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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从2014年起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并启动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201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部署,全国启动了省级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工作。

2012年,以2009年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的全省林地“一张图”建成。

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建立和完善林地“一张图”,既是林地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对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

从2012年开始,国家林业局开展了县级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试点,我省龙泉、安吉两县(市)被列入其中,于2012年、2013年开展了试点工作。

开展林地变更调查,是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林地“一张图”的基础上,开展林地范围、林地保护利用以及林地管理属性等变化情况的调查分析。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具有基础性、现势性、时效性特点,对于提高林地监管能力、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深化各级政府宏观决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多种原因,2012年建成的全省林地“一张图”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为基础数据形成在前、建图在后,“一张图”建成后与实际存在着误差,需要通过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加以修正完善。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浙林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科〔2007〕2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浙江林学院、中国林科院亚林所:为了充分调动全省广大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林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努力实现我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原《“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林学会“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技兴林和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调动各级林业部门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进林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速林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省有关规定,设立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林学会“科技兴林奖”。

科技兴林奖分设科技兴林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和科技兴林项目奖(以下简称项目奖)。

第二条组织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设3-5个,奖励对象主要是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奖申报程序为:由县(市、区)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组织初审后限推荐2名报省林业厅;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

申报单位需报送上一年度科技兴林工作书面总结及填报有关情况表(详见附件1-5)。

省林业厅组织有关领导、专家若干名成立组织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第三条项目奖每年评审一次。

授予范围: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标准、科技推广、软科学类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报奖范围:凡经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评审)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奖。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浙林资[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林资〔201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柯桥、宁海、景宁及临安5县(市、区)要根据省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于8月20日前报厅审批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2、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浙江省林业厅2014年7月17日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一)基层林农对于深化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取得了林权证,拥有了林木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基层林农、经营大户和竹木企业主都希望改革现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

(二)市场经济规律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

我国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对公益林,已有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对森林经营者予以经济补偿,主要追求生态效益,应予以严格保护;而商品林则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森林经营者充分发挥自主经营权,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节,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商品林的市场属性得到充分发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4.03.11•【字号】浙林造[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林造〔2004〕44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效益林业建设,全面提升毛竹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我省从今年起启动实施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

现将《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厅造林处反馈。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为推进我省竹子基地的集约化经营,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全面提升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低产低效毛竹林通过调整经营方向、经营措施、经营结构和设施配套等综合措施进行改造,使现有竹林达到丰产高效安全的目标。

其它丰产竹林、笋用林、笋竹两用林基地建设也可参照使用。

二、毛竹低产低效林的界定现有毛竹林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低产低效竹林:1、每亩立竹数在90株以下;2、每年亩产竹材300公斤和笋100公斤以下;3、每年亩产经济效益在400元以下;4、符合上述条件并适宜改造的竹林。

三、毛竹低改项目的选择条件进行改造的竹林应符合以下条件:1、交通方便,土壤厚度在40cm以上,平均坡度在25度以下;2、改造区竹林相对集中,单个低改项目区宜在1000亩以上;3、项目所在地乡镇竹林重点分布,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0亩;4、符合竹林改造的其它条件,如当地对毛竹低改有经营基础和积极性等。

四、项目实施年限低产低效竹林改造应连续实施二年以上,最低期限为二年。

五、改造目标竹子低产低效林根据当地生产和经营的条件,一般以笋竹两用林和笋用林为改造方向。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浙林造[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林造〔2014〕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推进“森林浙江”建设和林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山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为前提,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核心,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优势和林木特性,坚持科学规划,突出地方特色,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新型林下种养模式,加快发展特色精品林业、林下林缘种植养殖经营与景观旅游开发,深入推进现代林业园区建设,促进林下经济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建立一二三产融合、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经营模式,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培育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开发。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节约集约利用林地资源,保护林下水土资源,科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培育特色。

充分考虑气候条件、资源基础、立地条件和环境承载力,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科学发展各具特色的林下产业。

三是坚持集约经营,产业联动。

注重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配套发展,加快形成种养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四是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

加强政策支持,总结推广成熟模式,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据市场需求发展林下经济。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7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3000万亩以上,林下经济综合产值达1000亿元以上。

山区农民来自林下经济收入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建成1000个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组织,林下资源、技术、资本、市场实现有机结合,林下产业综合竞争力和林地综合利用率、产出率大幅度提高,成为我省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资〔1999〕132号)各市、地、县林业(农林、林水、林特)局: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及省林业厅林计〔1999〕94号、省财政厅浙财综〔1999〕46号、省物价局浙价费〔1999〕15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为规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行政执法管理,现将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均按照捕捉、猎捕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10倍执行。

二、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前款所称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属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不包括标本)的价值标准,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由所在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价值标准执行,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需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定。

四、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调减,但最大调减幅度不应超过50%。

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由县(市)、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举办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举办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举办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举办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的通知各市、有关县(市、区)林业局,各国有林场、国家级森林公园:为全面按期完成我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任务,顺利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验收,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行业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举办全省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和指标体系。

