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审理模式的构建

诉讼审理模式的构建
诉讼审理模式的构建

我国行民交叉案件中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构建

摘要

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借鉴了日本处理行民交叉案件的经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拥有独立的上诉权。对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可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具体程序:首先考虑到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民交叉案件主要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所以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审理这类案件主要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特殊情形下可以运用行政诉讼程序;最后关于证明责任的问题,运用民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希望通过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民交叉案件。

关键词:行民交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

Abstract

we can go first to the administrative lawsuit when happens to the delay of the procedure of it caused by the incidental trial of the civil case. Far from this type, the litigation mode learns more from Japan. The one of the parties who has the independent right of appeal sue, in which the defendant is another party while the administration is the third part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edure can be this: As the basic purpo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civil case is to solve civil dispute, we can determin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according to the Civil Law. And then, we’d better to largely apply civil procedure to the case with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 last is to allocate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light of “The one who is affirming must prove” principle. I hope the constructing mode as mentioned above will effectively solve the administrative and civil dispute.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Disputes and Civil Disputes Case;

Administrative with Civil Action;The Litigant Lawsuits

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的纠纷。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两种性质交叉情况。处理行政裁决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结合域外审理行民交叉案件的经验,日本的形式当事人诉讼值得我们借鉴。我们一般所认定的形式当事人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做出解决民事纠纷的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不需要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排除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我们学报一般不采用页注,而采用尾注,下同!)使用形式当事人诉讼,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裁决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

1、引入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必要性(这种社科类论文最好使用社科类标题,请参照“投稿须知”)

当事人诉讼在日本已使用很长时间,体现了审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而且中国审判庭的分类和日本有点接近,具有引进的可行性。所以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裁决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时,可以借鉴日本的审理模式。

第一,当事人诉讼可以直接解决纠纷。由于行政机关的介入,并没有因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还引发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裁决行为的不满,提起行政诉讼,不仅没有解决民事纠纷,反而增加了行政纠纷。但是当事人最初和最终的目的都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不希望增加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可以直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只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直接解决纠纷方法,避免出现诉讼的循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效率。

第二,当事人诉讼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当事人诉讼是不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是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这样诉讼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如果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审理案件时原被告的地位明显处于不平等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提出当事人诉讼,可以减少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减少行政机关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的窘境。如果行政机关要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纠纷的裁决,还要应付因对行政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变大,处理工作可能就会敷衍了事。

在我国,假设当事人之间本来只需要面对民事纠纷,可是经过行政机关裁决之后,提起诉讼的原告不得不面对两个纠纷,既要解决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又要解决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增加了一个被告,也就是增加了一个对

1王天华:《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脱离传统行政诉讼模式的一个路径》,《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第16页。

手。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为了防止败诉,会积极准备应诉,证明其所做出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时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往往会形成“统一战线”,合力对抗原告。行政机关有法律赋予的天然优势地位,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给原告施予不小压力,也增加原告的胜诉难度。

第三,当事人诉讼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积极性。为解决民事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请求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关可以为司法机关解决一部分案件,为司法机关过滤一些简单案件,减轻司法机关工作量。但是行政机关也可能因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满而被起诉。当事人诉讼让行政机关避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积极性,防止行政机关因害怕成为被告而消极怠工,可以更加尽职地完成自己工作,履行职能。

我国行政机关中工作人员普遍认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来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与纠纷当事人之间是没有利害关系,但是最后可能会被起诉,需要耗费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来应对诉讼,如果败诉还要承担诉讼费用和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没有行政机关愿意积极工作,也没有很好地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没有达到行政机关为司法机关分担部分工作的目的。

2、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

当事人诉讼是符合日本国情的,我国构建当事人诉讼制度,需要对现有的行政诉讼进行部分改变,来符合我国的国情,对有关的制度要进行设计:第一,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诉讼是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处分或裁决不服而引发的诉讼,所以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在这时,行政机关没有处理好民事纠纷,反而会增加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的不满,引发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当事人最初目的就是解决民事纠纷,并不希望增加诉讼给自己添麻烦。所以适用当事人诉讼,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当事人诉讼的范围,可以看它是否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点是这个案件是否同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点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是不是想要解决民事纠纷,不希望给自己增加无谓的诉讼。2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在其权限内进行裁决,使得公权力强制进入私权力的范围,具有法律强制力。所以,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例如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是不能使用当事人诉讼的。3

