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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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京建市[2009]66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切实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根据本市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5(000)039【摘要】<正>京建法[2015]1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推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总页数】21页(P5-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714【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京建发[2012]199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2〕19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针对近年来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建筑材料管理、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及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定向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的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一)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北京市安全员-C3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C3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C3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SC型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包括()。

(ABCD)A、超载保护装置B、防坠安全器C、吊笼行程极限开关D、安全护钩2、【多选题】SC型施工升降机的()位置,都装有机械电气联锁装置。

(ABD)A、外笼门B、内笼单开门C、内笼双开门D、顶门(逃生天窗门)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ABCD)A、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B、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有防火间距C、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D、在任何场所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多选题】以下属于门桥式起重机常见安全装置的是()。

(CD)A、力矩限制器B、回转限位器C、起升高度限位器D、吊钩防脱绳装置5、【多选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高处作业检查评定项目应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攀登作业、悬空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

(ABCD)A、临边防护B、洞口防护C、通道口防护D、梯车防护6、【多选题】依据《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施工现场()应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BC)A、加工区B、办公区C、生活区D、材料区7、【多选题】依据《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节地、节能、节水、()、职业健康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AB)A、节材B、环境保护C、节电D、节油8、【多选题】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在作业时应()。

(ABC)A、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B、穿防滑鞋C、戴工作手套D、戴防护眼镜9、【多选题】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中,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是()。

(ACD)A、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没有向作业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技术交底B、施工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没有向作业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技术交底C、施工现场入口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D、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房屋内设置员工宿舍10、【多选题】木工机械操作人员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36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36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365号)各标准主编单位: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按照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及《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98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2006年之前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共计60项,详见《2011年度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目录》(附件1)。

二、复审要求(一)复审工作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委托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具体实施。

(二)标委会应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将复审任务及有关要求通知相关标准主编单位,并做好技术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实施后的有关问题,按照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开展标准复审调研及审查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并填写好《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附件2),按时报送。

(四)标委会应对各主编单位报送的标准复审意见进一步组织专家审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形成《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三、进度要求(一)2011年10月31日前,各标准主编单位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复审调研报告及《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报送标委会。

