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安徽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安徽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名册入册申请书
(适用于律师事务所)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制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执业年限
处分情况
2004年以来的年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2004年以来年办理民事
案件数
专职律师人数
专职二级
以上律师
人数
办公场所
自有(m2)
租赁(m2)
发表专业
文章情况
(填写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民事方面文章的详细情况)
执业表彰
(填写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的详细情况)
业务和业绩
材料
(特别填写所内专职律师受聘于清算组办理
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详细情况)
自我评述
(略。)
……(我所自愿申请编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表彰、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及章程等材料附于最后。)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最高学历
及所学专业
专业资格
及获取时间
业绩及特长
1
2
3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我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我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正文: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我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省院青高法[2007]88号《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省院成立了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名册的编制、审查工作。
经过向社会公告、申请人的申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及报刊公示等程序,选定下列社会中介机构入选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根据级别权限参与全省企业破产案件的清算、管理工作。
一级管理人
盛通律师事务所、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海分所、青海威德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级管理人
西海律师事务所、同光律师事务所、夏都律师事务所、泰宏律师事务所、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所、青海国瑞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结束——。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有关要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决定于2007年10月开始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现就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统一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根据我市实际,本次仅编制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凡沈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沈阳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申报机构管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10人以上(含本数);(二)申报机构的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含本数);(三)2004年-2006年年均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四)参加执业保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一)机构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机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机构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并已得到初步认定的;(五)机构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机构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2、章程;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业务和业绩材料;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6、办公室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正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将审定的第二批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告如下:
一、第一、五中院辖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
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二、第二中院辖区: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顺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三、第三中院辖区:
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四、第四中院辖区: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结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渝高法〔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渝高法〔2016〕239号为公平、公正地编制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人)名册,确保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
第二条对编入名册的机构管理人进行分区分级管理。
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办法编制二级管理人名册;市高级人民法院从编入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择优评定一级管理人,编制一级管理人名册。
二级管理人可以在编制其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一级管理人可以在本市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执业。
第三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
市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一级管理人评分标准,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辖区二级管理人评分标准。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和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司法技术部门、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需经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评审活动中回避。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由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及司法技术部门的人员组成。
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以下日常工作:(一)草拟有关评审文件;(二)负责公告等联系事务;(三)审查汇总申请人材料并书面报告评审委员会;(四)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本院决定在全省开展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申报主体、条件和程序(一)申报主体1.机构管理人:我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或上述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2.个人管理人:我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从事管理人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1.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一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具有5年以上破产、清算工作经历;(2)申报二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具有2年以上破产、清算工作经历;(3)申报个人管理人的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破产、清算工作经验。
破产清算工作经历仅包括曾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聘请处理破产清算事务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
工作经历截至2018年8月31日。
申报机构主要承办成员仍在本机构从业,否则该破产、清算案件不列入该机构担任管理人工作经历。
申报机构合并、分立的,其破产清算工作经历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机构承接,新设机构主要执业人员符合组成管理人团队要求且成员均具备相应担任管理人经历的,可提出申请。
2.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因执业、营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与该机构承接的破产、清算业务和人员无关,不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除外);(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一级管理人(97家)郑州59家1、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2、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3、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4、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5、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6、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7、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8、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9、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10、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11、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12、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13、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14、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15、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16、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17、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18、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19、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20、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21、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22、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23、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24、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25、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26、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27、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28、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29、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30、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31、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32、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33、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3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35、河南天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6、河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38、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9、河南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0、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1、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2、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3、河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4、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5、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6、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8、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49、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0、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1、河南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3、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4、河南万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5、河南省豫州中兴清算事务所(有限合伙)56、河南香格丽拉破产清算有限公司57、郑州昭源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58、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59、郑州永和法律事务管理有限公司郑铁1家1、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开封1家1、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洛阳6家1、洛阳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2、洛阳正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3、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4、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5、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6、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平顶山1家1、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阳4家1、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4、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新乡4家1、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2、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3、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焦作2家1、焦作市仁和清算有限公司2、河南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许昌3家1、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2、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3、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漯河2家1、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2、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2家1、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渑池鸿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南阳3家1、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2、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3、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商丘2家1、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2、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信阳2家1、信阳以德律师事务所2、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周口2家1、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2、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驻马店1家1、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济源2家1、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2、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二级管理人(3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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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2、河南昌盛会计师事务所3、林州太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滑县蓝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5、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7、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8、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9、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10、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11、安阳市国信资产