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沪工商注[2007]37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372号)各分局:现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总裁事务部。
公司各部门在总裁事务部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股份制的规章制度
股份制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份制是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
公司资产以股份形式划分,实行股东所有制,实行有限责任。
第三条公司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原则,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风险控制原则,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股份制度包括股份发行、股东权益、依法经营等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及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五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六条公司股份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发展,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公司利润,回报股东。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经营稳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培训和激励,提升员工素质和团队合作,为公司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九条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环境生态平衡。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法缴纳税收,维护国家利益,履行社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章股份发行第十一条公司股份发行应当遵循公司法定程序,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发行方案。
第十二条公司股份发行应当保证公平、公正,确保投资者信息平等、真实、准确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股份发行应当制定认购条件,设定发行价格,确定认购期限,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股东登记制度,保障股东权益,确保股东权利得到依法保护。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退市机制,解决股份流通问题,确保市场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股东权益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权益包括股权收益、股东参与、股东表决、股东监督等内容,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障和落实。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出议案,监督公司经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商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 (1)第三章企业信息公示 (1)第四章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 (1)第五章附则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室是公司工商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年度公示、登记事项变更及其他相关工作,对基层单位、子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
第二章工商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第三条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提出变更意见,经公司领导研究确定后,由公司办公室具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独立运营的基层单位及子公司工商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变更前须向总公司写出书面报告进行审批,并将相关材料报公司办公室备案一份。
第三章企业信息公示第五条独立运营的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总公司及其他未独立运营的子公司、基层单位的企业信息公示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公司所有营业执照由公司办公室专人保管。
第七条营业执照的借用:1、联系、洽谈工程施工任务、招投标等招揽施工任务相关事项由经营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2、贷款、抵押等财务相关事项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3、其他事项由各使用单位或部室提出申请,报公司办公室审核(重大事项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八条营业执照使用期间不得滥印滥传复印件,使用完毕必须立即归还公司办公室。
第九条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正式材料对外提供使用时,必须注明“限XXX事项使用,复印无效”字样,并在字样上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各单位、部室必须加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的使用管理,未经批准私自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骗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其他目的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损失,并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股份管理办法
股份管理办法股份管理办法是指公司制度中对于股份管理的规定,属于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
股份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股权登记、股份变更、股权转让、股权处置、股权激励等方面的规定,其实现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股份登记股份登记是指将股票上的股份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
股份登记以公司设立的股份登记机构为依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股份登记一般要求投资者提供投资资料、证件、股票凭证等有效证明。
公司应该给予登记手续妥善办理,确保登记资料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二、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卖给其他人或企业的行为。
股份转让如同商品的买卖交易,为股东获得利益权益主要手段之一。
股份转让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管理层的决议,并提交股份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遵循公司使用优先权、同等条件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股权利益。
三、股权变更股权变更主要包括股份增发、缩股等变更。
在公司资本资金投入向上变动,即增发股份时,原有股东可以按比例认购,或者放弃认购。
而缩股则是指公司为了实现股权结构调整,降低股本规模或减少股权数量,将原有股份缩减的一种行为。
四、股权处置股权处置主要指公司股权的剥离,包括股份注销、股份撤销等操作。
股份注销是指为了代表投资者的股权合法,进行依法注销登记的手续。
而股份撤销是指股份持有人按规定主动放弃投资意愿,并要求公司进行股份注销的手续。
股份处置需要遵循注册制原则,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与损失。
五、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为了激励管理层和员工,让其更多地参与公司发展,提升公司价值、增加企业业绩的管理活动。
股权激励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奖励、股份认购、股权分红等。
股权激励应该遵循市场化、公开透明原则,明确激励对象和计划、激励总量、激励奖励与风险过程等规定,保障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股份管理办法是公司治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整个体系,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浙工商企[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0〕3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5.15•【文号】体改生[1992]31号•【施行日期】199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本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其配套政策。
第三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营利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但投资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控股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
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方可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
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
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募集公司。
股份制公司的管理制度
股份制公司的管理制度一、总则股份制公司是指公司股本由股东按照其出资额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来表明,股份的持有人即为股东。
股份制公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组织管理。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约束股份制公司的管理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二、股东大会1. 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
股东大会由公司所有股东按照其所持有股份比例参加,每个股东对应的表决权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须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范围内行使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分配利润方案、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重大事项。
3. 股东大会决议须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结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董事会1.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每名董事应当具备独立性,任期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长任期。
2.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司战略规划,监督公司各部门的运营状况,及时调整公司管理方针和政策。
3. 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并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事会1.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每名监事应当具备独立性,任期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长任期。
2. 监事会应当独立于董事会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提出建议和监督要求。
3. 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公司各期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五、高级管理人员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3日国资企发[1994]81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旨在规范股东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1.2 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护公司利益。
1.3 公司董事会负责股权管理,定期对股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公司整体利益。
二、股东权利和义务2.1 股东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股权表决权。
2.2 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执行公司决策,按期缴纳股东应缴纳的出资额,在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等方面积极参与。
2.3 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时,应根据公司利益综合考虑,不得因个人利益而做出不利于公司的决策。
2.4 股东有义务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协助公司探索新的商业机会和发展方向。
三、股东持股和转让3.1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交清应缴纳的出资额,缴纳后方可享有相应的股权。
3.2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进行转让,但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
转让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的股份数量与价格。
3.3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利益及规定程序拒绝或批准股份转让,申请人应在收到董事会决定后十五日内履行转让手续。
3.4 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公司证券登记处相关手续。
四、股东会和表决权4.1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召开股东会,公告会议内容和时间,使所有股东有机会参加。
4.2 股东会议应有明确议程,会议顺序应按照章程规定进行,会议纪要应及时起草并报公告。
4.3 股东会议决议的执行应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履行决议。
