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调整宿豫区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宿政规发[2010]7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宿政规发〔2010〕7号2010年10月22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为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集体土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6〕2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9〕56号)文件执行。
有新的法律法规或重点工程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屋搬迁补偿(一)补偿范围。
用地或土地整理范围内搬迁具有合法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的房屋,应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被搬迁房屋的面积、用途以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面积、用途为准。
如被搬迁房屋实地测量面积与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面积不同,但房屋结构和建造年代与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情况一致,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用地告知发布以后突击抢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土地整理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不予补偿。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和宿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和宿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复[2017]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和宿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7〕37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宿城区及所辖乡镇(街道、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宿政发〔2017〕46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宿豫区及所辖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宿政发〔2017〕4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宿城区及所辖幸福街道、项里街道、河滨街道、古城街道、黄河社区、古楚社区、罗圩乡、南蔡乡、三棵树乡、屠园乡、埠子镇、仓集镇、陈集镇、耿车镇、龙河镇、双庄镇、洋北镇、洋河镇、郑楼镇、中扬镇等20个乡镇(街道、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宿豫区及所辖曹集乡、保安乡、顺河镇、晓店镇、蔡集
镇、王官集镇、皂河镇、仰化镇。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豫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豫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宿委[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豫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6号2010年4月14日)中共宿豫区委、宿豫区人民政府:《宿豫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宿豫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号)精神,结合宿豫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促进宿豫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 上下衔接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2. 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宿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宿豫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3. 权责一致的原则。
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合理划分和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
4. 循序渐进的原则。
宿迁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城区第三批地名命名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城区第三批地名命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宿政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城区第三批地名命名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06〕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宿迁市城区第三批地名命名方案》已经市地名委员会研究确定,现予以公布。
新的地名经正式命名公布后,相关路道、桥梁和广场的原有名称和暂用名称即行废止。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宿迁市城区第三批地名命名方案一、道路(一)市府新区对已经市政府命名的道路,重新界定起止点。
古黄河以西经线(由东向西):1. 青年路:北起河滨桥,南止环城南路2. 富康大道:北起骆马湖东路,南止环城南路3. 万源西巷:北起南湖东路,南止微山湖路4. 豪域西巷:北起骆马湖东路,南止洪泽湖路5. 文汇巷:北起洪泽湖路,南止微山湖路6. 发展大道:北起发展大道彩塑运河大桥,南止环城南路7. 广场东道:北起骆马湖路,南止太湖路8. 人民大道:北起洪泽湖路,南止环城南路9. 广场西道:北起骆马湖路,南止太湖路10. 平安大道:北起骆马湖路,南止环城南路11. 世纪大道:北起骆马湖路,南止环城南路环城北路以南纬线(由北向南):1. 骆马湖东路:东起青年路,西止发展大道2. 骆马湖路:东起发展大道,西止环城西路3. 南湖路:东起河滨新村,西止平安大道4. 千岛湖路:东起世纪大道,西止环城西路5. 洪泽湖路:东起青年路,西止环城西路6. 太湖东路:东起青年路,西止发展大道7. 太湖路:东起发展大道,西止环城西路8. 洞庭湖路:东起文汇巷,西止环城西路9. 微山湖路:东起富康大道,西止环城西路10. 青海湖路:东起发展大道,西止环城西路11. 西湖路:东起青年路,西止环城西路(二)宿城区1. 老城区新命名道路,经线:京杭路(位于大运河西岸):北起小杨庄,南止南京路新命名道路,纬线(由北向南):(1)运通路(位于城北大运河南岸):东起小杨庄,西止通湖大道(2)为民路(位于马陵公园北侧):东起幸福路,西止黄河路(3)寺北路(位于南大寺北侧):东起京杭路,西止黄河南路重新界定起止点,经线(由东向西):(1)运河路:北起城北路,南止思虞路(2)矿山路:北起城北路,南止八一路(3)凤凰路:北起八一路,南止马陵路(4)幸福北路:北起运通路,南止八一路(5)幸福路:北起八一路,南止黄运路(6)幸福南路:北起黄运路,南止寺北路(7)中山路:北起马陵公园东门,南止幸福家园西门(8)黄河北路:北起运通路,南止八一路(9)黄河路:北起八一路,南止黄运路(10)黄河南路:北起黄运路,南止环城南路(11)饮马堤路:北起卫生路,南止杨公路(12)花园路:北起黄运路,南止环城南路重新界定起止点,纬线(由北向南):(1)城北路:东起京杭路,西止黄河北路(2)八一西路:东起黄河路,西止环城北路与芜湖路交汇处(3)八一路:东起幸福北路,西止黄河路(4)八一东路:东起运河路,西止幸福北路(5)马陵路:东起运河路,西止幸福路(6)市府东路:东起京杭路,西止黄河路(7)黄运路:东起京杭路,西止黄河路(8)卫生路:东起黄河南路,西止花园路(9)项王路:东起京杭路,西止花园路(10)思虞路:东起京杭路,西止黄河南路(11)杨公路:东起黄河南路,西止花园路(12)古楚路:东起京杭路,西止花园路(13)下相路:东起黄河南路,西止花园路2. 宿城新区新命名道路,经线(由东向西):(1)渤海大道:北起骆马湖西路,南止巢湖路(2)黄海大道:北起骆马湖西路,南止厦门路(3)东海大道:北起骆马湖西路,南止西湖西路(4)南海大道:北起成子湖路,南止青海湖西路(5)北海大道:北起骆马湖西路,南止环城南路新命名道路,纬线(由北向南):(1)芜湖路(原宿支路):东起环城北路与八一西路交汇处,西止支口(2)骆马湖西路(市府新区骆马湖路向西延伸段):东起环城西路,西止通湖大道(3)成子湖路:东起黄海大道,西止通湖大道(4)洪泽湖西路(市府新区骆马湖路向西延伸段):东起环城西路,西止宿城工业园区西区(5)太湖西路(市府新区太湖路向西延伸段):东起环城西路,西止宿城工业园区西区(6)洞庭湖西路(市府新区洞庭湖路向西延伸段):东起渤海大道,西止宿城工业园区西区(7)微山湖西路(市府新区微山湖路向西延伸段):东起环城西路,西止通湖大道(8)青海湖西路(市府新区青海湖路向西延伸段):东起环城西路,西止宿城工业园区西区(9)玄武湖路:东起渤海大道,西止通湖大道(10)巢湖路:东起渤海大道,西止通湖大道(11)阳澄湖路:东起黄海大道,西止通湖大道(12)鄱阳湖路:东起东海大道,西止通湖大道重新界定起止点,经线(由东向西):(1)富民大道(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向北延伸段):北起骆马湖西路,南止环城南路(2)振兴大道(宿迁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向北延伸段):北起运通路,南止环城南路继续向南延伸(3)通达大道(宿迁经济开发区通达大道向北延伸段):北起骆马湖西路,南止环城南路继续向南延伸段3. 