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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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2014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解读

2014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解读

2014年1月-7月1、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2、单独二孩政策将启动3、国务院下发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假日总量与之前没有变化,均为11天。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5、《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类会议费提至每天660元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6、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乘动车抽烟最高可罚2000元与2005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比,《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二是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增加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四是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五是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

《条例》中,特别加入了对动车组内禁烟的限定。

2014年1月1日起,动车上将出现“天价烟”:抽一支烟将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

另外,对于违反新条例中规定的16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上行走、放置障碍物,拆盗、损毁铁路相关设施、安全标志,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乘坐或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等,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014年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规

2014年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规

2014年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规一、基本概况二、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律(一)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11.01发布/ 2014.11.01实施)关键词: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

亮点: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的规范化和接受监督的多样化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修正)(2014.06.27发布/1990.08.01实施)关键词: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保护;管理职责等。

亮点:强化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明确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等。

(二)影响政府等行政机构运行的重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01发布 / 1990.10.01实施)关键词:受案范围、调解制度、登记立案、审判监督等。

亮点: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2014.08.31发布 / 2003.01.01实施)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当事人、方式、程序、合同;质疑与投诉等。

亮点:首次提出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了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为补充的政府采购执行体系;加大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2014.08.31发布/1995.01.01实施)关键词: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

亮点:强调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等。

(三)影响民生行业发展的重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12.28发布 / 2015.03.01实施)关键词:水上运输、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保护、法律责任等。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2014年新实施政策法规

2014年新实施政策法规


• 取消了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九)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 关于专业承包资质
• 此次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 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 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 予以取消;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 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 了调整。
4.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 1日 起施行
• 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变化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增减,但标准适当提高 考核指标上: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适当提高 了 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 ;明确了对注册建造师等级、数量及专业的要求。 关于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要求,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各类别的二级企业 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此外,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段时间舆论对于取消注册建造师制度的 疑虑。 • 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专业性的要 求。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的要求。取消了对“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 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这两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4.2 <安全生产法 >
2014年1பைடு நூலகம்月1日起施行
•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 二字方针 •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 责 •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安环部)

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安环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日期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一安全生产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 2002/11/01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70号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中国安网全公司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011/12/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52号全文:根据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修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国安全网人资部安环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综合部安环部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综合部安环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01/0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9号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修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中国安全网安环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01/01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人资部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2004/03/14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中国安全网人资部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 2011/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故罪中国安全网全公司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8/28 2005/12/01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58号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26条;第27条;第六章:人身权利新浪网人资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10/26 2007/06/0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第28条、第48条:企业事业组织、人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新浪网人资部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2001/10/27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2号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 2007/11/01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9号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中国安全网风险部安环部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 2014/01/0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百度网氧化铝部安环部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2/16 2011/12/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全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修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国安全网氧化铝部1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7 2004/01/13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全文: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附表1:2014年法律法规汇总表

附表1:2014年法律法规汇总表

行业、湖北省、武汉市)颁布实施的的法律、法规目录
新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规文件号
主席令 第8号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国务院令第654号 国发〔2014〕53号 国办发〔2014〕31号 国发〔2014〕51号 国发〔2014〕50号 国办发〔2014〕56号 国办发〔2014〕55号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 主席令第九号 住建部令第16号 发改委令第 7 号 建安办函[2014]7号 建标[2014]65号 建办质函[2014]275号 安监总办〔2014〕49号 发改委令第 11 号 工信部令第27号 建市[2014]92号 建市[2014]112号 建办城函[2014]440号 建质[2014]111号 建标[2014]117号 建质[2014]124号 建质[2014]123号 建设部令第19号 建市[2014]130号 修改内容: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 号)2001年11月5日
新法律、法规名称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建部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 住建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的通知 鄂住建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管理目标》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建节能与墙材革新组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 《湖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 《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 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省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省政府办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国务院令第64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安全生产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安全生产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1、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来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出自《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自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度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zd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内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容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3、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一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企业经营主安全意识不够强,不够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为了改变这个状况安全专业应运而生,但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要有法律的强制了保证其落实。

《安全生产法》正好是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利器。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高了社会对于安全工程人才的需求量,可以说安全专业人材的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安监部门对企业或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力度。

