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前言、三一、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P2)(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并且长期以来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号为“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自古以来“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不仅法典是由君主颁布,而且单行法规也以君主的敕令形式出现。
君主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但本身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
古代的“法治”就是指君主以法律治理臣民。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任何宗教的影响,对于法律起到指导作用的,至少在汉代以后就一直是“礼教”,礼教强调现世的生活秩序。
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位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定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重要的依据。
同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在中国有史以来,法律的主要作用一直被认为就是“定罪量刑”,因此朝廷制定法的主体一直是刑法,民事财产之类的法律规范相当稀少。
另外程序法也和实体法混淆在一起,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只有以追究犯罪为主的刑事诉讼程序。
4、司法从属于行政,既然法律被认定为是君主施行统治的主要工具,因此法律也就必须服从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需要,自然各级司法机关也就必须服从或混同于各级行政统治机构。
虽然历代都设有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设有专职的法官,但是皇帝也可以委派其他的高级官员来参与甚至决定审判。
至少在隋代以后,所有的官员原则上都是三年一任,不停地在国家的各级各部门机关之间流动,很少有专职做法官而终身其身的。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特点: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在中国史前文明的漫长发展中,形成了许多部族习惯,这些原始的习惯,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作为社会的平衡器在国家状态下发生作用。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中国法制史可以分为几个重要的时期。
第一个重要时期是夏商周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以家族和王权为中心的。
法律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王室的命令和法律顾问的建议来完成的。
王室是统治者和法律制定者,法律制度在这个时期相对简单,往往以习惯法和口头传统为依据。
第二个重要时期是春秋战国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开始有了一些早期的法律和立法机构,像是晋国的令制和齐国的秦法。
这些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以地方行政和地方自治为核心的,国家的统一力量相对较弱。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和各个国家的统治者决定的。
第三个重要时期是秦汉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出现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秦朝。
秦始皇统一了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创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主要是基于法典的,像是秦律和秦律令。
秦朝的法律制度体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四个重要时期是唐宋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开始出现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唐代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和法典,像是唐律和唐六典。
宋代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像是宋律和开坛状。
这些法律制度主要是基于统一的官制,国家的统治和中央集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第五个重要时期是明清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明代制定了明律和大明律令,清代制定了大清律和钦定大清律例。
这些法律制度不再仅仅局限于农村和城市,还增加了对商业和社会领域的管控。
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独立也得到了一定的加强。
总的来说,中国法制史是一个持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
从夏商周时期到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要的时期和关键时刻。
这些法律制度的变迁和发展反映了中国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程,也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第一章0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p2(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二)血缘纽带更加强韧(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刑起于兵*“法”字的来历p4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区分新旧五刑p8旧五刑:墨、劓、剕(又称刖、膑)、宫、大辟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第二章西周的法制第二节法律形式礼,适用于周部族本族成员,由周部族习惯法发展而来。
刑,主要适用于周族以外各部族的法规。
礼和刑的关系p18(失礼而入刑)1.二者的联系:礼和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二者的区别:(1)作用不同:①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礼强调道德教化。
②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着重于惩罚制裁。
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的违礼行为则使用刑罚。
(2)使用原则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②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p24(1)同姓不婚(2)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①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②五不娶:女方家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等情况以及身为长女、早年失母的,都不宜聘娶。
