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以及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宣传、复审;(三)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四)管理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标准化管理6个方面
标准化管理制度1、总则1、为增强标准化管理,促使技术进步,保证产品、服务质量切合规定要求,提升社会经济效益,促使公司公司健康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行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及其余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公司实质,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公司内部从事标准引用、拟订及实行监察活动的职能部门、单位一定恪守本制度。
3、公司公司应有计划地采纳国际、国内先进标准,推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并能踊跃地参加拟订国家标准、国内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标准化工作管理1、标准化工作管理的任务是拟订标准、组织实行标准和标准实行的监督。
2、公司公司公司管理部(下称企管部)对本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1)组织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例、目标和政策的宣传和贯彻;2)组织编制公司公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组织拟订公司标准;4)组织实行各项有关标准;5)对标准的实行状况进行监察检查;6)一致管理公司公司的质量系统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7)增强与外面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3、各子公司质量主客部门在企管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行。
1)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例、目标和政策,共同上司主管部门增强生产、经营标准化工作指导、培训和服务,提升生产者标准化意识和水平;2)制定各子公司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配合企管部草拟公司标准,并供给真切、有效的技术数据和资料;4)组织贯彻实行各项标准;5)对标准实行状况进行监察检查;6)辅助企管部做好本公司、本部门的质量系统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3、公司标准1、以下两种状况下一定制定公司标准:1)公司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该拟订公司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照;2)为了提升标准化系统运转成效,国家鼓舞公司可拟订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合用的公司标准。
2、公司标准由企管部会同提出制定标准的单位,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共同拟订,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案后,方可实行。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文档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制度,促进浙江省标准化水平提高,加强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各行业、企业单位及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管理标准化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管理制度是企业或组织中一系列关于组织管理、运营和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和规范、实践方法的总称。
第六条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以下内容:(一)组织纲要和职责分工;(二)各岗位职责和权限;(三)工作流程和方法;(四)各类制度和规范;(五)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七条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修订、审批、发放和实施,应当得到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管理制度应当经过组织内部审查、确认、发布和实施,确保履行管理职责,规范岗位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减少风险。
第三章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第九条制定管理制度应当有以下程序:(一)编写管理制度的提出;(二)组织编制和研究管理制度;(三)内部审查与确认;(四)申请相关部门审核;(五)发布管理制度;(六)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管理制度的修改和修订应当有以下程序:(一)提请管理制度编制部门审批;(二)相关部门评审修订申请;(三)内部审查与确认;(四)申请管理制度编制部门审批;(五)发布修订后的管理制度;(六)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的编写、修改和修订应当注明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实施日期和修订说明。
第四章管理制度的执行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应当将制定和发布的管理制度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制定工作流程,实施职责。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做到“四统一”:(一)统一思想;(二)统一规定;(三)统一标准;(四)统一处理。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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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省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加强标准化管理,根据《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标准化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标准化工作评估,定期检查和审查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宣传,提高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理念。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相关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条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应当主动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遵守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其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2)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包括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从事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的标准草拟和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对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组建省标技委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省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规划省标技委建设;(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监督检查省标技委的工作;(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省标技委;(五)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监局,分工管理本行业的省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省标技委规划、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协调本行业省标技委开展工作;(四)推荐本行业专家参加省标技委;(五)督促本行业省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情况;(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法律、法规对省标技委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的筹建、成立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开展工作;(四)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省标技委;(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情况;(六)其他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是企业和组织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确保其运营流程规范、运作高效、安全可靠的必要手段。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浙江省内各类企业和组织的管理工作,提升其执行标准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就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讲述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阐述了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方法等,旨在使企业和组织建立和落实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和组织从业人员和相关方面的行为符合企业和组织所制定和实施的标准。
第三章标准化管理的组织架构
该章节介绍了标准化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企业和组织设置标准化管理部门、明确标准化管理的领导和实施责任等。
第四章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
本章讲述了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及制定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原则、流程和标准等。
第五章标准化管理实施
本章是关于标准化管理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包括: 标准化管理的流程和方法、标准化管理评估、标准化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标准化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章标准化管理的奖惩
该章主要是关于标准化管理的奖惩机制,对执行标准化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嘉奖和奖金,对违反标准化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罚款或停产整顿等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最后一章主要为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启动日期等做了详细说明。
总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实施,使企业和组织能够依照制度执行,从而使生产制造流程稳定有序、操作规范高效,进一步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54号各市建委( 建设局) ,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绍兴市建管局, 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 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实施意见( 试行) 的通知》( 浙建建〔1999〕190号) 同时废止。
附: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安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安全生产责任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安全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安全教育......................................................................... 错误!未定义书签。
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2月8日,省交通厅以浙交[2003]519号文出台了《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刊登如下: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施工意识,根据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实际,就我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一、项目经理部建设(一)办公、生活设施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项目经理部地点,自建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00—6000平方米左右,并应有围墙和大门,在门墩悬挂项目经理部名牌。
项目经理部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场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办公用房应设项目经理室、总工室、计财部、工程部、质检部、合同部、安全保卫部、档案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等。
各办公室门口应设姓名牌和工作去向插牌。
生活用房应设:宿舍、食堂、活动室、浴室、厕所等。
3.办公、生活用房应实用美观、隔热通风,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管理需要。
办公、生活用房提倡采用装配式标准化简易房结构。
项目经理部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平方米;施工区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5平方米。
4.施工机具应及时保养、清洁,并整齐停放在清洁的停放场地内。
(二)告示牌及管理图表1.施工告示牌应按渐交监[1999]277号文有关规定制作,施工平面示意图尺寸应与施工告示牌相同。
施工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均应设立于项目经理部及其他醒目位置,每标段至少各设2块。
2.管理图表应包括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柱状图、工程管理曲线图、开展劳动立功竞赛活动有关图表,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各部门职责、工作计划,睛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23范文免修改)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浙江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规范标准化管理行为,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提出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化的组织和实施第三条组织机构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省的标准化管理政策、宣传工作、评审和审定标准等工作。
