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07版修改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总则
1.应比照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增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内容,对“三下”开采审批进一步细化。
2.应对采煤工作面回收油母页岩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回采煤炭的同时,回收油母页岩。
3.增加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等内容。
4.明确监控分站、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取向。
5.安全出口应该明确规定垂深小于300米的立井,必须设梯子间;垂深大于300米的立井,应设置仅限提人的提升装置,提升装置应双回路供电,并每月检查一次;用做安全出口的立井井底应设置避难硐室。
6.《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规定,建议《煤矿安全规程》对相应条目进行简化或取消。
7.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煤矿维修方面的条目章节太少,建议适当增加部分内容。
8.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与《煤矿安全规程》相对应的执行说明。
9.一些AQ标准里面提及的设施设备在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里没有相应的条目。
如地面瓦斯抽放站的设置位置及要求;现行《规定》的瓦斯等级划分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相符。
10.全国各地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煤层赋存条件各不相同,《煤矿安全规程》有些规定不应全国统一,适当赋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
11.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都不够明确,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来承担设计。
12.建议将国有企业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国有煤矿所在的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地方煤矿的采区设计由地级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13.在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要求时,建议充分考虑老矿井和地方乡镇煤矿的实际情况,不宜规定太苛刻,标准太高。
14.海拔在2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对人身健康和设备正常运行均有影响,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增设高原篇。
15.建议在规程中,根据海拔标高的不同,明确设备功率降效的取值范围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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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每个生产的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 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木材场离井口必须大于30米。 木料场离风井必须大于80米。三不生产原则“不安全不生产,隐患 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凡是工作面,必须吊挂便携 式瓦斯报警仪。 29、从维护矿工在井下劳动时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出发,采掘工 作面温度超过26℃、几点硐室内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工作, 采取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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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瓦斯管理搞好三道防线建设 什么是瓦斯管理三道防线: ①、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形成第一道防线。 ②、便携式瓦检仪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形成第二道防线。 ③、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监控形成第三 道防线。 ⑴、加强瓦斯检查: ①、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 少检查三次,对于瓦斯涌出量大于1m3/min的掘进工作面和大于 3m3/min的采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必须设专人随时进行检查。 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 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检查瓦斯,并携带不少于 2m的胶管和检查杆,入井前必须检查仪器是否完好。瓦斯检查员在 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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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矿井透水前有那些预兆?挂汗、挂红、水叫、空气变冷、出现 雾气
另外发生透水前,还可能出现压力明显增加,底板鼓起,顶 板淋水,岩逢中有淤泥、片帮冒顶等各种征兆。
21、探放水原则:国有:有疑必探,先探后采;乡镇;先探后掘, 先探后采。
安委办[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07〕1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加大资金投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
截至2007年2月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率达到74%;国有重点、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安装率分别达到96.9%、80.8%和72.5%;147个重点产煤县实现了区域联网。
但总体看此项工作进展不平衡,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部分已建成的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校验不及时和安装地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数据采集、处理和输出的设备不匹配等问题,造成系统运转不正常,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一些市(地)、县(区)和煤矿企业对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联网工作重视不够,进展迟缓,没有按要求配备系统管理、维护及操作人员。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深入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区域联网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把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煤矿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是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七项措施”之一,是依靠科技进步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有效途径。
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2007年底要达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所有低瓦斯矿井年底前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二是重点产煤县(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现区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瓦斯矿井的监控系统纳入区域监控网络。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回采修改部分剖析
回采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新规程中修改和增加部分,结合专业作业规程修改和执行。
1、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制度必须要完善,记录齐全,今后大的检查中做为内容。
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2、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有外出的管理人员也应参加培训,不能出现回来后没有资格证不能参加陪检的。
3、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4、新增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该条比原来规定细化较多。
5、专门规定了: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煤矿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意识的提高,煤矿安全规程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对比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采掘部分,分析新版规程所带来的改变。
一、废止旧版规程中有关“煤层自然倾向”的规定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煤层自然倾向对露天开采及进行普通井巷掘进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必须认真研究,因地制宜地决定矿井的坑口与采区的位置,采掘方法和采煤地下流程。
对于规模较大的矿井,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制订采煤地质条件的钻孔勘探方案,进行细致深入的钻探和勘察,确保采区选定和采掘方式的正确性。
”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则没有与“煤层自然倾向”相关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采掘技术的进步和煤矿安全意识的提高,对煤层自然倾向的研究已经不再是决定煤矿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新版规程提高坑底稳定措施的要求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坑底稳定措施的要求提高了。
规程规定:“采掘坑底必须依靠及时、有效的支护和巩固措施,确保地面、矿井井下设施和采掘工作面的稳定,严禁选用影响煤层稳定和采掘安全的支护材料和技术。
”这一规定强调了采掘坑底的安全稳定问题,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支护技术和材料,为坑底提供充分的支撑和保护,从而保障采掘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规范禁止信号发射器和炮芯使用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强度相当于文三炮的炸药,并可以发出正常电信号的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等不能使用。
”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则对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的使用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禁止在煤矿使用直径大于25毫米的炮芯和使用信号发射器等爆炸性工具。
”这一规定是出于对煤矿瓦斯爆炸灾害历史的反思和对安全风险的深刻认识。
通过规范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的使用,能够有效地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规范了掘进进尺和进尺长度的要求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普通进尺不得超过500米,进尺长度不得超过5000米。
”这一规定对掘进进尺和进尺长度的最大值进行了规范,要求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掘进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 年1 月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
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改内容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最近,《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一些修改,针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做出了一些调整。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首先,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提升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对危险源的排查和控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能力。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修改条款中还对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和意识,强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这对于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出台,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管理措施。
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
煤矿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领域,其生产环境复杂,安全风险高。
因此,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条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目的是更好地适应煤矿生产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更为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修改条款中,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煤矿企业是安全管理的主体,负有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安全责任。
规定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督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表-《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第一百零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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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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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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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
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 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 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
删除本条第四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
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 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 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第二百八十七条 修改为:“对于
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 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 防范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
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 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 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 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 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
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 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 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
