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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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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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新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比较探析

新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比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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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6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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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 普 高 学 学 管 规 》 比 探 1《 通 等 校 生 理 定 的 较 析
口 陈 婷
【 要 】2 5-5 ,教 育 部 颁 布 了新 的 普 通 高等 学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新 摘 0# 3 0 ( 定 是 我 国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政 策 依 据 。 通 过 学 习新 ( 定 修 改 的 背 ( 规 ( 规 景 、 新 ( 定 与 旧 规 定 的 比 较 , 以 及 对 新 ( 定 中部 分 条 款 的 分 析 。 探 ( 规 ( 规 析 了新 规 定 》 在 学 生 管 理 工作 法 制 化 、人 性 化 、 民 主 化 方 面 对 高校 的 学 生 管 理 工作 理 念 、制 度 提 出 的新 要 求 。 【 键 词 】学 生 管 理 ; 规 定 ; 比较 ;探 析 关
2 0 年3 9 0 5 月2 日,教育部颁 布 定 》中却是 违纪 的行 为 。比如 , 《 姻法 》、 《 育 法 》等现行 婚 教 了新 的 《 通 高等学 校 学生管 理 根 据 中 国 《 普 婚姻 法 》规定 ,到 了 相关 法律 相 冲突 的表 现 。不 断增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规定 》 ), 法定 年龄 的人享 有婚 姻 自由的权 多 的学生 对学 校 的诉 讼案 引起 了 新 《 规定 》已于2 0 年 9 1 0 5 月 日正 利 。但 是学 生 在校期 间 ,到 了法 教 育 主管部 门 的思考 ,高校 管理 式 实 施 。原 国家教 委 19 年 发布 定 年龄要 结婚 ,则会 被学 校按 规 者 越来 越认 识 到 ,学生与 学 校 的 90 关系不 应该 是一 种 简单 的管 教与 实施 的管 理 《 规定 》同时废 止 。 定 作退学 处理 。这 又违反 了中 国 新 《 规定 》的颁 布实 施 ,为高 校 《 教育 法 》规定 的学生 有受教 育 被管 教 、管理与 被 服从 的关 系 , 的学生管理工作开创 了新局面 。 的权 利 。 因 此 ,学 校 在 按 旧 的 而应该 是 一种 相互 平等 的 “ ” 教 新 《 规定》产生的背景 《 规定 》对 学生 进行 处罚 时 ,往 与 “ ”的关 系 。学 校在 教育 、 学 旧的 《 定 》是 19年颁 布 往被 学生 告上 法庭 。从 2 0 年 以 管理 、保 护学 生方 面 的权 利与 义 规 90 00 实 施 的 ,在 当时 的社会 意识下 , 来 ,中 国出现 了一 系列大学 生将 务 ,与学 生 接受学 校 教育 方面 的 为规 范学 校对 学生 的管 理起 到 了 学校 告 上法庭 的事件 。 ̄ 2o 年 权 利与义 务 ,应该 是 一种 平等 的 1o5 积极 的意 义 。但是 ,当时颁 布这 31,河南首例 因考试作 弊而引发 关 系 。近几 年来 ,高 校一 直 呼 吁 ) 部 《 规定 》时 ,指导思 想 注重 的 的受教育 权案 开庭 审理 。郑州 市 对 19 年颁 布 的 《 90 规定 》做 出修 是对 学 生思 想道 德 的教育 ,管理 二七 区人 民法 院一 审判 决 :撤 销 改 。 条款 的设 定 也多 以 中国传 统 的道 被 告郑 州大学 对原 告某 大学生 因 二 、新 旧 《 定》的 比较 规 德理 念 为主 。在 其影 响下 ,高 校 作 弊 而做 出的 “ 勒令退 学 ”的处 新《 规定 》共分六章 ,分别 管理 者 习惯 将大 学生 看成 是需要 分 决 定 ,认 为 学 校 制 定 的 《 规 为 :总则 、学 生 的权 利与 义务 、 呵 护 和管教 的对 象 ,学校 对学 生 定 》不符合 19 年起 实 施 的 《 90 规 学 籍 管 理 、 校 园秩 序 与 课 外 活 是一 种 “ 家长 ”式 的管理 。高校 定 》 ,认 为学校 的处分 过重 。另 动 、奖励 与 处分 、附 则 。高等 学 和大学 生 处于权 利 和权 力 的严 重 案例 ,2 0 年3 ,牡丹江 医学 校应 当根 据新 《 定 》制 定或 修 05 月 规 不 对 等状 态 ,高校 作为 学生 管理 院 的学生 王洪 杰 因在 校期 间结婚 改 学校 的学 生管 理规 定 ,报 主管 工 作 的 主体 ,对 学 生有 绝对 的管 生子 ,被 学生 因违反 校规 而给予 教 育行 政部 门备 案 ( 中央部委 属 理权 ,学 生 只能被 动服 从 学校 的 开 除学籍 的处 分 ,后 王洪 杰对学 校 同 时抄报 所在 地省 级 教育行 政 管 理 。 这 种 管 理 模 式 和 观 念 在 校 进行 了起诉 ,2 0 年 1 月 ,法 部 门 ),并 及 时 向学 生 公布 。省 05 2 1年 中 一 直 没 有 改 变 。 然 而 与 院做 出了一 审判决 ,裁定 牡丹 江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5 19 年相 比 ,随着 社会 的发 展 , 90 医学 院应撤销对王洪杰的处分 。 定 》 ,指 导 、检查 和督 促 本地 区 公 民权利 意 识和 法制 观念 的不 断 通过 以上 的案例 ,我们 可 以 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 增 强 。学生 的一 些根 据法 律 ,被 了 解 到 ,学 生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诉 在新 《 规定 》中 ,取 消 了道 认 为 是 合 法 的行 为 在 旧 的 《规 讼 ,其 实是 高校 学生 管理 制度与 德评 判类 的处罚 理 由 ,大 量增 加