宿城工业园区西区新命名道路,经线(由东向西):(1)科技大道:北起洪泽湖西路,南止西湖西路(2)科工大道:北起洪泽湖西路,南止西湖西路(3)科苑大道:北起洪泽湖西路,南止西湖西路(4)科兴大道:北起洪泽湖西路,南止西湖西路(5)科普大道:北起自强路,南止勇进路新命名道路,纬线(由北向南):(1)团结路:东起通湖大道,西止科普大道(2)奋进路:东起通湖大道,西止科普大道(3)自强路:东起通湖大道,西止科普大道(4)同济路:东起通湖大道,西止科普大道(5)古城路:东起通湖大道,西止科普大道(6)复旦路:东起通湖大道,西止科普大道(7)隆锦路:东起通湖大道,西止科普大道(8)勇进路:东起科工大道,西止科普大道以西2. 重新界定起止点,纬线(由北向南):(1)洪泽湖西路(宿城新区洪泽湖西路向西延伸段):东起环城西路,西止科普大道(2)青海湖西路(宿城新区青海湖西路向西延伸段):东起环城西路,西止科普大道(三)宿豫区1. 城区新命名道路,经线(由东向西):(1)黑龙江路:北起原宿沭路,南止雪峰山路(2)嫩江路:北起长白山路,南止云龙山路(3)丹江路:北起长白山路,南止云龙山路(4)锦江路:北起长白山路,南止云龙山路(5)扬子江路:北起花果山路,南止雪峰山路(6)龙嫂路:北起花果山路,南止雪峰山路(7)乌江路:北起花果山路,南止雪峰山路(8)清水江路:北起六塘河,南止雪峰山路(9)梅江路:北起麦积山路,南止云台山路(10)龙川江路:北起麦积山路,南止云台山路(11)松花江路:北起韶山路,南止阿里山路新命名道路,纬线(由北向南):(1)麦积山路:东起梅江路,西止金沙江路(2)长白山路:东起嫩江路,西止锦江路(3)祁连山路:东起梅江路,西止金沙江路(4)凤凰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锦江路(5)太白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金沙江路(6)云台山路:东起梅江路,西止金沙江路(7)云龙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锦江路(8)花果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乌江路(9)九华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乌江路(10)马鞍山路(原燕山路):东起黄浦江路,西止金沙江路(11)武当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乌江路(12)玉泉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乌江路(13)天目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乌江路(14)天台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乌江路(15)齐云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乌江路(16)龙虎山路:东起扬子江路,西止乌江路(17)雪峰山路:东起黑龙江路,西止环城东路重新界定起止点,经线(由东向西):(1)江山大道:北起合欢路,南止梁山路(2)金沙江路:北起合欢路,南止南京东路(3)黄浦江路:北起天山路,南止泰山路(4)珠江路:北起天山路,南止阿里山路(5)长江路:北起天山路,南止阿里山路(6)九龙江路:北起韶山路,南止阿里山路(7)学海路:北起泰山路,南止阿里山路(8)嘉陵江路:北起峨眉山路,南止梁山路(9)富春江路:北起峨眉山路,南止嵩山路(10)钱塘江路:北起峨眉山路,南止嵩山路(11)赣江路:北起峨眉山路,南止太行山路重新界定起止点,纬线(由北向南):(1)天山路:东起黄浦江路,西止金沙江路(2)五台山路:东起黄浦江路,西止金沙江路(3)恒山路:东起黑龙江路,西止金沙江路(4)井冈山路:东起黄浦江路,西止珠江路(5)韶山路:东起黄浦江路,西止长江路(6)泰山路:东起黑龙江路,西止金沙江路(7)庐山路:东起珠江路,西止金沙江路(8)黄山路:东起环城东路,西止金沙江路(9)峨眉山路:东起漓江路,西止金沙江路(10)昆仑山路:东起漓江路,西止金沙江路(11)太行山路:东起韩江路,西止金沙江路(12)华山路:东起漓江路,西止金沙江路(13)嵩山路:东起漓江路,西止钱塘江路(14)武夷山路:东起韩江路,西止江山大道2. 宿豫工业园区新命名道路,经线(由东向西):(1)韩江路:北起雪峰山路,南止梁山路(2)漓江路:北起峨眉山路,南止武夷山路(3)湛江路:北起峨眉山路,南止昆仑山路(4)新安江路:北起峨眉山路,南止昆仑山路(5)晋江路:北起峨眉山路,南止昆仑山路新命名道路,纬线(由北向南):(1)南京东路(宿迁经济开发区南京路向东延伸段):东起规划中的韩江路,西止金沙江路(2)香山路:东起规划中的韩江路,西止江山大道(3)雁荡山路:东起规划中的韩江路,西止江山大道(4)梁山路:东起规划中的韩江路,西止江山大道3. 宿豫井头彩塑包装工业园区新命名道路,经线(由东向西):(1)江山大道(宿豫新城区江山大道向北延伸段):北起合欢路,南接城区江山大道(2)彩塑路:北起合欢路,南止原宿沭路新命名道路,纬线(由北向南):(1)马陵山路:东起宿新公路,西止嶂山大道(2)贺兰山路:东起宿新公路,西止嶂山大道(四)宿迁经济开发区新命名道路,经线:华诚路:北起西湖西路,南止民便河新命名道路,纬线(由北向南):1. 浦东西路(宿迁经济开发区浦东路向西延伸段):东起建陵道,西止西湖西路交汇处2. 厦门西路(宿迁经济开发区厦门路向西延伸段):东起建陵道,西止振兴大道3. 深圳西路(宿迁经济开发区深圳路向西延伸段):东起发展大道,西止振兴大道4. 广州路(原金陵路):东起发展大道,西止环城西路5. 姑苏路:东起环城西路,西止十支渠6. 东吴路:东起环城西路,西止十支渠7. 南京路(原开发区大道):东起京杭路,西止通湖大道重新界定起止点:1. 大连路:东起青年路,西止人民大道2. 威海路:东起青年路,西止世纪大道3. 青岛路:东起富康大道,西止环城西路4. 浦东路:东起发展大道,西止环城西路5. 厦门路:东起青年路,西止环城西路6. 汕头路:东起富康大道,西止环城西路7. 深圳路:东起富康大道,西止环城西路(五)湖滨新城开发区新命名道路,经线(由东向西):1. 银杏大道:北起白杨路,南止女贞路2. 发展大道(市府新区发展大道向北延伸段):北起玉兰路,南止发展大道彩塑运河大桥新命名道路,纬线(由北向南):青桐路:东起宿新公路,西止嶂山大道重新界定起止点:合欢路(延伸段):东起宿新公路,西止环湖大道二、桥梁(一)京杭大运河上桥梁(新命名)1. 发展大道运河大桥,命名为:发展大道彩塑运河大桥2. 市府东路运河大桥,命名为:市府东路宏基运河大桥3. 项王路运河大桥,命名为:项王路秀强运河大桥4. 南京路(原开发区大道)运河大桥,命名为:南京路运河大桥(二)古黄河上桥梁(新命名)振兴大道向宿城新区延伸跨古黄河桥,命名为:振兴桥三、广场宿迁经济开发区威海路广场:位于人民大道东侧,威海路南北侧四、商城宿迁经济开发区1. 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位于青岛路南侧、发展大道东侧、厦门路北侧、富康大道西侧建筑群2. 富豪现代城:位于发展大道西侧、青岛路南侧建筑群。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城区第二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城区第二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30•【字号】宿政发〔2003〕132号•【施行日期】200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城区第二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宿迁市城区第二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已经市地名委员会研究确定,现予以公布。
新的地名经正式命名公布后,相关路道、桥梁和广场的原有名称和暂用名称即行废止。
二〇〇三年八月三十日宿迁市城区第二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道路一、骆马湖生态农业示范区(一)骆马湖以东经线各路(由西向东)1.环湖公路:改为环湖大道(南起引湖运河大桥,北止新宿新公路)2.水杉路:改为水杉大道(南起环湖大道,北止嶂山大道)3.老宿新公路:改为嶂山大道(南起六塘河闸,北止嶂山闸)(二)骆马湖以东纬线各路(由南向北)1.杨柳路:(西起环湖大道,东止嶂山大道)2.女贞路:(西起环湖大道,东止嶂山大道)3.合欢路:(西起水杉大道,东止嶂山大道)4.国槐路:(西起水杉大道,东止嶂山大道)5.枫杨路:(西起环湖大道,东止嶂山大道)6.玉兰路:(西起环湖大道,东止嶂山大道)7.公园路:(西起嶂山大道,东止宿新公路)8.雪松路:(西起环湖大道,东止嶂山大道)9.白杨路:(西起环湖大道,东止嶂山大道)10.乌桕路:(西起嶂山大道,东止宿新公路)11.峰山路:(西起环湖大道,东止嶂山大道)二、市经济开发区(南区)(一)古黄河以东经线各路(由西向东)1.四海大道:(北起兴业路,南止永成路)2.轩辕大道:(北起兴业路,南止敬业路)3.华夏大道:(北起兴业路,南止鸿运路)4.炎黄大道:(北起创业路,南止永成路)5.九州大道:(北起伟业路,南止鸿运路)6.五湖大道:(北起兴业路,南止鸿运路) (二)环城南路以南纬线各路(由北向南)1.兴业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五湖大道)2.创业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徐淮公路)3.建业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运河码头)4.宏业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五湖大道)5.