(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

(三)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林地管理。

二、培训对象各市林业局主管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部门负责人,有关县(市、区)林业局主管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分管领导,全省各国有林场场长、国家级森林公园负责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时间: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下午报到,28日至29日培训。

地点:浙江天都城酒店(杭州市余杭区广厦天都城欢西路1号,总台电话*************)。

四、其他事项(一)培训人员培训期间食宿费用由省厅承担,往返交通费自理。

(二)请各市、有关县(市、区)林业局于5月25日前将《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报名回执》(附件2)通过农民信箱报送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

参训名单由所在县(市、区)林业局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联系方式浙江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林松联系电话(传真):*************,手机:136****1802。

附件:1、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参会人员名单2、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报名回执浙江省林业厅2015年5月21日。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建委(建设局、园林局)、城管(执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科学指导古树名木认养工作,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有序开展古树名木认养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6月4日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意识,满足公众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愿,更好地保护古树名木,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捐资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

认养方可单独认养,也可联合认养。

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完成一人一年度的义务植树任务。

古树名木认养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认养工作。

第六条可供认养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养方可在公布范围内进行认养。

第七条认养方捐认养资金,由古树名木养护人(以下统称“被认养方”)对被认养对象进行养护管理,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踏遍青山人未老——访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吴鸿

踏遍青山人未老——访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吴鸿

聚焦两会人物SPECIAL TOPICS ON NPC & CPPC C他曾是一名知青,在农村广阔的土地上挥洒青春和汗水;他是一名林业战线的专家型领导,以丰厚的专业素养为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励精图治;他是连任两届的全国政协委员,怀着对大山和农民深深的热爱,用心用情做提案。

他就是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吴鸿。

手不释卷走过激情燃烧的岁月走进吴鸿的办公室,记者首先感受到的是葱茏的绿意和淡淡的书香。

面前的吴鸿,身形干练、挺拔,交谈中娓娓道来的语速、大小适中的音量和淡淡的笑容相得益彰,有着儒雅从容的读书人气质,让人如沐春风。

吴鸿出生在浙江东阳的一个知识分子家庭。

在浙江民间,东阳学子的勤奋刻苦是久负盛名的,明朝文学家宋濂的《送东阳马生序》将这一精神渲染得淋漓尽致,“东阳马生自谓少时用心于学甚劳。

是可谓善学者也。

”一脉相承的东阳人文精神以及家庭氛围的熏陶塑造了吴鸿刻苦求学的品格。

他说,热爱学习是自己受益终身的习惯。

从最初的浙江林学院,到北京农业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南开大学,他一直孜孜不倦地求学。

1976年,吴鸿在东阳农村插队,白天高强度的出工劳作,还要自己动手洗衣做饭,晚上回来,身心俱备,但是躺到床上拿起书本沉浸到知识世界里,就忘却了身体的劳累,书本陪伴他度过了两年乡间寂寞孤独的时光。

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浙江省江山市偏远的峡口林校当教师,他不安于现状,刻苦复习,四年后考取了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母校浙江林学院(现更名为浙江农林大学)工作。

很快,因为出色的科研能力,吴鸿被破格晋升为教授,不久又提拔为学校科研处处长。

繁忙的工作并没有使他停下学习的步伐,他先后考取了浙江农业大学、南开大学的博士和博士后,成为浙江林学院历史上第一个博士、博士后。

在浙江农业大学读博士期间,一边是繁重的科研任务,一边还要读书做学问,他总是感觉时间不够用。

他也常苦口婆心勉励学校的年轻教师不要放弃学习,在他的带动下,学校年轻教师参加考研读博进修蔚然成风,学校的科研队伍不断壮大,科研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4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

指导森林经营工作。

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下放部分省级林业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下放部分省级林业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下放部分省级林业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浙林策[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下放部分省级林业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林策〔2013〕1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要求,现就下放省级林业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林业厅(含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下同)此次下放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23项,具体事项和放权方式、放权范围详见附件。

二、以上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后,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含森防检疫站,下同)受省林业厅委托具体实施行政审批,有关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文书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许可,不得再转委托;审批后发放的证照需加盖省林业厅印章的,凭已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的文件由省厅加盖厅印;有关网上审批流程由厅信息中心进行调整。

三、省厅各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就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做好衔接,落实责任,确保放权到位。

同时,要加强对下放后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审批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四、各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政务公开;要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并保管相关档案,具体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2013年2月27日附件:。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种[2011]64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种[2011]64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种〔2011〕64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保障能力,确保造林绿化用种用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需申报“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单位请于9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人:李庆荣电话:*************二О一一年八月九日附件: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保障能力,保障林业绿化造林建设安全,根据《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15年)》、《浙江省林业种苗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苗圃。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经认定的省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林木良种补贴、珍贵树种育苗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六条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二)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年培育容器苗能力200万株以上;(三)设施设备先进,配套有轻基质容器生产线,建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2万平方米以上;(四)承担县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力量和较高的育苗水平;(五)苗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六)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七)已取得省林业厅颁发的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浙林资[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47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和促进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将于2015年执行期满,2016-2020年将开始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4〕62号)要求,五年一次的新一轮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将于2014年下半年启动。