最新整理学习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体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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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关于学生处分解除后的学生权益不对等的问题。
四、对照《规定》我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应变化
1、引“法”入规,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这里所指的“法”是包括根本法《宪法》和实体法、程序法在
内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总和。《细则》中包含众多的法律内容并 不是完全是为了对应复杂多变的学生处理形势,更为重要的是 引导大学生形成健全的、立体的守法守规的主动意识,树立成 人意识,争做有担当、有责任的优秀青年。
4、重视诚信教育,加大失信惩戒。 “对以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学生,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刑法修正案(九)》
二、《规定》中修订部分传达的主要信息
5、发挥学生纪律处分的育人价值。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解除” “正向权益” (原规定学习成绩按奖学金评定的成绩排名办法处于班级前
原则基础,主动提现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能权威,不做定性分析和确 认,只对定性后的行为事实做量刑对应。很好地规范了违纪定性, 强调纪律处分的准确性。 4、流程紧密对接,形成闭环。
规范处分给予与解除程序,明确流程,力争严谨。学生违纪由学 院发起,相关职能部门定性,学生处裁定发拟处分通知单、(学生 是否提出复议)学校行文、学生提起申诉、申诉结论。这些过程都 通过学生处进行转接移交并记录。避免出现程序错误和流转失误。
结论: 现代大学治理不仅仅是在法律维度下的治理,更是体现以大
学章程为制度载体的科学管理与服务。法律法规是约束和规范 全体社会公民的,作为学校的制度和管理规定是约束特定身份 全体的规则性文件,特别是作为高校而言,教育、告诫的是优 秀青年,应基于法律精神,而更应突破具体条款的束缚,结合 各校客观实际,体现高校育人功能。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信息类别:部门规章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模版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模版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三)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道德品质;(四)推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积极互动和良好沟通。

