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报告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v1.0)上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1.0版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目录1企业网上报告管理 (1)1.1贸易信贷报告 (1)1.1.1预收货款报告 (1)1.1.1.1预收货款报告新增 (1)1.1.1.2预收货款报告修改 (4)1.1.1.3预收货款报告删除 (8)1.1.1.4预收货款报告调整 (10)1.1.2延期收款报告 (14)1.1.2.1延期收款报告新增 (14)1.1.2.2延期收款报告修改 (17)1.1.2.3延期收款报告删除 (21)1.1.2.4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23)1.1.3预付货款报告 (26)1.1.3.1预付货款报告新增 (26)1.1.3.2预付货款报告修改 (30)1.1.3.3预付货款报告删除 (33)1.1.3.4预付货款报告调整 (35)1.1.4延期付款报告 (39)1.1.4.1延期付款报告新增 (39)1.1.4.2延期付款报告修改 (43)1.1.4.3延期付款报告删除 (46)1.1.4.4延期付款报告调整 (48)1.2转口贸易收支时间查报告 (52)1.2.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 (52)1.2.1.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 (52)1.2.1.2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修改 (56)1.2.1.3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删除 (60)1.2.1.4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调整 (62)1.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 (65)1.2.2.1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 (65)1.2.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修改 (69)1.2.2.3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删除 (72)1.2.2.4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调整 (74)1.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 (79)1.3.1境外开户报告 (79)1.3.2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83)1.4其他报告 (87)1.4.1多付汇差额报告 (87)1.4.1.1多付汇差额报告新增 (87)1.4.1.2多付汇差额报告修改 (89)1.4.1.3多付汇差额报告删除 (91)1.4.2多收汇差额报告 (94)1.4.2.1多收汇差额报告新增 (94)1.4.2.2多收汇差额报告修改 (97)1.4.2.3多收汇差额报告删除 (99)1.4.3多进口差额报告 (101)1.4.3.1多进口差额报告新增 (101)1.4.3.2多进口差额报告修改 (104)1.4.3.3多进口差额报告删除 (106)1.4.4多出口差额报告 (109)1.4.4.1多出口差额报告新增 (109)1.4.4.2多出口差额报告修改 (111)1.4.4.3多出口差额报告删除 (113)1.5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116)1.5.1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新增 (116)1.5.2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修改 (120)1.5.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删除 (123)2企业信息管理 (126)2.1企业管理状态查询 (126)2.1.1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126)2.1.2业务指标情况 (129)2.1.3基础业务数据 (130)2.2登记表签发情况查询 (130)2.3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 (132)2.4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 (133)2.5企业留言 (135)2.5.1新增留言 (135)2.5.2留言查询 (135)11企业网上报告管理1.1贸易信贷报告1.1.1预收货款报告1.1.1.1预收货款报告新增1.1.1.1.1功能说明实现企业操作员对收汇日期在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收汇数据新增预收货款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是对货物贸易中涉及外汇交易的一系列操作规定和流程。
外汇操作规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标准化货物贸易中的外汇交易,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首先,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交易活动合法合规。
在货物贸易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外汇结算和付款,规程明确了双方交易的结算货币和汇率,以及付款的时间和方式。
这样可以杜绝黑市交易和非法操作,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其次,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规定了外汇交易的相关手续和文件要求。
在进行货物贸易的外汇交易时,双方需要提供一系列贸易单据和文件,例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其中还包括国际贸易的一些特殊单据,如信用证和汇票。
这些文件的准备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和准确,以防止在外汇结算过程中出现纠纷和问题。
再者,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还规定了外汇交易的结算和清算方式。
通常情况下,货物贸易的结算和清算是通过银行进行的,规程明确了银行的职责和操作流程,保证了交易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规程还规定了货物贸易中的外汇头寸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应对外汇市场的波动和风险。
最后,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还包括了外汇交易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规程规定了外汇交易的监督部门和机构,负责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正常性。
同时,规程也规定了外汇交易的报告和备案要求,供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查。
总的来说,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和标准化货物贸易中的外汇交易,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外汇交易的有序进行。
同时,规程也对外汇交易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了交易的正常进行和监管的有效实施。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外汇收支活动。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地方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申报外汇收支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五条外汇局建立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对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对申请名录登记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企业名录登记证书。
第八条企业名录分为A、B、C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A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规范;- B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基本规范;- C类企业:外汇收支行为存在异常。
第九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及合规性进行分类调整。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条企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依法取得货物进出口经营权;- 交易真实、合法;- 申报外汇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单证:- 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付款凭证;- 收款凭证;- 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包括:- 贸易外汇收支金额;- 贸易外汇收支币种;- 贸易外汇收支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贸易外汇收支异常;- 外汇收支行为存在违规;-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非现场核查第十五条外汇局对企业进行非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企业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完整性;- 企业外汇收支风险控制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1. 引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是指在进出口货物贸易过程中,对涉及外汇的各项操作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程和指引。
这些规程和指引的目的是确保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安全、高效和合规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指引操作规程,以便参与货物贸易的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在货物贸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如下所示:•合规性原则:所有涉及外汇的操作和管理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安全性原则:外汇管理应确保货物贸易的资金安全,防止欺诈和洗钱等非法行为。
•高效性原则:外汇管理应提高货物贸易的操作效率,缩短汇款和结算时间,减少交易成本。
•公平性原则:外汇管理应保障各方在货物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3.1 出口流程1.出口申报: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出口合同签订: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款付款方式和期限。
3.货物装运: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港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4.收汇登记:出口商将货款收汇情况登记报告给外汇管理机构,以便后续结汇操作。
5.结汇操作: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收到的外汇结汇为本国货币。
3.2 进口流程1.进口申报:进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进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进口合同签订: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并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货物清关:进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进入本国境内。
