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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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原始社会不
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
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
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
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
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
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
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
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
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
程序:六礼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针对男方)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法经》李悝
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
垄断法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
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主要内容:正律—关于盗贼杂法—六禁、逾制具法—加减刑罚
特征:(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全面维护君主专制(4 贯彻法家重刑主义原则(5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意义: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封建法典,确立了封建刑律的
根本任务,确立了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我国封建法典之源,开创了我国法制史新纪元。
4、试述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商鞅两次变法改革:第一次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废除奴隶制土地法改革。法律方面主要有(1改法为律(2明法重刑(3发展农业生产(4废除世袭特权
影响:使得秦国更强大、推动了封建法治发展、促成了国家统一。
5、试述春秋儒法之争及其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意义。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当时影响最大的是儒法两家。儒家代表保守的旧贵族势力,主张“礼治”,是为“复古”;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力倡“法治”,是为“变法”。春秋战国之际,双方进行着激
烈的论争,法家要变法,就必须抨击保守的礼治思潮;儒家要复古,就要进行积极的反击,批驳法治主张,这样的论争称为礼法之争。
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1、简述秦法制的总体特点和历史教训。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秦国笃信法家、力行法家的严法之治,最终因急政暴虐,导致速亡。
2、简述秦朝的主要刑事立法。
秦律:定罪量刑的内容如责任年龄、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过失、数罪并
罚、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
刑罚:(1、死刑(2、肉刑(3、作刑(徒刑)(城旦与城旦舂;鬼薪与白
粲;隶臣和隶妾;司寇与舂司寇)(4、笞刑(5、迁刑(5、赀刑和赎刑
罪名:(1、危害国家政权罪(2、侵犯人身罪(贼杀伤罪)(3、侵犯财产罪(盗窃罪)(4、职务犯罪(5、逃避赋税罪(逋事或乏徭罪)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妻一夫多妾、夫尊妻卑、七出三不去、不孝为大、同居共财、严禁内乱、嫡长子继承制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影响。
过程:确立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关系、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
则和司法制度
影响:上继周秦下启唐明,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风貌。
3、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内容:文帝废除肉刑,景帝改革笞刑。
意义:正式废除了肉刑,中国古代形制由野蛮步入较为文明阶段,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简述汉朝的主要立法。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是国家基本大法。
3、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4、试比较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唐朝的“同居相为隐原则”的区别。
相同点:(1)两者的目的都是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宗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传统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国家的统治:
(2)限制适用范围大致一致,汉代对于“谋反”、“谋大逆”者不得适用相隐原则,唐代则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同居相隐原则”。
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汉代的相隐原则仅适用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之间,而唐代的相隐原则不仅含超过三代的直系血亲,甚至是旁系血亲也适用,还包括“同居者”即在一定居住范围内的人,尽管不是血亲,也适用相隐原
则,即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2)处罚不同:在汉代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时,对于卑者隐尊者的不予处罚,对于尊者隐卑者,除死刑外也不处罚,唐代的“同居相隐”原则对于尊卑之间的互隐则无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重要的刑法原则,罪名的变化,司法机关的变
化。
重要原则: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罪名变化:重罪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