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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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查处

治安案件查处

05
治安案件预防与宣传教育
预防措施
建立治安巡逻制度
通过加强巡逻频次和扩大巡逻范围,提高治 安防控能力。
强化重点区域监控
在重点区域和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 治安状况。
完善安全设施
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如设置安全 出口、配备消防器材等。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治安 动态,提高预警能力。
治安案件查处
汇报人: 2023-12-26
目录
• 治安案件概述 • 治安案件查处流程 • 治安案件查处措施 • 治安案件查处难点与对策 • 治安案件预防与宣传教育 • 未来展望与总结
01
治安案件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由公 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 管理规定的行为。
智能化技术应用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治安案 件查处的智能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强化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警务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治安 案件,维护国际社会安全稳定。
ABCD
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治安案件查处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提高公众对治安案件的防 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办案能力不断提升
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技能培训,办案人 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执行决定
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权利 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 关义务。
强制执行
监督与检查
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 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描述:某地发生了一起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件。

受害者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他晚上回家的路上被一群陌生人强行拖进一辆车里,并被控制住无法自由行动。

绑架者将小明带到了一个偏远的地方,拿走了他的手机、钱包等财物,并威胁他如果不服从命令就会对他进行殴打。

小明经历了几个小时的恐惧、恐吓和身体上的虐待,直到他的家人支付了一大笔赎金,他才得以被释放。

该案件中存在明显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首先,绑架者对小明实施强制控制,将他限制在车内,并禁止他离开。

这严重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使他无法自由行动和选择。

其次,绑架者搜查了小明的个人物品,并非法拿走了他的手机、钱包等财物,进一步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隐私权。

最后,绑架者对小明进行了恐吓和殴打,对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和伤害,这是对他身体权利的侵犯。

该案件对小明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他在被控制和恐吓的情况下度过了几个小时,经历了巨大的恐惧和压力,对他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

他可能会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对社交和生活产生不安,并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产生恐惧和焦虑。

在这种情况下,绑架者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并对他进行了虐待。

依据刑法相关条款,绑架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此外,小明有权要求绑架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等。

该案例凸显了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保护人身自由权是社会和法律应尽的责任,任何对个人自由的侵犯都应受到制裁。

同时,该案件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受害者。

高真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真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真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当事人】高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当事人-个人】高真【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本院观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海淀公安分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户籍所在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一审过程中,高真于2020年7月2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以下证据:1.海淀公安分局对高真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清单,2.2019年9月23日晚7点高真被绑架、抢劫时的报警记录,3.2019年10月23日下午海淀公安分局羊坊店派出所带高真去世纪坛医院检查身体的病例,4.2019年10月23日整体的执法记录仪内容,5.高真在海淀区拘留所被拘留前身体检查的结果,6.关于海军士官被枪杀的案件。

羊坊店派出所于2020年11月15日向一审法院出具《办案说明》,主要内容为:羊坊店派出所办理的高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办案时民警所使用的警车安装了监控录像设备,且设备正常,但由于时间问题,原录像已被覆盖,已无法调取。

2020年11月20日,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向高真释明,其申请调取的第1项证据,海淀公安分局已提交,高真明确表示不再申请调取。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口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法律意识淡薄被抓的案例(3篇)

法律意识淡薄被抓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张某某在2019年8月,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调查,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心生怨恨。

为泄私愤,张某某决定将对方拘禁,逼其就范。

7月25日,张某某将对方以非法手段控制在家中,并对其进行了殴打、侮辱。

在拘禁过程中,张某某多次威胁对方,要求其按照自己的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件评析1. 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张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对他人的人身权利缺乏尊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非法拘禁罪的严重性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五、启示1. 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包管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呵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呵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含: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含: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含: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含: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含: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含: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含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吝”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
第二部分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 解析与处理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直接侵犯了公民 的生命权,刑法对该罪科处了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的刑 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是指那些不是人身权, 与人身可分,但又直接关系到人身权的权利。如住宅 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xs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xs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41种)
1.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 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 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 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 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 利的犯罪行为。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 • 1.本类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犯罪 是特殊主体。 • 2.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 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 • 3.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 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 敢抗拒。 •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 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 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 等方法对妇女进行淫 。
• “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愿与行为人性交的 真实意思。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 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也 应认定强奸罪。
2.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强奸罪(特别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 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
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 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小案例

