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关系
03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联系
民法典对合同法的影响
民法典为合同法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民法典作为一般法,为合同法等特别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对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民法典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
民法典在总结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完 善和创新,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等,为合同法的适用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的财产继承权。
侵权责任编
确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归 责原则,明确各类侵权行为的
法律责任。
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
Hale Waihona Puke 德国民法典苏联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早 期民法典,体现了自由资本主 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德国 民法典》为代表,民法典进入 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更加注 重社会公共利益和实质正义。
推动民法典和合同法 的实践应用
实务工作者应积极推动民法典和合同 法的实践应用,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 用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更加 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实务 工作者也应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 制定和修改工作,为推动民事法律制 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20世纪中叶,社会主义国家的 民法典纷纷出台,如《苏联民 法典》,强调公有制和计划经 济原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 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 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民 事法律制度走向成熟和完善。
02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与作用
合同法论述题
论述题2006.1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对需要增加的,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于1997年5月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来信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60多份。
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亲自进行多次调查研究。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九、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试题集(空白)
第九讲电子商务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1.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
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中间人。
A.对B.错2.我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了数据电文不能作为书面合同形式。
A.对B.错3.电子商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传统的法律体制如何接纳,处理及调整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从而使其合法化。
A.对B.错4.优良的职业道德是新时期电子商务师高效率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动力,是电子商务师职业活动的指南,也是电子商务师自我完善的必要条件。
A.对B.错5.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分开原则。
A.对B.错6.电子商务立法的作用之一体现在鼓励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钻研业务、敬业爱岗。
A.对B.错7.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一切的职业活动范围内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A.对B.错8.电子商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9个方面。
A.对B.错9.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A.对B.错10.电子商务交易中卖方有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A.对B.错11.()是电子商务立法中强制性立法的基础。
A.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B.技术中立原则C.促进交易原则D.安全原则12.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有()A.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B.电子合同问题C.网上电子支付问题D.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1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B.《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C.《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D.《电子商务模式规范》14.电子商务交易中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A.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B.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C.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D.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15.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以下哪些原则?()A.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B.技术中立原则C.促进交易原则D.安全原则16.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合同法的认识
合同法的认识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交易关系的核心形式,也是法律保护经济利益的基本手段。
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在商业领域、劳动领域等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了解合同法,非常有必要。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合同法的认识”展开讨论,分步骤阐述。
第一步: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规则体系,其主要目的是调整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履行义务等事项。
合同法旨在保障合同缔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经济有序运转。
第二步:合同要素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重要工具,其要素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并应当以合法、真实的形式缔结合同。
2. 合同内容: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交易的商品、服务、价格、数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合同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默契合同。
第三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合法供被约束方执行,并由国家予以保护和维护的力量。
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类:1. 合同成立后即发生效力,一经缔结,即产生合同法上的效力。
2. 合同如果存在违法、瑕疵等情况,将会在法律上失去效力。
3. 合同效力的实现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机构进行保护和维护,合同缔约方必须遵守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效力得到充分实现。
第四步: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在执行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规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了解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规定也是企业的关键所在。
第五步:合同的法律保护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合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合同的法律保护需要特别关注。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进行起诉,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维权方面,相对于企业而言,个人企业等更加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是经济交易的主要方式,合同法在维护法律权益和调整市场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大全法律法规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本文将从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国家政权的性质、国家组织形式、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领导、国家制度、国家政权与国民权利等最集中体现的法律文书。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国家的职能与权限。
同时,宪法对于国家机构、国家组织形式等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刑法-维护社会安全的法律基础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并保护社会安全的法律基础。
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刑法中,包括了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等刑罚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规定了法定刑和量刑准则等内容。
了解刑法相关的规定有助于我们保护自身利益、预防犯罪行为以及正确理解社会安全秩序。