敬业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炎黄大道)6.伟业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炎黄大道)7.恒泰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五湖大道)8.鸿运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徐淮公路)9.盛达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沃尔得木业公司)10.广源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沃尔得木业公司)11.永成路:(西起四海大道,东止徐淮公路)三、市经济开发区(一)环城西路以西经线各路(由东向西)1.建陵道:(北起威海路,南止常州路)2.富民大道:(北起骆马湖路延伸段,南止常州路)3.振兴大道:(北起骆马湖路延伸段,南止常州路)4.通达大道:(北起宿支公路,南止环城南路)5.通湖大道:(北起引湖运河大桥,南止环城南路向西延伸段) (二)环城西路以东经线各路(由西向东)1.广陵道:(北起威海路,南止扬州路)2.晨风道:(北起青岛路,南止厦门路)(三)威海路以南、环城西路以西纬线各路(由南向北)1.苏州西路:(西起通达大道,东止环城西路)2.金鸡湖西路:(西起通达大道,东止环城西路)3.常州路:(西起通达大道,东止建陵道)(四)威海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纬线各路(由南向北)1.苏州东路:(西起环城西路,东止发展大道)2.金鸡湖东路:(西起环城西路,东止人民大道)3.扬州路:(西起广陵道,东止人民大道)4.湛江路:(西起平安大道,东止发展大道)四、古黄河以西新城区(一)市物价局与府苑中学之间的东西路段,命名为:千岛湖路。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复[2017]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7〕11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宿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宿政发〔2017〕14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宿城区双庄镇、三棵树乡,设立宿城区双庄街道、支口街道、三棵树街道、黄河街道。
以原双庄镇的靳塘、白堡、双庄、牌坊、魏井5个居委会区域为双庄街道行政区域,双庄街道办事处驻靳塘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北海路9号。
以原双庄镇的探楚、支口、董坝、陆刘、康堡5个居委会区域为支口街道行政区域,支口街道办事处驻董坝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宿支路100号。
以原三棵树乡的三树、朱庄、叶圩、
韩庄、前周、杨圩、佟圩、许圩、大。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小学施教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小学施教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宿政办发〔2013〕12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小学施教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关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要求,依据《宿迁市中心城区教育布局规划》、《宿迁市老城区部分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以及中心城区小学布点现状、招生能力和中心城区居住人口分布等因素,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心城区小学施教区进行调整,并于2013年秋季学期招生起执行。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中心城区小学施教区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34号)中划定的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范围。
附件:宿迁市中心城区小学施教区调整方案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8日附件宿迁市中心城区小学施教区调整方案一、区域界定此次施教区调整的区域是宿迁市中心城区,具体区域为:东至宿新公路,西至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南至开发区大道,北至新沂河。
二、划分原则1.尊重历史原则。
此次调整本着“尊重历史、延续历史”的原则,根据城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实际,对2008年中心城区小学施教区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保持施教区的相对稳定。
2.大河大路为界原则。
在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都有一个公办小学学位的基础上,以学校服务区域周边大河、大路为界来划定施教区,尽可能实现就近入学。
3.市区联动原则。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宿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日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4号)要求,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和中央、省的一系列新要求,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总基调,结合新常态下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基本稳定,严控建设用地总量,保持规划的一贯性、传承性和科学性。
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持规划的现势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全市各项政策措施落实、重大战略的实施以及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的落地见效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保护为先、统筹兼顾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坚持数量、质量保护并重,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区域。
统筹近期与远期,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重点解决规划目标期内问题。
(二)节约集约、布局优化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稳步推进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府新区和老城区拆迁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79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府新区和老城区拆迁工作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府新区和老城区拆迁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79号2010年8月25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一步落实拆迁工作属地推进责任,规范拆迁行为,加快拆迁进度,做到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心城市快速健康发展,在严格执行《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府新区和老城区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市府新区和老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和市土地储备地块的拆迁工作。
