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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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姓名:王栋

学号:30624003

院系:理工学院

专业: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Abstract : The social obligations of scientists vary from age to age. Those of contemporary scientists include both their traditional basic obligations to explore the natural laws so as to push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s , and the new ones in rel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ime. As to the social application of their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 they should ,first , promote science to be applied in the cause of peace construction for mankind ; second , they should try their best to avoid the ethical conflicts brought about by the applic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It is , too , their unshirkable social obligations to oppose non - scientific trends , to rectify wrong conceptions , to carry forward scientific spirit and expose and counteract pseudo sciences.

Key words :science ; scientists ; contemporary scientists ; social obligations

摘要: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内容。当代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既包括探索自然规律,推动科学发展这一最为基本的传统内容,又有与时代发展有关的新内容。在科学成果的社会应用方面,科学家一要推动科学应用于人类的和平建设事业,二要避免科学应用可能带来的伦理冲突。在与非科学倾向的斗争中,纠正错误认识,弘扬科学精神,揭露和抵制伪科学,也是现代科学家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科学;科学家;社会责任

科学家是社会的人,其活动并非孤立的。科学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科学研究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既影响社会,也受社会的制约。作为活动结果的科研成果或技术发明的应用,对社会发展都会产生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有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有害于社会文明的进步,科学家和技术专家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们应对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社会而产生的后果负责,即承担社会责任。我国的许多理论工作者也对“科学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探讨,并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共识。但是,在涉及到科学家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时,存在着两方面的不足:一是把科学创造这一科学家的最为基本的社会责任当作他们当然的份内之事,因而在分析论述中常常是一笔带过,不加展开。这容易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所谓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仅局限于科学成果的应用方面。二是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科学家应当如何维护世界和平、反对战争上,特别是放在如何防止在战争中滥用科学技术上。这当然与二战结束前后的世界形势密切相关,并且阻止科学技术滥用于战争确实也是科学家的重要社会责

任之一,因而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是必要的。但如果过分强调这一点,就将科学家与一般的社会活动家等同起来,从而导致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远离科学家劳动的性质,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的认定也就会失之偏颇。探讨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应该遵循下述两条基本的原则:一是从科学家劳动的性质出发,结合科学家这一社会角色存在的必要性展开研究;二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分析研究在不同时代科学家社会责任的变化和发展。

一、探索自然规律,推动科学发展

就像农民的主要社会责任是生产出粮食、工人的主要社会责任是制造出各种工业品一样,

科学家的最为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社会责任在于探索自然规律,创造科学知识,进而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具体说来,科学家必须身体力行,通过科学观察和实验等手段获取科学事实,然后运用逻辑思维和数学方法进行缜密的推演,挖掘出深藏于自然事物和过程的现象背后的规律和本质。在此基础上,科学家还应不断寻求运用这些规律于社会生产的途径和手段,从而不断为人类提供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思想武器和方法武器。科学家的这一基本的社会责任并非一开始就有,

而是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科学家这一社会角色以后才逐步得到确认的。在古代,虽然在生产实践和人们的哲学思辩中已经出现了属于科学的零散知识,但远没有达到系统化的程度。创造这些科学知识的人们一般都是社会的上层人士,他们把自己的科学研究活动当作是一种消遣,至多算是一种业余爱好,他们并不企图让科学成果给人类带来福祉。另一方面,社会一般公众并不了解这些人在干些什么,即使知道一些也不会对他们心存任何奢望。总之,古代社会中还没有形成科学家这一社会角色,所谓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就更无从谈起。近代科学诞生以后,到17 世纪科学活动才在英国等个别国家获得初步体制化,出现了科学家这种社会角色。此时,社会公众初步认可了科学家这类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虽然他们对科学活动的具体情况知之不多,但在心理上已经能够承受科学研究这种职业和科学家这种社会角色的存在,认为科学研究和科学家对于

社会是有用处的,尽管这种用处是什么还不是明确的。在随后的二、三百年间,科学活动在欧洲各国获得了全面体制化,在大学、企业和政府机构中出现了大量科学研究的职业岗位。与此同时,自然科学的各门学科逐步建立起来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科学活动的作用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

泛承认,科学家们日益成为全社会所推崇和尊敬的偶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此时的科学已经表现出了对于社会进步的巨大促进作用,科学活动成为了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应当指出的是,直到19 世纪末,无论是科学共同体本身还是一般社会公众,都没有明确提出所谓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但是,没有提出并不等于没有。实际上,这是整个社会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的一种集体默认。科学具有普遍造福于人类的功能,而科学家的职责正在于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科学知识为人类造福。这种“社会责任”是如此地明显和确定,以致当时的人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当作问题提出。

上述对于科学发展历史的简单回顾表明,自从人类社会中出现了科学家这样一种社会角色,也就自然的决定了科学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即探索自然规律,创造科学知识,推动科学进步。可以说这种责任是与科学家这一名称相伴随,是科学家这种职业本身所与生俱来的。能否承担起这一社会责任,是一个人成为科学家的最为重要的标志,努力承担并认真履行好这种社会责任,对于任何一个科学家而言都是责无旁贷。反之,若一个人拒绝承担这种社会责任,或者在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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