一个男青年约一个女青年出去跳舞,在跳舞的过程 中,这个女青年突然晕倒在男青年怀中,男青年大 喜,抱着这个女孩到他的汽车里面,脱下衣服实施 了强奸行为,最后法医鉴定,此女子在被实施奸淫 行为之前已经死亡。 有一个人在太平间里面对一个女尸体进行侮辱,侮 辱完以后发现这个女的活了,如何定罪?






后果严重,一般指造成幼女怀孕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或者造成幼女自杀的等。
强奸罪

一个小学男老师,多次与他的小学生发生性关系, 如何定罪?

一女孩13岁,但从外型上看较为成熟,不上学,每
天在网吧酒店混,经常在网聊后与男性网友发生性
关系,男性网友行为如何定性?

男性到娱乐场所嫖娼?
强奸罪(婚内强奸???)
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或正值月经期,甲放弃,
成立中止
乙说自己有艾滋病,甲放弃, 成立未遂
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
成立中止 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
成立中止
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 成立强奸中止 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 认定强奸中止,非强制猥亵妇女罪

四川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女邻居,爬上树 偷窥其在家的一举一动长达4个小时,在一 阵电闪雷鸣后,女邻居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 白昼,女邻居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 上的李某,李某见事情败露,跳下树逃回家 中;次日被抓。

案件查处存在法律程序问题(3篇)

案件查处存在法律程序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程序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法律程序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形象的塑造。

本文旨在分析案件查处中存在的法律程序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件查处中存在的法律程序问题1.侦查阶段(1)违法取证: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

(2)超期羁押: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因为案件复杂、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

(3)滥用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滥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2.审查起诉阶段(1)非法证据排除不力: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不完善,导致非法证据被采信,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不公开审理: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公开审理,影响了司法公正。

(3)辩护权受限: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辩护权受限,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3.审判阶段(1)审判期限过长:审判阶段,因案件复杂、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审判期限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2)公开审判不充分:部分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公开审理,影响了司法公正。

(3)辩护权受限: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权受限,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三、案件查处中法律程序问题的原因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模糊地带,为执法机关滥用职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2.执法机关权力过大:部分执法机关权力过大,导致其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忽视法律程序,滥用职权。

3.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4.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导致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出现程序问题。

四、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法律程序,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对法律保护人身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破坏其房屋,遂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在家中酒后与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情绪失控,拿起酒瓶猛击李某头部,致李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逃匿,李某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李某头部受到重创,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人身权利概述人身权利是指公民在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侵犯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具体措施(1)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在本案中,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根据证据认定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的事实,依法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只有当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2. 公民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包括:(1)刑事案件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

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

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

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

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力,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为增强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的认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公安机关不得强制要求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二、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四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查获赌资的处理应当采取收缴。

下列款物在赌博活动中认定为赌资:(一)用作赌注的款物;(二)换取筹码的款物;(三)赢取的款物;(四)交付的押金;(五)以打欠条、记账等形式事先约定事后交割方式,欠条或者记账所约定的金额;(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总点数所代表的实际金额;(七)其他应作为赌资的款物。

【最新精选】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最新精选】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行政案件搜查法律规定(3篇)

行政案件搜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搜查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的住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的行为。

行政案件搜查是行政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案件搜查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搜查的法律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行政案件搜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或者检查的场所、单位、个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查阅、复制与调查或者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依法进行搜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三、行政案件搜查的条件1.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案件搜查,必须依据《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明确的目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案件搜查,必须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或者查明案件事实。

3.有合法的程序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案件搜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

4.有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案件搜查,必须取得法定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

四、行政案件搜查的程序1.出示证件进行行政案件搜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2.告知权利执法人员进行搜查前,应当告知被搜查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出示执法证件、了解搜查的目的、要求,并告知被搜查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拒绝搜查。

查处治安案件法律依据(3篇)

