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民事起诉状(孙某诉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合集下载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起诉状原告:张某某被告:健康保健品公司案由:健康权纠纷尊敬的法院:本案系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交以下起诉状,望予以受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男,XX岁,户籍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现居住于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健康保健品公司,是一家注册于XX年XX月XX 日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

二、案件事实及理由原告张某某于XX年XX月XX日购买了被告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健康至上”的保健品,该产品宣称具有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等功效。

然而,在张某某使用该产品期间,他并未感受到任何明显的改善,反而出现了一系列健康问题。

首先,张某某在使用该产品后出现了持续性的胃部不适和消化不良症状,导致他无法正常进食和消化食物。

其次,他的睡眠质量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失眠和频繁醒来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针对上述情况,张某某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退货和赔偿,但被告公司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鉴于被告公司的拒绝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益。

被告公司作为生产和销售保健品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侵害。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撤回市场上已售出的名为“健康至上”的保健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2. 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产品购买费用XX元,并支付原告因使用该产品导致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XX元;3. 被告公司应公开道歉,消除对原告名誉的影响。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原告张某某将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 购买保健品的购物凭证及发票;2. 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费用发票;3. 与被告公司的书面往来函件和投诉记录。

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

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

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原告:[你的名字]被告:[被告的名字]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你的名字],现就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被告[被告的名字]的侵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贵院提供以下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1. 原告:[你的身份信息]2. 被告:[被告的身份信息]3. 案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二、事实和理由1. 被告的侵害行为(介绍具体被告侵害你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事件,可陈述被告的行为如何威胁到你的生命和健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2. 法律依据(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3条、《侵权责任法》第2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等,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违反法律,并侵犯了原告的生命权和健康权)3. 损害赔偿请求基于被告的侵害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所遭受的心理痛苦、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方面的损害,我请求法院判决:(具体列明损害赔偿请求的金额和赔偿原因)4. 举证和证据为支持本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列举证据清单,包括相关文件、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对每一份证据进行简要描述)5. 其他请求(如果有其他请求如支付诉讼费用、公开赔礼道歉等,可以在此段说明)三、诉讼请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人请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行为;2. 被告对我遭受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按照法院酌情决定;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你的名字]日期:[提起诉讼的日期]。

谭某、谭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谭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谭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1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某;谭云;金华珍;刘钦宝;恩施市龙凤镇民族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当事人】谭某谭云金华珍刘钦宝恩施市龙凤镇民族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谭某谭云金华珍刘钦宝【当事人-公司】恩施市龙凤镇民族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廖烟波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李誉升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向纯蒂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烟波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李誉升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向纯蒂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烟波李仁国张廷红李誉升向纯蒂【代理律所】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云;金华珍【被告】刘钦宝;恩施市龙凤镇民族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执行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刘钦宝、被告谭某所就读的恩施市龙凤镇民族初级中学八年级九班,于2019年2月22日组织“十好"主题教育活动,对“走好路、吃好饭"等内容进行了集体学习。

孙金明、孙玉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金明、孙玉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金明、孙玉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5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茜张力于纪芳【审理法官】庞茜张力于纪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金明;孙玉花;李某某程【当事人】孙金明孙玉花李某某程【当事人-个人】孙金明孙玉花李某某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金明;孙玉花【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第2、3、4、5、6项共计6379元,被上诉人并未主张。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质证拘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第2、3、4、5、6项共计6379元,被上诉人并未主张。

第2项为伙食补助费,第3项为营养费,第4项为误工费,第5项为护理费,第6项为交通费。

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主张:“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1000元”。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主张21000元包括:“……4、租车费500元。

5、在阜平县城住院17天,在保定检查一天。

6、住院期间其母亲对其进行护理,赔偿护理费,7、其余的为伙食费和营养费”,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主张上述费用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而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述费用放弃的相关证明。

关于交通费的问题,被上诉人主张租车费为500元,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病情实际需要酌定为340元,且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40元存在明显不当,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数额并无不妥。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长期医嘱单记载“陪床一人”,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记载有悖事实,据此,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

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

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1原告:王某,男,汉族,1xx4年x月1x日出生,住x市南二环东段x2号x小区x号楼。

