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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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 19810420
【实施日期】 19810420
注:下列的“计划学时”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1
学时以1小时计。
【章名】通知
现将《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量制度是高等学校科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这个制度,有利于发挥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稳定教学秩序;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开展科学研究;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可按《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试行,至于个别院校或校内部分单位目前尚不具备试行条件的,经我部或院校领导批准,可暂缓试行。
其它高等学校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因涉及超额酬金开支问题,目前是否试行,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情况酌定。
三、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是一项复杂、细致、政策性较强的工作。
它关系到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涉及到每个教师的工作安排和切身利益。
因此,在试行中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努力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多做贡献。
四、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要同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结合起来,在明确各级教师的职责、任务和平时考绩的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
教师完成工作量的情况要记入《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登记卡》,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安排、培训、提职、升级的依据之一。
五、各高等学校应根据《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较具体简易的实施补充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尚处在试行阶段,《试行办法》还有待完善,各校要注意总结试行的经验,探讨较简易的计算办法。
各校试行情况和
对《试行办法》提出的修改意见要及时报送我部,以便在适当时候进行修订。
【章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计划地安排教师的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编制,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
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待校历确定后,按校历周数计算教师全年工作量)。
高等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培养和提高师资等项工作。
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2/3左右。
第二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讲课(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5)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7)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讲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6)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6~8)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需要助教讲课或助讲、试讲,可按讲师工作量的高限计算。
(注:大班讲课超过120人,工作量增加10%。
)
文科的某些课程(包括公共政治课),更新内容较多的章节,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开新课计算。
专任课外辅导工作量=计划学时×3;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班数。
(注:专任课外辅导,是指某些教师只担任课程的辅导工作而不担任讲授工作。
)
2.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班数。
(注: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课外答疑及批改作业。
公共外语每班为40人左右。
)
3.体育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辅导校体育代表队,每小时以1.5小时计算;辅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可按核准的实际小时计。
4.辅导课、习题课、课堂讨论、批改作业的工作量:
辅导课、习题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每班学生为40人左右。
)
课堂讨论工作量=计划学时×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听课、课外辅导。
)
批改作业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2~1/4)小时。
5.实验课(包括上课、备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组数。
(注:每组学生15人左右。
)
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0~1/3)小时。
6.批改中文、外文写作课作业的工作量=(1/2~1)小时×核准的批改份数。
7.指导实习、社会调查的工作量=(计划天数+教师准备天数)×(8~9)小时;其中野外作业天数×(9~10)小时。
(注:指导实习和社会调查的工作量,包括批改实习报告和调查报告。
)
8.指导课程设计的工作量=计划学时×(4~5);学年论文的工作量=计划学时(1/4~1/6)小时×学生人数。
9.制图课讲课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1项计算;其练习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4项计算。
10.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工作量=计划周数×(5~7)×学生人数;
讲师工作量=计划周数×(6~8)×学生人数。
(注: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包括选题、答辩及有关工作。
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原
则上每个学生应有不同的选题,如数人选作相同题目,则从第二人起工作量减半。
)
11.期末考试、考查(包括出题、考前辅导、考试及阅卷)的工作量:
考试=1小时×90以内的学生人数+0.6×(超过90的学生人数-90)
考查=(1/4~1/2)小时×学生人数。
(注:口试课程,可另加0.5×学生人数。
)
12.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的工作量:
指导以学习课程为主的研究生的全年工作量=(40~80)小时×研究生人数。
指导以论文工作为主的研究生的全年工作量=(160~220)小时×研究生人数。
指导进修教师的全年工作量=(60~80)小时×进修教师人数。
13.教学法研究(包括观摩教学、教研室业务工作会议及业务接待等)的工作量,每个教师每年可按80~120小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三条教材和教学法资料的编写工作:
教师为编写教材(如教科书、习题集、实验集、设计图册、补充讲义等)所需的时间(包括出席教材编写会议),可按领导核准的工作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
教师从事各项教学法资料(如各种指示书、习题卡片、设计题目卡片、现场教学指示书及补充讲义、课外科技活动指导材料等)的编写工作,现代教学媒体及其他教具、模型、演示设备、教学用图表及幻灯片的绘制、制作等工作,应按核准的实际需要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四条专职或主要从事科研、生产、实验室(包括实验室建设或准备新实验)等工作的教师,每学期应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工作计划,实行上班制,每日以8小时计,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五条经批准兼任行政和党的工作(包括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教师,应根据其兼任工作任务量的大小,核准其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并减少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教研室应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计算出每个教师和教研室的全年工作量。
每学期末要对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其他各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在正常情况下,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全年教师工作量。
对于体弱多病的教师,经医生证明,在患病期间,可减少部分或全部教师工作量;老年教师,可根据他们的健康状况,减少部分教师工作量。
对于努力完成教师工作量、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较高、并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教师完成全年工作量,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教学效果较好,应按《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发给酬金。
对于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安排而完不成教师工作量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简易的实施补充办法。
【章名】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努力完成教学工作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于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较好,并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根据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
如教学工作量采用其它计算办法,则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标准进行换算。
二、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1.教师所在教研室全体教师全年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总额,达到全体教师应承担的全年教师工作量总额的60%时,教师个人全年教师工作量达到1680小时而全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其超额部分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2.教师所在教研室全体教师全年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总额,达不到全体教师应承担的全年教师工作量总额的60%时,教师个人由于教学工作的需要,必须承担超额的教学工作量,经领导批准,其超额部分,可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3.经批准兼任行政和党的工作(包括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教学工作量,全年减少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500小时。
减少后其超额部分,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三、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过教学工作量10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10小时发给酬金4元。
四、学年末一次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亦可按学期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五、在教研室计算全年教师工作量总额时,应将经领导批准的脱产、半脱产进修教师和体弱多病、老年教师所减少的工作量扣除。
六、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列入《补助工资》目开支。
七、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