三、民法-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保障民法是调整和保护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民法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了规范。
民法包括了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侵权法则是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基础。
了解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帮助我们在经济交易、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我们避免违法行为。
四、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了解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提高劳动报酬保障和安全保护。
五、合同法-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调整和保护市场经济中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生活中的合同法(共8篇)
生活中的合同法(共8篇)篇一:我们生活中的合同法. 我们生活中的合同法——买卖合同摘要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的相对人。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更是密切相关。
关键字: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合同纠纷引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在不自觉间就运用了法律知识,其中关于民法和合同法的知识特别多,而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比较普遍,为了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文一、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是财产流转的基本形式。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一方为出卖人,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一方将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
2、买受人需要支付价款。
买卖合同是以货币换物交易的法律形式,因此,买卖的价款是取得所有权的对价,并且只能限于金钱。
3、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要就标的物的出卖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合同的形式,采用何种形式一般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4、买卖合同为要因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如果缺乏当事人的这一目的,买卖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证券交易的特点
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证券转让是指证券持有人依转让意思及法定程序,将证券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证券买卖。
在广义上,证券转让还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将全部或部分证券权利移转给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设定证券质押行为等。
所谓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的转移,包括因赠与、继承和持有人合并等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所谓设定质押,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证券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依照转让证券权利意思而发生的转让行为。
2、证券交易是反映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流通性是确保证券作为基本融资工具的基础。
证券发行完毕后,证券即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赋予证券以流通性和变现能力,可使得证券投资者便利地进入或者退出证券市场。
不同证券的流通性存有差异,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会公众股股票可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自由转让外,公司发起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响。
3、证券转让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包括进行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协议完成交易的无形交易场所。
前者如国际上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集中交易场所。
后者如美国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以及各国的店头交易场所,我国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
4、证券交易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交易的特别法,《公司法》对股份及公司债券转让也规定有原则性规则,《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对证券交易关系的调整。
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调整着证券交易关系。
合同法 - 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教务之星21-本科教学信息
合同法
合同法.NO
说明
1、在实践技能培养的同时,加强理论的教 育,因此,注重理论教学,注重合同法总论
讲授; 2、为将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将根据相关考 试大纲调整讲授重点和难点;
合同法.NO
主要参考书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 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 刘瑞复:《合同法通论》,群众出版社, 1994年; 3、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1991年;
1、什么是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就是在法律范围内当事人有完全按自己的意
思自主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不受其他任何人非法 干预的自由。
❖三、 合同正 义原则
❖四、 鼓励交 易原则
其含义:(1)缔约自由,当事人有依法与他人订立
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2)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决 定合同内容和合同方式的自由;(3)有选择救济方式 的自由
2、 维护交易秩序的意义
只有在交易有序进行的情况下,交易当 事人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通过交易 所取得的利益,特别是期待交易所实现 的利益
❖一、维 护交易秩
序
❖二、维 护合同自
由
❖三、维 护公平正
义
❖四、促 进经济效 益
❖五、保 障道德伦 理
❖六、促 进社会发 展
合同法.NO.1-3-2
❖二、维护合同自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 律规范
合同法.NO.1-1-2
(二)合同法的特征
❖一、 合同
1、合同法是交易法
❖二、 合同法
2、合同法是统一的财产法
3、合 同法是任意法
❖三、
合同法 与相关
4、 合同法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法
法律案例研究课题(3篇)
第1篇一、课题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租赁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赁双方因各种原因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对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课题旨在通过对具体房屋租赁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合同法在解决房屋租赁纠纷中的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课题研究目的1. 分析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及成因,揭示合同法在解决房屋租赁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2. 探讨合同法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3. 总结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经验,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三、课题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术论文等资料,了解合同法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的适用情况。
2. 案例分析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总结经验教训。
3. 比较研究法:对比分析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做法,找出共性与差异。
四、课题研究内容(一)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及成因1. 类型:房屋租赁纠纷主要包括租赁合同纠纷、租赁保证金纠纷、房屋质量问题纠纷、租赁期限纠纷等。
2. 成因:房屋租赁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2)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漏洞;(3)租赁双方诚信度不高,违反合同约定;(4)房屋质量问题或配套设施不完善;(5)租赁期限、租金等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
(二)合同法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的适用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 合同法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的适用:(1)租赁合同成立与生效: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
(2)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擅自扣除或没收。
(3)房屋质量问题:房屋租赁期间,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租赁人有权要求维修或赔偿损失。
合同法教学实践活动(3篇)
第1篇一、活动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合同法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学生对合同法的认识和应用能力,我们开展了此次合同法教学实践活动。
二、活动目的1. 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2. 提高学生运用合同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4. 激发学生对合同法学习的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三、活动内容1. 案例分析(1)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要求学生分组讨论,针对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理由。