手机:被告:米某,女,汉族,1xx3年x月1x日出生,住x铁路局友谊东路家属院,手机: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二人共同财产均分;个人物品、影讯资料、证件归个人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月1x日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相互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中发现被告性格、生活习惯、为人处世、对待亲人等方面差异很大;无法沟通,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日益淡薄。

婚后被告经检查(因婚前一直拒绝进行妇科检查)发现患有妇科疾病加之其心理障碍,所以,从xxxx年x月2x日至今双方之间既无亲密行为,更无性生活。

从婚后不同床居住,到xxx1年x月被告离家至今,我们因感情不和实际分居已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了。

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将“离婚”二字当口头禅,去年给原告母亲发短讯说“好合好散”要与我离婚(证据一),根据她提出的离婚要求,原告于xxx1年1x初起草了《离婚协议书》送交被告,但其故意拖延、不予表态,而其实际上在做着离婚准备,为达到离婚之目的,她却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如下行动:1、被告又将婚后家庭共同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原告方为与被告结婚,从装修新房、办婚事(含彩礼3万)已花费二十余万元,而今落个人财两空。

婚前被告就将原告家的全部家具家电拉回她家,计有(海尔冰箱、松下洗衣机、东芝xx寸背投电视机、格兰仕微波炉、美的饮水机、音响x.1声道、1.x米大床、1.x米小床、床垫、沙发、茶几、得意灶具、帅康抽烟机、西贵电热水器、落地窗帘等);婚后被告于xxx1年x 月2x日当我不在家时,将我们新婚不久的夫妻共同财物非法转移一空(证据二)至今未归,据说是分两辆车运走的,包括:汽车(钥匙、发票、产权证)及婚房内的部分家电、家具(证据三)包括原告的身份证,不知去向,被告的行为实现了其金钱至上、物质第一的价值观。

王某、王成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王成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王成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3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王成涛;徐勤凤;孙某1;山东省郯城县第一实验小学【当事人】王某王成涛徐勤凤孙某1山东省郯城县第一实验小学【当事人-个人】王某王成涛徐勤凤孙某1【当事人-公司】山东省郯城县第一实验小学【代理律师/律所】高艳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班风光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艳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班风光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艳芳班风光杨冰雪【代理律所】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成涛;徐勤凤【被告】山东省郯城县第一实验小学【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传来证据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孙某1主张王某侵权,提供了同学樊纪龙、周某及班主任姚某的证人证言,上述证人证言证实了王某致孙某1受伤的事实,王某侵权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致孙某1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起诉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孙某诉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原告:孙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谭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xx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xx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xx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xx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xxx元。

事实及理由:2018年x月xx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孙某抱着年仅1岁的儿子在自家庭院门前休息,突然被告谭某带领一行四五个人来到原告家庭院前,扬言要砍掉原告家种植的两颗果树,一颗黄皮树、一颗桂花树,并径直就动刀具等开始砍树。

原告孙某见此情形,立即上前理论制止,被告谭某不但不停止砍树,还口出恶言,甚至在看到原告孙某怀抱小孩子的情况下仍对原告进行动手推打,因被告谭某身高体胖力气大,孙某身材瘦小且怀抱小孩子,便被被告谭某推出好几米远,瞬间导致原告孙某呼吸困难、全身抽搐瘫倒在地,小孩则被惊吓的哇哇大哭,因当时原告家中并无其他成人在家,后经邻居拔打120抢救电话,被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医院进行抢救,并随即报警。

当日,双方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不成功,双方自愿到法院进行起诉。

自2018年x月xx日起至今,原告孙某先后经过了广州市白云区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且目前仍在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中。

2018年x月xx日事发当天,原告孙某经广州市白云区医院抢救并治疗后,便回家休养,但过了三四天仍觉得被被告谭某推打的地方异常疼痛,便于2018年x月x日前往中山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并建议自2018年x月x日休息至2018年x月x日,病假休7天,但是,原告孙某在家休息养了7天后,病情仍不见好转,被推打处依仍异常疼痛。