(二)2011年11月30日前,标委会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二)》编写单位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写人员主编:丁胜副主编:凌振军编写人员:刘文政于剑卢希峰吉祖友章勋锋张强李城徐海峰审核人员:吴建解金箭刘卫权陈燕鹏张广宇刘立平高文进张景华严玉材杨金峰1前言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二)》,望各单位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2目录一、防护设施 (1)(一)临时设施 (1)1.施工现场围挡(墙)★ (1)2.施工现场管理公示标牌★ (3)3.施工现场管理公示标牌(大门内侧)★ (4)4.施工现场临建房屋 (5)(二)临边防护设施 (7)1.电梯井道口防护栏★ (7)2.临边防护栏 (8)(1)网片式防护栏★ (8)(2)格栅式防护栏★ (9)(3)钢管防护栏★ (10)(4)组装式防护栏★ (11)3.楼梯防护栏★ (12)(三)防护棚 (13)1.配电室防护棚★ (13)2.配电箱防护棚★ (14)3.钢筋加工防护棚 (16)4.小型机械加工防护棚★ (19)5.木工加工防护棚★ (20)6.施工现场饮水(休息)处防护棚★ (21)(四)安全防护设施 (22)1.安全通道防护棚 (22)(1)工具式安全通道防护棚★ (22)3(2)钢管式安全通道防护棚☆ (23)2.工具式施工人行马道☆ (24)3.室内电梯井操作平台 (25)(1)电梯井施工钢支架平台☆ (25)(2)电梯井施工操作钢平台☆ (27)4.电梯井道水平安全网设置★ (28)二、施工照明设施 (30)(一)施工照明组合灯架☆ (30)(二)施工道路太阳能路灯☆ (31)三、绿色施工 (32)(一)定型式车辆冲洗设施★ (32)(二)废水沉淀池★ (33)(三)施工现场降尘设备 (34)1.洒水清扫车☆ (34)2.喷雾炮☆ (35)3.喷淋系统☆ (36)(四)钢板式箱型施工道路、预制方砖路☆ (37)(五)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存放站★ (39)(六)施工现场临时厕所☆ (40)(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运输车辆准运证★ (41)四、施工现场机械安全 (42)(一)零散构件吊运箱★ (42)(二)施工升降机 (43)1.施工升降机(接料平台)防护门★ (43)2.呼叫装置★ (44)3.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识别驾驶员)☆ (45)4五、现场消防设施 (46)(一)施工现场消防设施 (46)1.室外消防设施设红色警示灯★ (46)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施★ (47)(二)施工人员集中充电柜★ (48)六、生活区管理 (49)(一)工人宿舍★ (49)(二)食堂管理 (50)1.食堂油烟净化装置★ (50)2.食品经营许可证★ (51)3.食堂隔油池★ (52)七、脚手架管理 (53)(一)扣件式(落地)脚手架★ (53)(二)悬挑式脚手架★ (55)(三)附着式脚手架★ (56)八、安全教育培训设施 (57)(一)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设施☆ (57)(二)VR式安全教育培训系统☆ (58)九、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 (59)(一)施工现场出入口人员管理识别系统★ (59)(二)监测管理系统★ (60)(三)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语音提示设备☆ (61)(四)人员实名制—安全帽识别管理系统☆ (62)(五)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63)5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8.《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4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10.《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188-2009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201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13.《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1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1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1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18.《建筑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1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620.《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42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2.《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通知》京建发〔2012〕206号二、《图集》编写原则:1.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及北京市规范、标准要求的同时,力求做到简单实用,便于维护、周转、工具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京建发〔2018〕295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首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我市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和质量强国发展理念,坚持首善标准,立足提高治理能力,加强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建设百年住宅新标准相结合,深入推进首都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健全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构建覆盖项目参建主体和建设重点环节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提高首都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力争到2020年底,我市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3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3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实现我区建设系统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文明发展,推动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指通州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热力、燃气等)、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拆除、电力、通讯等具备施工行为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区施工现场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和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行业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水务、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标准化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别为基础级标准、优秀级标准和示范级标准(附件1、2、3),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工程管理规范标准,对各级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补充完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京建发〔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24〕9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住宅质量多发问题整治行动,持续提高住房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开创新时代首都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坚持大质量治理理念,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结合本市贯彻实施意见、三年行动方案、年度重点任务,以季度统筹、年度总结、适时调度的方式持续推动相关措施落实。

进一步提升大质量意识,坚持系统原则,以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信用和治理联动”“激励和执法联动”“把握全局和突出重点联动”“建和管联动”“共建、共享和共治联动”等“六联动”为目标,重点从设计、招投标、工期造价等源头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建设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京建法〔2015〕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5〕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我们的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降低事故损失。

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总工程师、工程部长、安质部长、物资部长、综合部长、财务部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策略、制度、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工作机构设立以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1)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协调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工程技术部:负责制定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

(3)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查处违章行为;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4)物资设备部:负责采购合格的安全生产物资、设备;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5)综合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归档管理。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得到有效实施;(4)负责项目安全生产资源的配置,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6)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7)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5〕9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复审,依法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对强制性条款存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四)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实施,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第八条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行为,强化标准化评审工作严肃性,确保评审成果客观公正,现将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自2018年起,申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工程项目,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施工许可手续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二、评审标准(一)全面贯彻执行新图集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新开工项目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京建发〔2017〕107号,以下简称《图集》)的要求,各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图集》的宣传学习,组织好培训工作,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指导,保证新开工项目按照《图集》的标准执行,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初验和申报。

(二)创建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必备条件1.施工现场标准化设施必须满足《图集》中带“黑五星”标法的标准要求。

2.施工项目部须设置安全总监(享受副经理待遇),有任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需符合规定要求。

3.同一工地有多个施工许可手续,但施工现场使用同一围挡和大门、由同一批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且记录、整理、收集同一套安全管理资料的,按一个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组织评审,其他项目按绿色安全工地组织评审。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C3证复审考试及答案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C3证复审考试及答案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C3证复审考试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

(BC)A、违反劳动纪律B、违章指挥C、违章作业D、违反操作规程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

(ABD)A、批评B、检举C、举报D、控告3、【多选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于作业开始前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等,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ABCD)A、作业内容B、作业方案C、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D、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方案4、【多选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ABC)A、伤亡事故控制B、现场安全达标C、文明施工D、安全管控5、【多选题】切断钢丝绳可以使用()切断的方法。

