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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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2014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使新上岗教师顺利完成培训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意义

第一条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岗前培训工作是加强高等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和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是高等学校教师上岗前必备的培训过程;是教师适应教育教学规律,培养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保障。因而参加岗前培训既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更是个人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

二、培训内容及方式

第二条培训开设《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能力》《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并辅以开设相关专题讲座。

第三条教学方式主要有讲授、研讨、微格教学、网络培训、案例教学等,同时以试讲、观摩等实践教学方式为补充。

三、考勤制度

第四条《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平时成绩占30分,每门课程学时为3天,每天10分,共30分。

第五条《教师职业能力》考核部分占60分,其中,集中培训环节平时成绩占10分,实践培训环节占50分。教学人员实践培训环节所占50分,由班导师进行综合评定;非教学人员实践培训环节所占50分,通过网上自学完成。

第六条《高等教育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平时成绩占10分,具体为每门课程学习1天,每天10分。

第七条全省实行统一、规范的培训考核标准,在集中培训过程中采用刷二代身份证的办法考勤。

第八条每天上午、下午各刷2次身份证作为考勤依据,每次2.5分,迟到、早退、缺勤者应扣去相应的考勤分。

第九条学员在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考勤结果将作为成绩考核和优秀学员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每天刷卡时间为上课前30分钟及下课后15分钟内。规定考勤时间截止时,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自动停止工作,不再接受刷卡。

第十一条代刷身份证者,双方均按违纪处理,每人扣10分考勤分;第二次违纪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在考勤期间不准来回出入考勤门,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管理人员说明,并将身份证暂押置管理人员处。

第十三条按照单科计算每门课程平时成绩,对于每门课程出勤少于60%以下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四条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如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由本人向管理人员或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病例材料或学校人事部门假条。请假人员经省高师中心同意后可以参加考试,但请假期间不计平时成绩。

四、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学习期间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注意养成规范、文明的教师行为和礼仪。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尊重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十六条在学习过程中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学员应注意着装规范,男生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女生不得化浓妆、穿吊带服、超短裙或着奇装异服进入教室。

第十八条学习期间应自觉维护班级、寝室团结,营造团结、友爱的良好学习氛围。

第十九条学习期间应提倡积极、健康的课余生活,严禁酗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五、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凡在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积极主动为班集体服务,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秀的学员,可评选为“优秀学员”。

第二十一条在教师职业技能实践培训期间,每班由班导师根据学员讲课情况推选出1名学员参加“黑龙江省2014年岗前培训学员教学基本功大赛”,由省高师中心统一聘请有关专家和班导师担任评委进行评比。

第二十二条凡在学习期间不遵守管理规定,严重违反纪律者,给予扣除平时成绩、取消评优资格,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学员的奖惩情况,由省高师中心记入学员档案,并通报所在学校。

六、考核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学员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教师教学能力》为考试科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高等教育法规》为考查科目,考查科目学员需在集中培训结束前提交论文以完成考查。

第二十五条学员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持书面申请和医院证明,经省师培中心批准后,可以办理缓考。

第二十六条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通报所在学校并记入学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员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不合格者,注销学习成绩。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学完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经所在学校校本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黑龙江省教育厅验印的《黑龙江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九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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