关舒文与谭某、魏丽霞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舒文与谭某、魏丽霞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舒文与谭某、魏丽霞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1)吉04民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爽温桂杰鲁银辉【审理法官】李爽温桂杰鲁银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关舒文;谭某;魏丽霞;丁利;刘立志;王丽影【当事人】关舒文谭某魏丽霞丁利刘立志王丽影【当事人-个人】关舒文谭某魏丽霞丁利刘立志王丽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关舒文;魏丽霞【被告】丁利;刘立志;王丽影【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丁利、刘立志、王丽影是否应对关舒文、谭某、魏丽霞主张的损失240653.48元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丁利、刘立志、王丽影是否应对关舒文、谭某、魏丽霞主张的损失240653.48元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丁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谭俊泽在使用QL-380型便携式冷水清洗机清洗车辆过程中触电身亡,后经鉴定该清洗机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涉案清洗机的生产者台州市天博电机厂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生产者台州市天博电机厂已与关舒文、谭某、魏丽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清洗机缺陷系销售者丁利的过错所致的情况下,原审判令丁利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类民事起诉状范本

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类民事起诉状范本

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类民事诉状原告:张三,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路1号*小区1号楼1单元101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李四,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王五,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身价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1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原告到被告家中索要欠款,过程中发生口角,被告二人将原告打伤,住院治疗半月,花费8000元,在当地派出所调解下被告同意负担原告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之后又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起诉状】原告:张某某被告:XX医院恭敬的法院:我是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现住址为XXXXXXX。

特此向贵院提起健康权纠纷的诉讼。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1. 原告在XXXX年XX月XX日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XX医院就诊,被告医院诊断为患有XXXX疾病,并赋予了治疗方案。

2. 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未尽到合理的医疗义务,导致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侵害。

3. 首先,被告医院未充分告知原告治疗方案的风险和可能的副作用,未征得原告的知情允许。

4. 其次,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导致原告的病情恶化。

5. 最后,被告医院未能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导致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伤害。

二、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XXXX元。

2. 要求被告医院承担精神伤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焦虑等造成的精神伤害,共计XXXX元。

3. 要求被告医院公开道歉,恢复原告的声誉。

4. 要求被告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类似事件再也不发生。

三、证据列表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 诊断报告、病历等医疗文件。

2. 医疗费用发票、收据等相关费用凭证。

3. 相关专家鉴定意见。

4. 相关证人证言。

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以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诉讼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诉讼代理人原告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信息如下:代理人:X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七、陈述事项原告特此声明,上述诉讼请求和事实陈述属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一、案由原告(姓名、)系被告(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患者。

自(具体时间)起,原告开始接受被告提供的医疗服务,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原告就被告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严重的健康权侵害问题,故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事实及理由1. 原告在就诊期间,被告未认真询问或记录原告的病史、过敏史等重要信息,导致原告的病情未得到有效的诊断和治疗。

2.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相应的医疗操作规范,致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了进一步的损害。

3.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了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4. 被告未能履行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原告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了二次伤害。

5. 被告在与原告进行医疗协商时,未真正尊重原告的知情权,未充分告知医疗风险,导致原告在未知情况下接受了治疗。

6.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疏忽和大意,导致了原告的病情恶化,甚至出现了并发症。

,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和疏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健康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三、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因被告的医疗服务不当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2. 裁定被告退还原告因接受被告医疗服务支付的全部费用。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列表1. 原告的诊疗记录、病历、病理检查报告等相关医疗档案;2. 经鉴定的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证据材料;3. 相关专业人士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五、法律依据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医师法》3.《合同法》4.《侵权责任法》六、案件的经过和申请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原告:(签名)。

谭灵华与邓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谭灵华与邓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谭灵华与邓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1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小华李罡黄颖红【审理法官】邓小华李罡黄颖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灵华;邓艳华【当事人】谭灵华邓艳华【当事人-个人】谭灵华邓艳华【代理律师/律所】周魏银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魏银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魏银【代理律所】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灵华【被告】邓艳华【本院观点】本案系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谭灵华的父亲谭美良于1956年12月13日出生,母亲伍春梅于1964年7月10日出生。

谭美良与伍春梅共生育包括谭灵华在内的子女3人。

谭灵华的女儿谭某1于2013年7月12日出生,儿子谭某于2015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的规定,本院将围绕谭灵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邓艳华应否对谭灵华因残疾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邓艳华应赔偿的数额。

一、关于邓艳华应否对谭灵华因残疾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生效的(2019)粤0281刑初80号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邓艳华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强行将谭灵华和吴依林带至案发现场,持刀枪故意伤害谭灵华和吴依林,致谭灵华重伤、吴依林轻伤。

