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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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第十章国际逃税和避税

国际税法第十章国际逃税和避税
施办法》中除了规定按股权比重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外,还规 定了判定关联企业的其他六条标准,其内容是:
1、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 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支付;
2、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 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3、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 (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4、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价格及交易条 件)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 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 避税港 ▪ 弱化股份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 国际避税
自然人: 变更国籍 住所、居所的迁移 居留时间 变更税收居所 成为临时纳税人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进行国际避税
法人: 选择低税国或避税地成为注册地 变更主要管理活动所在地 居所的真正迁移 主体的变相转移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避开外汇管制 :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 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发行股票或债 券筹集资金。
转移定价
▪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又称内部价格, 通常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之间对销售货物、 贷款利率以及提供劳务、租赁有形财产和转 让无形财产所制订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 价格,或就成本费用的分摊所进行的不合理 安排。
第十章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及法律规制
国际逃税和避税 及其法律规制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有意识地利 Nhomakorabea国际税收管 理的困难和漏洞,采取向有关税务当局隐瞒、谎报、 虚报等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 定的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或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 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避税港的特征
• 避税港都有独立的低税结构和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 • 大多数避税港都有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制度,避税港政府对商业活动干预甚少 • 绝大多数避税港都拥有快捷便利的交通、发达的通
讯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
利用避税港避税的主要方式
• 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 国转移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概念
“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或取得收入而不必 承担税收,或者仅承担比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国际税务专家肖温爱德华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三类: 1、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 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 2、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 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3、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 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
<国际经济法>
目录
•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述 • 国际逃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逃税的主要方式 法律管制
• 国际避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范
单边模式 国际合作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念
国际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是指跨国纳 税人不遵守征税国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 取某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 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

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

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

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6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6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纽约,合同中约定的装船时间是2017年9月1日以前。

由于甲公司的过失,货物在规定的日期之后才装船完毕,在甲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注明9月1日装船的清洁提单,提单上注明适用《海牙规则》。

运输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并装卸货物。

继续航行后,由于船长的过失,船舱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

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乙公司提取了货物。

如果货物延迟到达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向丙公司索赔后,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追索?()A.假设本案适用《汉堡规则》,丙公司也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出具保函有欺诈意图B.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向其出具了保函C.丙公司可以依保函向甲公司追索,因为延迟装船是由于甲公司的过失D.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海牙规则》不承认保函的效力答案:A|D解析:三项,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证赔偿承运人损失的书面文书。

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所以许多公约认定保函无效。

《海牙规则》不承认保函的效力,所以丙公司无法依保函向甲公司追索。

项,《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公约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而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可见,《汉堡规则》只承认善意保函,而不承认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承运人不能凭有欺诈意图的保函向托运人追索。

本题中,甲公司出具保函有欺诈意图,所以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02.17)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02.17)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02.17)
知识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二)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虽征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3)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2.利用国际避税地的避税
(1)通过国际避税地常设机构避税
(2)通过国际避税地公司避税
(三)国际反避税
1.措施(3项)
防止通过主体、客体的国际转移,防止利用避税地
2.国际反避税合作的主要内容
税收情报交换
(四)转让定价税制
1.转让定价税制:是一国政府为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策略从而侵犯本国税收权益所制定的与规范关联方转让定价行为有关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等一系列特殊税收制度规定的总称。

2.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核心内容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国际税收逃避与避税手段的法律分析与防范

国际税收逃避与避税手段的法律分析与防范

国际税收逃避与避税手段的法律分析与防范在当今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税收逃避和避税手段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随着跨国公司日益增多,税收规划成为企业和个人大力探索的领域。

然而,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税收结果,削弱国家税收基础。

因此,了解和分析国际税收逃避与避税手段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加强防范措施,对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税收逃避的法律分析国际税收逃避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或逃避国际税收义务的行为。

其主要手段包括利用税收条约漏洞、设立离岸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等。

在法律分析中,国际税收逃避行为涉及到税法、公司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揭示出税收逃避行为的合法性与依据。

同时,还应该评估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性与适用性,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提供参考。

1. 利用税收条约漏洞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条约是各国共同制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税收条约中存在着一些模糊、不完善的规定,为企业和个人寻找逃税空间提供了机会。

例如,存在双重非居民身份的企业可以利用两国税收条约的差异,通过跨国利润转移来避免或减少税款的缴纳。

因此,对税收条约的漏洞进行深入研究,修订和完善相关条款,对于防范税收逃避至关重要。

2. 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是指在国外注册成立的非居民公司,通常用于进行跨国经营和资产保护。