二、职责分工(一)拆迁人主要职责1.申办拆迁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等手续;2.申办拆迁调查通知书和拆迁许可证;3.组织选择评估单位;4.会同宿城区政府按规定程序选择拆除单位和实施单位;负责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责成拆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5.会同宿城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拆迁方案,就拆迁项目补偿和安置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6.出席拆迁行政许可听证会、行政裁决调解会和行政强拆听证会,配合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强拆申请、拆迁诉讼案件应诉并报送相关材料;7.委托评估单位制作拆迁项目样本房评估报告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论证评审;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拆迁范围内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潢进行评估,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9.筹集拆迁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结合拆迁进度,及时拨付拆迁补偿资金;10.负责在宿城区政府确认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内容及补偿标准由宿城区负责把关);11.按照有关规定与宿城区政府签订拆迁工作协议;12.完成市政府及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拆迁人必须履行的其他责任。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宿政发[2013]15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宿政发〔201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深入清理。
本次清理共涉及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46件,决定继续有效的70件,应予修改的23件,决定废止的53件。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四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宿迁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清理责任部门1宿政发﹝2002﹞3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城管局2宿政发﹝2002﹞3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中运河古黄河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3宿政发﹝2002﹞3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城管局4宿政发﹝2002﹞66号印发关于鼓励城乡居民购买市区商品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宿政发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办法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6宿政发﹝2002﹞137号关于加强骆马湖及其周边水利设施管理的通告市水利局7宿政发﹝2002﹞168号关于提高防洪保安资金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市水利局8宿政发﹝2003﹞78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市公安局9宿政发﹝2003﹞8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10宿政发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宿政发﹝2003﹞13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2宿政发﹝2003﹞1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3宿政发﹝2004﹞69号关于加强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通告市人口计生委14宿政发﹝2004﹞9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教育局宿政发﹝2004﹞10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林业局16宿政发﹝2004﹞10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文化广电局17宿政发﹝2004﹞10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态绿地生态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林业局18宿政发﹝2005﹞3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19宿政发﹝2005﹞41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宿政发﹝2005﹞79号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1宿政发﹝2005﹞93号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2宿政发﹝2005﹞10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市审计局23宿政发﹝2005﹞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林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市林业局24宿政发﹝2005﹞15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宿政发﹝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6宿政发﹝2006﹞49号关于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农工办27宿政发﹝2006﹞50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28宿政发﹝2006﹞9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29宿政发﹝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30宿政发﹝2006﹞10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市环保局31宿政发﹝2006﹞115号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市卫生局32宿政发﹝2007﹞18号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3宿政发﹝2007﹞19号关于实施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若干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4宿政发﹝2007﹞4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35宿政发﹝2007﹞78号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6宿政发﹝2007﹞8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水利局37宿政发﹝2007﹞8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38宿政发﹝2007﹞118号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9宿政发﹝2008﹞2号关于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0宿政发﹝2008﹞55号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41宿政发﹝2008﹞89号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42宿政发﹝2008﹞107号关于印发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3宿政发﹝2008﹞109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市水利局44宿政发﹝2008﹞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45宿政发﹝2008﹞137号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市农工办46宿政发﹝2008﹞142号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补充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7宿政发﹝2009﹞23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8宿政发﹝2009﹞24号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9﹝2009﹞28号关于深入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工商局50宿政发﹝2009﹞4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农工办51宿政发﹝2009﹞52号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市金融办52宿政发﹝2009﹞53号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市农工办53宿政发﹝2009﹞6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卫生局54﹝2009﹞67号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5