第三条高等学校是学生的培养机构,承担培养学生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术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其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明确学校行政部门、班级导员和学生会等组织的职责和权责。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学生的学习、成长和发展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时向家长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权益保障措施等,定期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校表现。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和惩治,建立学术诚信体系,保证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学生基本权益第九条学生享有学习、科研、实践、创新和参加学校各类活动的权利。

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为学生参与各类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条学生享有公平评价和考试的权利。

学校应采取公正的评价制度,确保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公正评价。

学校应组织考试,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
1. 学生身份认定:学生应通过高考或其他合法的选拔方式获得录取资格,并在入学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学生身份认定。

2. 课程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以满足毕业要求。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3. 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将通过定期考试和其他评定方式进行评定,并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计算。

学生成绩将作为毕业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学生行为规范:学生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遵守学校纪律等。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学生奖励和处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奖励可以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开除学籍。

6.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言论表达自由和组织参与活动的权利、获得适当的学习资源和支持的权利等。

7. 学生辅导和关怀: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生辅导和关怀机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学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

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

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

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

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教育部拟修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拟修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拟修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微言教育”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并就此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

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亮点一充分保护学生权益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学生的权益给予了充分保护。

不仅要求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且明确提出“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此外,征求意见稿首次将诚信教育列入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

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

亮点二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学生自主创业和社会实践,新增“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亮点三多类情形不得转学征求意见稿对高校学生转学进行了更明确规定。

新增“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跨学科门类的”等情形不得转学。

亮点四明确入学复查内容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于高校新生入学后的复查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除了要复查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身体健康状况能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外,还要复查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以及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还明确规定学校可以就“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进行复查。

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作者:李云风来源:《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9年第1期摘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一部重要的国家教育行政规章,先后两次修订,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较好地回应了过去十余年高教领域出现的问题,具有进步性。

文章分析《规定》的修订背景与文本特点,着重阐释《规定》的“三位一体”与主要理念,着重分析了学生权益保护上的进步与创新,以期能对高校依法治校有所裨益,促进大学生管理工作。

关键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管理;学生权益;法治化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7章68条,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对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与创新,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时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时代特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大学生教育管理者,应当读懂、悟透《规定》,与时俱进地开展大学生管理工作。

一、《规定》的修订背景与文本特点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然而随着高教改革发展变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也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必须适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现规范行使高校权力与保护大学生权利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从“管理法”到“控权法”的转变。

《规定》文本具有鲜明的特点。

从实体的权利内容来看,赋予大学生的权利性规范明显增多,高校权利性规范明显增加。

增加大学生4项权利,即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参与学校管理、申请提前毕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等权利。

高校授权性规范增长主要体现在不影响学生身份的管理事项上,体现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特点。

从实体义务性规范来看,大学生义务性规范相对减少,高校义务性规范逐步增加,这透视出学生法律负担的减轻,高校法律负担的加重。

从程序性规范来说,高校与教育主管部门的程序性义务规范较以往显著增长。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学生管理工作。

该规定明确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措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生的基本权益保障:学生享有平等、公正的权益,包括受教育权、自由发展个性和才能的权益等。

2. 学生的管理责任: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 学生的入学和退学规定: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招收学生,对不符合入学要求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同时,学生退学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4. 学生的学习和表现评价:学校要制定科学、公正的学习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管理。

5. 学生的行为规范:学校要制定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

6. 学生的奖惩措施:学校要建立奖励和惩戒机制,对学生表现优秀的,可以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7. 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学校要组织开展学生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提供相关的教育和服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8. 学生的权益申诉和保障: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申诉和保障机制,对学生的合理诉求和申诉进行及时处理,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各高校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

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

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

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

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7.13•【文号】教学司[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直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以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研究落实方案,做了大量工作,贯彻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为进一步做好对《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将贯彻实施《规定》工作作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和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实际,全面、深入分析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促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模式、方法的全面改革。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高等学校开展研讨、交流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分类指导和督促,帮助高等学校切实把握、理解《规定》精神和内容,做好本地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建设工作。