离岸公司通过利用各国不同的税收规定,实现利润转移和避税目的。

此外,离岸公司还可利用海外金融中心提供的保密、低税收等优势,进一步为税收逃避提供便利。

因此,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和管理至关重要,强化透明度,加强信息共享,遏制税收逃避的风险。

3. 利用转让定价跨国企业通过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设置不合理的交易价格,从而转移利润和避免高税收。

这种行为被称为转让定价调整。

例如,将高利润的部分集中在低税收国家,将亏损和成本在高税收国家扣除。

为了防范这种行为,各国应加强转让定价的监管与审查,并建立合理的税收框架,防止利润转移和避税。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1.简述国际税法的概念和特征?狭义:国际税法只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广义: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整那关系。

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国家,跨国纳税人)(2)客体的跨国性-纳税人的跨过所得(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4)权利义务的非完全对等性2.简述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1)税收管辖独立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税收领域的直接体现,他主要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各国都必须互相尊重与承认对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2)税收公平原则:公平互利、共谋国际发展的国际法原则的体现与补充。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将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或分配给双方,从而在一定程度或范围上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2)免税发,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3)抵免法,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

(4)扣除法和减税法,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收费支出本国应纳税总所得中扣除。

4.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有什么区别?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意纳税人的同一征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体现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国际重叠征税则是由于国家税制结构导致的,主要体现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先后叠加。

(2)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所得两次或两次以上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

(3)其他方面的诸多不同:重复征税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个人纳税人,与公司无关;而重叠征税有国内国外之分,重叠征税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公司。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防止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防止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虽然在性质上不相同,但其危害却是相同的,都严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扰了正常的国际资⾦流通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各国都努⼒通过国内⽴法和加强国际合作等⽅式防⽌国际逃避税。

1.在国内⽴法⽅⾯。

国内法防⽌国际逃税和避税⽅⾯主要有⼀般国内法律措施和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般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式征税等。

特别国内法律措施是除⼀般国内法律措施外,针对惯常的⼏类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采取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主要包括:(1)规制⾃然⼈纳税主体的措施。

为了防⽌⾃然⼈的避税性移居,运⽤⾃由流动原则的例外,规定禁⽌离境。

例如,⼀些国家规定⽋税者不得出境。

(2)规制法⼈纳税主体的措施。

为防⽌法⼈向避税地实体转移营业和资产,许多国家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要求此种转移必须经财政部批准,否则将受处罚等。

(3)采取“正常交易原则”。

针对跨国纳税⼈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避税的⾏为,各国主要采取“正常交易原则”来处理。

依该原则,关联企业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营业往来,均应依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计算。

如有⼈为抬价或压价等不符合该原则的现象发⽣,有关税务机关可依公平市场价格,重新调整其应得收⼊和应承担的费⽤。

(4)防⽌利⽤避税港的措施。

针对跨国纳税⼈利⽤国际避税港逃避税的⾏为,各国采取的法律管制措施有:通过法律禁⽌纳税⼈在避税港设⽴基地公司;禁⽌⾮正常的利润转移;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等。

2.国际合作。

单纯依靠各国国内法措施,很难有效地管制⽇益严重的国际逃税和避税⾏为,只有通过国际合作,综合运⽤国内法和国际法措施,才能有效地制⽌这种现象。

各国主要通过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税款征收⽅⾯相互协助、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增设反滥⽤协定条款等国际合作⽅法来防⽌国际逃避税。

国际避税方法及其防范

国际避税方法及其防范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买方风险及其防范信用证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是银行以其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

因信用证具有担保付款、融资和便利交易等功能,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一般而言,在信用证支付中,买方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

常见的有三类:一,卖方欺诈;首先,因为付款银行仅负有审查卖方提交其在发货后获得的货物装船的相关单据,而不负有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所以卖方所装船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对买方而言是难以保证的,这也是卖方欺诈的一种常见方式;其次,卖方也可以伪造货物装船的相关单据(甚至在航运公司的参与帮助下获得真正的单据),直接交予付款行审查,付款银行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向信用证的受利益人付款,这对在开证行已交纳信用证订金或已设有担保的买方是极为不利的。