宿政发﹝2009﹞8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市金融办56宿政发﹝2009﹞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57宿政发﹝2009﹞101号关于市区危旧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8宿政规发﹝2009﹞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总工会宿政规发﹝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60宿政规发﹝2010﹞2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1宿政规发﹝2010﹞4号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市交通运输局62宿政规发﹝2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市盐务局63宿政规发﹝2010﹞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保局宿政规发﹝2010﹞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65宿政规发﹝2011﹞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6宿政规发﹝2011﹞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7宿政规发﹝2011﹞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68宿政规发﹝2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市商务局宿政规发﹝2011﹞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0宿政规发﹝2011﹞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附件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清理责任部门修改完成时间1宿政发﹝2002﹞75号印发关于产权制度改革中办理房地产证书有关税费征收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2013年5月2宿政发﹝2003﹞11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文化广电局2013年6月3宿政发﹝2003﹞13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公安局2013年6月4宿政发﹝2003﹞16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5宿政发﹝2004﹞26号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城管局2013年12月6宿政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2013年7月7宿政发﹝2004﹞7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气象局2013年5月8宿政发﹝2004﹞7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信息发XXX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9宿政发﹝2005﹞12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10宿政发﹝2006﹞128号关于加快全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1宿政发﹝2004﹞10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市人口计生委2014年12月前12宿政发﹝2005﹞10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总工会2013年4月13宿政发﹝2006﹞2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7月14宿政发﹝2007﹞135号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12月15宿政规发﹝2010﹞3号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6宿政发﹝2008﹞88号关于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17宿政发﹝2009﹞42号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6月18宿政发﹝2009﹞5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19宿政发﹝2009﹞84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市金融办2013年6月20宿政规发﹝2009﹞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6月21宿政规发﹝2009﹞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10月22宿政规发﹝2010﹞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12月23宿政规发﹝2010﹞10号关于调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结构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2013年9月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清理责任部门1宿政发﹝2002﹞1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宿政发﹝2002﹞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城路两侧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市城管局3宿政发﹝2002﹞5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古黄河风光带城区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宿政发﹝2002﹞77号关于明确房屋契税税率执行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5宿政发﹝2002﹞8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对外劳务合作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市财政局6宿政发﹝2002﹞109号关于修改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有关条款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7宿政发﹝2003﹞1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8宿政发﹝2003﹞38号关于修改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9宿政发﹝2003﹞7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0宿政发﹝2003﹞79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11宿政发﹝2003﹞84号关于征收全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12宿政发﹝2003﹞86号关于限制生产和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3宿政发﹝2003﹞133号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的通告市质监局14宿政发﹝2003﹞14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卫生局15宿政发﹝2003﹞142号关于批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6宿政发﹝2003﹞162号关于修改宿迁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7宿政发﹝2004﹞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8宿政发﹝2004﹞3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19宿政发﹝2004﹞6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宿政发﹝2004﹞8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21宿政发﹝2004﹞9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教育局22宿政发﹝2004﹞100号关于全面禁止水泥船进入辖区京杭运河的通告市交通运输局23宿政发﹝2004﹞10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林业局24宿政发﹝2004﹞11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市区市场建设与改造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