(3)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扩展资料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新修订、新施行法律法规

2014年新修订、新施行法律法规

12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这几部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新施行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14国务院令64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4国务院令64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4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将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和实收资本”。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将第三款修改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闽委发〔2017〕18号 闽安委〔2014〕7号
2016年12月2日 2017年9月13日 2014年6月16日
2017年3月1日
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部令 第39号 国令第654号 国务院令 第612号 国务院令第641号
安委办〔2011〕12号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4年1月13 2004年7月1日 2017年3月6日 2018年1月1日 2012年1月1日 2012年3月1日 2010年7月1日 2006年3月1日 2011年12月1日 2011年8月5日 2013年5月1日 2012 年 9 月 1 日 2012 年 8 月 1 日 2011年12月1日 2005年11月1日 2006年4月15日 2012年5月30日 2012年3月1日 2013 年 9 月 1 日 2011年2月1日 2017年5月1日 2012年5月31日 2012年4月1日 2012年2月14日 2008年2月1日 2007年7月12日 2011年4月19日 2007年6月1日
2012 年 3 月 6 日 2012 年 3 月 6 日
2011年7月1日 2011年7月1日 2012年6月29日 2007年11月1日 2002年5月1日 2013 年 7 月 1 日 2012年6月1日 2015年6月10日 2015年6月10日 2016年5月26日 2002年5月12日
2014.11.13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5年5月26日 2015年 5月 26日
2009年6月8日 2013 年 10 月 1 日
总局令(第34号)

2014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2014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2014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zd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内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容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2、2011年新颁布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2号, 2011年12月3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2014年1月1日施行)(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1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16)《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第21号令)(19)《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3号)(20)《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9号)(2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lt;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gt;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99号)(2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号,2005年)(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lt;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gt;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3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2012年2月14日起施行)(3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32)《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33)《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34)《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3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3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3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4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4、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24日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且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装备、宣传教育等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以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前款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相关单位,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无偿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预警等公益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劝阻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但是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5日)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5日)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2014 全文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2014  全文 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文章来源: /ReadArticle.aspx?id=317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批法律法规规章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批法律法规规章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九部 部委规 章分别是 :中国保 支 。后 者 主 要 规 定 了 大 型 游 乐设 施 保 险监督 管理委 员会规章 制定程 序 施 安 全 负责 ,同 时 鼓 励 推 行 大型 游 规定》 的决定 、 消费金 融公 司试点 管 乐设施相 关责任 保 险制度 ,提 高事 亚 南 ) 理 办 法 、 商 品 现 货 市 场 交 易特 别 规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赔 付 能 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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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强 自我 保 护 能 力 。
四 部 行 政 法 规 分 别 是 :铁 路 安
国 家食 品 药 品 监 督 备 生产 、 经营、 使 用 单位 的 安 全 主 体 模 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 的最 大亮点 接 和 紧密 的 有 《
管理总局行政 复议 办法》 和《 大型 游
亮 点 有 :被 申请 人 对 其 作 出的 具 体
的《 铁路 安 全 管理 条例 》 的规 定 , 在 险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修 改 《 中国 运 营使 用 单 位 对 使 用 的 大 型 游 乐设
动 车 组 列 车 或 其 他 列 车 禁 烟 区吸 烟
将罚款 , 票 证 不 一将 承 担 法律 后 果 ,
在 铁 路 线 安 全 保 护 区从 事 违 法 活 动

批 法律 法规规章2 0 1 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பைடு நூலகம்
2 0 1 4 年1 月1 日起 一 批 法律 法 规
最 高可 罚1 0万 元 。城 镇 排
规 章施行 , 其 中包括 1 部 法律 、 4 部行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要 求 新 政 法规 和9 部部 委规章 , 一 系列新 的
复杂。 特种设备安 全法的及 时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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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名称通过/颁布/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公布之日(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9-0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4年4月24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决定》2014-04-25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2014年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名称公布/施行时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2014年11月24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7号)2014年11月27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5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2014年4月29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3月7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2014年2月19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2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2月21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年1月1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制定和修改的部门规章名称公布/施行时间《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10月11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2014年5月14日公布。

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2014年5月17日公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4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2014年4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1号)《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20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经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3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2014年1月29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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