二,承运方欺诈;承运方可以直接把货物运走,倒卖,之后逃逸,甚至人为凿沉船只以逃脱责任、骗取保险,这种情况承运方一般是规模较小且信誉较差的航运公司。

三,卖方欺诈和承运方欺诈联合欺诈。

首先,如前所述,在承运方可以为卖方提供真实的票据以供付款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仅付有审单义务的付款行更难以发觉虚假的单据。

其次,承运方可以装船后不发货或携货与卖方共同逃逸。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买方面临的风险的防范措施不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事前防范措施,这也是风险防范措施中最为安全和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

首先,买方应该寻找有信誉的卖家和承运人,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

但常常处于不同地域的买卖双方很难了解对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这也是此举的不足之处。

其次,买方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进行验货、监督货物装船甚至跟船,这也可以从源头上降低风险,但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三,买方也可以自行为标的物投保,可确保在风险发生后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这也会增加交易成本。

再次,银行可以加强与买家的信息沟通,如提前通过传真等方式将卖家单据发予买家,以进一步保证单据的准确性。

第十六章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六章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2)本应得到的税收:甲国8万美元、乙国0、丙国30万美元采 取避税方法后得到的税收:甲国2万美元、乙国21万美元、丙 国10万美元
(3)该跨国公司采取的国际避税方式是跨国联属企业的转让 定价。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通过正常 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本章参考文献
必读教材 刘剑文: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试问: (1)该跨国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减少纳税多少万美元? (2)甲、乙、丙三国的税收有何变化? (3)该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式是什么?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什么?
【本题答案】
(1)本应纳税额:(240-200)20%+(300-240) 50%=8+30=38(万美元);采用避税方法后纳税额:(210200)20%+(280-210)30%+(300-280)50%=2+21+10=33 (万美元)。减少纳税额:38-33=5(万美元)
三、资本弱化税制 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反避税做法:
1、利用“实质优于形式”、“正常交易原则”或“禁 止滥用税法”等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资本弱化情形下被投 资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贷款方的利息重新认定为股息分配 ,不允许在被投资企业层面进行税前扣除,从而维护被投 资企业所在国的所得税基不受侵蚀。
2、通过制定资本弱化税制这样的特别反避税制度加以 防范规制,即在税法上对被投资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 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规定一个固定的比例 ,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贷款融资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 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作为利息费用在税前 扣除,而应视为对关联方的股息分配课税。
第三节 规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税制
一、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是各国税法上专门适用于规制关联企业滥用转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本章考点精讲五、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一般反避税1.适用范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不适用的情形:①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调整方法(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提示】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一般反避税调查(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相关资料。

【例题1·多选题】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该资料有()。

A.安排的背景资料B.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C.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D.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答案】ABCD【解析】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1)安排的背景资料;(2)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3)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4)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5)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6)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7)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章 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第十六章    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第十六章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第一节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一、逃税与避税的概念1、逃税:指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2、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设计缺陷或规定不明晰之处,或税法上没有禁止的办法,作出适当的税务安排和税务筹划,减少或者不完全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规避税收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含义(一)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概念(二)国际逃税与避税产生的原因一般而言,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产生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主观上,纳税人作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一般来说有多获利、少纳税的意识。

进行国际投资的跨国纳税人追求的是利润,是利润的最大化,他们的避税动机更强。

因此,跨国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来逃税和避税,取得最大经济利益。

客观上,进行国际投资的跨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具有国际性。

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税收环境的差异个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逃税和避税提供了活动空间,使其逃税和避税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各国税收当局对跨国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掌握比其国内纳税人肯定要差很多,这是国际逃税和避税易于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中国法律中的偷税、逃税的概念1、偷税:指纳税义务人使用欺诈、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

2、出口骗税:是利用中国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假造出口 同、报关单等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3、抗税:指以暴力等方式抗拒纳税的行为。

第二节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1、谎报:指纳税人没有如实地提供其所得的真实信息、细节和性质,取得税收处理上的优惠和利益。

如:将股息分配谎报成利息支付,因为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2、虚构成本费用是税前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最常用的逃税方式。

如:高报购入原材料价格、虚构工资支出、交际费用、投资额、多摊折扣扣除等。

①自然人变更国籍②自然人住所、居所迁移③住所短期迁移④缩短居住时间和短期离境⑤成为临时纳税人税义务。

信箱公司:是仅在所在国完成了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纸面上的公司中介业务:(主要形式:积累中心;经营载体:公司)指在所得或收入来源与其最终获得者或受益人之间,有目的性的加入一项或若干项业务环节,在二者之间形成一个积累中心。