查处治安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案件是指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治安案件的查处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专门针对治安案件的法律法规,对于治安案件的界定、处罚措施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治安案件的查处具有普遍适用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对于治安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对于治安案件的行政救济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是关于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对于治安案件的行政复议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三、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 治安案件的界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治安案件是指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 治安案件的处罚措施(1)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可以给予警告。

(2)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情节较重的治安案件,可以给予罚款。

(3)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治安案件,可以给予拘留。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当吊销。

3. 治安案件的查处程序(1)现场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查处,现场查处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案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事件一:恶意拘禁(2008年)时间:2008年3月12日细节:张某是一名在某公司工作的普通职员。

2008年3月12日,张某因与公司的领导发生争执,被公司安保人员携带暴力手段将其拘禁在公司办公室内长达48小时,期间未向其家人和律师提供任何消息。

在这期间,他被监禁、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或接触。

最终,张某的家人通过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才得以解救。

律师的点评:这起事件中,公司安保人员违背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恶意拘禁了他。

根据《刑法》第238条,恶意拘禁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被拘禁者来说是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此案中,可要求赔偿为被拘禁期间受到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事件二:非法殴打(2009年)时间:2009年6月19日细节:赵某是一位职业司机,某天驾驶出租车途经某商业中心时,因错综复杂的道路导致交通拥堵。

一名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事先没有进行指挥和引导,对赵某产生了极度的不满情绪,随即对赵某进行人身恶意攻击。

保安人员联合其他保安人员,使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对赵某进行非法殴打,导致赵某多处受伤,包括严重的脑震荡和颅脑损伤。

律师的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对于交通拥堵事件的处理方式严重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殴打他人是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被告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件三:非法虐待儿童(2010年)时间:2010年1月15日细节:李某是一名9岁的儿童,他在2010年1月15日被其父母的朋友李某文带到自己的住所。

李某文对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的体罚和虐待,包括打骂、剥夺食物和水等惩罚措施。

这些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最终被邻居发现并报警救助。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中,李某文作为成年人,在未经儿童父母许可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了虐待和体罚。

在中国,根据《儿童权益法》第34条,对儿童进行体罚或侮辱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会犯法分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仅仅要求他们对少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这个年龄段的少年,一般说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能力,能够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为。

因此,刑法仅仅要求他们对少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6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已经有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

