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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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了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指出了各标准或规范的优缺点,并重点介绍了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以镉、铅和砷为例对现行水质标准的指标项目、限值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分级水质标准的可行性;标准的修订要实现制度化,标准的执行要实现统一化,使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进一步和国际接轨。
关键词 生活饮用水 水质标准 指标限值
1 世界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及发展趋势
目前,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 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及美国环保局(USE 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虽然三者在指定目的、原则和应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具有共同的控制指标21项,多属毒理性较强物质,并都将有机物作为重点控制指标[1]。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版)共列举有机物指标100项,占64%;EC 的《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中有机物指标占46%;《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2001年)中有机物指标多达64项,占64%。这体现了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加强饮用水中有机物的控制。
2 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比较
1976年卫生部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国家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 20-76),共有23项指标;1985年修订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35项指标。此外,2001年6月,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水质
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
现状及探讨
华 佳 张林生
(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南京 210096)
表1 几种水质指标的限值(mg/L)
指 标卫生部1985年标准
卫生部2001年规范建设部2005年标准卫生部2007年标准镉(Cd )0.010.0050.0030.005铅(Pb )0.05 0.01 0.01 0.01砷(As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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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规范》(2001),建设部也于2005年6月颁布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下称新《标准》)。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②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③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WHO、EC、USEPA、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3 对我国现行水质标准的探讨
3.1 某些水质指标的限值仍值得研究
相对于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建设部2005年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更完备,限值上也作了适当调整,但有些指标的可操作性仍需商榷,这里以镉、铅和砷为例加以说明,其限值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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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镉的去除
镉在水中以Cd2+形式存在,常规处理工艺对其去除作用有限,活性炭吸附对高浓度的镉也无效,单纯提高混凝剂投加量并不能提高对镉的去除效果。但镉离子在碱性条件下可以形成难溶的氢氧化镉沉淀物,因此可用碱性沉淀法加以去除。例如,2005年12月5~14日广东韶关冶炼厂在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造成北江韶关段水体镉超标10倍,采用了投加混凝剂FeCl3、聚氯化铝除镉[2],水厂出水可达卫生部2007年新《标准》。但该工艺对pH控制要求较高:pH小于或等于8.5 时,出水含镉大于0.002 mg/ L;pH为9时,出水含镉小于0.001 mg/L;pH大于9.5时会产生溶于水的偏铝酸根导致滤后水铝超标,此外还需在滤池出水处加酸,把p H调回到7.5~7.8,以满足生活饮用水要求。
运用离子交换法,处理后的废水中镉离子的含量可达ug/L级,但树脂的吸附有容量限制,且树脂易中毒,成本高;膜分离法处理效果虽然理想,但膜组件设计困难,且易污染堵塞,投资高。这些都影响了它们在饮用水工业上的大量应用。其他方法处理饮用水中的镉都难以达到卫生部2007年新《标准》。
3.1.2 铅的去除
铅的去除化学沉淀法目前使用较为普遍,最有效的氢氧化铅沉淀发生在pH值为9.2~9.5 时,此时铅含量为0.01~0.03 mg/L,接近卫生部2007年新《标准》,在更高的pH值时则出现反溶现象[3]。此外,处理效果较好的还有离子交换法和液膜法,但由于液膜技术难度大,用于制备乳化液膜的表面活性剂品种少、性能差、破乳技术不过关等,都阻碍了该法的工业化。生物吸附法和电解法尚难以达到卫生部2007新《标准》。
3.1.3 砷的去除
饮用水中砷污染治理主要是沉淀法和吸附法,沉淀法中的铁盐混凝沉淀法、氯-聚合硫酸铁除砷法和吸附法中的活性氧化铝法、海泡石法、粉煤灰法及铈铁法等均能达到卫生部1985年和2001年水质标准,难以达到建设部2005年标准和卫生部2007新《标准》。研究表明,高铁酸盐法[4]、磁性吸附材料[5]、载体(III)-配位体交换棉纤维素吸附剂[6]处理后的水中砷残留量可达到建设部2005年标准和卫生部2007年新《标准》。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三种污染物的去除主要集中在沉淀法和吸附法,多数方法可以实现卫生部1985年和2001年水质标准,只有少数方法可以达到建设部2005年标准和卫生部2007年新《标准》,并且主要集中在离子交换和膜分离等方法上,有的方法还处于试验阶段,因技术不成熟以及成本等原因,尚难在饮用水工业上大规模应用。因此,虽然新的水质标准进一步和世界接轨,但执行起来仍会打折扣。鉴于我国幅员广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水源条件差异大等国情,可考虑制订分级水质标准的可行性,使水质标准更具先进性与可操作性。
3.2 水质标准力求完善化,标准修订要实现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而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国家标准,经过长达21年才进行修改,这与供水水质的动态变化特别是我国水质有机污染较为突出这一现状不相适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污染物质被检测出来,污染物控制的风险投资分析也提上日程,原标准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国际上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了新的发展,确定限量的化学物质数量迅速增加,指标的限值更加严格,因此,为保证生活水质标准的实施及定期修订,要注重标准的前瞻性研究,同时,水质标准的修订应当制度化。
3.3 标准的执行要统一,保障要有力
虽然,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发布实施,但仍呈现几个标准或规范共存、标准不同、值限值不一的情况。因此应制定国家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严肃有力地执行。
另外,配套措施要健全,保障体系要完备,逐步设立各级政府的具有先进仪器设备的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使其真正代表居民利益,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当然,制定或修订国家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使水质标准更完善化和严格化,必然将采用活性炭吸附、臭氧一活性炭联用、生物预处理、离子交换等新技术,甚至采用膜技术,这必将给我国的给水净化事业提出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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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国给水排水,2003,19(7):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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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吸附剂去除引用水中砷(V)的研究.上海环境科学,2003,22(7):46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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