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2、河南华夏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13、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15、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16、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17、河南文友律师事务所18、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19、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20、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21、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22、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23、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24、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25、河南光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6、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27、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28、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29、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30、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鹤壁10家1、河南汇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河南金大地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4、鹤壁咨信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5、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6、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7、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8、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9、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10、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新乡26家1、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2、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4、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5、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6、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7、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8、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9、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10、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11、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12、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13、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14、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15、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16、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17、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18、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19、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21、新乡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2、延津县延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3、新乡博睿会计师事务所24、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5、新乡市鑫平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6、新乡市八方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焦作14家1、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2、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焦作分所3、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4、河南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6、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7、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8、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10、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11、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12、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13、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14、焦作市大华清算有限公司濮阳18家1、濮阳市中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濮阳市华诚清算有限公司4、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5、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6、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7、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8、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9、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11、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12、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13、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14、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15、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16、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17、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18、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许昌10家1、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2、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3、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4、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5、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6、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8、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河南远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0、河南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漯河8家1、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2、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3、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4、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5、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6、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7、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8、漯河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三门峡10家1、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3、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4、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5、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6、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7、灵宝永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8、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9、三门峡中律清算有限公司10、三门峡泽瑞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南阳27家1、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2、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3、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4、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5、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6、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8、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9、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10、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11、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12、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13、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14、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15、南阳财和会计师事务所16、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17、河南君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8、南阳泰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19、唐河仁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桐柏县淮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1、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阳分所22、河南恒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3、南阳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4、南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5、淅川天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6、南阳华必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7、南阳裕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商丘18家1、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2、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3、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4、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5、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6、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7、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8、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9、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10、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11、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12、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13、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14、河南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5、河南豫衡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6、商丘市宏财联合会计师事务所17、河南金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18、商丘市正平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信阳10家1、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2、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3、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4、河南省罗山三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5、息县金恒破产清算事务所6、光山益丰会计师事务所7、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8、固始华展联合会计师事务所9、罗山县丰华破产清算事务所10、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周口10家1、河南华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3、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4、河南周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6、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7、项城市融源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8、周口市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10、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驻马店3家1、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2、驻马店永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西平县新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济源5家1、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2、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3、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河南玉川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河南新阳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办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办法为公平、公正地编制本市辖区破产管理人名册,确保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评审规则。
一、上海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工作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由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监察室等部门组成。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决定组成临时评委小组,评委小组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由法官、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四、评委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可采用书面审查、面试、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核。
五、评审实行评分制。
评委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公平、公正地审核申请人的综合素质。
每位评委所评分数的平均数为申请人的得分。
六、若申报人数额与名册编入名额的比例超过2:1时,采用两轮评审制。
首轮根据评分标准打分,按照从高到低的评审分数排序,以2:1比例确定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名单。
第二轮评审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由评委现场打分。
根据现场打分的分数高低,确定入选初审名册的社会机构。
七、若申报人数额与名册编入名额的比例低于2:1时,根据评审标准和面试,一次性打分,根据分数的高低,确定入选初审名册的社会机构。
八、初审名册在本市《新闻晨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法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九、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除名。
除名后的缺额,由备选名单中分数最高的申报人递补。
十、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在《人民法院报》、《新闻晨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法院网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进一步发挥破产案件审理对优化资源配置、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立足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省法院决定对2007年编制的河南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更新,同时建立完善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管理人申报条件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申请编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2007年已编入河南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申报。
