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
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范国库经收业务操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规定国库经收业务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做好国库经收业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国库经收处是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我行各营业网点均为国库经收处。
国库经收业务指国库经收处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征收机关指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国家预算收入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机关。
预算收入的收缴方式有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
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国库经收处收纳各项预算收入时,要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章管理职责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国库经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操作流程,建设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组织维护机构联网系统入网手续,检查和督导国库经收业务合规操作。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监控和维护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国库和相关部室。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组织创新国库经收业务在非柜台渠道的缴款功能,拓宽国库经收业务受理渠道,减轻柜台压力。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牵头和指导分支机构拓展预算收入代征收业务,负责签订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7.04•【文号】银发[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7月4日银发[2012]172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印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定其是否有参加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活动的资格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业务种类,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可分为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和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等三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承办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形式发出资格认定通知(以下简称“认定通知”),并在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上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6.01.31•【文号】•【施行日期】1986.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0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1986年1月31日)第一条经理国库业务是国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
由于银行体制改革,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库的经收业务需要专业银行办理。
为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业务不论是由人民银行办理,还是专业银行办理,都按国库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国库总库设在人民银行总行,分库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库设在人民银行的地(市)分行,支库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
根据(85)银发字第433号通知,关于保留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尚未分设或暂未建立前,支库业务暂由专业银行办理,经收库款业务,都由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三条国家预算收入是国家统一支配的资金,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工作,对于国家集中财力加快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都应尽量采取加快措施及时处理。
各经收处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均应及时上划管辖支行集中,然后转划支库;支库应将各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及时办理库款的划分、留解,属于同级财政的收入,列入地方财政库款有关帐户;属于地区级的预算收入及分成上解收入,应上划中心支库;属于中央级、省级预算收入,应直接上划分库。
中心支库及分库除将同级财政收入列入地方财政库款有关帐户外,应将属于上级财政收入的库款上划上级国库。
支库、中心支库、分库以及总库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时,凡收款单位在专业银行开户的,人民银行应通过同级的专业银行划拨,在有关的往来科目帐户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
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第二章国库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
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第七条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第八条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第九条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
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
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200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银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代理的市市级及县(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办理的财政资金收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全行系统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各代理支行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并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
第四条代理支行所在地的最高级别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XX年度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收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代理支行受市、县(区)财政部门的委托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总行运营管理部的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指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汇缴资金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和各县(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七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2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库经收工作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经收业务行为,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的监督管理,促进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安全入库,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国库经收职责经收预算收入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国库经收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所收款项划转到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上级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
但受金融环境变化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个别银行和信用社对国库经收业务重视不够,自觉学习制度和规范办理业务的意识淡化,屡屡发生延压国库资金、违规设立过渡账户、拒收现金税款及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损害了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为此,就国库经收业务的基本要求,人民银行强调:一是国库经收处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应对缴款书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二是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应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三是国库经收处应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不得转入其他科目或账户;四是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五是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在上划预算收入之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后,重新办理缴纳手续;六是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户;七是国库经收处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特别是小额现金税款,也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八是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银发[2006]2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及时掌握国库资金风险动态,进一步强化对国库业务重点环节及风险点的监管,保障国库资金安全,现就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进一步推进国库监管工作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国库监管工作在促进政府预算正确执行、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和促进国库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视国库监管队伍建设,选派综合素质高的业务人员充实到国库监管岗位。
国库监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拓展监管思路,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国库监管工作实效。
国库、事后监督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业务流程及岗位设置和职责等要求,结合有关国库业务监管的历史资料和近年来事后监督情况,重点加强对国库业务风险点的监督,相互支持和配合,提高国库监管工作质量。
二、明确国库监管人员配备与岗位责任地市级中心支行以上要专门设立国库监管岗,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国库监管员。
国库监管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财税、金融和国库专业知识,精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各分支机构要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的执行情况,按照有关制度将国库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业务岗位。
同时,要明确相关岗位职责,严格实行岗位责任追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国库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银发〔2019〕292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9〕292号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2月6日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财预字第68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为各类预算收入经收入库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仅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0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4日财库[2013]20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监督考核和退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办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指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组织代理银行的选择、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实施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和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银行选择第五条财政部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六条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分别进行。
第七条代理银行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偿付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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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第1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 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 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 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 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 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 查和指导。
第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 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2001年1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3号)、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定和文件精神,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发展需要,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申请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较广,能够满足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二、关于认定(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申请银行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应当考虑申请银行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代理国库业务的经验、外部评价、服务承诺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2000〕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1 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一月九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
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钩,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
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
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第二节国库的人员管理第五条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原则上总库配备35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5人。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各级国库的副主任由各级银行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经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经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银银办[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经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银办〔2010〕65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准确入库,规范全区国库经收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国库经办人员的法律、法规、制度及业务的培训国库经收处应组织经办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提高经办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水平,使其能够正确处理国库经收业务,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二、正确设置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和有关专户(一)国库经收处,包括预算收入缴款人的开户银行(信用社,下同)、负责转汇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以及向国库报解预算收入的银行,均应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二)国库经收处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本级经收)”专户,用于核算、收纳、报解本级经收的待报解入库的各类预算收入;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转汇)”,用于汇总、转汇分支机构和本行其它机构上划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零散收入)”专户,用于核算代收的零散税收等;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横向联网)专户”,用于核算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纳的各类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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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库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0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6.01.31
【实施日期】1986.01.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
(1986年1月31日)
第一条经理国库业务是国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
由于银行体制改革,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库的经收业务需要专业银行办理。
为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业务不论是由人民银行办理,还是专业银行办理,都按国库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国库总库设在人民银行总行,分库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库设在人民银行的地(市)分行,支库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
根据(85)银发
字第433号通知,关于保留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尚未分设或暂未建立前,支库业务暂由专业银行办理,经收库款业务,都由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三条国家预算收入是国家统一支配的资金,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工作,对于国家集中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