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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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问题及对策建议

抗生素对水产疾病的控制具有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大量使用抗生素已经对我国的水产养殖业构成了极大的危害,也给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和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威胁。近年来我国频发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使消费者对我国水产品的食用安全产生怀疑,影响了我国水产品的出口贸易和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就解决水产品种抗生素残留问题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产生的原因

1.在养殖过程中滥用抗菌药物

由于我国水产养殖多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主,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质量安全意识不够高,在养殖过程中“防”做得少,“治”做得多。没有严把投入品关,一旦发生病害多凭经验和感觉,盲目用药。很多养殖者分不清哪些是禁用药,哪些是限用药,在养殖现场突击监察时,查到最多的禁用药有氯霉素、红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环丙沙星等,对养殖生物体抽测体内药残超标较多的是氯霉素、呋喃唑酮和孔雀石绿。

2.养殖水域环境的恶化

随着水产养殖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养殖密度不断加大,过量的投饵,排水不彻底,以及工农业对养殖水域的污染,导致养殖内环境呈恶化趋势。恶劣的养殖水环境不仅使养殖动物自身的免疫机能受到严重抑制,也会对有效的药物治疗产生严重干扰。从而使原本规范化的病害防治工作控制不了病害的发生,这也导致了养殖生产者难以作到科学选择和规范使用药物。

3.对渔药研究的滞后

由于对大部分渔药在药动学、药效学以及毒理学等方面都缺乏研究,当某些药物因毒性作用或与人药同源或同类而被禁用之后,不能及时推出新的药物,以致某些被禁用的渔药继续使用。

由于对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的代谢情况缺乏研究,又没有休药期的规定,导致使用者在使用期限上无法准确把握,从而造成药物残留。

4.检疫防治机构设置不到位

我国水产品检疫防疫机构很不健全,直至2000年以后,我国沿海地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了一定重视,不少地方在市渔业技术推广站的基础上增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站并建设中心实验室,但由于编制等问题这些经正式批准挂牌的病害防治机构往往是只挂牌不配备人员,由于缺少专业人员,一旦发病,不能及时提出控制疫情的正确方案。养殖户只能通过大量投放抗菌药物来控制疫情,结果就加大了药物残留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二、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所导致的危害

抗生素曾名抗菌素,是某些生物在其生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能在低微浓度下选择性地杀灭它种生物或抑制其机能的化学物质,已成为当前和将来不可缺少的常用药,但随着抗生素的普及应用,副作用逐渐突出,在水产品中滥用抗生素后,带来的危害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水产品抗生素残留对人体健康构成的影响

人体经常摄入低剂量的抗生素残留物,会逐渐在体内蓄积而导致各种器官发生病变。抗生素的残留对人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变态反应、过敏反应、免疫抑制、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作用。

如氯霉素可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粒状白细胞减少症、肝损伤等。链霉素等抗生素易损伤听神经及肾功能;四环类抗生素易抑制幼儿牙齿和骨骼生长。

2.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对水生动物本身的影响

抗生素使用后会进入水生动物的血液循环,大多数被排出体外,极少数会残留在体内,并且随着多次使用在体内蓄积起来。大量使用抗生素后,会导致水生动物体内的细菌产生耐药性,药效越来越差,病害越加难治,此外,长期、大量使用抗生素还会造成水生动物肠道内菌群失调,破坏微生态环境,导致体内菌群失调。

3.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水产品中的抗生素主要以原形或代谢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排除,残留于环境中,对土壤环境、表层水体等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并通过食物链对生态环境产生毒害作用。有的抗生素降解产物比自体的毒性更大,如四环素的溶血及肝毒作用。抗生素的使用在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的同时也会抑制这些有益微生物,使水生动物体内外微生态平衡被破坏。此外,动物产品加工的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就排放于自然界中,使得有毒有害物质持续性蓄积,从而导致环境污染。

三、解决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问题的相关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要防范抗生素类药物残留,对食品的污染和对人的危害,必须通过立法,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让水产品在生产和销售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在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两部基本法,为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此后相关的法规与条例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如《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清单》等,规范了养殖行为,规定了药物使用事项。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健全,从水产品生产环节来看还有很多盲点,如水源、生产产地、饵料等都还没有可依照的法律法规,因此,尚须建立并完善水产养殖用地和用水

规划保护制度、水产养殖饲料和添加剂及饲料监管制度、水产养殖用药监管制度等。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影响水产品卫生安全的事件发生。

2.加强防疫体系建设,指导养殖户科学用药

(1)完善防疫体系建设

自2007年《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发布至今不到10年,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还很薄弱,包括资金投入、人员配备、实验室建设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多方面争取资金,落实编制,培养专业人员。省会城市及部分沿海发达城市应该建立人、财、物均到位的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县级及渔业不发达的地市应在原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所或卫生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渔业人才。资源共享,省级渔业行政部门应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对本省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审查和任用工作。

(2)深化水产品养殖病害监测工作

监测是做好养殖病害的基础。目前全国渔业推广系统至上而下的监测网络框架已初步形成,应加强管理和技术指导,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和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强化应用的时效性、反馈的及时性和疾病诊断的准确性,使生产一线第一时间得到指导。正确用药,控制病源,对一些常见的区域性病害、季节性病害,重在预防。病害监测工作应增加疫情、病害防治预报内容,提醒养民主动防范,防止和减少养殖生物疾病的发生,从根本上减少用药。

(3)指导养殖户科学用药

定期培训,传授无公害养殖知识,让养殖者掌握购买苗种饵料,药品等各个环节的注意事项。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增加对养殖群体中心内检员培训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力度,让养民从观念到操作都有一定的提高。严格生产三项纪录管理制度,让养殖者通过登记加深印象,通过纪录做到可追溯。向养殖者宣传抗生素药使用方法,明确规定抗生素类药物的使用对象、用量、期限、用法及休药期,做到合理用药,发现病害时,第一时间逐级汇报,明确病因后对症下药。及时上报发展势态,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不断调整用药方案,尽量做到少用药。

3.开发、利用抗生素的替代品

(1)酶制剂

酶是一种由活细胞产生的本质是蛋白的生物反应催化剂,按动物体内是否分泌可分为消化酶和非消化酶。它主要通过降解饲料中各营养成分的分子链或改变动物消化道内酶系的组成,促进消化吸收,从而大幅度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动物健康生长。幼年动物或处于病态等应激状态的动物分泌酶的能力较弱,饲料中适当地添加蛋白酶、淀粉酶和脂肪酶,可补充内源酶的不足,提高饲料利用率。此外,酶制剂还可以降低消化道食糜粘度,提高营养物质消化吸收率,消除抗营养因子,常在饲料中添加品有淀粉酶,蛋白酶和脂肪酶,可以增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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