二、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附件1);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3.章程;4.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其执业资格证书;5.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诉讼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和业绩材料;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8.保证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函;9.规范高效廉洁执业承诺书;10.能够证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形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附件1);2.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4.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诉讼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5.业务和业绩材料;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8.保证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函;9.规范高效廉洁执业承诺书;10.能够证明破产清算事务所有关情形的其他材料。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调整的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09.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12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
件机构管理人名册》调整的公告
我院于2023年3月开展了2019年至2022年度管理人履职考评工作,并于3月23日公布了考评结果,其中确定了拟晋级机构名单,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增补晋级所需管理人负责人数额。
现拟晋级机构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原三级管理人)向我院提交了增补管理人负责人的相关材料,并书面申请编入二级机构管理人名册。
经审核,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增补管理人负责人程序,现就晋级事宜公告如下:
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9月12日正式编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机构管理人名册,并从即日起按新确认级别履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天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报条件1.在天津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向高院提出入册申请,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只能由其中一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提出入册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原已入选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一并纳入本次审核,择优入选。
4.申报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编入管理人名册:(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高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8)其他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
二、申报材料(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章程或合伙协议;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业务和业绩材料;5.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复印件;6.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7.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
最高法司法解释:企业破产管理人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实行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制
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日前有了严格规范。
和企业破产法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将实行管理人名册制度,并规定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从而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据介绍,企业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其他事务,由专业机构和人士担任管理人,有利于破产企业财产的追偿。
依照司法解释,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经法院审定的管理人名册,要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该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了法定职责,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司法解释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吴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名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9.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
公告
为编制《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保障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北高院及全省各中院成立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按照统一评分标准,对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量化打分,对按照申请人得分情况形成的初审名册进行了公示。
现公示期已满,将《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告如下:
个人管理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1日。
河南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范本模板】
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一级管理人(97家)郑州59家1、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2、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3、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4、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5、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6、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7、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8、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9、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10、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11、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12、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13、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14、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15、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16、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17、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18、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19、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20、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21、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22、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23、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24、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25、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26、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27、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28、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29、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30、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31、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32、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33、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3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35、河南天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6、河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38、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9、河南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0、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1、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2、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3、河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4、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5、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6、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8、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49、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0、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1、河南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3、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4、河南万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5、河南省豫州中兴清算事务所(有限合伙)56、河南香格丽拉破产清算有限公司57、郑州昭源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58、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59、郑州永和法律事务管理有限公司郑铁1家1、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开封1家1、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洛阳6家1、洛阳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2、洛阳正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3、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4、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5、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6、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平顶山1家1、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阳4家1、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4、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新乡4家1、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2、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3、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焦作2家1、焦作市仁和清算有限公司2、河南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许昌3家1、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2、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3、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漯河2家1、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2、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2家1、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渑池鸿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南阳3家1、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2、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3、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商丘2家1、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2、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信阳2家1、信阳以德律师事务所2、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周口2家1、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2、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驻马店1家1、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济源2家1、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2、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二级管理人(318家)郑州64家1、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2、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3、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4、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5、金博大律师事务所6、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7、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8、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9、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10、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11、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12、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13、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14、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15、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16、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17、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18、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19、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20、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21、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23、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24、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25、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26、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27、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28、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29、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30、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31、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32、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33、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34、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35、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36、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37、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38、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40、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41、河南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2、河南鸿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3、河南金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4、河南盛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5、河南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6、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河南海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8、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49、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0