2肖捷:《浅议我国诉讼制度中当事人诉讼的引入——民事行政关联纠纷诉讼瓶颈解决的制度构想》,《政法学刊》2006年第4期,第66页。

3朱思滔:《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交叉案件解决机制研究》,湘潭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第二,扩大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司法权应当尊重行政权,所以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更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不享有司法变更权的,一般会做出撤销或是维持等裁判,除非是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处罚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让司法权介入到行政权当中,改变处罚行为。当事人诉讼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审理,附带解决行政纠纷,要对案件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裁决等行为中需要司法变更权。如果对处理行政处罚的案件能放宽到让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那对行政裁决案件放宽也未尝不可。而且行政裁决针对的民事纠纷本身就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内,让人民法院在裁决案件享有司法变更权只是司法权的一种回归,不用担心司法权会取代行政权的位置和作用。如果法院被赋予了处理裁决案件的司法变更权,可以将行民交叉案件一次性直接处理,不用再经历两种诉讼。

第三,增加公民等主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案件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其他任何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从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让公民等主体可以监督行政机关合理、合法地实行行政行为,如果公民等主体不满或者行政机关有错误时可以有救济的途径,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式当事人诉讼必须是以民事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这种方式与我国行政法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所以,为了构建当事人诉讼,需要法律同意,在适用当事人诉讼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四,允许行政诉讼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调解。调解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适用非常普遍、实用的途径,在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调解成功可以平息当事人之间的怒火,让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放弃诉讼,使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法院的工作量。调解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不允许的。当事人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是处分私权利的行为,应该是准许调解的。当事人诉讼允许调解后,民事纠纷消失,行政纠纷就更不存在争议,可以让诉讼更好、更和谐地得到解决。

第五,允许行政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可能是有关公共利益的,而公共利益是高于个人利益的,所以在提起诉讼时是不可以停止执行的。但是当事人诉讼主要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利益,同时为了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可以裁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3、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具体程序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诉讼在日本的适用,需要以下几个程序:第一,法院的管辖权。在受案管辖这方面,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定是

不同的。如果当事人想要提起当事人诉讼,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找寻法院提起诉讼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找寻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利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民事方面的矛盾,所以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方便案件管辖和审理。

第二,确定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原、被告。形式当事人诉讼是以解决民事纠纷为目的,原告与被告是产生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是民事纠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裁决不满,其实也就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满意。直接起诉与自己有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更快、更经济地解决纠纷。

第三,行政机关的诉讼地位。行政机关不是以被告的身份,而是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当事人诉讼中去,并且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必须出庭。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可以约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约束行政机关,4并且行政机关享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时也可以上诉。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第三人身份,可以避免使用两种诉讼程序,防止案件重复处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更容易。

第四,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处理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是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也就是说,行政裁决的审查是可以附带解决。因为民事纠纷是主要矛盾,所以审理案件时主要运用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审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使用行政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中,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很容易地解决行政纠纷。5如果裁决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可以一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处理。

第五,举证责任的分配。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需要由其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形式当事人诉讼中,行政机关已经不作为被告,它只是第三人的身份,被告是民事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由他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明显不合理。这时可以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行政机关必须出具证据证明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方便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判。6

第六,法院的判决和上诉问题。这类案件应该由民事审判庭法官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变更,做出的判决对行政机关也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如果不满意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该上诉案件不能

4贺荣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行政裁决与行政不作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5吴华:《行政诉讼类型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0页。

6牟旭、陈翔熙:《论行政裁决诉讼模式的选择——“形式当事人诉讼”在我国的实现》,《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11年第13页。

