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科研机构管理,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汇聚学术人才,推动科研创新机制体制改革,从而提高学校科研水平,推动学校学科建设,根据中央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研机构的类型1、科研机构分为四个层次: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系、部)级。
其中,校级和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统称为校内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等。
2、科研机构按其管理体制分为两类:(1)直属的科研机构:是指学校直接管理的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部分校级科研机构(跨学院的科研机构)。
(2)挂靠的科研机构:是指挂靠学院(系、部),由院(系、部)进行管理的科研机构,包括院(系、部)级科研机构和部分省部级、校级科研机构。
3、科研机构的命名:(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名。
(2)校级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院(系、部)级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
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侧重于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
工程中心侧重于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开展新技术及其工程化等成果研究,推进成果转化。
实验室侧重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3)与校外合作单位联合建设的校内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合作单位名)×××联合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实验室)”。
二、科研机构的设立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设立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校级及以上的科研机构中择优推荐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立。
长江科学院在学硕士研究生院级奖励管理工作细则
长江科学院在学硕士研究生院级奖励管理工作细则科 [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院在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奖助政策体系,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提高我院招生的生源质量,规范相关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定及经费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第二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学生院级奖励的申报、评审和经费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严控制,宁缺勿滥,严禁弄虚作假和各种不正之风.第四条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用行政手段强迫学生提出申请,同时要求每个学生实事求是地进行申报。
第五条拟表彰名单须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条确保足额、及时将奖金兑现给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我院学生院级奖励的管理、评审及经费发放等工作,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研究生部1、研究和制定我院学生院级奖励的申报、评审及经费发放实施方案;2、指导和布置我院学生院级奖励的申报、评审及经费发放工作;3、审定推荐名单,确定拟表彰人选,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表彰奖励;4、协调解决在申报、评审及经费发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各培养单位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严格审核,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符合条件学生获得奖励;2、接受本单位学生提出的申请;3、审核申报材料,将确定后的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部。
第四章评选工作第八条我院学生院级奖励由优秀研究生、优秀课程学习、优秀论文、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实践、优秀科技创新及优质生源奖学金组成.第九条除优质生源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当年录取的新生外,其余均为取得我院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大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和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和管理办法XX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旨在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生态纺织方面的研究,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
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有关管理条例和规定,实验室开放课题将资助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显著、属于学科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一、资助领域本实验室优先资助下列研究领域的课题申请:(一)纺织加工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的减量化与循环利用1、化学纤维生产的溶剂排放和能源消耗减量化2.从湿加工到干加工:纺织品生态化染整3.废弃物的资源化(二)纺织生物技术1、纺织用生物酶的选育和分离纯化2、纺织用生物酶的应用技术及作用机理3、纺织材料的生物合成或转化(三)生态纺织材料及其相关技术1.新型天然纤维的生态化制取及纺织加工2.Bio-based化学纤维3.生态纺织化学品(四)纺织链的评估与绿色设计1.纺织链的生命周期评估2.纺织链的绿色设计3.纺织品生态标准与生态标志二、项目申请1、开放基金主要资助对象为国内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中获得一定工作经验的教学、科研及工程技术人员。
为了鼓励年轻人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年长专家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研究梯队中,要有35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成员,鼓励研究生来本室从事短期研究工作。
2、凡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应符合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对具有重大意义、处于学科前沿的研究课题、国际合作研究课题及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本实验室将优先予以资助。
3、申请者须向本实验室提交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4、开放课题基金申请金额为1~5万,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项目管理1.本实验室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本实验室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学校教育科研基金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科研基金管理制度科学研究是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支撑,而教育科研基金作为推动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源,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校教育科研基金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本文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学校教育科研基金管理制度。
一、关于基金管理的定义和意义教育科研基金管理制度是指学校内部建立的用于管理科研基金的一系列规定和操作方法。
基金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科研经费的合规使用,促进科研项目的开展,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声誉。
二、基金管理的主体学校教育科研基金管理主体应由专门设立的科研部门负责,该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管理经验。
科研部门应设立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术权威组成,负责制定基金使用和审批的政策与规定。
三、基金来源和分配教育科研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学校拨款、外部捐赠和科研项目获得的资金。
基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据教师的科研项目需求、学校的科研发展方向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四、基金使用的范围学校教育科研基金应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开展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设备购置、实验材料和劳动力的费用、研究成果的宣传和推广等。
同时,基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学校和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使用的程序基金的使用程序应规范且透明,包括项目申报、审批、拨款、执行和结算等环节。
项目申报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科研价值、可行性和预期成果等因素,审批环节应严格按照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确保经费的合规使用。
六、基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为保证基金的有效利用,需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研究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学校还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七、基金管理的激励机制为了激发教师参与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学校应建立基金管理的激励机制。
例如,设立项目成果奖励、学术荣誉称号和学术交流机会等奖励措施,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数字孪生构建方法研究”项目启动会召开
“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数字孪生构建方法研究”项目启动
会召开
佚名
【期刊名称】《长江科学院院报》
【年(卷),期】2024(41)4
【摘要】2024年2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长江水科学研究联合基金“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数字孪生构建方法研究”项目启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在武汉召开。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国际合作与科技局、水旱灾害防御局等单位领导参会指导。
项目负责人、长江委副总工程师黄艳参加会议。
项目咨询专家组由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科技委、长江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等单位的13位水利、IT行业的权威专家组成。