成年:男20岁“冠”;女15岁“及笄”2.缔结婚姻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了解各自含义)3.婚姻关系的终止七去(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延伸)违律为婚、违律嫁娶、义决(了解含义)第六节司法制度p31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是史籍上首次明确公布成文法的记载魏国李悝制定《法经》,首次创建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第一节商鞅变法p45基本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二.法律必须公开三.轻罪重刑第三节法律形式p49一、律:是成文法典二、令: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三、式:是关于政府机关工作程序、原则以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规四、廷行事:使司法机关判案的惯例五、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又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与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其他程:数额标准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二.关于有无犯罪意识三.关于故意与过失四.关于并合论罪五.有关共犯加重六.关于自首减刑七.关于诬告反坐主要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宣言罪6.挟书罪7.盗窃罪8.贼杀伤罪9.投书罪第七节司法制度二、诉讼与审判制度p61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是指高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子告父母,奴隶告主都不得受理第五章两汉的法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愚民政策)(一)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对外:和亲,对内: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二)约法省禁,刑不厌轻(逐步消灭秦国许多严厉的法律)(三)重视明法修身(君主带头守法)二、经改道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一)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二)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三)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第二节法律形式一、律: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二、令:汉朝的单行法规三、科:在东汉时期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四、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p72(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二)长幼减免刑罚(三)“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犯窝藏罪(四)自首得以减免刑罚:谋反罪先自首的,可以免除罪名;群盗中的自首者可以免罪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1.废止肉刑:改黥刑为髡刑,改劓刑为“笞300”,改斩左趾刑为“笞500”,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皆弃市处死2.明确了服劳役的刑期3.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为“笞300”----笞100,斩左趾刑为“笞500”----笞200意义:汉朝这次刑法改革局有进步历史意义,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的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1.中国法制史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和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在每个阶段,法律都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2.商朝的肉刑主要包括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和宫刑。
墨刑是在面颊上刺字并涂黑墨;劓刑是割掉鼻子;剕刑又称刖刑,是断足;宫刑是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西周缔结婚姻关系有以下几个条件:男女双方必须服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年龄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周礼》规定男子三十岁要娶,女子二十岁要嫁;双方还要符合“六札”的要求,包括纳采、问名、___、纳徽、请期和亲迎等程序;同时,同姓不得通婚。
4.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三个内容:首先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不论身份地位,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其次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最后是行刑时要“重其轻者”,即对轻罪加重处罚。
5.___作竹刑是在春秋时期,他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筒上,方便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成为法律。
然而,___被___执政___杀死,但___却被保留下来。
6.___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主要规定在《田律》中。
其中包括几个方面:春天是林木生长的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
重罪十条”最初出自北齐律,是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十恶”之一。
它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些罪行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这些罪行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
犯这些罪行的人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都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春杨老师、武乾(女版)考试题型五种:填空10’,名词解释20分,4个题目,简答题30分,3个;材料分析题,分析材料的原则;论述题2道,30分名词解释:朝代、内容、意义;材料:稍作解释;论述:背景、内容、意义;注意影响大的事件法律儒家化的问题第一章法律起源、清末之后,第十一章辽夏金元这次不考的章节夏商周成文法的形式、西周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西周宗法制度春秋战国春秋:成文法的公布、重要得多诸侯国、重要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客观题目战国:商鞅变法秦朝主要,立法活动、哪些重要法典汉朝法律儒家化的问题,第三节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废除肉刑第六阶从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上请,矜老恤幼重点,法律儒家化,体现在什么魏晋南北朝隋唐隋朝开皇律,唐朝内容多,立法活动、刑法典的制定,司法审判制度,其他的法律制度,保辜,唐朝的名例律,五刑十恶、八议、各种定罪量刑的原则,比附类推、累犯加重原则等,亲亲相隐;司法中央制度,名例律的原则宋司法机构,中央、地方的司法机构,尤其是地方,要知道名称——填空题目宋代的审判制度,带有特色的,宋代的法医学的贡献明行政体制的变化(丞相制度的废除)、明朝立法活动、司法审判制度,会审制度,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申明亭,大明律,会典,大诰清朝法律制度,少数民族立法,法典的名称要记下来,明清以来的会审制度,司法审判制度,重要审判原则;会审、热审、存留养亲、九卿会审明清中央集权对法制的影响近代清末,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本章重点:领事裁判权的制度、会审公先制度立宪、修律民事经济、立法思想不考,就考立法活动、刑法活动、司法制度刑法、司法是重点民法基本不考、除了婚姻继承、一直沿用刑法:刑罚、刑罚变动、刑罚原则、立法特色行政制度:占的比例较少。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1.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儒家法律思想比较及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解题思路】比较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和观点。