该机构由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具体的组织架构由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标准化计划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化计划和本省情况,制定本省标准化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省级标准化工作机构根据标准化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标准化工作的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研制、标准应用、标准宣传等。
第三章标准化的评审和审定第六条标准的评审和审定程序1. 标准的评审和审定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2. 标准的评审和审定应该经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收集。
3. 标准的评审和审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标准的修订和废止1. 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2. 对于不再适用的标准,应当及时废止。
第四章标准化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省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省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标准制定、标准应用和标准宣传等全过程。
第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法律效力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
是《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内容。
该条例旨在加强对浙江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化管理行为,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涉及标准化的组织和实施、评审和审定、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涉及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设置、标准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一、引言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规范管理行为,通过建立一系列规范、程序和方法来约束和引导管理活动的一套制度体系。
在浙江省,为了推进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制定了《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点。
二、条例主要内容2.1 目标和原则- 目标:推进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原则:科学、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便民。
2.2 适用范围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的管理活动。
2.3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制定适合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落实:组织应确保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包括制度的宣传、培训、监督和考核。
2.4 管理流程和程序- 管理流程:组织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包括从目标设定、计划制定、执行控制、评估改进等环节;- 管理程序:组织应制定标准化的管理程序,确保管理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5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监督检查:组织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考核评估:组织应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对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和反馈,形成管理改进的动力。
2.6 信息化支持组织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要点3.1 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职责;-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3.2 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建立激励机制,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3 完善管理流程和程序- 制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和程序,确保管理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不断优化和改进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3.4 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对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和反馈,形成管理改进的动力。
新《标准化法》时代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完善
新《标准化法》时代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完善■ 柳经纬1 刘 云2 周 宇1(1. 中国政法大学;2. 清华大学法学院)摘 要:我国标准化法律体系由标准化法、标准化特别法、标准化配套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化规章、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化规范性文件构成。
2017年《标准化法》修订,对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然而由于其他标准化立法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标准化法律体系出现诸多不协调和配套制度缺失问题。
本文建议应当加强标准化立法规划,严格遵照新《标准化法》的规定,加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健全和完善标准化法律体系,为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标准化法,法律体系,完善建议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1.05.002Improvement of the Standardization Legal System in the Era of theRevised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LIU Jing-wei1 LIU Yun2 ZHOU Yu1(1.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 Tsinghua University)Abstract: China's standardization legal system is composed of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and other laws on standardization, standardization regulations, local legislation and other normative documents on standardization. In 2017, the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was revised to make new rules on the standardization system. However, many problems emerged as the relating standardization legislation is not revised in time, such as the lack of coordination and supporting systems to the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The standardization legislation planning shall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of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shall be accelerated by strictly abiding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vised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standardization, and provide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strategy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Keywords: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legal system,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学术研讨标准化法是规范标准化活动(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的法律,标准化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职责与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
4、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7、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8、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9、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10、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标准化的实施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方案。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浙江施工标准化管理手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就是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现代管理的科学知识,为防止危险、事故和损失,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是我省建设施工安全最高奖。
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目标和文明施工实现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四类标志.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定型化产品,提高材料周转次数。
安全网应固定在外立杆的里侧.附着式脚手架架体上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
基坑工程监测可按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择监测项目.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台,除两侧设防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
配电箱内使用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及绝缘导线等电器元件也必须取得“3C"认证。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
7m。
塔机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标准化与采标
(共12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部 国家财政部 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2、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主要鼓励政策 1)政府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优先列 入新产品试制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2)评定名牌和免检产品中,同等条件 优先待遇。 3)各项重点工程和政府采购优先 4)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实施采标标志 产品制度 措施
技术标准战略
4、技术标准战略
针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实施等所进行的宏观 谋划,或指运用技术标准进行经济竞争的宏观谋 划。
标准化战略包含技术标准战略 “以质取胜”战略:品牌战略 技术标准战略
技术标准战略
5、国外技术标准战略的特点
(1)战略目标是把本国的技术上升为国际标准,提高 本 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战略重点是信息、环保、制造技术领域; (3)强调科技开发政策与标准化政策的协调; (4)注重标准的市场适应性。
强制性标准作用: 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 政府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
6、
标准化概念内容及作用(P26)
(重点)
标准化的定义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 佳秩序,对现实问题和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 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分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 程和服务的适应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技术标准战略
6、我国的技术标准战略 (1)总体战略目标:打造“中国标准” 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适应市场的,技术领先的,满足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竞争力的“中国标准”,进而强力 提升中国标准的国际地位,提高中国标准的国际影响。
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卫生健康系统总体工作计划,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二)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考评;(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各级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四)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本部门及属地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属地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五)制定本系统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各级消防部门做好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分析研判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标准化法律法规(新
地方标准:DB33 xx-xxxx、 DB33/T(备案的32000多项) 企业标准:Q/ABC xx-xxxx 86万多项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xx-xxxx
继续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质技监 [1998]181号)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 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 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 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 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标准化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节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省政府《浙江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我局《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 符合要求的文本