【总页数】1页(P202-2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长江流域梯级水库群联合调度关键问题研究
2.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关键技术研究
3.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管理工作建议\r——在2018年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座谈会暨流域机构水库调度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4.持续推进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工作\r——在2018年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座谈会暨流域机构水库
调度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5.长江委组织召开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研究顶层设计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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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机器人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哈尔滨工业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1月试行稿)一、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器人技术领域相关基础研究和技术的自主创新,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机器人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哈尔滨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条实验室每年定期公布一次《机器人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年度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二、资助对象第三条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实验室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课题实行合作制,凡在重点实验室申请的开放课题,需有一名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合作者,其研究方向与开放课题相近。
合作者负责协调来实验室工作的开放课题人员的实验场地,以及开放课题人员在实验室进行的科研活动。
三、开放课题申请第六条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强调学术思想的新颖性,重点支持有应用前景的创新性基础研究,并鼓励新兴学科方向上的课题申报。
第七条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第八条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具体情况因题而异。
第九条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目标明确、可考核,经费预算合理。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第十条开放基金课题一般资助额度每项8-10万元。
第十一条特别优秀的或有明确发展前景的课题可滚动支持。
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加大开展基础性、原创性、前瞻性的研究力度,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设立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资助以长江科学院为依托单位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开放研究基金的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开放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基金项目,其立项、审批和管理由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体负责,长江科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科研课题管理职责参与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和研究需要,适时制定项目指南,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单独或联合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项目申请。
第五条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国内外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应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邀请参加课题研究的客座人员,可申请部分资助。
第八条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撰写申请书,编制经费预算,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九条申请者所在单位或导师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并签署意见,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条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要把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
优先支持能提出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条项目的评审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一般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相关专家评审组评审、主任审批、院核准的程序进行。
《长江科学院院报》入选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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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篇: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利用与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一、课题实施管理细则1.课题的研究期限为1-2年。
每年选择3-5项支助,每项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
课题项目先由同行专家通信评审,再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后,由室务会核准。
2.实行课题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经费的使用。
课题经批准后,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由实验室指派若干本室科技人员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3.课题经批准后,应按要求填写“开题登记书”;每年年初根据研究计划,申报来实验室的工作计划,经实验室统筹安排后,通知来室工作的具体时间;年终填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课题结束时填报课题“结题报告”。
4.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检查交流课题研究工作进展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情况,并对实验室管理提出建议。
5.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应有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EI刊物论文2篇或SCI刊物论文1篇,论文署名办法见《论文发表署名的有关规定》。
论文发表后应送实验室抽印本二份。
对于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实验室将根据《实验室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6.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或与本实验室合作研究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
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属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成果上报或发表文章时,以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得到本室的协助。
7.课题结束后,由本室学术委员会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作为实验室资料归档。
8.课题原则上不予延长。
如有特殊需要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9.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清理器材,提交归档材料,由实验室负责建立课题档案。
10.对于课题执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将在继续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资助者;(2)与本室合作发表高水平论文、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一级学会会议特邀报告者;(3)与本室合作获省部委二等成果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了推动我国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二、资助对象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三、开放课题申请1、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2、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
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
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3-5万元/项(面上基金项目)和10-15万元/项(重点基金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1、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3、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4、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置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与结题第七章绩效评价与诚信监督第八章附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是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引导鼓励多元化投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鼓励探索、聚焦前沿、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原则。
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申请书格式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中文):(英文):申请者:电话:依托单位:联合申请者:单位:E-mail :申报日期: 20 年月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制项目组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4经费预算(单位:万元)申请书正文(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3000-6000字):1、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