分析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在政治、社会和道德上的异同。
讨论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包括法律体系、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
2.秦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对统一中国法制的贡献。
【解题思路】探讨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制定和改革,如法典制定和普通民众的法治。
分析汉武帝时期的法律体系建设,如刑律改革和行政法规。
讨论秦汉法律体系对统一中国法制和中央集权的贡献,以及其对后代法律发展的影响。
3.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
【解题思路】比较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变化。
讨论唐宋时期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治的贡献,包括刑法、民法、官制等方面的演进。
探讨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优缺点以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4.明清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解题思路】分析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如刑律、律令和科举制度等。
讨论明清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治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探讨明清法律制度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以及在法律传统和文化中的传承。
5.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历程与西方法律传入的影响。
【解题思路】回顾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和动因,如清末维新和民国时期的法律变革。
探讨西方法律在近代中国传入的渠道和影响,如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传统。
讨论近代中国法制改革中引入西方法律的意义、挑战和效果。
6.法治与社会稳定: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影响。
7.司法制度改革:从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的演变与趋势。
8.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制在文学、艺术和传统习俗中的表现。
9.法家学派与儒家学派:两种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交汇与对立。
10.中国传统社会的仲裁与调解制度:从古代到近现代的变化。
11.古代刑罚制度的变革:从酷刑到现代刑罚的转变。
12.法律传承与现代法制建设: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当代的价值与应用。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整理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整理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禹刑》《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
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二、简述1、商朝的刑罚有哪些?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
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
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礼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礼,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大法,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24)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范。
(27)2、《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
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
《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嫡长子继承制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
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
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
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程序:六礼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针对男方)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经》李悝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中国法律史期末复习
第一篇专题史:立法及法典问题、法律思想问题、刑法适用原则问题、刑罚体系问题第二篇专题史:讼判制度问题、司法机关问题、监察制度问题、清末修律问题第三篇期末考试重点及注意事项总结(各朝代重点,注意朝代对应、生僻字怎么写、名词是什么意思)第一篇法律史知识梳理采用专题史的思路,将法律史分为八个专题,将用两篇推文的篇幅进行梳理。
法律史的各项内容内在存在继承与发展,以专题史的思路整理框架,更有利于同学们掌握法律史整体的脉络。
通过掌握各个朝代制度之间的保留与发展、继承与特点,更容易背诵。
如果复习资料没有背熟的同学优先背诵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的内容已经掌握的同学,可以通过这次知识梳理理顺思路。
专题一:立法及法典问题(一)西周1. 西周的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礼的内容——五礼、六礼(重点,易考简答),礼的实质——亲亲尊尊(2)吕侯制刑:《吕刑》(名词解释)2. 主要法律形式(1)礼、刑(2)诰、誓、训、命等(二)春秋战国1. 春秋的立法活动:成文法的公布(1)楚国:仆区之法、茅门之法(2)晋国:被庐之法、赵宣子之法、范武子之法(3)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重点,简答)3. 战国时期的立法活动:变法改制(1)魏国李悝《法经》:改刑为法,(重点记忆六篇篇名,易考选择;记忆内容和历史地位易考简答)(2)秦国商鞅《秦律》:改法为律(三)秦朝1.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廷行事、课、程、式、法律答问易混知识点:区分各种法律形式。