只进行部分审查,要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小结

行民交叉案件应该如何处理一直是我国司法界和学术界探讨的问题,并且一直没有定论,所以法院选择审理模式时更加随意。希望通过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的构建来解决部分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引起的行民交叉案件,同时借鉴日本的形式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来解决行政裁决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新的审理模式的构建可以解决行民交叉的问题,缩短审判时间,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有效及时经济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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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关于应当如何修改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早已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普遍关注,并就各项诉讼原则、制度及具体程序的设计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本文不揣冒昧,拟通过分析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中呈现出的规律性,就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目标模式略陈管见。 一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尽管程度不同,却都表现出某些共同的特点,呈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追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刑事诉讼的实践表明,过分偏重案件实体或对犯罪的惩罚,或者过分关注被告人的人权而置其他利益于不顾,都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鉴于此,世界各国均不断地调整本国刑事程序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的价值目标,以求在协调两者利益的冲突中谋求更多的利益。譬如,美国实行排除规则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然而,由于实行该规则,使许多罪犯因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而被无罪释放,这就极大地抑制了刑事诉讼在惩治犯罪方面的功能。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在1984年对该规则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例外”。据此,虽然系非法收集,但只要起诉方可以证明即使没有非法收集,该证据最终也会以合法手段取得,或者虽然查明系非法收集,但在收集当时警察的行为是出于善意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从而大大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刑事程序惩治犯罪的功能。联邦德国在50年代之前,原则上并不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6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在两个判例中强调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证据应予禁用。①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有的国家还在立法上明确设立条文予以规定。如日本刑诉法典第1 条就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目的旨在追求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2、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互融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要通过一定的诉讼构造来实现。由于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刑事诉讼构造上分别形成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不过,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均在不断地寻求刑事程序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故与此相适应,使得其各自的诉讼构造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对方构造的因素。即原来强调专门机关职权在控制犯罪方面的作用的国家,采取了一些限制国家司法权滥用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措施;而对专门机关职权作用重视不够的国家,则对发挥职权作用以更有效地追诉犯罪给予了关注。譬如,日本刑事程序原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其以美国刑事程序为样本,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革命性变革,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刑诉构造。意大利在“二战”后即开始关注对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引进,并于1988年颁布了以英美国家诉讼构造为范本重新设计的新刑诉法典。在具体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的突出表现,是确认了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赖权和沉默权,废止或大大弱化职权主义的预审程序以增强审判前程序中的当事人抗辩因素,弱化或废止卷宗移送主义;在审判程序中,日本、意大利均采取了英、美国家的交叉询问的方式,并以法官职权调查证据为补充,还采用了英美法中排斥传闻证据的法则,从而保障了被告一方询问证人权利。 在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同样也有吸收职权主义因素的情形。依英美传统诉讼理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无严格区别,在制度上并没有侦查程序,庭审中法官也无需主动探明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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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的法律解释 主要包括: 1.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2.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 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五)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六)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三大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惩罚并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在内容上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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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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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民事诉讼法》课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2月甲和乙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钢材给乙,乙在甲交付钢材三日内支付2000块钱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1000块给甲,甲几次三番找乙要钱,乙置之不理,甲无奈于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1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钢材 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 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D.本案是变更之诉 2.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3.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说法正确的是:(A) A.人民检察院仅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B.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C.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D.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仅限于事后的抗诉方式 4.韩明和韩亮兄弟二人,住在前后院,韩明想在屋后建牲畜间,韩亮认为,自己出门就看见牲畜,会影响到自己的风水,并且会有难闻的气味。其与韩明商量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韩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该诉讼是形成之诉 B.该诉讼是给付之诉 C.该诉讼是确认之诉 D.该诉讼是变更之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 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 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 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M县法院依法受理甲乙的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送达法律文书,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 A.甲出差不在家,法院将开庭通知书直接交给甲的妻子 B.经乙同意,法院将判决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 C.甲不服判决,拒绝接受判决书,送达人将判决书放在甲家中,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乙下落不明,法院发出60日的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 7.刘老汉一生没有儿女,为了老有所依,在自己50岁时从福利院抱养了一名男童取名刘小小。待刘小小成家后,开始嫌弃生活不能自理的刘老汉。刘老汉不得已向W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小小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小小赔偿自己辛苦费20万元。W县法院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论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word