三、各高等学校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全面系统地建设本校学生管理体系与制度,《规定》中明确由“学校规定”或“按学校规定”的方面,学校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死角,要彻底清理。

高等学校修改或制订的新校规,内容要全面,表述要准确,符合法律规范。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高等学校新校规的审查备案工作。

要组织专家,对高校新校规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凡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要指导学校修改;对提交审查备案的新校规,不作“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回复;高校在今后对已备案的校规进行修订,修订后要及时报送备案,并告知修改事由和依据。

浅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

浅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

周刊浅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刘飞越程亚飞(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摘要: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对于学生管理工作者开展日常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号令;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号令,以下简称《规 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 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规 定》距2005年2月4日颁布的《规定》(1号令)已有12年之 久。

解读《规定》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对于学生 管理工作者开展日常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_、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第一章总则41号令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 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较于21号令,41号令强调高校在规范学生行为的同时,更加重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1号令指出: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 治校,从严管理,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号令则将立德树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规定》,提出“弘扬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此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41号令将21号令中的“从严管理”改成了“科学管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41号令 强调学生管理工作者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态度,尽可能做到心平气和。

第四条:1号令新增内容,“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增强道 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跟着时代学习是最好的学习,学生只有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了解国家政策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把握时代的发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 规范学生的行为, 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学生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学生不论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残疾、出身背景等, 都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学生有受教育和自我发展的权利。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资源,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第四条学生有享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学生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事务, 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学生有享有个人尊严和人格权利。

学校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侮辱和暴力。

第六条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尊重师长, 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学生的行为规范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生应诚实守信、踏实用功, 严禁抄袭、作弊、散布虚假信息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学生应当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学风。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堂教学活动, 自觉完成学习任务, 积极参加各项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学生应尊重社会公德, 遵守公共秩序, 维护社会安宁;学生应尊重职业道德, 注重职业礼仪,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第十条学生应当保护环境和爱护公物。

学生应保持环境卫生, 不乱扔垃圾, 不破坏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学生应珍惜时光, 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和追求, 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养正确的世界观。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制定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应根据本规定,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定学生管理制度, 明确学生的权责, 规范学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学院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正确的政治观点、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学校领导对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学生管理组织建设,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建立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内外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以及录取程序,不得违规招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录取的学生符合招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新生的导入教育,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业、奖惩等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休学、退学等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学生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处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学籍。

第四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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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应按时参加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 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 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 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 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新增 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 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 入相关专业学习。
修订情况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 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 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 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以人才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全面 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 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坚持育人为本,立 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 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 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 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 教育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 班人。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 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 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 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经学校指定 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 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 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 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 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 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 面: 新增(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 、准确; 新增(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 准; 新增(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 、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新增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 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 、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 学籍者,一经查实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 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 当请有关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查究 依法查处。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在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 力奋斗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 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积极培育和践行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 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 精神;应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规 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 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 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 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和专 业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 体,具有健康体魄。
新增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做出取 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 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 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 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 格一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 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 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 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 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 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入学资格。
附件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改对照表
原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 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 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 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 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 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 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 班人。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 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 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 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 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 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 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 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 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 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 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 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 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 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新增 (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 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单列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 次的; (五)通过定向、委托培养的;就业、艺 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 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新增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 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 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 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 制、三二分段制等); 新增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 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 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 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 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 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 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 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 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 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 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新增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 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 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 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 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 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 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 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 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 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 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 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 பைடு நூலகம்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 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 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 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 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 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 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 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 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新增(五)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 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 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 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 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 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 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 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 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 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 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 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 民道德规 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 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 业技 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 魄。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 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 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 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 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 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 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 、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 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 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 议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 课程的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认定。 新增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 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 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 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 由学校制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 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 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 新创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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