荫营小吃街摊位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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荫营小吃一条街摊位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下荫营村
承租方(乙方):
下荫营村(甲方)受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经营管理荫营小吃一条街,为繁荣小吃市场,甲乙双方遵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出租位于荫营卫生院地段的小吃摊位由乙方经营小吃,达成协议如下:
一、出租场地情况
甲方同意将位于荫营卫生院地段的一个小吃摊位出租给乙方,乙方租赁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 3月31日,租赁期为一年。
二、租金及其他费用缴纳规定
1、乙方承租荫营小吃一条街号摊位,应交摊位租金元,低保户、残疾人按应交租金的80%交纳,应交租金元(大写元)。
2、乙方租用场地所用电、液化气等,按照直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3、乙方保证于每年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部交清当年租金。若无故迟交或拒交,甲方将与乙方解除协议,收回摊位。
三、双方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权力和义务
1、甲方负责出租摊位由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制定荫营小吃一条街管理经营、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营运时间要求等有关管理办法,并对乙方经营摊位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按时收取摊位租金等费用,若乙方不按时交清当期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甲方负责乙方摊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二)乙方权力和义务
1、乙方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独立办理经营所需的证照(健康证),独立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乙方经营期间的一切行为由乙方负责。
2、乙方保证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1)租赁期间维护租赁摊位、
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毁、改变、损坏;(2)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若发生安全事故,视乙方违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3)不得将租赁小吃摊位改变用途、转借、转租、赠与他人或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视乙方违约,取消其摊位经营权,终止租赁协议;(4)不得恶意或聚众造成停业,若发生个人纠纷自行解决处理;(5)负责摊位内消防、安全工作,若发生消费责任或食品、卫生、消防等安全事故,视为乙方违约,将给予相应处理;(6)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售卖变质等假冒伪劣食品,并承担一切责任。若乙方被查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接受直管部门处理;(7)不得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装修;(8)乙方在租赁摊位内禁止吸烟,公共区域和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
3、乙方负责承租摊位内的消防、防盗、治安等安全保卫工作及所雇人员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
4、乙方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及有关费用。
5、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乙方向小吃街管理办公室申报是否继续承租,如不按时申报,视为放弃对本摊位的承租。
四、其他事项
1、租赁期内承租摊位因国家、政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因规划、城建、消防针对租赁场地执行相应政策,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协议,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2、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定有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若发生争议无法自行解决时,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3、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乙方:
二0一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