论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摘要:因为在现在的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各学者从不同的依据和视角,作出了各种不同的分类。但还是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作为主要模式。本文将通过对两种主要法系诉讼模式演变的解读与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比较作为基础,来分析各个诉讼模式的好坏利弊。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意见与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一、概念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及运行特征的综合表述,是对民事诉讼基本要素以及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民事诉讼模式也称民事诉讼结构。民事诉讼模式应该反映民事诉讼现实,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各种要素以及关系特征的信息反馈,使彼此更为协调。民事诉讼模式首先应该解决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程序的结构成因、结构样式以及结构功能等问题。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当代,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类: 2.1.1职权主义诉求模式 这种诉讼模式更注重法官的主动性和发挥其职能作用。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包括审判的日期的确定,调查证据的顺序、范围与方法,以及如何进行审判,决定权均由法官掌握。甚至应提供的证据,应传唤的证人、鉴定人及如何传唤等全部由法院作出决定。并且,对证人和鉴定人的询问,也由法院负责。证人由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是法院的证人,而不是当事人的证人。法院收集、调查证据不应受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限制,法院随时可以采取主动行为,调查一切与案件相关联的事实;从搜集调查证据的活动范围上看,法官自始至终都要参与案件事实的发现与认定。由于法官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和为己任,而忽视了对当事人在举证上的要求,使当事人处于消极的受裁判地位。律师的作用被弱化,仅仅起辅助、补充作用。东欧以及前苏联是广泛使用职权主义模式的国家。 2.1.2当事人主义诉求模式 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这种诉讼模式注重当事人主动性,强调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而法官是被动、消极的。英美德法等国家的民事诉讼采取该种模式,但也有较大差别。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观念上把民事诉讼看成是私人事务,因此把当事人主义作为一种历史概念来理解。而大陆法系可分两种,法国从裁判契约说来认识当事人主义,由于同时涉及到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处分权,因而法国的当事人主义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国家公权说“为了克服法国式的过于宽泛的自由主义倾向,而采取狭义的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只能处分实体权利。 2.1.3结合式诉讼模式 日本在“二战”之后创造了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模式——结合式模式。该种模式吸收和借鉴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大传统诉讼模式的特点,是两大法系融合的代表产物。该种模式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地位,由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举证和请求证据调查。特别是实行证据法上的交叉询问规则,借以增加举证、查证过程中的对抗性色彩,以克服大

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一)民事诉讼的模式、目的、证明标准,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论述中国民事诉讼的模式 二、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三、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四、论简易程序适用中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之平衡 五、论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路径 一、论述中国民事诉讼的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几个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的形式。 诉讼模式种类主要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模式,英美法系国家模式,是指在民事纠纷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院只负责审判。原告提出事实主张,被告征对其答辩,在普通法上,这种交替性事实可以继续下去,当事人履行主张责任,被认为是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通过交替性的事实的主张与答辩,达到形成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的焦点,诉讼程序就不再进行,既