2019论避税与反避税.doc

2019论避税与反避税.doc

论避税与反避税(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

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税收也不同,因而纳税人力图降低税负的方式和手段也有所不同。

这些方式和手段虽然多种多样,无外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等。

前三种行为在任何国家一经发现都将受到严厉的查处。

特别是偷税和逃税行为一旦被查处暴光,将难以逃脱严厉的经济惩罚。

因此。

越来越多的纳税入。

盈力于‘研究国家税法的漏洞和国际税收间的差异,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

达到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目的。

什么是避税、其涵义及类型有哪些,这是我们必须了解的最基本的概念和内容。

一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沦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作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

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避税的含义:一是避税的行为主体是的税人或企业法人。

为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事先经过周密安排和筹划,利用税法的空缺和漏洞或者利用税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二是避税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避税行为合法与否。

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或者是否从法律上对减轻纳税义务选择明令禁止;三是避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使税收负担最小化。

从纳税入角度看。

避税实际上是对经济利润追求的体现。

但从国家角度来看,纳税人避税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国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税法缺陷进行补救,也就是说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并加以完善。

二从近几年的税收实践上看,避税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

这种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出几项并列而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合法。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三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计算折旧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招国家税务局批准。

16第十六章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16第十六章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 国际关联企业采取转移定价行为的原因虽然复杂多样, 但其主要目的之一或经常的原因是为了国际避税。由于各 国税率水平高低不一,税基的计算规定差异较大,关联企 业通过转移定价将设在高税率国的关联企业的利润人为地 转移到位于低税率国的某个关联企业实体上,避免在高税 率国承担较高的所得税义务,从而使关联企业集团的总体 税负大大减少。例如,在母公司所在国税率高于子公司所 在国税率的情况下,母公司往往采取将出售给子公司的货 物价格人为地压低到极少盈利甚至亏损的程度,从而使这 批货物的利润转移到子公司账上。子公司也可能通过人为 地抬高向母公司提供劳务或技术的价格的办法,达到同样 的目的。
第十六章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 纳税人通过国际逃税和避税安排,逃避或减轻了就其跨国交易 活动所取得的跨国所得在其居住国或所得来源地国本当依法承 担的纳税义务,这不仅侵害到有关国家的税收权益而且由此造 成的税负不公平破坏了国际范围内的正常竞争秩序,动摇了其 他纳税人守法诚信纳税的信念。与对跨国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一样,国际逃税和避税是从另一个极端违反了跨国所得的课税 公平原则,因此也成为国际税法同时要努力加以防范解决的另 一类主要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发展,纳税 人从事国际逃税和避税安排现象也日趋泛滥。各国通过单边性 质的国内立法和双边甚至多边层次的国际条约安排,加强对各 种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构成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 以来国际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 避税在各国税法上往往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说来,它是指纳税人利 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 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或安排是以减 轻或规避纳税义务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或交易行 为的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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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逃税和避
税的防止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虽然在性质上不相同,但其危害却是相同的,都严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资金流通秩序,
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所以,各国都努力通过国内立法和增强国际合
作等方式防止国际逃避税。

1.在国内立法方面。

国内法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方面主要有一般
国内法律措施和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一般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增强
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
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特别国内法律措施是除一般国内法律措施外,针对惯常的几类国
际逃税与国际避税采取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主要包括:(1)规制自然
人纳税主体的措施。

为了防止自然人的避税性移居,使用自由流动原
则的例外,规定禁止离境。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欠税者不得出境。

(2)
规制法人纳税主体的措施。

为防止法人向避税地实体转移营业和资产,很多国家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要求此种转移必须经
财政部批准,否则将受处罚等。

(3)采取“正常交易原则”。

针对跨国
纳税人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避税的行为,各国主要
采取“正常交易原则”来处理。

依该原则,关联企业各个经济实体之
间的营业往来,均应依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计算。

如有人为抬价或
压价等不符合该原则的现象发生,相关税务机关可依公平市场价格,
重新调整其应得收入和应承担的费用。

(4)防止利用避税港的措施。


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港逃避税的行为,各国采取的法律管制措
施有: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的利润
转移;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等。

2.国际合作。

单纯依靠各国国内法措施,很难有效地管制日益严
重的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只有通过国际合作,综合使用国内法和国
际法措施,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

各国主要通过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等国际合作方法来防止国际逃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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