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转联[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退役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继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现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退役金计发基数及标准表
2001年12月13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
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
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
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第三章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十军衔(级别)工资十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 + 增发%)} + 基础工资 + 军龄工资
第十条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第四章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第十三条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
第十五条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帐户。
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第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第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
其标准按中发[200]3 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决算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
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年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退役金的预算、决算,采用纸质和计算机软盘方式同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每季度终了,代发银行、财政和军转部门将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退役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七条管理单位应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人数、标准、汇总金额以及因转业干部就业、死亡等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代发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
如违反合同规定,军转、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停发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
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第三十条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负责解
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