、河南凯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1、河南四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2、河南永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3、河南大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4、河南盛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5、河南瑞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6、河南世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7、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8、河南百盛会计师事务所59、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60、河南昭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6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6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63、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64、郑州国通破产清算咨询有限公司郑铁1家1、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10家1、河南大梁会计师事务所2、河南众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3、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4、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6、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7、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8、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9、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10、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洛阳36家1、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2、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3、河南开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4、洛阳润华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5、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6、洛阳市心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7、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8、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9、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11、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12、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13、河南省凯仁律师事务所14、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15、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16、洛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7、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18、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19、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21、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22、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23、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24、洛阳星耀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5、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6、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27、洛阳光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8、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9、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30、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31、洛阳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2、河南大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33、河南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34、洛阳大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35、洛阳万福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36、洛阳业鼎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平顶山7家1、平顶山华英会计师事务所2、平顶山金和会计师事务所3、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4、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5、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7、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安阳31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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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重庆破产法庭设立后,其管辖范围扩展至全市,需要对管理人名册进行整合并适当增补。
为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编制、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名册编制本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共设四个分册。
第一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二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三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一分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二分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三分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四分册。
名册增补一、增补名额第一分册增补21家,其中重庆市内(简称本地)社会中介机构11家:律师事务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1家;重庆市外(简称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10家:律师事务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家。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名册
北京市破产管理⼈名册北京市破产管理⼈名册凡是⼈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均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北京市⾼级法院在综合考虑本市破产案件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员的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院统⼀编制了管理⼈名册,供全市各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时使⽤。
⽬前⼊围的第⼀批机构管理⼈为100家,其中律师事务所65家、会计师事务所33家、破产清算事务所2家;第⼀批个⼈管理⼈为20名,其中律师10名、注册会计师10名。
⼊选到名册中的基本上是北京市⼤规模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专业性事务所以及破产清算专业突出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具有较⾼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准。
除按最⾼法院规定需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适⽤竞争或接受推荐⽅式指定管理⼈的案件之外,市普通破产案件管理⼈的指定将⼀律采⽤公开摇号的随机⽅式进⾏。
北京市各级⼈民法院需要以随机⽅式指定管理⼈时,应向市⾼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作办办公室提出请求,并明确所需管理⼈的类别(是机构管理⼈,还是个⼈管理⼈);市⾼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作办通过北京法院⽹()发布举办摇号现场会的通知,相关管理⼈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和个⼈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席。
为避免出现管理⼈对破产案件“挑肥拣瘦”的情况,市⾼院的开会通知不披露案件信息。
为使全体候选⼈的机会更加平等,已经随机⽅式被指定为管理⼈的,不得再参加其他破产案件的摇号,除⾮名册内的机构或者个⼈都已经轮过⼀遍。
律师事务所名单 律师事务所名单北京市⾦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北⽃⿍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洪范⼴住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蓝⽯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枫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台律师事务所 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业江川律师事务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嘉逸⽥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常态化动态管理的公告
关于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常态化动态管理的公告关于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常态化动态管理的公告导语:破产案件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角色,承担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重要职责。
为了建立健全的破产管理机制,我国不断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常态化动态管理工作。
本文将就该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如何优化管理,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第一部分: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常态化动态管理的意义与背景1.1 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常态化动态管理的概念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常态化动态管理,是指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行为及履行职责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和评估。
通过定期、动态地更新管理人名册,及时掌握管理人的资质和工作情况,为优化破产管理提供有效的监管手段和管理依据。
1.2 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常态化动态管理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破产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管理人队伍和管理手段存在不足,管理效能亟待提高。
建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常态化动态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破产管理改革的迫切需求。
第二部分:优化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常态化动态管理的策略与措施2.1 建立健全管理人准入制度为了保证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
要制定标准化的资格要求和考核标准,确保管理人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
应建立审核机制,确保管理人的资历真实、合法。
要加强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2.2 完善管理人考核评估机制为了及时了解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应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召开管理人座谈会,听取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和建议。
可以邀请专家组成考核团队,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估,提供中立、客观的评价意见。
2.3 加强管理人监督和纪律约束为了规范管理人的行为,应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纪律约束。
可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举。
要强化惩戒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严明的纪律机制。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doc
从业人员参加破产、清算方面研讨会、培训会情况
参加市级破产、清算方面研讨会、培训会:人次
参加省级以上破产、清算方面研讨会、源自训会:人次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方面文章情况
执业表彰情况
行业自律组织或主管部门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执业保险
(万元)
机构人员总数
具有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总数
其它特殊从业人员数量
从业人员工作性质
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公司自有切2)
公司租赁(m2)
备注
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数
量(2017-2019年)
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贷纠纷等商事诉讼案件及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企业资产审计
(公章)
年月日
破产清算事务所:企业破产清算
从业人员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数量
(2015-2019年)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管理人成员或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数量、专职律师办理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债权债务重组、企业股权重组、企业资产重组等业务数量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办理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企业资产评估、并购重组项目审计、企业上市审计等业务数量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报名申请书
申报机构名称:
填写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执业证书号码及审批单位
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独立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
机构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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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年均办理业务数
纳税(万元)
公积公益金(万元)
执业保险
(万元)
机构人员总数
具有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总数
其它专门从业人员数量
从业人职员作性质
从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公 Nhomakorabea自有(m2)
公司租赁(m2)
备注
相关破产治理执业能力
办理资产类案件量
(2004-2006年)
民事诉讼案件
企业资产审计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审批情形
行业自律组织或主管部门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情形的证明
(公章)年月日
编制破产企业治理人评审委员会
委员评审分数
签名:年月日
编制破产企业治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签名:年月日
(注:请将企业章程、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表彰、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及认为能够证明其执业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或对破产企业治理能力等材料附于表后。)
企业破产清算
办理破产企业治理
案件量(2004-2006年)
尚在治理中的破产企业数量
破产治理培训情形
参加培训学习
开办破产治理培训班
参与破产立法
班次
人数
班次
人数
会次
人数
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文章
和专著情形
(填写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民事方面文章的详细情形)
执业表彰
(填写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省、市级有关部门
以上奖励的详细情形)
机构业务业绩能力综述
(专门填写机构专职律师、会计师、企业治理人员受聘于清算组办理
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详细情形)
其它专业能力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表
序号
姓名
性不
年龄
最高学历
及所学专业
专业资格
及猎取时刻
业绩及特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
机构自我评述和申明
(略。)
……(本机构自愿申请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治理人名册,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治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治理人酬劳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履行治理人职责过程中,自愿同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指定法院的监督, 服从治理,执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入册申请表
申报机构名称:
申报执业范畴:(注明在全省范畴内执业或在某中级法院辖区内执业)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差不多情形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独立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
机构执业年限
注册资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