(3)教师总结点评,指出案例中的关键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2. 角色扮演(1)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扮演合同双方当事人,模拟合同订立、履行、纠纷解决等场景。
(2)要求学生在扮演过程中,遵循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教师巡回指导,帮助学生解决扮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 模拟法庭(1)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合同纠纷案例,让学生组成模拟法庭,进行庭审活动。
(2)要求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角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
(3)教师担任审判长,指导庭审活动,并对庭审过程进行点评。
4. 法律知识竞赛(1)组织学生参加合同法知识竞赛,检验学生对合同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2)竞赛内容涵盖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制度、案例等。
(3)设置奖项,激发学生参与积极性。
四、活动组织1. 成立活动筹备小组,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工作。
2. 邀请法学专家、法官、律师等担任活动指导教师。
3. 与相关单位合作,提供实践基地和案例资源。
4. 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
5. 对参与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提高其参与活动的素质和能力。
五、活动效果1. 学生对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得到增强。
2. 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得到锻炼,能够运用合同法解决实际问题。
合同法的全称
合同法的全称合同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实现自由意愿交换的主要方式,也是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
合同法对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实质公正性。
首先,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自愿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自主决定、自由选择,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其次,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此外,公平原则、合理确信原则、诺言原则等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合同要件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表示,也包括以行为方式表示。
合同要件是指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如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和变更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履行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保持合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能擅自变更合同中的约定。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
四、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法对合同违约和解除做出了详细规定。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发生合同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采取限制性措施、要求赔偿等。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违约情况下,有权方依法选择解除合同。
《合同法》
《合同法》一、定义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3。
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
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1]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五、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六、分类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对于一部法律来讲,其管辖的范围有限,并不是说可以对任何事情都进行调整。
就拿合同法来讲吧,你知道合同法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吗?换言之,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对于一部法律来讲,其管辖的范围有限,并不是说可以对任何事情都进行调整。
就拿合同法来讲吧,你知道合同法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吗?换言之,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
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在市场中,各种交易关系不管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之间,不管这种关系的客体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由此可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具体来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学习记录(3篇)
第1篇一、前言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它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我近期对合同法进行了深入学习。
以下是我学习合同法的记录。
二、合同法概述1.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合同法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合同法的特点(1)平等性: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2)自愿性: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自愿订立合同,不得强迫或欺诈。
(3)合法性:合同法要求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明确性:合同法要求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三、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条件:①双方当事人;②意思表示一致;③标的明确;④合同形式合法。
(2)合同成立的情形: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其他形式。
2. 合同的效力(1)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合同无效: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欺诈、胁迫;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 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②适当履行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方式:①实际履行;②替代履行;③赔偿损失。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2)合同解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1)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2)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学习体会通过学习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内容:1. 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共10篇)
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共10篇)关于合同法的论文经济法之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原则:(一)、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人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主要采用准则主义,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审批的外,只要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册登记。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1、发起人发起。
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出必要准备。
如果发起人为多人的,发起人之间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在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
只有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行为。
3、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商议起草,并经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方可生效。
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审批手续。
如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工程合同管理-期末复习(答案)
工程合同管理-期末复习第一章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法律特征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③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和从合同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4、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
5、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合同。
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代价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7、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8、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相同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9、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10、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采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1、本约与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
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
