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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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1 请求权的理论学说

2研究请求权竞合的理论1

3物权请求权的原理,中国法条规定

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及出现的漏洞

一请求权

1 请求权的概念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温德沙伊德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在德国民法中,请求权具有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指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二,德国民法第194条第1款将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多采用第二中定义。

2 请求权的分类

在我国,对请求权的分类的认识上基本相同。台湾王泽鉴先生认为,事实上,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涵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抚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王利明先生认为,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正式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2形态,因而权利人可以转让、抵消、3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但请求权也可以是后巷权利的内容,比较典型的是,债权的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或者说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②两位先生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中精神是一致的,将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为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而存在,另一类为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的救济权利而存在。杨立新先生在书中将第一类请求权称为“本权请求权”,将第二类请求权再次划分为“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他在书中这样写道“在法理上,就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而言,前一个系统(指王泽鉴先生的两个系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做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后一个系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是基于原权利的损害而新生的权利,因此也称作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简称为“次生请求权”③4在具体的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及人格权请求权等具体的请求权的类别归属上。王利明先生认为,作为权利本身内容而存在的请求权,如债权中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以一定的实体法为依据,其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此种请求权体现了权利人所享有的意志和利益,权利人基于此种请求权可以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于这种请求权已经包括在权利之中,是作为权能出现的,所以,这种请求权一般尽在债法中作为债权权能来考察。其他的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等王利明先生认为是实体权利派生的一种权利,是作为权利救济手段出现的。梁慧星先生的意见于此相同。同时杨立新先生认为,原权请求权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都存在。次生请求权是专门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果而设立的请求权系统,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手段。

1引自《德国民法总论》迪特尔梅迪酷斯著邵建东译

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430页

3引自杨立新《民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470页

3 请求权与诉权

我国的诉权学说主要有二元诉权说与一元诉权学说"我国的二元诉权说在关于诉权与作为实体民事权利的请求权的关系方面,一种观点将诉权涵义中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视为一种请求权,其不足与缺陷,与私法诉权说与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诉权说同理;另一种观点将诉权界定为公法上的权利或宪法上的权利,从而将诉权与私法上的请求权相区别.

二请求权的竞合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的事件,符合不同的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不同的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在传统学理上,关于请求权的竞合主要有两种理论,一是法律竞合论,二是请求权竞合论。在这之后,有有学者提出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论的所说。 1法律竞合论

法律竞合论最初是由赫尔维格将刑法上的法条竞合论引入民法领域而形成。这一理论以刑法上的法条竞合论为基础,认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在发生的时候,如果导致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同时存在,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时,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竞合的现象,竞合的是法条,而不是请求权,真正的请求权只有一个。

2 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又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论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论。

请求权自由竞合论认为,在因为同一个事实关系而发生复数的请求权,并且这些请求权的给付目的为同一时,各个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时效以及抵消等方面,各个请求权相互独立。对这些竞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进行主张,也可以就所有请求权同时主张,还可以就不同的请求权先后主张。权利人还可以将其中一个请求权让与他人,自己保留其他的请求权,或者将请求权让与不同的他人。但是,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其他的请求权即随之消灭。

所谓相互影响说,是主张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当事人只可主张一个请求权,不得重复或同时主张复数的请求权。但是,为克服不同请求权在管辖法院、诉讼时效、证明负担、证明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差异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和不公,允许不同的请求权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3请求权规范竞合论

此学说为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拉伦茨认为,在同一事实符合侵权责任和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定时,被害人实体上的请求权只有一个。相互竞合的并不是请求权,而是请求权的基础。一个法律事实,只能导致一个义务存在,一个义务只能产生一个请求权,而有数个规范作为基础的请求权,权利人只能请求一次债务。

以上几种理论学说都存在一些缺陷,法律竞合说的缺陷在于:侵权法律规范与合同法律规范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各有不同,若以合同责任优于侵权责任的原则适用法律,则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将得不到全面保护(如精神损害)。绝对的自由请求权竞合的缺陷在于,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矛盾。由于允许权利主体转让请求权,那么当不同的权利主体分别主张自己的请求权时,法院将可能面临判决义务人重复给付的结果。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与法律的目的不符。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缺陷在于,虽然此理论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克服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缺点,吸取了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之特色,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但是由于请求权体系较为复杂化、庞大化,请求权在时效、法律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各不相同,在实践中很难适用。①1

三物权请求权

1 物权请求权的定义

1引自李涛《试论请求权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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