当事人是推进诉讼程序进行的主要因素和力量。当事人在诉讼处于主导地位。 二是职权主义模式,根据职权主义中职权在诉讼的强弱,可分为职权主义模式与超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模式,他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由法院主持下进行诉讼程序的启动的进行、终结。当事人对此只能提出请求,能不能进行,还得看法院是否受理,支持,甚至很多时候,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都有法院为之,;而超职权主义模式,是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曾今实行过的,是对职权主义模式中职权的进一步加强,更加限制了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还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受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较大,采用过超职权主义模式,过分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具有很严重的职权主义色彩。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社会结构有了很大的改变,同时法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特别是1991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削弱了国家的职权,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权限,表现在当事人举证责任上,强调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只在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财产保全措施、先行给予、强制执行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谷风资料)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静态描述, 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最直接、最具体也是最全面的体现。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往往有着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有关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主要理论在刑事诉讼结构这一问题的研究上, 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 划分了不同的模式。 (一)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美国著名的刑事法学家赫伯特·帕卡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两个模式理论。这一理论根据刑事司法目标优先顺序的不同, 将强调犯罪控制和强调正当程序区分开来, 形成了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模式的诉讼结构。犯罪控制模式诉讼结构主要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率, 强调如何控制犯罪。它以社会安全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本位的模式。在具体程序中它对侦查机关充分信任, 对被告方的权利限制较多, 并带有罪推定的倾向。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强调程序的正当性, 对个人的自由与人权十分关注, 优先考虑个人安全, 是一种个人本位模式。在具体程序中奉行无罪推定, 赋予被告方充分的权利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诉, 并极力主张限制追诉机关的权力, 认为最大效率就是最大暴行。这种模式理论首先是从价值取向的不同来划分两种不同的诉讼结构的, 它描述了两种极端的刑事诉讼结构。实际上任何一种刑事诉讼都不可能采取两者中任何一种极端结构, 肯定两个方面都会考虑, 只是何者处于优先地位而已。另外, 帕卡在其模式学说中, 阐述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在自由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从而揭示出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作为控诉方的警察在这两个十分重要的证据法则中的对立, 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o 尽管帕卡的两种模式理论在学术界影响很大,但是还是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戈德斯坦认为,帕卡的两个对立模式只能用于概括刑事诉讼目的,用于概括刑事诉讼模式及刑事诉讼构造并不妥当。帕卡的理论实际上反映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诉讼目的观,而且主要强调它们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没有看到两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地方。还有学者提出,帕卡的理论忽视了被害人的存在,单纯的强调国家与被追诉者之间的关系无助于确定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角色。 (二)格里费斯的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 1970 年美国学者格里费斯提出了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学说,他认为帕卡的两个模式实

试论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

试论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 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制的改革与发展实际来看,无论是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其民事诉讼都呈现出一种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协同诉讼的发展趋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要遵循世界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标签:诉讼模式;当事者主导原则;对抗式辩论原则;协同主义 一、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关于诉讼模式的认识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在《当事者主导原则与对抗式辩论原则——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一文中认为,现行的日本审判制度是以来自德国法的要素为主干,并具有很多美国法要素的混合体。因此,为了说明日本民事诉讼制度,此篇文章从德国法、美国法和日本自身的特点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具体介绍了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者之间对抗式辩论”的表现方式,美国法中这一法理的本质以及在此基础上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谷口安平认为“当事者之间的对抗式辩论”是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共同的特征,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差异仍然是很明显的。德国主要奉行的是“当事者主导原则”。但是,在德国,诉讼并不仅仅是当事者私人之间的事务,即使开始纯粹是私人间的事务,一旦交给法院处理就变成了公共事务。法官被授权主持程序的展开以保证诉讼在有秩序和公正的条件下进行,这正是所谓的职权进行原则。当事者主导原则包含如下的意思:“只有当事者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同时当事者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者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跟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但是法官却不是消极无为的,法官主持程序的展开以保证诉讼在有秩序和公正的条件下进行,而且还应当保证当事者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推动程序展开的有效作用,可以看出,在德国当事者主导原则在法理上仍然是有效的,但是法官被期待着发挥更大的作用。 美国的诉讼制度建立在“对抗式辩论原则”之上,对抗性程序的中心含义是:双方当事者在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辩论过程中通过证据和主张的正面对决能够最大限度的提供关于纠纷事实的信息,从而使处于超然性地位的审判者有可能据此作出为社会和当事者都接受的决定来解决该纠纷。而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为了使复杂案件的程序进行更有效率允许法官积极介入辩论过程成为了法学界的明显动向。法官的这种作用被描述为“管理型法官”。 谷口安平在该文中还从律师的作用、作为最后救济手段的诉讼、准备阶段和集中审理、对抗式的证据提出和审查、法官的释明五个方面入手分析,最后得出日本民事诉讼是具有中等程度的对抗性,同时又适用当事者主导原则的一种新型对抗式制度。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程序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法规上,甚至没有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同时充分反映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干预,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第40条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人应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明方法(书面证据、证物、证人、勘验、鉴定等),法院亦应自行调查事实,搜集调查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应凭证据,不应单凭诉讼人的陈述。”⑺这是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及法律文件等条件决定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 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开始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试行》)颁布施行,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体制。 在对待裁判争议的事实根据上,法院对民事争议的裁判可以依照当事人的陈述和提出证据为根据,法院可以甚至完全可以自己独立收集的证据为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独立收集证据,而不受当事人主张证据范围的限制,法院不只是简单地核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还要直接收集证据。《试行》第65条第2款规定,法院有权“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在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方面,法院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如执行、保全程序的启动等,《试行》都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始,并且明确规定执行的开始的方式之一是职权移送为主,当事人申请为辅、法院在