25宿政发﹝2004﹞13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保局26宿政发﹝2004﹞161号关于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市金融办27宿政发﹝2004﹞17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工商局28宿政发﹝2005﹞2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9宿政发﹝2005﹞4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教育局30宿政发﹝2005﹞71号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市物价局31宿政发﹝2005﹞107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32宿政发﹝2005﹞120号关于封填市区地下水源井的通告市水利局33宿政发﹝2005﹞121号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市交通运输局34宿政发﹝2005﹞148号关于对市区新建道路桥梁上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整治的通告市交通运输局35宿政发﹝2006﹞9号关于鼓励发展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济队伍的意见市教育局36宿政发﹝2006﹞1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7宿政发﹝2006﹞15号关于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8宿政发﹝2006﹞53号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39宿政发﹝2006﹞61号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市旅游局40宿政发﹝2006﹞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市消防支队41宿政发﹝2007﹞3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市农机局42宿政发﹝2007﹞5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3宿政发﹝2007﹞13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旅游局44﹝2008﹞6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奶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市农委45宿政发﹝2008﹞6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民政局46宿政发﹝2008﹞78号关于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市公安局47宿政发﹝2008﹞116号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意见市教育局48宿政发﹝2008﹞128号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市交通运输局49﹝2009﹞2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质监局50宿政规发﹝2009﹞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1宿政规发﹝2011﹞1号关于封填市区地下水源井的通告市水利局52宿政规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市环保局53宿政规发﹝2011﹞7号土地总登记通告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管理职能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管理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宿政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管理职能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心城市及城郊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中心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中心城市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有关管理职能通知如下:一、范围界定(一)中心城市规划区。
面积2108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宿豫区和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全部。
(二)中心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一城三星)。
面积530平方公里。
(三)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范围: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通湖大道,北至运河。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中心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宿城、宿豫分局和宿迁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初审,并报经宿豫区、宿城区政府以及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其中,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初审,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核心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宿豫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在审核前要征求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意见,然后报市政府审批。
中心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宿城、宿豫分局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特殊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各级规划部门在划项目用地红线之前要征求国土部门意见,由国土部门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定额标准。
所有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规划验收工作由规划分局组织,并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区绿化管养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区绿化管养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宿政办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区绿化管养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调整城区绿化管养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提高绿化管养水平,加快园林城市创建步伐,现对城区绿化管养体制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指导思想以建设“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为目标,以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宗旨,采取招标确定队伍,集中专业管养,部门分担费用,严格考核监管等措施,确保城区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二、调整时间与步骤按照分期分批稳步调整的原则,在一年内理顺市区主要绿化管养体制。
古黄河风光带以及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养的地段要在2004年3月30日之前调整到位;城区主要道路、广场绿化管养要在年底前调整到位。
三、调整范围城区绿化管养内容涵盖所有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屏障工程”和广场、公园、小区绿化。
现对城区绿化管养作如下调整:(一)第一批调整范围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宿绿化发〔2003〕9号)的要求,由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养的地段,仍由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2004年3月30日之前调整到位。