试区分:秦朝时的司法判例指的是?司法解释指的是?(四)汉朝1. 西汉重要的立法活动(重点,名词解释)(1)约法三章(2)《九章律》(3)《傍章律》(4)《越宫律》(5)《朝律》2. 主要法律形式(重点,名词解释)律、令、科、比易混知识点:1.注意与唐朝时的法律形式进行区分。
2.明确律令科比分别指的是什么。
试区分:汉朝时的司法判例指的是?皇帝诏令指的是?(五)魏晋南北朝1. 主要立法成就(重点,易考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放于篇首,创八议制度(2)晋《晋律》:改为刑名、法例、官当入律、准五服以制罪、增加律疏注释(3)南朝梁《梁律令》(4)北魏《北魏律》:存留养亲(5)东魏《麟趾格》:唐朝格的起点(6)西魏《大统式》:唐朝式的起点(7)北齐《北齐律》:名例律、重罪十条,确定体例为十二篇易混知识点:总则为刑名/刑名、法例/名例律的分别是哪几部法律?北齐确立的是重罪十条而不是十罪。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考核重点:一、律(法典,自《法经》至《大清律例》)名称、篇名、体例、特点等二、刑罚制度(影响较大的)三、司法制度(主要是司法机关跟官吏的名称,包括中央和地方)四、赋税制度(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记住名称即可五、上述内容中的历史之最一、行政法规1、周代:分封制2、秦代:三公:丞相,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官吏全国的行政事务;太尉,主管军政;御史大夫,主管臣下得奏章和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九卿:即廷尉,掌管司法;奉常,掌管宗庙礼仪;令中郎,管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掌宫廷警卫;太仆,掌马政;典客,掌外交与少数民族事物;宗正,掌皇族事物;治栗内史,掌租税与财政;少府,掌供皇室的“山海地泽之税”。
郡县制:3、汉代:三公九卿分封制到郡县制4、隋唐: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5、宋代:地方政权:分为路、州、县三级,路的权力一分为四,为帅司、宪司、漕司、仓司;凡一州兵民财政刑诸政,皆须通过通判签署方能生效。
二府:中书、枢密院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司,地位仅次于二府,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揽全国贡赋和钱粮出纳,权任甚重。
6、明朝:中央废丞相:朱元璋借“胡蓝之狱”趁机裁撤中书省,废除宰相,由其亲自接管六部。
地方:行省、府、县三级制,间或有省、州二级和省、府州、县四级。
7、清朝:内阁:内三院→内阁,“赞理机务,表率百官“,带拟批旨,呈进奏章,是朝廷的权利中枢。
(但实际上权利较之明朝已经大大削弱,且被阁臣、议政处、南书房等机构分权)军机处:雍正设立,从内阁成员中挑选所谓谨密可靠者协助皇帝办理紧急军务。
雍正之后,军机处成为皇帝之下权力中枢,侵夺了内阁的原有职权。
军机处设军机大臣数名,多是满族贵族。
军机处地位虽然显赫,但对国家的重大政策并无决策权,是加强皇帝中央集权的工具。
8、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资政局、谘议局9、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天坛宪草》、《五五宪法草案》二、刑法1、夏商周三代旧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前四刑是肉刑,大辟是死刑)五罚:即赎刑。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一、导论1、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2、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的历史阶段3、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和意义二、夏朝1、中国法的起源2、夏朝法律制度三、商朝1、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2、商朝的刑名与罪名3、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四、西周1、宗法制度与礼2、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3、西周的刑事立法4、西周法律的形式5、西周的民事立法6、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7、西周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审判制度五、春秋战国1、春秋时期郑、晋、楚三国的立法2、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及由此引起的论争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4、魏国李悝《法经》5、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六、秦1、立法指导思想2、云梦秦简3、法律形式4、皇帝制度与行政立法5、定罪量刑的原则6、刑名与罪名7、经济立法8、司法制度七、两汉1、立法概况2、法律形式3、刑事立法4、民事立法5、经济立法6、司法制度八、三国两晋南北朝1、立法活动2、法典编撰体例和内容的变化3、司法制度九、隋唐1、隋朝的《开皇律》与《大业律》2、唐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概况3、唐法律形式4、《唐律疏议》十二篇的篇、章结构5、《大唐六典》与三省六部的确立6、唐律刑事方面的制度7、唐律关于物权与债权的规定8、唐律关于婚姻制度方面的规定9、唐律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定10、《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11、唐朝司法制度十、宋元1、立法指导思想2、《宋刑统》及其法律形式3、宋皇帝对司法制度的控制4、宋律的变化5、元朝的主要立法6、元律的主要特点7、元朝司法制度十一、明清1、明初立法指导思想2、明朝的主要立法3、明律的特点4、明律与唐律的区别5、大清律的制定与其立法6、清律的主要特点7、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8、明清司法制度十二、鸦片战争后清朝1、《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2、清末立法指导思想3、《大清现行刑律与》与《大清新刑律》4、《大清民律草案》5、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十三、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2、太平天国刑事立法3、太平天国婚姻制度十四、中华民国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3、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4、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5、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特点6、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7、《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9、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十五、新民主主义时期1、《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2、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立法3、《施政纲领》与《人权条例》4、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立法5、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司法制度6、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立法7、《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笔记,复习大纲