标准和标准化法律法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沈一青
概述 《标准化法》介绍 标准化法规、规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浙江省标准化工作情况
第一节 概述
一、标准化的发展概况 二、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古代简单的计量标准:“结绳记事”、 “滴水记时”、“伸掌为尺”、“手捧为 升”、“迈步立亩”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统一度量 衡,推行“书同文、车同轨、统一驰道、 统一货币、统一兵器”等重大政策。 标准化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北宋活字印 刷术,成功运用了标准件、互换性、分解 组合、重复利用等标准化原则和方法。 继续
继续
无标生产
没有合法标准; 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依据标准不能全面、准 确的判定质量状况的; 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 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的; 出口转内销无标准产品; 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界定为无标生产 的。 继续
义乌市专业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
义乌市专业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一、总则1.为了加强义乌市专业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专业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专业市场的经营户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管理1.专业市场应当建立由市场开办者、经营户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专业市场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3.专业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管理1.专业市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2.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标识明显,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经营户应当合理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损坏。
四、防火安全措施1.专业市场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2.经营户应当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用气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燃气管道等。
3.专业市场内禁止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吸烟、焚烧垃圾等行为。
五、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1.专业市场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确保消防安全。
六、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1.专业市场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户和消费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经营户应当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3.专业市场应当利用宣传栏、标语、广播等方式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七、消防安全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经营户,由专业市场开办者或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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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文章发布时间:2005-10-21------------------------------------------------------------------------------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壹次会议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生产运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且于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壹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生产运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
先进标准的评审和鼓励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加强对生产运营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帮助生产运营者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法律意识。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于本省范围内统壹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工程建设等技术要求,或者需要于本省壹定范围内统壹的农业生产技术要求,能够制定地方标准。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原则,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鼓励、支持生产运营者、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参和地方标准的制定活动。
第十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二)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其他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壹条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壹般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出;制定有关农业生产技术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能够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后,应当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壹般由提出项目建议的单位负责组织起草;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也能够直接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用户、消费者、生产运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的意见;强制性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委托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没有相应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进行审查。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设置规划,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壹审批、编号和发布;有关农业生产技术的地方标准,能够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报送备案。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于发布后三十日内公告。
地方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地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壹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法律对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地方标准的制定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七条从事生产、运营、服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生产运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明示采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鼓励生产运营者自愿采用。
第十八条产品应当有产品标准。
不采用推荐性产品标准或者没有相应的推荐性产品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禁止无标准生产。
产品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完整、正确地反映产品特征、特性指标和检验、试验方法;有相应的推荐性标准的,其主要技术项目的设置应当和推荐标准壹致。
第十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受产品使用者委托加工、定作的产品,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或者样品实物标准执行;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产品生产者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产品生产者申报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予备案,且将备案材料备份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备案,且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壹条产品生产者应当于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名称。
标识的标注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标识标准要求和标识标注规定。
第二十二条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标准相符。
产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国家实行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证书,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安全认证标准,且于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安全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产品:(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二)不符合国家安全认证管理制度的产品;(三)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产品生产者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产品合格认证,使用产品合格认证标志。
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产品生产者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获准使用产品合格认证标志、采标标志和采用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申请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产品,有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产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二十七条产品生产者能够按照自愿原则,联合制定统壹的企业产品标准和联合组建企业产品检验机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也能够按照自愿原则,组织产品生产者联合制定统壹的企业产品标准和联合组建企业产品检验机构。
统壹的企业产品标准和联合组建的企业产品检验机构由产品生产者自愿采用和送检。
禁止强制或者以其他方法变相强制。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积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
对尚未制定标准的农业生产技术要求,能够制定农业标准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于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企业应当按照农业标准、农业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鼓励农民按照农业标准、农业标准规范进行农业生产。
第二十九条从事交通运输、旅游、娱乐、餐饮等运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没有相应的服务标准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运营者联合制定本行业的服务标准,作为提供服务的质量依据。
禁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禁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筑材料。
第三十壹条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应当设置必要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禁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于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管理制度的产品,经县级之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监督检查,应当有俩名之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对于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能够处壹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或者壹千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壹)未按照规定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二)按照未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三)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或者壹千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认证管理制度的产品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于生产、运营、服务、工程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且能够处壹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壹千元之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壹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壹)不按照规定给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二)发现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无标准生产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四)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