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2、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3、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
4、特色与创新之处。
5、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成果。
6、考核指标。
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第一标注为本项目资助单位及相应科研平台名称的SCI论文1篇或EI论文1篇(对于资助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发表EI检索论文2篇)。
(二)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1、工作基础2、工作条件3、申请人简历4、申请人曾承担与本课题相关的科研项目情况签字和盖章页申请者:申请者所在单位:课题名称:申请者承诺:我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
如果获得基金资助,我将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严格遵守《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认真开展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若填报失实和违反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签字: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章)年月日。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细则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细则第一条、申报程序1、申请者在申请开放课题基金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模式识别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或院系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模式识别国家重点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3份(纸版并发送电子版)。
3、每年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二条、审批程序4、实验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2)不符合资助范围;3)有剽窃他人成果的嫌疑。
5、每年12月集中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评审按室务会审查、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课题管理6、开放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从批准后下一年度的1月1日开始)。
7、学术委员会对每项批准资助的开放课题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目的责任合作者,负责与开放课题负责人的学术联系、研究合作以及课题和经费管理。
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研究期间必须来实验室累计做三个月以上的客座研究。
课题承担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负责安排住宿,每个课题原则上只接待一人。
课题承担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如果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课题承担人员应按照自动化所的保密规定与项目责任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
8、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在执行课题满一年时(第一年12月31日前)必须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并附发表的论文全文最终版PDF、论著、软件源程序和实验数据等。
室务会对报告进行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者,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进展报告者,终止合同。
9、在课题结束之前(第二年12月31日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并提交《课题结题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一、前言科学基金是在科学研究领域中用于支持研究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它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公正和高效非常重要。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的申请、评审、监督和使用等环节,科学基金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科研资源的配置和研究成果的质量。
因此,建立科学基金管理制度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资金的申请1. 申请资金的条件:申请科学基金需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科研成果,并且需要满足资金申请的条件,如申请人需要具有博士学位,并有相关领域的研究经验等。
2. 申请资金的方式:科学基金的申请通常分为开放申请和邀请申请两种方式。
开放申请是指科学基金机构向公众开放资金申请渠道,任何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都可以申请资金。
邀请申请是在特定领域中,科学基金机构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申请资金。
3. 申请资金的流程:申请科学基金的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研究计划、接受评审等环节,最终由资金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拨款。
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研究计划。
三、资金的评审1. 评审机构:科学基金的评审机构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计划和材料进行评审,评定研究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于资金的拨款起到关键作用。
2. 评审标准:科学基金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研究计划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
评审委员会根据这些标准评价研究计划的优劣,从而决定是否拨款。
3. 评审结果的公开: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并给予合理解释。
评审结果的公开可以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保障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资金的监督1. 资金使用的监督:科学基金机构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研究计划,同时避免出现浪费和滥用现象。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使用资金,并定期向科学基金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2. 项目进展的监督:科学基金机构应当定期审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研究计划进行,并在需要时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方法。
科学院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 .doc
中国科学院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参考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下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开放课题的布署要体现实验室的发展思路,加强顶层设计,突出重点;开放课题的布署应通过访问学者制度来实施,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来实验室开展研究。
为此,中国科学院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特面向国内外研究人员设立开放课题基金。
其目的是吸引国内外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并与实验室人员开展合作研究,鼓励行为科学领域新理论、新思想的诞生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加强国内外的学术和人才交流,创造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学术风气。
一、开放课题种类和申请人第1条开放课题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所有项目都必须符合中国科学院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的规划。
重点项目必须依托实验室的重点支持研究方向和内容。
第2条开放课题的申请人必须为中国科学院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固定成员以外的科研人员,要求申请人必须与实验室固定成员进行合作研究。
第3条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行为科学与学习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大学、研究所。
申请人资格如下:①申请人一般应是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
不具有副高职称的申请人需有二名高级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②申请人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支持。
(国外申请者可以为Assistant professor)二、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立项第4条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立项由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权负责,实验室科研秘书协助执行。
第5条评委会按照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当年的研究规划,和各攻关团队的具体需求,确定当年度的重点支持研究方向和内容,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第6条除集中申请外,根据实验室攻关研究的特殊需求,每年还可不定时特批1-2项课题。
第7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确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8条开放课题申请与立项的工作程序:①发布开放课题指南;②申请人提出申请意向及摘要;③开放课题评委会进行初步评审;④申请人填报开放课题申请书;⑤评委会对申请书组织评审,确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及项目类型;⑥公布获批项目。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博采众长,广泛吸纳国内外科技人才的智慧,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有效提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水科院”)科研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水利水电科技创新,中国水科院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开放基金本着“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原则,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中国水科院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为切实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申请、评审与立项第四条开放基金每年申请一次。