(AB)A、錾子B、气割C、钢锯D、电焊6、【多选题】安装SC型施工升降机之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

下面符合验收要求的常规施工升降机基础地基承载力为()kPa。

(AB)A、180B、160C、140D、1207、【多选题】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的严禁使用(BCD)A、生锈B、裂缝C、变形D、螺栓出现滑丝8、【多选题】推土机上、下坡或超过障碍物时应采用低速挡,并且()。

(ABCD)A、上坡坡度不得超过25°B、下坡坡度不得大于30°C、横向坡度不得大于10°D、在25°以上的陡坡上不得横向行驶9、【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员-A证考试题库(附答案)

安全员-A证考试题库(附答案)

安全员-A证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

(BC)A、处分从业人员B、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C、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D、罚款2、【多选题】《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D)A、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B、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及时处理的C、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及时处理的D、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3、【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管理,从()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覆盖面。

(ABCD)A、资金B、物力C、时间D、人力E、技术4、【多选题】下列()属于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的有效版本。

(AC)A、《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B、《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C、《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D、《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E、《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5、【多选题】下面是关于施工中遇到外电线路和配电线路安全要求,正确的选项有()(ABCDE)A、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料具等B、严禁操作起重机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C、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方式引入在建工程内,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D、室内明敷主干电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E、搬运较长的金属物体,如钢筋、钢管等材料时,不得碰触到电线6、【多选题】为防止图片中的事故发生可采取的措施是()(ABCD)A、安全培训交底B、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C、避免垂直交叉作业D、防止物料、工具掉落E、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7、【多选题】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号

京建法〔2015〕1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推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0月10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0月10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京建法〔2015〕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法〔2015〕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法〔2015〕2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以下简称自评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专业人员,包括项目自评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专家(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包括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专家(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

- 1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自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项目或企业负责。

项目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集团(总公司)或相关检查组负责。

企业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参加考评的专业协会或单位负责。

第四条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资格认定、考评服务、绩效考核等管理过程均通过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考评平台)进行。

第五条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得向被考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费用由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安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的规定,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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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城市】:北京•【颁发时间】:2010-07-06•【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398号•【发文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法规内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与村镇建设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是指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施工、验收与房屋管理部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第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在本市建设行业开展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二)满足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需要,符合本市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特点,工程技术和方法成熟,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三)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协调配套,技术要求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避免重复;(四)制定程序严格,组织管理严密,公开透明。

第五条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项目计划,由市质监局列入北京市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标准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由市质监局统一编号,市质监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拨款、科研经费、上级有关部门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将企业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

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可按照《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6]2293号)的要求,申请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性质第八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九条直接涉及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节能环保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标准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列为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项目计划第十条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申请制定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应由标准主要编制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研究确定项目计划后统一报送市质监局。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内容相关工作,并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二)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项目草案;(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已确定列入地方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一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二类项目应当为标准制定做好前期研究,条件成熟需作为制定项目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项目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提交变更计划的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标准起草第十七条标准起草包括标准草案编制与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标准编制工作应纳入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的工作计划,提供人员、设备、材料、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九条标准主编单位应负责成立编制组,制定标准编制计划,督促编制工作按计划实施,并对标准的质量和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编制组成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标准的编写格式与书写方法应当符合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标准编制组应根据标准编制计划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并在综合分析与必要的试验验证基础上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经编制组内部审查通过,确认一致后,对外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标准各相关方和有关专家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对象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可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市质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完成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五章标准审查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市质监局审查。

第二十七条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三)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四)意见汇总处理表;(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七)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二十八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任务来源,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编制过程;(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九)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应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审查组专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共同确定。

审查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代表性,人数应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强制性标准的专家审查会应有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和法制部门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二)标准的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六)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审查会议应听取编制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推荐性标准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并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并附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3)。

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编制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地方标准编制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

第六章标准批准、发布和备案第三十三条标准主编单位应在专家审查会召开后1个月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报批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同意后,报送市质监局。

第三十四条主编单位报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方标准报批稿(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本;(二)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本;(三)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四)标准简要说明(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本;(五)北京市地方标准审查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由市质监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批准发布。

第三十六条地方标准由市质监局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按照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推荐性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标准的宣贯、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实际需要,应适时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宣贯工作应在统一组织下进行;(二)标准的宣贯应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三)标准的宣贯应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应是参加标准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第三十九条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有足够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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