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三、未成年人侵权父母怎么赔偿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欣李莉仲莉宇【审理法官】赵晓欣李莉仲莉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魏金玲【当事人】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魏金玲【当事人-个人】于洋魏金玲【当事人-公司】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高思忠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思忠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思忠【代理律所】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洋;魏金玲【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公安振兴分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有关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其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具有事实根据;提交的程序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系证人书面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人证言,虽然证人高某出庭作证陈述的事实与其在行政程序中接受被上诉人询问时陈述的事实不相符合,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证人在行政程序所作陈述系虚假陈述,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询问该证人笔录系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形成,故不足以否定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该证人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日7时许,原审第三人魏金玲在丹东市××区××路金宝生鲜超市内与卖猪肉商户于洋因切肉问题引发争吵进而发生撕扯致使双方倒地致双方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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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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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4
v 村民张某某、刘某某夫妇与本村村委会干部何 某某有矛盾,5月2日晚,夫妇二人听说何某 某在组织召开村小组会议,便想当众给何某某 难看,趁会议正在召开之时,夫妇二人闯进会 场,冲到何某某面前,趁何某某不注意,刘某 某上前撕拧何某某的嘴巴、耳朵,并骂到: “把你嘴巴撕烂,看你再管闲事。”张某某将
如何定性?
•中午12时10分,刘某某到该交警岗找到 已换班正在执勤的交警张某某,要求领自 行车,张某某见他没有《暂扣证》,也没 有其他证件,没让他领。
•下午2时许,刘某某又来到该交警岗,正好赶上交警张某某下岗向行
人道上走去,刘某某拦住他要自行车,张某某说:“没有证件,不能
领。”刘某某猛推张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张某某不防备,摔倒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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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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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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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5
如何定性?
v 董某某怀疑其丈夫路某某有外遇,但又 没有确实证据,便委托魏某跟踪、监视 其丈夫。魏某即携带望远镜及照相机跟 踪路某某,并拍下了路某某与他人交往 的照片。魏某每天将所拍照片及路某某 的活动情况向董某某报告,董某某常常 以此向路某某询问有关情况,路某某为 此十分生气,因话不投机与妻子董某某 多次争吵。后路某某发觉被跟踪,即向 公安机关报案。
如何定性? 何某某开会用的会议材料撕下一部分,说:
“这是废纸,擦屁股用。”装在自己口袋。后 被参加会议的人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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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4B
v 村民李某某、朱某某、唐某某等人因划分宅基 地对村支书李清某不满,到处传播:“李清某 受贿了,宅基地划分的不公平。”在5月的一 天,李某某等人听说第二天乡政府要来本村检 查工作,即连夜写了一张“李清某受贿、贪污” 大字报,贴在村委会办公室的墙上。后李清某 向派出所报案。
戒指作抵押。至下午四时,方将詹某某送回其公司。
后詹某某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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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2
如何定性?
v 11月的一天傍晚,某村村民李某某的家人在其院门 旁边挖排水沟,其院前邻居王某认为,李家挖的排 水沟影响了王家的房基,随出来阻拦。接着,李母 与王的丈夫开始互骂,李某某即手拿铁锨到王某家 院子里与王的丈夫论理,并用铁锨指指戳戳,王某 的丈夫见状,要求李某某出去,李某某拒不出去, 并把铁锨戳在地上,指使与其同来的妻子骂王某, 王某的丈夫再次责令李某某出去,李某某依然不出 去。后王某的丈夫到派出所报案。
边,致左胳膊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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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 例7
如何 定 性?
5月10日,在军事博物馆对面的 一个商场附近,一男子将一妇 女按倒在地强行亲吻、乱摸, 后围观群众报110青年利工案人件张某案某例多8次追求同厂青年
女工丛某,均遭到丛某的拒绝。某日张 某某在厂传达室取信时,发现有一封丛 某的信,笔迹似男子字体,怀疑丛某与 他人恋爱,即将信拿走,并拆开该信偷 看,确是丛某男友写给丛某的情书,张 某某气愤之极,将此信隐藏。后又先后 三次隐藏丛某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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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3
v 5月9日晚,某村干部巩中某根据村委会决 定,到本村二村民小组收取教育建校集资款, 到巩某实家时,巩某实不肯出这个款,与巩 中某发生争吵,巩中某即回村委会报告,巩 某实之弟巩某友听说后,即赶上巩中某,抓 住巩中某胸前衣服威胁到:“你再来收款, 我炸你房子。”当晚10时许,巩某友将一 根点燃的导火索扔到巩中某家房子的窗户下 边。巩中某向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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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6
v 超生户王某被按照计划生育有关 规定罚款处罚,其迁怒于计划生 育干部刘某,闯入刘某家中进行 责骂,刘某责令其出去,其不仅 不出去,反而对刘大打出手,造 成刘某较严重的轻微伤。
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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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
6B
v 5月1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某局生产处职工刘某某骑着自行车路 经一繁华十字路口时逆行,该路口交警岗上正在岗上执勤的交警 拦住他敬礼说道:“同志,您违章了,不能逆行,要罚款。”刘 某某蛮横地讲:“我没钱。”交警说道:“您不交罚款,自行车 暂扣,交了罚款,再领回自行车。”刘某某蛮横地讲:“你怎么 扣,怎么还我。”说完,既不在《暂扣证》上签字,又不接受 《暂扣证》,扬长而去。
21日中午十二时,袁某某召集了李某某、赵某、金某
等几个朋友,将詹某某从其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办公
室挟持到黄河大桥的大堤上,索要债务,强迫詹某某 写下字据:于同年9月24日还欠款8000元及欠款两年
如何定性?
的利息2000元,如果到期不还,承担一切后果。并将
詹某某正在使用的手机、呼机以及手上戴的结婚的金
第十三章 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查处
一、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概念和行为特征 二、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名称 三、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调查重点 四、各种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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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1
v 袁某某与詹某某有债务纠纷,詹某某欠袁某某8000元,
袁某某多次催要未果,詹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辞。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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