现将《浙江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1)等材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采伐限额的编制和实施事关我省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体系建设,是调整森林结构、改善森林质量、增加森林总量、提高森林整体功能的关键措施,直接关系到林业“双增”目标的实现和林业工作的全局,对于巩固发展林业改革建设成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指令性限额。

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好汇报,并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切实做好“十三五”编限的部署、组织和保障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厅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分管厅长为副组长,森林资源处、监测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编限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见附件2)。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优质完成。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字号】浙林办[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林办[2006]7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工作的考核,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十一五”林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对原《各市林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和完善后的《林业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工作考核办法加强林业工作考核,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林业建设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林业工作的指导,调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林业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核(一)考核对象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1、业务工作。

通过对各市林业局生态建设、产业发展、资源保护、科技兴林、依法治林等方面工作的考核,反映各市林业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业务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当年工作重点确定。

2、共性工作。

主要包括政令畅通、政务信息、宣传教育、调查研究、行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3、争先创优工作。

主要反映工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情况。

(三)计分办法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计分,考核内容有明确量化指标的,按照完成情况计分;无法量化的定性指标,按综合评议情况计分。

1、业务工作考核实行总分倒扣制,相应考核内容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酌情扣减。

业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年度考核内容作相应调整。

2、共性工作考核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办法。

各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档,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6分、不合格扣10分。

由考评小组和厅相关职能处室(部门)分别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园管理的通知-浙林护[2007]68号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园管理的通知-浙林护[2007]68号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园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园管理的通知(浙林护〔2007〕68号)各市县林业局:目前,我省已建有野生动物园和城市动物园,一些市(县)公园里也建有以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的景点(以下简称景点),这些动物园和景点在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科普教育、以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旅游发展等方面为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存在非法经营利用,有的利用猛兽等野生动物拍照,近距离接触,存在安全隐患等等。

为此,现就加强野生动物园(包括景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动物园建立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批管理。

建立动物园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擅自引进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强化对野生动物的交换管理。

动物园交换野生动物要制订年度计划,按计划实施;并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将动物种类及存栏数一并上报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凡需引进外来物种开展驯养繁殖的,要建立档案。

交换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交换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口种用的野生动物,只限于生产引种和科研使用,严禁倒买倒卖或以盈利为目的直接进行利用。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造〔2018〕61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造〔2018〕61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造〔2018〕61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林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厅2018年7月30日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林业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林业营造林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营造林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造林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营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专业队。

第四条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修订全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指导全省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条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由社会组织承担。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现代林业园区厅领导联系点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现代林业园区厅领导联系点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现代林业园区厅领导联系点的
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林办造[2013]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3.06.26
【实施日期】2013.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现代林业园区厅领导联系点的通知
(浙林办造〔2013〕21号)
有关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现代林业园区建设,促进林业转型升级,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现代林业园区厅领导联系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点分工
厅领导联系点以及联系处室单位和联络人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
省厅将继续坚持落实《现代林业园区领导联系点制度》,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发现问题,协调解决困难,推动建设进度,力争把联系点建成我省
现代林业的先行区、样板区。

同时,总结推广联系点好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全省现代林业园区建设工作。

三、其他事项
各联系点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建立健全相应的联系制度,主动上门服务,指导协调园区工作,定期向厅领导和联系处室汇报建设进展。

联系名单于6月30日前通过农民信箱报我厅绿化造林处周剑。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附件:
现代林业园区厅领导联系点。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木检执法市际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木检执法市际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木检执法市际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字号】浙林办便[2010]255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木检执法市际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林办便〔2010〕25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木材检查系统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的通知》(浙林资〔2010〕71号)中“将适时组织开展各市交叉检查和案卷评比工作”的安排,现就木检执法市际交叉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一)规范执法情况全省各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在检查执法中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木检人员持证上岗,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各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要在站房显著位置公开悬挂有关木材检查细化标准,便于当事人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和有效防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执法案卷的制作和管理情况按照《浙江省一般程序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浙林策〔2010〕64号)进行案卷评查。

各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要根据工作流程,在档案管理上做到“三个规范”:一是规范流量登记管理,二是规范案卷归档管理,三是规范票据使用管理。

(四)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加强对破旧站房的整修和电子监控设备建设。

落实木材检查统一站房颜色、统一站牌、公示牌式样等统一标识制度。

上墙公布检查站设置许可证件、委托证书、检查项目、处理依据、处罚标准,站长(班组长)岗位职责、木检人员岗位职责、举报监督制度等执法依据和规章制度。

(五)队伍建设情况进一步落实木检机构的编制和经费问题。

抓好木检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木检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检查时间2010年11月16日-20日。

三、检查人员组成请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市林业局于11月10日前,给省厅森林资源处各报1名熟悉木检执法的同志(在市、县中选送均可)名单,组成若干交叉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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