2.古黄河风光带(项王桥至黄河4#桥)原由31个单位分段管养,现将其划分为3个标段:项王桥至黄河2号桥、黄河2号桥至黄河3号桥、黄河3号桥至黄河4号桥,统一由市建设(园林)局发布管养招标信息,公开向社会招标,凡符合条件的法人主体均可参与竞争,市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参与招标全过程监督,在2004年3月30日之前调整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和沭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和沭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苏政复〔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和沭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2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宿城区宿豫区和沭阳县部分行政区划变更的请示(宿政发〔2020〕11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宿豫区蔡集镇划归宿城区管辖二、同意变更宿城区部分行政区划(一)同意撤销洋北镇,设立洋北街道。
以原洋北镇的行政区域为洋北街道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槐树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槐树街仙女路1号。
(二)同意撤销龙河镇、罗圩乡,设立新的龙河镇。
以原龙河镇、罗圩乡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龙河镇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朱大兴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新街路18号。
(三)同意撤销屠园乡,设立屠园镇。
以原屠园乡的行政区域为屠园镇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古山河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屠园街98号。
行政区划变更后,宿迁市宿城区行政区域面积941平方千米,人口89.3万人,辖8个镇、1个乡、10个街道。
其中,洋北街道行政区域面积43.85平方千米,人口3.2万人,管理1个居委会、9个村委会;龙河镇行政区域面积98.97平方千米,人口10.11万人,辖3个居委会、21个村委会;屠园镇行政区域面积62.98平方千米,人口4.2万人,辖2个居委会、7个村委会;蔡集镇行政区域面积49平方千米,人口4.45万人,辖5个居委会、8个村委会。
三、同意变更宿豫区部分行政区划(一)同意撤销陆集镇,设立陆集街道。
以原陆集镇的行政区域为陆集街道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陆集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府前路48号。
(二)同意撤销晓店镇、井头乡,设立晓店街道、井头街道。
以原晓店镇的晓店、嶂山、峰山、周庄、克先、新站、湖滨7个居委会和三巨村委会及原井头乡的陆庄、王沟、新窑、洋河滩4个居委会区域为晓店街道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晓店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青墩路1号;以原晓店镇的安圩、马窑、马楼、九里4个居委会和许庄村委会及原井头乡的井头居委会区域为井头街道行政区域,办事处驻井头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府前路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问题的处理决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问题的处理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宿政发〔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04〕28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经研究,现就区划调整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关于财政体制及企业划转问题第一条区划调整后,宿城区、宿豫区、泗阳县、泗洪县继续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各县区继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的待遇。
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向省争取宿城区整体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政策。
第二条涉调乡镇人员支出以2003年上报财政决算数结合原体制测算,合理确定财力标准划转财力,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涉调乡镇的县、区属企业,随区划一并划转到宿城区或宿豫区,因此影响的基数财力由市财政局在确定财政体制时一并调整。
第四条苏玻集团维持原管理体制。
第五条洋河集团国税、地税、各项预算外收入划入宿城区,由市局宿城区分局组织征收。
第六条因洋河集团划入宿城区后而影响泗阳县的利益部分,要维持泗阳县的既得利益,并从2004年开始,对洋河集团税收超过确定的基数部分形成的财力,由宿城区和泗阳县按5:5的比例分成;实际入库数低于基数的,按实际入库数返还。
第七条其他问题,在确定财政体制时,本着尽量公平的原则一并解决。
二、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第八条县区本级历年形成的财政赤字仍由原来的县区消化,乡镇本身的赤字,由原乡镇消化。
第九条宿豫区、泗阳县因发展社会事业等用于涉调乡镇所形成的债务余额,其债务由原县区政府和涉调乡镇按比例划分后分别承担。
第十条泗阳县政府与洋河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核查认定,统一划转。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泗洪县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泗洪县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宿政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泗洪县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宿政发〔2018〕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溧水区、兴化市、泗洪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8〕30号),现将泗洪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销泗洪县青阳镇。
二、设立泗洪县青阳街道。
以原青阳镇的城东、城中、城南、东大街、桥南、孙何、二里坝、老庄、阮庄、黄台、汴河、洪桥、秦沟、周李、宏伟、林业、巨声、学府、新星、洪泵、阳光、新庄、团结、蓝天、新刘、戚庄26个居委会区域为青阳街道行政区域,青阳街道办事处驻老庄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山河路85号。
三、设立泗洪县重岗街道。
以原青阳镇的早陈、董沟、徐沟、袁集、余庄、朱圩、顺河、梁庙、后陈、英李、中韩、王寿、朱井、大谢、刘洞、林场、果园、康泰、华沟、双洋、东江21个居委会区域为重岗街道行政区域,重岗街道办事处驻袁集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金沙江西路35号。
四、设立泗洪县大楼街道。
以原青阳镇的三里、北新集、邓庄、大新、小楼、大楼、花庄、周庄、陈嘴、丰湖、侯路、黄吴、面西、宏图、前场、隆源、分金亭17个居委会区域为大楼街道行政区域,大楼街道办事处驻大楼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金沙江东路12号。
行政区划调整后,泗洪县人民政府驻大楼街道,办公地址为和谐路5号。
青阳街道行政区域面积74.8平方公里,人口20.6万人,管理26个居委会;重岗街道行政区域面积118.7平方公里,人口8.3万人,管理21个居委会;大楼街道行政区域面积92.4平方公里,人口8万人,管理17个居委会。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村布局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村布局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宿政办发[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村布局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08号2008年5月13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相继完成了镇村布局规划和大部分农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编制工作,同时,积极开展村庄建设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乡规划体系的不断完善,在部分地区还存在现行镇村布局规划与相关规划不相适应、不相衔接的问题。
为提高各项规划的协调性,保证镇村布局规划的有效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镇村布局规划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步骤(一)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充分研究不同地区的城市化要求、基础设施水平等要素,合理压缩现有农村集中居住点数量。