谭洪哲、吕卫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洪哲、吕卫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洪哲、吕卫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鹏亮杨忠霞王天松【审理法官】尹鹏亮杨忠霞王天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洪哲;吕卫华;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莱阳市水务局【当事人】谭洪哲吕卫华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莱阳市水务局【当事人-个人】谭洪哲吕卫华【当事人-公司】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莱阳市水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徐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徐慧明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谭炳勇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徐慧明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谭炳勇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强徐慧明谭炳勇【代理律所】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洪哲;吕卫华【被告】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莱阳市水务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过错管辖证人证言传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某、谭婷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谭婷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谭婷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17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谭婷婷;谭某;谭嘉清【当事人】杨某谭婷婷谭某谭嘉清【当事人-个人】杨某谭婷婷谭某谭嘉清【代理律师/律所】钟志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志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志勇【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婷婷;谭嘉清【本院观点】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用,但其证明目的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过错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谭落明出事前,在茶陵县中心农贸市场从事活鱼买卖。

谭落明于2019年3月20日设立茶陵县蓝云潜水服务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潜水装备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河道河床清理服务;湖、库污染源治理及环境优化服务;污水处理服务;湖、库淤泥渣工清运填埋服务;生态、湿地保护服务。

未取得潜水作业资质。

再查明,2020年3月20日,杨某、谭婷婷、谭某与谭嘉清经茶陵县下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由被申请人先期支付申请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整(600000元),含事发当天已经支付的9.9万元。

该先期赔偿费用由被申请人在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二、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先期赔偿款后按当地习俗及时安葬死者谭落明;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谭落明死亡的具体赔偿数额待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解决。

袁顺尧、谭学仕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顺尧、谭学仕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顺尧、谭学仕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桂12民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嘉芳吴利萍黄忠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顺尧;谭学仕;谭华朝【当事人】袁顺尧谭学仕谭华朝【当事人-个人】袁顺尧谭学仕谭华朝【代理律师/律所】李平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平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平【代理律所】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袁顺尧;谭华朝【被告】谭学仕【本院观点】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认定事实有关,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1:29:40袁顺尧、谭学仕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12民终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袁顺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学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善标,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审被告:谭华朝。

审理经过上诉人袁顺尧因与被上诉人谭学仕、一审被告谭华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6民初127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顺尧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6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用承担被上诉人的任何损失;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谭学仕承担。

江石红、谭同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石红、谭同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石红、谭同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7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祁湘清彭德华肖晶【审理法官】祁湘清彭德华肖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石红;谭同明;谭梦英;陈伶妮;陈环宇【当事人】江石红谭同明谭梦英陈伶妮陈环宇【当事人-个人】江石红谭同明谭梦英陈伶妮陈环宇【代理律师/律所】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志刚【代理律所】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石红;谭同明【被告】谭梦英;陈伶妮;陈环宇【本院观点】上诉人江石红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提出了异议,其证明目的需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一般代理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江石红、谭同明的上诉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综合分析如下: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谭同明、江石红均领取了4000元人民币在事发后上诉人谭同明等人将购买的二手铲车进行出售分给被上诉人8100元的出售款,以及二上诉人主动自愿地向被上诉人方先行支付了4万元的安葬费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谭同明、江石红系采石场的合伙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上诉人江石红提交了一些证据材料,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

上诉人谭同明辩称没有合伙经营过采石场,陈夏明送的4000元是帮陈夏明等人协调关系,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上诉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应的身份证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质证后无异议,一审法院再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确定的数额。

谭元生、谭晚桂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元生、谭晚桂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元生、谭晚桂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2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桂凤李小红李艳【审理法官】阳桂凤李小红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元生;谭晚桂【当事人】谭元生谭晚桂【当事人-个人】谭元生谭晚桂【代理律师/律所】刘振宇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李振锋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振宇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李振锋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振宇李振锋【代理律所】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谭元生【被告】谭晚桂【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健康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一般代理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双方发生冲突后,茶陵县公安局腰潞中心派出所接到报警,经审查核实后,茶陵县公安局认为谭元生被伤害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2020年12月10日向谭元生儿子谭某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上诉人谭元生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70%责任,被上诉人谭晚桂承担30%责任是否正确。