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 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 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 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 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表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原条文修改后备注第六章防治水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体现防治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水十六字原则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和五项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位置、开采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的井田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地测部门综合分析各种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强调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针对矿井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结合矿井涌水量、水质等观测成果,定期综合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强调暴雨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第10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2006)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2 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修改为:“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地决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地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地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地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地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地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地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地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地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地地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地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地,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地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地,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地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地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地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地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水地沟渠(包括农田水利地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地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地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地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地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地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地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地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地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地,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防隔水煤(岩)柱地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地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地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地井巷及采空区地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地位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地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地,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地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地灌浆区、有淤泥地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地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地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地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地防治水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地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地可靠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地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地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地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地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地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地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地,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删除本条第四款.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地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地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地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地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地要求.除正在检修地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地能力,应当能在内排出矿井地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地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地%.检修水泵地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地%.工作和备用水泵地总能力,应当能在内排出矿井地最大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地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内排出矿井地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地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内排出矿井地最大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配电设备地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地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地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以下时,主要水仓地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地正常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常涌水量大于地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式中―主要水仓地有效容量,;―矿井每小时地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地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地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地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地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地以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地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地,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地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地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地施工安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地,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地排水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探水孔地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地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地效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地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地断层破碎带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地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地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地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地区时.”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地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地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地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地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地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地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地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地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地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地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地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地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地所有人员.“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地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地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地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地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2021-05-09 治理员(点击:249)1、2021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21年2月25日公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新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3、要紧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证、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4、要紧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运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运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规»内容。
第一编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治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并做好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当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_煤矿安全规程_防治水部分_修改技术要点剖析_武强.
1修改背景我国煤田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表现为东部主要以底板岩溶水和老空水作为充水水源,而西部则以顶板松散孔隙水和基岩裂隙水作为主要充水水源,因其充水水压高、通道复杂和强度大,给煤矿安全开采带来了严重的水患威胁[1-6]。
水害占煤矿重特大生产事故比例高,已成为仅次于瓦斯群死群伤事故的煤矿第二大杀手。
水害矿难不仅容易造成井下作业人员重大伤亡,而且在经济损失、事故抢险救援难度和恢复矿井生产所需时间等方面也比其他矿难严重,此外,水害事故发生面广,凡涉及地下开采的各类矿种的矿山企业或涉及地下开挖工程的各类行业部门均普遍面临该问题,故社会影响面广,国内外关注程度高[6-11]。
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加大、下组煤开采规模扩大和浅部遗留与关闭的大量积水小矿增多,地应力和含水层水压逐渐增高,矿井突水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威胁愈来愈严重[1-9,12-17]。
据有关统计数据,山西省2010和2011煤矿水害事故造成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省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8.2%和16.2%,而传统多发的瓦斯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仅分别占全省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11.8%和10.8%;水害事故发生起数也分别占全省煤矿事故总起数的9.4和3.7%,而传统多发的瓦斯事故发生起数仅分别占全省煤矿事故总起数的7.8%和7.4%。
这些数据说明,过去山《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技术要点剖析武强1,赵苏启2,董书宁3,李竞生3,尹尚先4,刘守强1(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水害防治与水资源研究所,北京100083;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100713;3.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陕西西安710054;4.华北科技学院安全工程学院,北京101601摘要: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提升我国煤矿防治水整体技术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本文介绍了《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修改背景,并对修改方案与过程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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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07版修改部分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程》)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
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修改为: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
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
二、将《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
修改为: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
三、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条款依照原《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