通过本次调整,使镇村布局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进一步优化镇村空间布局,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二)工作步骤1. 制定方案阶段(5月15日-5月25日):各县(区)对照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工作方案。
2. 部署落实阶段(5月25日-7月10日):各地召开动员会议,统一思想和工作要求,按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镇村布局规划调整。
以乡镇为单位,形成覆盖村组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调整方案,最后由县(区)统一汇总。
3. 论证汇总阶段(7月11日-25日):以县(区)为单位,对镇村布局规划调整方案组织集中论证或分批次论证,根据论证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形成镇村布局规划修编成果和县(区)镇村布局规划汇总成果,按程序组织报批或备案。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宿政发[2008]98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宿政发〔2008〕98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财税秩序,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市区经济,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下同)财政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好字当头、后发快进、干字为本”的总体要求,推动市区经济财政跨越式发展;强化财政服务和引导经济发展功能,构建市区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市、区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加强财税监管,降低税收成本;健全征管体制,规范财税分配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实现市区财政收入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增长。
(二)基本原则:1.促进科学发展原则。
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体制上实行“谁发展、谁受益,谁发展快、谁受益多”的模式,促进市区经济跨越式发展。
2.效益与公平兼顾原则。
核定基数,增量分成,保证各地既得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市、区财力同步增长;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3.规范、透明和简化原则。
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合理划分各级收入;公正透明测算基数,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简化财政结算办法,科学制定体制调整方案。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收入的划分:市区税收总体按属地征管原则确定征管范围和国库级次。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区域进行调整并向部分乡镇延伸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区域进行调整并向部分乡镇延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宿政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区域进行调整并向部分乡镇延伸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准,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负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在市区64平方公里范围内集中行使“7+1”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即行使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道路等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三个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对于解决城市管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特别是201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全面实施“一轴两副九市”的城镇空间布局发展战略,城市市区范围不断扩张,周边乡镇管理也亟待相应加强,客观上需要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区域,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需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我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区域进行调整并向部分乡镇延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中心城区执法管理范围调整为400平方公里,即宿城区的幸福街道、项里街道、古城街道、河滨街道、宿城新区、宿城经济开发区;宿豫区的顺河镇、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棵树乡、古楚社区、黄河社区;市湖滨新区的晓店镇、井头乡、嶂山林场、祥和社区。
宿迁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总体设想分为近期
宿迁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总体设想分为近期宿迁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总体设想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逐步实施。
通过规划,到2020年,宿迁市将下辖新沂市(现辖于徐州市)、沭阳市(原沭阳县)、泗阳市(原泗阳县)、泗州市(原泗洪县)、宿豫区(原宿豫县)、宿城区,共有四市两区,有81个镇,18个街道办事处,有1441个村(居)委员。
近期(2004-2010年):(1)建议将新沂市划入宿迁市管辖。
形成“亚铃式”新型城市,全市人口将达到615万人,总面积达到10126平方公里。
(2)调整宿迁市区区划,使市区规划控制面积由目前的136平方公里调整扩大到1000平方公里。
(3)调整沭阳、泗洪、泗阳三县城区区划,沭阳城区规划控制面积由目前的90.1 平方公里调整扩大到232平方公里;泗洪城区规划控制由目前的104.2平方公里调整扩大到192平方公里;泗阳城区规划控制面积由目前的90.2平方公里调整扩大到262平方公里。
(4)申报将沭阳、泗洪两县撤县设市。
(5)申报撤乡设镇。
通过近期调整,全市有86个镇,16个乡,11个街道办事处,有1441 个村(居)委员会。
中期(2010-2020):(1)调整沭阳、泗洪、泗阳三县(市)城区区划。
城区规划控制面积:沭阳调整扩大到390平方公里;泗洪调整扩大到347平方公里;泗阳调整扩大到305平方公里。
(2)申报将泗阳县撤县设市。
(3)调整部分农场区划,实行属地管理。
(4)对全市范围内的乡镇进行适度规模的撤并,将其并入中心镇、重点镇。
通过中期调整,全市有81个镇,18个街道办事处,1441个村(居)委员会。
远期(2020年以后):(1)进一步调整宿迁市区区划,市区规划控制面积调整扩大到2100平方公里(不含新沂市)。
(2)进一步调整沭阳、泗洪、泗阳三市城区区划,规划控制面积分别达到500平方公里以上。
(3)撤销规模相对偏小、经济相对薄弱的镇,因地制宜将其并入中心镇。
第六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规划方案一、近期规划(2004-2010年)(一)建议将新沂市划入宿迁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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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宿迁市政府关于调整宿豫区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宿政发[2014]43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政府关于调整宿豫区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宿政发〔2014〕43号)
宿豫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豫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4〕26号),现就你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宿豫区顺河镇,在原所辖镇区与陆集镇部分区域范围内相应设立顺河街道办事处、豫新街道办事处、下相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