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还体现在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方面。例如,法院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一审诉讼标的进行全面复审。由此可见,不管是在程序的开始、进行及对程序的推动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争点的确定方面,《试行》中规定法院总是具有主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或者辅助作用。所以有学者认为在法院与当事人的基本关系上坚持了法院的主导地位,反映出很强的职权干预色彩,也反映出《试行》对当事人主体自治的忽视。⑻ 1991年我国对《试行》进行了大的修改,并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比较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民事纷争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与《试行》相比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关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例如,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由法院以职权移送为主开始改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上诉制度方面,针对《试行》中规定的二审法院:“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的职权干预规定,将其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只是一种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转换。在最能体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方面没有根本的转变,即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事实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依此为依据对案件争议作出判决。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有学者认为,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体制依然属于职权主义类型。⑽

刑事诉讼构造类型

刑事诉讼构造类型

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及评价 一、对刑诉构造分类理论及构造类型区别的考察 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问题是构造论的重要理论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世界刑诉史上主要的构造类型,当代世界主要的构造类型。在研究刑诉构造的概念时,作者已经指出,刑诉构造的特有属性就是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因此,刑诉构造的分类标准就是控、辩、裁三方的地位和关系。 国外学者们对构造分类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很多概念。在这一章的第一节,作者集中阐述了历史上不同的刑诉构造分类方法并论述了这些分类是否准确,同时探讨了正确划分的各个类型的含义及其区别。其中,主要分类包括:实体真实型和适当程序型;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职权主义(干涉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弹劾式(控告式)和纠问式(审问式);对抗式和非对抗式;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阶层模式和同位模式;权力行使型和权力抑制型。 接下来作者分别对不同的分类进行的简单的介绍并对于该种分类的利弊进行了评析 1、实体真实型、适当程序型(日本有些学者所使用的概念);犯 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美国学者帕卡的主张) 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给日本的刑诉法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是从这个时候起, 日本学者开始使用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的概念。

学者们用实体真实型来概括欧洲大陆国家型诉讼构造,用适当程序型来概括英美国家型诉讼构造。前者旨在发现案件真实,从而惩罚犯罪;后者旨在遵守法律程序,从而保护被告人权利。但是,昭和38年(1963年)平场安治博士对此观念提出了反对,他认为“实体真实主义是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原理,当事人主义是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有关诉讼构造的原理。”铃木茂嗣教授也主张“把作为诉讼目的范畴的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同作为诉讼构 造范畴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 在这对概念上,作者同意平场安治博士和铃木茂嗣教授的主张。认为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用于论述诉讼目的的问题是可以的,由此可以透视一种诉讼制度的追求。但是,把这两个概念直接用于概括诉讼构造,则是不妥的。这不仅导致了两种不同问题的混淆,更重要的是脱离的诉讼构造的基础理论,这势必在概括诉讼构造的类型时不明确、不准确。根据分类标准,这并不能直接表明大陆和英美型诉讼构造在控、辩、裁三方的诉讼低位和诉讼关系上的特点和差异。 关于犯罪控制模式与适当程序模式是美国学者帕卡 在概括美国的诉讼构造上所使用的概念。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学说在世界上影响较大,前者指诉讼活动旨在证明犯罪、惩罚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后者是诉讼活动旨在遵从