4.付款操作:进口商按合同约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可以通过电汇、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操作要点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操作要点:1.合同管理:货物贸易合同是进出口交易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货款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货物交付时间等。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2)(1)(1)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A类企业〕一、出口业务1.预收货款报告:(1)报告类型:①预收货款后30天以上货物才报关出口,不管金额大小,必须做预收货款报告,否则直接影响企业分类状态;②预收货款后当月货物未报关出口的,金额超过30万美元或超过年预计收汇金额10%以上的,建议做预收货款报告;(2)报告期限:①收汇之日起30天内,企业自主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对于企业自主完成的报告,在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之前可进行调整〔如提前出口或延迟出口〕②收汇之日起超过30天,只能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对于到外汇局做的现场报告,只能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日期调整(3)注意事项:①预收货款报告属于一次性报告,与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需完成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和注销登记三步操作相比,程序大幅简化;②预收货款报告属于事后报告,出口企业收汇后第一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收入申报后,3天左后才可以在监测系统中做预收货款报告,即收汇-申报-报告;③预收货款报告的主要目的时间差调整,即将收汇调整至货物出口当月进行总量核查;④预收货款报告后货物未出口发生退汇的:退汇日期在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之前且不在同一月份,可在系统中将预计出口日期调整至退汇日期;如果退汇日期和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在同一月份,可不进行任何系统操作,监测系统可将退汇等同于货物出口进行总量核查,不影响企业指标。
⑤一笔预收货款,分批出口的:可将预收货款金额分拆,在同一笔预收货款项下添加几笔货物预计出口日期的信息;同一合同项下多笔预收货款的,需对每一笔预收货款单独做报告。
(4)现场报告:①由于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报告属于强制性报告,而企业在监测系统中的自主报告时间也为30天,因此原则上不存在预收货款现场报告,对于因企业遗漏原因而不得不现场报告的,可一可二不可三哈,否则将作为违规行为直接被列入B类企业;②预收货款现场报告所需要的材料: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订单,收入申报单〔银行代申报〕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收入申报界面打印〔企业自主申报〕情况说明〔样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德阳市中心支局:我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现有笔预收货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收货款报告,故需办理现场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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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态监测——系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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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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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量筛选——主要内容
综合采用4个总量筛选指标,统一对企业进出口、收 付汇进行整体评估。
➢ 总量差额[50万美元]和总量差额率[-35%,35%]——衡量收 付汇与进出口的差额匹配情况
➢ 资金货物比[45%,155%]——衡量资金流和货物流的规模对 应情况
➢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0,25%]——评估贸易信贷的影响 程度
2、报告后,可以在8月30日前做修改或者删除(30 天内可以在网上修改或删除)
3、8月30日以后到11月30日之间如果发现出口日期 变化,可以在网上做调整
(二)企业报告——贸易融资
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海外代付业务报告 其他贸易融资业务
通过延期付款下的贸易融资报告模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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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法律责任
➢ 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的,可能被列为B类或移交检查处罚 ➢ 外汇局对企业义务性报告出现应报未报的情况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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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报告内容
➢ 报告时点——进行会计记录的同时完成报告 ➢ 报告金额——已实现金额,不是预期金额;已实现金额可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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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报告时间 ➢ 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 报告修改 ➢ 在报告时间窗口内改变已报告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 ➢ 日期可前可后(不得早于已实现日期) ➢ 金额可大可小(累计不得大于已实现金额) 报告删除 ➢ 在报告时间窗口内删除单笔或数笔已报告信息 企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交易方类 型,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B/C类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准入限制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理是企业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业务流程图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七)企业法人卡;(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备注:部分业务,企业须经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至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见下图)。
第三步: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行业特性、经营特点以及贸易外汇收支规律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设置特殊标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专项监测。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以下特殊标识类型,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至外汇局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一)辅导期企业标识对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同时手工设置(二)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对象: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监测系统根据企业档案信息中“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的勾选结果自动设置(三)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对象:经营特种商品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四)来料加工企业标识对象:主营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标识对象:主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六)专营保税仓库企业标识对象:具有保税仓库合法资格,且保税仓库主要作为仓储中转货物使用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七)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标识对象:具有合法资质,主营业务是为需要进口报关的飞机、船舶等大型运输工具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八)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标识对象: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对台小额贸易业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九)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对象:不属于上述特殊标识类型,但确有必要进行差异化管理的企业,外汇局根据实践对其加贴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第四步:企业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及其他报告企业报告系统操作:各项报告界面:★备注:企业网上报告修改与调整操作的区别: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在收付款/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进行“修改”操作。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完整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注销
1.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
5.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名录变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出⼝货物;⽀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进⼝货物。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续: (⼀) 《企业法⼈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中华⼈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续。
