办法相补充和配合;
3.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约束和处罚。
以上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工资
预算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下属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
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
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
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XXX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公司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多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解机制,调解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对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体系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依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顺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六条根据XXX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北京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五)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适用于特殊行业或单位。
三、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依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经济运行规律,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2.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基本员工生活,提高员工绩效;3.鼓励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员工学历和技能水平;4.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预算编制程序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商定编制任务书;2.收集编制资料和依据;3.制定总额预算分配方案;4.进行工资标准制定和编制;5.编制预算报表及解释说明,进行预算审核;6.企业领导签发预算。
四、预算执行(一)预算执行原则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预算执行必须有依据,保障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2.预算执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变更;3.预算执行应当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二)信息公开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完善企业预算公开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社会公众等公示企业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等情况。
(三)风险控制中央企业应当强化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不受外部影响和内部失误的影响。
五、监督管理(一)内部监督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外部监督中央企业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查。
(三)责任追究中央企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当、预算执行不当的责任人或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央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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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2012〕80号)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的规定要求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制依据充分、可靠。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上年度人员数量、工资总额及预算年度的人员增减计划、年度经营目标及工资计提比例,预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与经济效益相联系。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
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四)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财务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五)注重分配公平。
坚持向一线职工、核心骨干倾斜的原则,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所属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六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每月初对本月工资总额支出进行审核,并对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指导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
核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和薪酬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工资构成、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等),必须报公司批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九条企业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相衔接,包括公司和所属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计增长(减少)额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企业减少人员等因素应减发的年度工资数额。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预计增长(减少)额,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企业根据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算,根据以下情形报公司审核确定:
(一)依据当年财务预算,持续盈利且较上年增长的,预算利润总额每增长1%,按预算利润增长率的安排工资总额增长。
其中: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且为3倍以下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二)当年预算实现扭亏为盈的,其工资总额适度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三)当年预算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或当年预算利润总额出现负增长但仍实现盈利的,工资总额不增长或适度增长,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四)当年预算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企业工资水平和亏损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等情况增加职工的,依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相应增加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安排中有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全员劳动生产率、工资标准及职工人数等涉及的指标数据要据实编报,并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公司对下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编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预测情况,劳资部门预先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待初审意见反馈企业并修改后,形成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纳入企业年度全面预算。
第十七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企业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情况;
(三)企业增减人员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的依据、标准及数额;
(五)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见附件)及编制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及时将经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劳资部门根据上月产量、效益、安全等任务完成情况编制本月工资奖金支出明细及汇总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审核后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企业按照公司核定的月度工资奖金支出计划,编制发放明细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据实列支,月底前企业劳资部门要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公司每季度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切实加强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司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要经公司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年度终了,企业结合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由负责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表另行制定)。
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公司核准确认后,作为编制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依据。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预提工资的,而年终实际实现利润总额低于企业预算利润总额10%以上,且年度中间未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按实际实现利润总额清算超发部分;以及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超过预算3%的部分,公司将相应核减企业下年度工资总额。
第四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上报预算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预算执行不力的,公司将责令整改;对于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的,公司将要求企业重新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业可根据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决定企业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原则上当年工资的提取和实际发放数要一致,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
余。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绩效薪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内退、待岗人员。
第二十八条企业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其履行劳务外包合同金额一并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提供的就业人数及合同金额应单独列示。
第二十九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列入监事会监督范围。
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一)
(年度)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二)
(年度)
企业名称(公章):
备注:全资、控股子公司应逐户填列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