在申报年度的1月份公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对资助的研究方向和内容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五条申请人应为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水科院院外科研人员(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40岁以下青年申报,鼓励与院内科研人员联合申报。
申请者填写《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放研究基金申请书》(见附件1)后,国内申请者需经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中国水科院。
国外申请者经专家推荐后可直接申报。
第六条开放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二年。
对于确需持续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立项。
第七条中国水科院科研管理与规划计划处(以下简称“科研计划处”)负责开放基金申请书的立项评审组织工作。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开放基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与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主要包括试验费、材料费、人工费及仪器设备的使用费,研究人员的学术活动费及差旅费,以及各种资料费等。
第九条开放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开放基金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对将经费挪作他用者,一经发现,中止资助,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4.14•【文号】国科办创〔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25号机关各厅、司、局、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指导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国家科技管理,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积极鼓励引导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各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委托部内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信息资源建设第五条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11.09.19•【文号】国科发基[2011]461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基〔2011〕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教育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主管单位,总装备部司令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战略部署,贯彻2011年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国基础研究工作,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基础研究以深刻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等为基本使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科技进步的先导、人才培养的摇篮。
基础研究作为创新之源,在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中发挥了核心关键作用。
当今世界正酝酿着新的科技革命,综合国力的竞争已前移到基础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整体实力显著增强,研究水平大幅提升,已进入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的重要跃升期。
然而,现代科学在我国的历史还很短,研究积累还不够,引领和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能力亟待加强。
未来十年,我国基础研究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将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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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加大开展基础性、原创性、前瞻性的研究力度,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设立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资助以长江科学院为依托单位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开放研究基金的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开放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基金项目,其立项、审批和管理由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体负责,长江科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科研课题管理职责参与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和研究需要,适时制定项目指南,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单独或联合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项目申请。
第五条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国内外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
(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应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邀请参加课题
研究的客座人员,可申请部分资助。
第八条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撰写申请书,编制经费预算,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九条申请者所在单位或导师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并签署意见,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要把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
优先支持能提出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条项目的评审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一般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相关专家评审组评审、主任审批、院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研究方向的研究室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负责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项目与项目指南不符或申请经费预算不合理;
(四)申请者在上次资助项目中执行不力;
(五)申请者是本开放研究基金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
(六)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负责同行专家评议工作。
对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选择至少两名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议。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建议。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建议确定获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报院核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时通知项目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项目申请者根据评审意见填报项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考核目标,客座人员和长江科学院院内申请者填报项目任务书。
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经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复核同意后,由科研计划处与项目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签订。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第十九条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时报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核准。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
项目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结题,并向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影印件等结题材料,其中软件开发应按一定格式模块化,以便能够在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境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实验室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
第五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主要为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按合同管理的项目,其经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拨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预算控制使用。
经费拨付方式如下:(一)项目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项目经费的40%。
(二)项目执行第一年底,在申请者提交的研究进展报告评估合格后,另拨付项目经费的40%。
(三)剩余的20%项目经费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按任务书管理的项目,其经费的支付、使用与管理执行长江科学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拨付或支付资助经费、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拨付或支
付费用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项目的成果包括通过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成果由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并冠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名,标注该项目为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对所有完成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对项目完成较好的负责人(成果水平高,如论文被SCI引用等),将在以后的申请中优先考虑资助。
第二十九条每年年底,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科研计划处提交由其负责管理的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进展报告和已结题验收项目的总结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长江科学院科研计划处负责解释,自发布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