智慧树知到《刑事诉讼法学(山东联盟)》章节测试答案

第1章单元测试 1、刑事诉讼法学以研究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揭示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规律为主要内容。 答案:对 2、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 答案:对 3、如何学好刑事诉讼法,请选择 答案:要总分知识贯通融合、要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利用网络在线课程补充式学习 第2章单元测试 1、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 答案: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2、刑事诉讼法学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实务、古今中外刑事制度 3、“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4、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 答案:刑事诉讼法法典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原始凭证必须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凭证,如果填写错误,必须作废、一般原始凭证发生错误,必须按规定办法更正 6、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参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俗称“打官司”。 答案:对

7、在我国古代,“诉”与“讼”是分开使用的,两者的含义不同。“诉”指刑事案件,“讼”指民事案件。 答案:对 8、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答案:对 9、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案:对 第3章单元测试 1、对抗制诉讼模式的代表国家是 答案:美国、英国 2、代表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法典是 答案:加洛林纳法典 3、最早提出在立法上废除法定证据并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 答案:杜波尔 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代表国家是 答案:法国、德国 5、纠问式诉讼对应的证据制度是 答案:法定证据制度 6、代表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特点的法典是 答案:汉穆拉比法典 7、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行划分为 答案:弹劾式、混合式、纠问式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内容摘要: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正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为了避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所以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间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 ; 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 ;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

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正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 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经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经验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发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当时许多地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浪费。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渐暴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我国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由于实行两审终审,使中级法院成为

诉讼审理模式的构建

我国行民交叉案件中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构建 摘要 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借鉴了日本处理行民交叉案件的经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拥有独立的上诉权。对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可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具体程序:首先考虑到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民交叉案件主要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所以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审理这类案件主要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特殊情形下可以运用行政诉讼程序;最后关于证明责任的问题,运用民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希望通过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民交叉案件。 关键词:行民交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 Abstract we can go first to the administrative lawsuit when happens to the delay of the procedure of it caused by the incidental trial of the civil case. Far from this type, the litigation mode learns more from Japan. The one of the parties who has the independent right of appeal sue, in which the defendant is another party while the administration is the third part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edure can be this: As the basic purpo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civil case is to solve civil dispute, we can determin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according to the Civil Law. And then, we’d better to largely apply civil procedure to the case with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 last is to allocate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light of “The one who is affirming must prove” principle. I hope the constructing mode as mentioned above will effectively solve the administrative and civil dispute.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Disputes and Civil Disputes Case; Administrative with Civil Action;The Litigant Lawsuits

第三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最新资料推荐------------------------------------------------------ 第三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第三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一、刑事诉讼目的论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目的传统刑事诉讼目的的片面化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的复合化目的: 指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地意识到了活动对行动所指向的对象和结果。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是指以观念的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美国)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日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中国)消解冲突与实施政策的协调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作为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严重冲突的法律机制,必然关涉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为它是以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司法活动,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为直接目标的国家惩罚行为,通过对罪犯的必要惩戒达到消除其再犯可能性,并警示社会潜在犯罪人以保障社会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目的。 但是,社会是由所有公民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又构成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内涵,个人基本人权被侵 1 / 16

犯将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同时,个人人权本身就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取向,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个人人权。 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严重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与社会控制机制,发现实体真实是它最直接的价值目标。 同时,获得事实的诉讼证明过程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即体现正当程序的原则,保障程序参与者特别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正当程序设置的意义更多的不在于实现实体真实,而在于通过程序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司法权的非法侵犯,在于保证刑事诉讼在公平而合理的时空限度内得到有效地解决。 由此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两项价值目标: 发现真实与正当程序都不能仅仅强调一项而忽视另一项乃至选择一项而抛弃另一项。 解决纷争与实施政策刑事政策是争对犯罪的防范系统工程及整体应对方案,刑事司法是根据法律程序解决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的持续运作本身就是实施刑事政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政策实施不可能离开刑事诉讼这种严重冲突解决的法律机制而独立地自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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