4.4 会议表决的股份应按照股东持股情况进行,股东表决权应全面承认和尊重。
五、违规处罚5.1 对于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股东,公司董事会有权进行纠正和处理。
公司股份制管理制度
公司股份制管理制度我们需要明确股份制管理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制度范本的基石。
原则包括股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设计出一套包含以下关键要素的管理制度:一、股权结构与分配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制度中应明确初始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形式及后续股权变动的规则。
例如,可以设定创始团队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激励,同时预留部分股份用于吸引投资或奖励关键员工。
二、股东大会与决策机制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决策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
制度中应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表决规则以及决策事项的范围。
确保每项决策都能得到充分的讨论和合理的投票。
三、董事会与管理层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战略方针和监督管理层。
制度中应明确董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
同时,对管理层的选聘、考核和激励机制也应有明确规定。
四、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为保证股东权益,制度中必须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公司应定期发布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信息,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即时公告,确保所有股东都能及时了解公司动态。
五、利润分配与再投资利润分配政策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核心利益。
制度中应设定公正的利润分配方案,平衡好股东的短期回报和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
同时,对于再投资的决策也应有明确的指导原则。
六、风险控制与应对机制任何企业都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
制度中应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七、股东权利与义务制度中应详细界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参与决策、获取收益、转让股份等权利,以及遵守公司章程、按时缴纳出资等义务。
这有助于维护公司秩序,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关键点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良好的公司股份制管理制度能够为企业提供清晰的运营框架和决策指南。
它不仅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还能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 全文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中国工商管理条例,仅供大家阅读参考!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的登记,都需要到工商局进行登记。
下文是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第七条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第九条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第十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第十一条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第十二条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表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的处分: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第十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份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业务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履行出资人权利,加强对出资企业管理,保证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权益,提高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业务(简称“行权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XX 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股东职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权业务指公司作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对重大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独立研究,并通过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发表股东意见,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公司履行股东职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加强监管、保值增值。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各项规定,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依法合规、程序规范。
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方式,以股权为基础,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履行股东职责。
3.主动履职、积极沟通。
围绕公司战略部署,注重与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4.统一行权、分工协作。
履行股东职责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照公司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同、密切配合、统一行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公司股权管理部门是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股东行权综合管理事务。
负责审核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项目和股权投资;调整和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其他与投资、运营和规划发展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的审核部门:1.审计风控与法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监事会报告;审核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聘任或解聘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事项。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 全文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中国工商管理条例,仅供大家阅读参考!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股份公司制度管理规定范本
股份公司制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份公司制度管理,规范公司运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制度管理,包括公司治理、决策程序、财务管理、股权变更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公司应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正常运作,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
第七条董事会应设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组织董事会工作。
第八条监事会应设立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负责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监事会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更换和薪酬制度,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重大决策应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充分调查研究,听取专业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的审查和决定。
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执行委员会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股份制公司管理制度
股份制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股份制公司的管理行为,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公司章程;(2)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3)审议公司年度和中期报告,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4)审议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增减资本、合并、分立、清算等。
2.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2)决定公司的投资方向和规模;(3)审议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4)推荐股东大会选举、罢免董事;(5)审议公司的人事任免。
3.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一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公司董事会、经理履行职责;(2)审核公司财务报告,提出意见;(3)监督公司合规运作,防范风险;(4)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评价。
三、公司管理机构1. 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决策,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2. 公司设立各部门,包括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等,各部门负责公司相应职能,协助总经理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3.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秘书处,负责牵头召集会议、备案决议,并做好会议纪要和备案工作。
四、公司经营管理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安全等。
2.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聘、考核、培训、激励、晋升等。
3.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运作、成本控制、审计监督等。
4. 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员工福利,支持环境保护,参与公益事业。
五、公司信息披露1.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正、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公司治理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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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管理办法 1
股份有限公司xxx
工商管理办法
1
总则第一章
保证合法为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管理,第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条、以下简称《公司法》(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细则》、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规定》、
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办法》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依照本第二条
《规定》和本《办、《细则》、《条例》、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中必须执行《公司法》
法》的规定。
审批与主管部门第二章
第三条其中经二部是公司经营性企业工商登记的审批部门,经营管理一部、
营管理一部负责集团公司和主业分子公司的工商管理,经营管理二部负责辅业分
子公司的工商管理,具体负责各类工商企业开业登记、变更、歇业、停业、合并、
分立、转业或迁移申请的统一审核批复。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经营管理一部、二部统称经营管理部。
其职经营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工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责为:
建立和解释集团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法规,贯彻执行工商企业登记的政策、、1
登记统计等制度,指导各分子公司工商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一部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工商2
资料变更;对集团公司日常工商事务进行管理;对工商主管机关进行日常联络。
,建立健全证照的借阅、保管集团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
和复印制度。
、组织、指导和协助各分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分子4
公司办理工商资料变更(各分子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资料变更由本单位负责具体。
办理)
、建立健全所属各分子公司工商资料档案,档案资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副5
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子公司的章程(性质为有限)负责人(本复印件、企
业法人。
责任和股份有限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