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哀丧不婚●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中国法制史简答、论述期末复习参考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论述期末复习参考题试述关于中国法起源的理论。
关于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家、思想家提出各种主张,比如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法律起源于天道和神意。
道家认为,法律起源于天地自然之间客观存在的固有规律或特定法则。
其著名的代表性理论,如老子所说,人法天,天法地,道法自然。
法家认为,法律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中国古代性恶者认为,法律起源于惩善扬恶的社会需要。
宋代理学家认为,法律起源于理。
但从保存下来的古代文献记载看,关于中国法起源的观点主要有:黄帝制礼作刑;苗民作五虐之刑曰法;尧舜象以典刑;皋陶立狱制罪;夏禹始制肉刑;刑起于兵。
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过程中具有以下中国特点: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第二、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
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
中国法起源时形成的以刑事法律为主、礼法结合的特色,既沿袭了传统,又保证了在立法技术较为低下的情况下法律的完备性。
它和西方法律起源的途径有以下不同:1、中国法起源是礼与刑两种途径,因此法律体系具有礼刑并用的突出特色。
最终使中国法律走上儒家化和道德法律化的道路。
而以古希腊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其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相对客观化和规范化。
2、中国法的起源,与以家族、宗族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亲关系和宗法伦理特色。
西方法的起源,宗法伦理关系在国家法制体系中不占有法律地位。
3、中国法的起源,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及社会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要求多是一些服从义务,人们的权利意识则受到一定的限制。
西方法的起源,商品经济相对发达,财产私有观念及个体农民为法律主体的私有权制度形成较早。
试析西周的礼与刑。
⑴礼是西周基本的法律形式。
礼是西周社会的根本大法,国家的典章制度,同时也是人们日常的行为规范。
就一般情况而言,先王的遗训、传统的风俗习惯也属于礼的范畴。
刑,主要指刑书。
西周有《九刑》、《吕刑》。
西周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皆为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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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
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
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
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程序:六礼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针对男方)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经》李悝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主要内容:正律—关于盗贼杂法—六禁、逾制具法—加减刑罚特征:(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全面维护君主专制(4 贯彻法家重刑主义原则(5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意义: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封建法典,确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任务,确立了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我国封建法典之源,开创了我国法制史新纪元。
4、试述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商鞅两次变法改革:第一次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废除奴隶制土地法改革。
法律方面主要有(1改法为律(2明法重刑(3发展农业生产(4废除世袭特权影响:使得秦国更强大、推动了封建法治发展、促成了国家统一。
5、试述春秋儒法之争及其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意义。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当时影响最大的是儒法两家。
儒家代表保守的旧贵族势力,主张“礼治”,是为“复古”;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力倡“法治”,是为“变法”。
春秋战国之际,双方进行着激烈的论争,法家要变法,就必须抨击保守的礼治思潮;儒家要复古,就要进行积极的反击,批驳法治主张,这样的论争称为礼法之争。
意义: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简述秦法制的总体特点和历史教训。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秦国笃信法家、力行法家的严法之治,最终因急政暴虐,导致速亡。
2、简述秦朝的主要刑事立法。
秦律:定罪量刑的内容如责任年龄、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过失、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刑罚:(1、死刑(2、肉刑(3、作刑(徒刑)(城旦与城旦舂;鬼薪与白粲;隶臣和隶妾;司寇与舂司寇)(4、笞刑(5、迁刑(5、赀刑和赎刑罪名:(1、危害国家政权罪(2、侵犯人身罪(贼杀伤罪)(3、侵犯财产罪(盗窃罪)(4、职务犯罪(5、逃避赋税罪(逋事或乏徭罪)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妻一夫多妾、夫尊妻卑、七出三不去、不孝为大、同居共财、严禁内乱、嫡长子继承制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影响。
过程:确立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关系、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影响:上继周秦下启唐明,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风貌。
3、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内容:文帝废除肉刑,景帝改革笞刑。
意义:正式废除了肉刑,中国古代形制由野蛮步入较为文明阶段,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简述汉朝的主要立法。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是国家基本大法。
3、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4、试比较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唐朝的“同居相为隐原则”的区别。
相同点:(1)两者的目的都是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宗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传统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国家的统治:(2)限制适用范围大致一致,汉代对于“谋反”、“谋大逆”者不得适用相隐原则,唐代则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同居相隐原则”。