⽆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动列⼊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笔贸易外汇收⽀业务之⽇起90天内,外汇局进⾏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作⽇内,持书⾯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的货物进出⼝与贸易外汇收⽀的逐笔对应情况。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一、前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外汇市场的开放,企业参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了该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二、外汇管理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
2.自主管理原则:企业应自主管理外汇资金,自行决定外汇交易的时机、金额和方式,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
3.风险控制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控制外汇风险。
4.信息公开原则:企业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外汇交易情况和外汇账户信息。
三、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流程1.外汇资金申请企业在开始外汇业务之前,需要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外汇资金,填写《外汇资金申请表》,包括外汇种类、金额和用途等信息。
2.外汇交易操作企业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选择合适的外汇交易方式,如现钞买卖、电汇、信用证支付等,根据交易对手和货物的特性来选择。
b.根据外汇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以获取较好的汇率。
c.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如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以降低外汇风险。
3.外汇结售汇业务企业在货物贸易完成后,需将外汇收入进行结汇,将外汇支付进行售汇。
申请结售汇时,需要填写《外汇结售汇申请表》,提交至外汇管理机构。
同时,企业需办理结汇、售汇凭证,如汇票、电汇凭证等。
4.外汇账户管理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外汇账户类型,如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等。
管理外汇账户时,企业应遵守外汇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账户的变动情况,如账户余额、货币种类等。
5.外汇报告和备案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外汇交易及外汇账户的报告和备案信息报送至外汇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四、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在进行外汇业务过程中,企业需重视外汇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汇率风险管理:企业可通过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工具,进行汇率风险对冲,避免汇率波动对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企业名录管理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名录登记,取得货物贸易外汇经营资格。
企业名录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数据。
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企业报告与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进出口及外汇收支等相关数据。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外汇登记手续。
五、非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的实际业务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企业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七、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状况及合规情况,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八、电子数据核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数据核查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核查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九、罚则与附则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附则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注销
1.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
2.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
(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
3.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中的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企业代码为空的,外汇局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名称等进行判断并处理。
4.可修改的报关单数据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附件2: __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试行)为完善__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21]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22号)特制定本流程。
一、名录管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信息登记表》(见附1); 2.《关联企业信息登记表》(见附2);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区内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区内企业可免交本项规定的资料。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1、2须加盖企业公章资料3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资料4、5、6须提供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应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区内系统”)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及网上业务开户。
首次使用区内系统的用户须通过系统同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使用确认书》有关内容方可使用。
(三)区内企业名录登记信息发布、变更、注销按区外规定办理。
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四)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首先通过区内系统查询其当前外汇业务状态在已登记名录的前提下按本流程规定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 转。
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局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3、待核查账
待核查账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 户中的外汇
户收支管 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 资金必须先
理 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 划入企业经
3、对于 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 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
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 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
1、对 业务实 业端进 业务实 系统企 行数据 证明材 2、对 据或收 企业端 外汇局 时修改 相应处 3、区 贸易信 在监测 4、外 留存相
1、按 行表外 实际对 不包括 其中: 期为准 的付款 2、对 过表外 迟对外 物进口 据修改 可通过 进行数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 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 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 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 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 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 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 统中直接删除。
贸 汇 息与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待核查账 户开立管
理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 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 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 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账户。
常项目外汇
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 账户后方可
的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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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1)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企业报告)
四、企业报告管理
项目名称
业务报告
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1)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申报号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其中:货物进口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为准;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
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
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
1.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5.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1.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系指企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
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
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
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3.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4.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