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本案中根据茶陵县公安局当地派出所对谭元生被伤害案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损害后果是因为被上诉人焚烧垃圾产生纠纷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在该过程中双方滚落斜坡断层下造成上诉人的伤残损害。

同时从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在扭打过程中已经处于优势地位仍将被上诉人摁压在地上,以致在双方僵持的过程中滚落至坡下,上诉人在斜坡断层边缘与人发生冲突,明知有危险,仍未引起注意,一审认定其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更加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损害后果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范本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址:xx,电话:xx
被告:北京市xxxx老年护养院
法定代表人:xxx
住址:北京市xxx,电话:xxxx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xx元(计算依据每天100
元,共计xx天);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xxx元(计算依据每天200
元,共计xx天);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救护车费用xxx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xxx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xx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xxx元;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xx元
9、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各项损失总计: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原告母亲xxxx在被告处接受养老服务,20xxx年11月xx日原告得知,因
被告照顾不周,致使原告母亲xxx摔伤,造成左侧股股颈骨折,原告母亲摔伤后,被告未第一时间通知原告,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

20xx 年11月xx日,原告打120救护车将母亲xx接回住处进行照顾,原告母亲xxx于20xx年12月xx日去世。

因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的母亲摔伤后去世,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对原告的所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完整)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类民事起诉状范本

(完整)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类民事起诉状范本

(完整)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类民事起诉状范本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类民事起诉状范本)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类民事起诉状范本的全部内容。

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类民事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 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路1号*小区1号楼1单元101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李四,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王五,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身价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1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原告到被告家中索要欠款,过程中发生口角,被告二人将原告打伤,住院治疗半月,花费8000元,在当地派出所调解下被告同意负担原告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之后又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孙某诉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谭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xx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xx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xx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xx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xxx元。

事实及理由:
2018年x月xx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孙某抱着年仅1岁的儿子在自家庭院门前休息,突然被告谭某带领一行四五个人来到原告家庭院前,扬言要砍掉原告家种植的两颗果树,一颗黄皮树、一颗桂花树,并径直就动刀具等开始砍树。

原告孙某见此情形,立
即上前理论制止,被告谭某不但不停止砍树,还口出恶言,甚至在看到原告孙某怀抱小孩子的情况下仍对原告进行动手推打,因被告谭某身高体胖力气大,孙某身材瘦小且怀抱小孩子,便被被告谭某推出好几米远,瞬间导致原告孙某呼吸困难、全身抽搐瘫倒在地,小孩则被惊吓的哇哇大哭,因当时原告家中并无其他成人在家,后经邻居拔打120抢救电话,被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医院进行抢救,并随即报警。

当日,双方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不成功,双方自愿到法院进行起诉。

自2018年x月xx日起至今,原告孙某先后经过了广州市白云区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且目前仍在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中。

2018年x月xx日事发当天,原告孙某经广州市白云区医院抢救并治疗后,便回家休养,但过了三四天仍觉得被被告谭某推打的地方异常疼痛,便于2018年x月x日前往中山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并建议自2018年x月x日休息至2018年x月x日,病假休7天,但是,原告孙某在家休息养了7天后,病情仍不见好转,被推打处依仍异常疼痛。

便于2018年x月x日前往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初步诊断为“西医诊断:肩袖损伤(左);中医诊断:筋伤、气滞血瘀”,并建议全休一月,自2018年x月x日开始至2018年x月x日止,同时建议做MR放射检查,因预约人数较多,原告孙某至2018年x月x日才预约到2018年x月x日的MR放射检查,后经检查确认原告孙某1.左肱骨外科颈内侧缘及关节盂轻度骨髓水肿;关节少量积液;2.左肩冈上肌健损伤;3.左侧肩峰下、喙突下滑囊积液,并最终确诊为“肩袖损伤(左)”,并建议自2018年x月x日起休息壹周,即休息至2018年x月x日,现原告仍在治疗中。

在此期间,原告孙某共计花费医疗费用xx元,因原告现处于哺乳期,故因按其产
前月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用,原告产前月均工资为xxx元每月,误工天数xx天(暂计至2018年x月x日),故计得原告误工费用xx元,另被告谭某还应适当赔偿原告交通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x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被告谭某应赔偿原告孙某xxx元。

综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被告主张赔偿,并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2018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