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汉代的相隐原则仅适用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之间,而唐代的相隐原则不仅含超过三代的直系血亲,甚至是旁系血亲也适用,还包括“同居者”即在一定居住范围内的人,尽管不是血亲,也适用相隐原则,即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2)处罚不同:在汉代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时,对于卑者隐尊者的不予处罚,对于尊者隐卑者,除死刑外也不处罚,唐代的“同居相隐”原则对于尊卑之间的互隐则无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重要的刑法原则,罪名的变化,司法机关的变化。
重要原则: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罪名变化:重罪十条司法机关: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为后世沿用,内朝尚书势力不断增强。
设登闻鼓直诉制度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1 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2令的发展与变化:律令分立,律为固定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令为暂时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处刑(3.以格代科,东魏以格代科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
(1、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八议”、“官当”特权制度,等级占田制与租调制,九品中正制,婚姻家庭制度)(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准五服以制罪”与留养制度;北齐重罪十条,改革刑罚制度)(3、促进经济发展(有关借贷、买卖等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兴起与发展。
专门的律学在汉代产生,本是经学的分支。
三国两晋时期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即法律注释之学。
晋代是律学鼎盛时期。
律学的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试论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
服制愈近,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晋律》中第一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从此确立了后世的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1、简述隋朝的主要立法。
(一)《开皇律》(承前启后)体例: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刑罚:刑罚宽简(封建制五刑体系)罪名:十恶贵族特权:八议、官当、例减(二)《大业律》2、简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汉代文景两帝废除肉刑,改革笞刑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后北魏律又首创“徒刑”这一刑罚并规定了5等流型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到了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此封建制五刑一直为后世所沿用,一直到清末变法是才被改变,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为社会保留了必要的劳动力。
3、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4、唐律的主要篇目及其历史地位。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篇目12个:名例律(主要内容:(一)五刑(二)十恶(三)一系列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1.八议2.请3.减4.赎5.当(四)主要的刑法使用原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历史地位: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和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产生极大影响。
5、唐律的总体特征。
(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三)礼法合一,一准乎礼(四)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第八章宋朝、元朝的法律制度1、理学与宋朝法律思想的变化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说,萌发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等最后由朱熹集其大成。
理学集儒、道、佛的理论为一身,发展出不同于三家的理论。
理学的最高范畴是“理”,认为“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万物的起源。
理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理学的思想统治地位使社会的思想文化高度集中,在客观上使思想文化失去了多样性,为加强封建皇权创造了思想文化上的条件。
将儒家为主的封建正统思想哲学化、系统化。
宋代立法思想的三个阶段(主要是以皇帝为主的官方立法思想)1.北宋初至仁宗末年,强化中央集权,注重刑事和行政立法2.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以法律推动封建经济发展3.北宋南渡至宋亡,理学与永嘉学派,均为我所用2、宋朝的法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法律形式的变化(1、《宋刑统》第一部刊印的法典(2、编敕、编例、条法事类内容变化:(1形事政策: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限制适用请减当赎、增加附加刑,减少死刑适用,肆行恩宥。
(2、罪名(重惩贪官、盗贼重法)(3、刑罚的变化:主刑刑法趋向弱化,但附加刑(配役)、替代刑(折杖法)的适用却逐渐重于主刑。
宋代的刑罚是一个向两级化发展的过程,轻者愈轻,重者愈重。
3、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和契约制度)。
(1)所有权制度:动产、不动产★(典权)(2)契约制度:债的发生、★三种买卖契约;租赁;借贷(3)禁榷律法:盐、茶、酒专卖。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明朝的主要立法大明律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及其特点变化: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特点:重典治吏(严惩结党,严惩贪官污吏)、刑罚严酷、增设法外酷刑、大兴文字狱3、明朝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及其体现。
即用重典猛法来治国。
体现:严密法网与法外用刑、重典治吏、重典治民4、明朝“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刑法原则。
即与唐律比较,在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5、明朝的法律的总体特征。
重典治国、明刑弼教,礼法并用、法贵简当、刑罚严酷第十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及清末变法修律鸦片战争前清代的主要立法成就1、鸦片战争前清代法律的总体特征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维护良贱等级制度和满族人犯罪享有特权、重惩危害皇权的犯罪、遏制商品经济发展、严酷的法外刑2、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内容、实质与影响背景:迫于列强压力改良法制、修订法律,从而使传统中华法系走向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