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
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
〔3〕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
〔4〕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
〔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6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
如果将合同限定为主要反映发生在民事主题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合同的范畴。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使用广义的合同概念。
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统一合同法中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则根本不能确定该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统一合同法也将成为无所不包的、内容庞杂、体系混乱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法的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观点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显然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采纳此概念将会严格限制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并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具体来说,第一,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债权合同。
由于这些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因此在德国法中称为物权合同。
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但许多学者也认为这些合同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合同的特点。
〔7 〕假如因为这些合同非为债权合同而不应作为合同对待,且不应受统一合同法调整,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理所当然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也不是纯粹的债权合同。
早在1892年,德国学者孔兹(Kun-ze)就已提出,应将契约行为和合同行为分开,双方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而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则称为合同。
我国一些旧学者也曾指出了合同行为不同于一般契约行为的特点。
〔8〕我们认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之处在于,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关系。
然而,由于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因此当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许多新的合同关系将应运而生,为了使各种新的合同均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就必须扩大民事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不能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的范畴。
多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坚持认为承包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已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必需的),足以说明了这一问题。
总之,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实际上是采纳了狭义的合同概念,这一概念是科学的、合理的。
统一合同法应继续采纳这一概念,而将各种反映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纳入统一合同法规范的对象之中。
二、关于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然而,我国合同立法是否已经采纳或应当采纳这一原则,学者对此曾有不同看法。
应当看到,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管理体制建立以来,由于强化指令性计划的管理和对经济的过多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
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虽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互利原则,但该法仍强调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许多方面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或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
可见,该法并未真正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据此,我国许多合同法教科书也只承认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而不承认合同自由原则。
〔9〕我们认为,统一合同法中应明确确认合同自由原则,并将其充分体现在各种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
而现行合同立法中所确认的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尽管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但并未概括合同自由的全部内容。
合同自由不仅仅体现在合同的订立方面,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的确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转让乃至于违约的补救等许多方面。
为什么我国统一合同法应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认为,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巩固改革成果,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需要。
改革以来,随着指令性计划的适用范围的缩小,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日益受到尊重。
1993年,立法机关修改原《经济合同法》,其中一项重要目的就是要确认改革以来在扩大当事人合同自由方面的成果。
例如,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对原《经济合同法》涉及计划的10个条文删除了大部分条文中关于计划的规定,仅保留2 条关于计划的规定。
尤其是将原来的第四条关于“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将原第七条关于“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这就意味着,我国合同法已不再将计划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
为了减少政府对合同关系的不必要干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也尽量减少了政府对合同干预的权力。
可见,《经济合同法》修改的基本宗旨之一即在于扩大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
这显然是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的。
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是尊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合同自由,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上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应该在整个合同法规范和制度中得到体现,统一合同法贯彻合同自由原则,重点应解决如下问题:第一,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认定方面,应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例如,不应规定合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并使之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应作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第二,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方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除了一些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性质决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外,不能因为合同中不具备某些条款(如违约责任条款等),便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
第三,在合同形式的确定方面,除了那些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审批、登记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外,对口头合同的效力不应一概予以否认。
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具体的合同内容,或者双方都承认合同关系及其内容的存在,则应当确认该口头合同的效力。
第四,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约定的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第五,在违约责任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不符,只要约定的数额并不是过高或过低,则应认为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合同的相对性与合同的概念和合同自由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是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能发生在自愿订立合同的特定主体之间,这就产生了合同相对性规则。
所谓合同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统一合同法中是否应当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许多学者对这一规则的重要性提出了怀疑,因为这一规则已经受到许多限制。
一方面,由于债的保全制度的设立,使合同关系产生了对外效力,能够使合同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随着现代产品责任的发展,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判例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扩大了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要求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如产品使用人、占有人等)承担担保义务和责任。
如德国法中的“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法国法中的“直接诉权”制度、美国法中的“担保责任”的,都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