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冲突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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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摘要:法的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排列层次应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顺序为宜。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关键词:法的价值;排序;位阶;秩序;效益法的价值问题在法学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价值追求作为其基础和动因。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法价值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理论中最艰深、最困难复杂的问题,以致于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曾说: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关注价值问题就不得不对基本价值进行探讨,“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这种观点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效益也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因为法作为社会的基本调控手段,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对法效益的追求。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

这些法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结晶,反映了人们最基本的法律追求。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上述法的基本价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分?这直接涉及到法价值间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但法基本价值的结构却是有一定的层次性与趋向性的,这四种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并非无章可循;从应然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顺序(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山西省2024年专升本考试模拟试题 法学基础(二)

山西省2024年专升本考试模拟试题 法学基础(二)

山西省2024年专升本考试模拟试题法学基础(二)作者:胡雪妍来源:《山西教育·招考》2024年第02期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2分)1.我国《民法典》在要约和承诺有关制度上大量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这一现象属于A.法的继承B.法的转型C.法的移植D.法的现代化2.下列属于中国法的正式的法律渊源是A.判例法B.制定法C.判例和制定法D.学说3.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B.法系是以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为划分标准的C.英国威尔士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D.当前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意义4.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而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过程中,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损害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这种原则在法理学上被称为A.价值位阶原则B.比较原则C.比例原则D.个案平衡原则5.《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这一规定体现了法的A.评价作用B.强制作用C.确定的指引作用D.有选择的指引作用6.关于法与道德相互关系的表述,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没有道德及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基础,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会受到怀疑B.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C.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D.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8分)1.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和时间效力。

2.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二是。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计16分)1.简述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2.简述立法的概念及特征。

四、论述题(10分)试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民法五、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1.甲饲养的小动物咬伤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的家属35万元。

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法理分析:价值、困惑及路径选择

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法理分析:价值、困惑及路径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我们正迎来一个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时代,它几乎无处不在,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科幻电影中的场景也正在一步步变成现实。

人工智能给了人们对未来的无限期许和可能,以至于法学家们也开始热衷于研究人工智能在法学领域的广泛应用,例如“机器人法官”、“机器人律师”等概念也开始广泛出现在媒体及学术著作中。

我们甚至期待着,有一天,机器人可以帮助人类解决纷争,提供永久无偿的法律服务,当然,在一种美好愿望的激励下,对人工智能的感性认知往往会超越理性判断,并越升为社会在某一发展阶段的主流思潮。

对于这种美好愿望的回应,产业界的投资也开始涌向了法律人工智能方向。

一系列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产品也陆续开始应用到司法裁判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借助“睿法官”智能系统提升审判效率;上海市法院系统也借助“206”智能案件辅助系统提升司法裁判的智能化水平。

总之,全社会对于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与期盼。

当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后,人们首要思考的便是,它与法律价值的吻合程度。

法律价值作为人类社会对于法律的终极追求,它本身又是一个综合多元的体系,其中包括公平、正义、安全、效率、秩序等诸多价值目标。

所有法律制度的设计都需要回答,它是否符合法的价值目标,能否经受社会检验,人们推崇符合法律价值的制度建构。

违反法律价值的制度最终都将被修改或者取缔。

当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时,如果它最终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显然,它是与法律价值完全吻合的;同时,如果它最终能够更好提升法律裁判的效率、降低裁判成本,那么,它同样也是与法律价值完全吻合的。

当然,公平、正义与效率等价值系需要综合评判的,不可以孤立分析,如果它仅仅只是提升了效益,但最终忽视了公平、正义,显然这与法律价值又将是背道而驰的。

人们寄希望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并试图借此来营造更加符合法律价值的司法体系,这种美好的愿望同样与我国当下总体的司法环境及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程密不可分的。

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一)

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一)

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一)关键词:民事立法内容提要: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众多疑难的价值判断问题让立法者难以选择,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能为民事立法者提供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方向,指导立法者进行更合理的利益考量和规范设计,有利于减少争论、提高立法效率。

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分为三类,而民法价值目标冲突的评价与选择是其中之一。

所有民法的价值目标可归结为公平和效率、自由和秩序两对既对立又统一的价值目标,在当下我国立法者应以“效率优先,兼顾最低限度的公平”;“安全优先,保障最高程度的自由”的排序作为价值选择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民事立法中价值因素的界定及分类日本川岛武宜先生认为:作为实用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包含着两个要素,“即赋予立法与审判以动机并决定其内容的价值判断及作为实现该价值判断的手段所采用的词语的技术”。

〔1〕(244)据此并考察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选择分为两类:其一是立法技术因素方面不同方案的选择;其二是价值因素层面的立法选择。

立法中的技术因素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所要考虑的将要制定的法律的形式因素,如篇章结构、体系安排、词语运用等问题。

价值因素是指由民事立法者根据国家社会控制的需要所要考虑的、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以及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可能对立法、法律适用以及整个社会控制产生影响的诸多因素,价值因素是立法价值选择的对象。

回顾我国多年的民事立法实践,不难发现,立法者面临的多数疑难问题都是价值判断层面的问题,如在合同法立法中是否要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和时如何适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关于土地征收征用问题的立法设计、关于建筑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等;侵权责任立法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安全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等问题都属于立法中要面对的价值因素。

众所周知,价值判断问题向来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深海湾,它要受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习俗、民族心理、甚至价值判断者个体的综合因素等等的影响,正因如此,面对价值因素时,立法者才会有这么多争议和困难,故非常有必要研究立法中价值选择问题的方法,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可以为立法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指导。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价值观念冲突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价值观念冲突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价值观念冲突价值观念冲突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重要思想文化现象之一,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

下面我们从什么是价值观念冲突入手,来概括和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价值观念冲突的原因、表现、特点及其影响。

(一)价值观念冲突的界定要弄明白什么是价值观念冲突,我们首先要从什么是价值这一问题谈起。

其次是价值观和价值观念,最后推导出价值观念冲突的内涵。

(1)价值我们还是先来分析一下马克思关于价值的观点。

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还指出:价值“表示对人的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是与人的需要紧密联系的,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的特定关系。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当前国内外学者对价值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1, 意义说。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或消极的意义。

”第2, 需要说。

“价值—这是人为了满足其需要和利益所需要的东西。

第3, 合目的说。

价值是符合系统目的,有助于实现目的的东西,这种目的是系统运动的客观指向。

也有理解认为价值是表征人类认识和实践过程中的一种合目的性。

第4,有用说。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

第5, 人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人,并认为这一概括揭示了价值的实质。

人是万物之灵,人是最有价值的,具有最高价值。

第6, 效应说。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或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

这里的效应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效应。

第7, 合理说。

价值概念的含义是“应当”。

“应”指应该,“当”指正当性、合理性。

合理性是同必然性相符合的东西。

第八,关系说。

价值属于关系范畴,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状态。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在坚持第八种观点的同时,并认为这一观点还应包含以下几点:首先,价值产生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之中。

主体和客体的划分是不能绝对化的,它们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其次,价值并非静止、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关系状态的变化而变化。

安徽党校法学专业法理学作业

安徽党校法学专业法理学作业

法理学简答题一、法理学(广义)的研究对象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根据其持狭义还是广义的概念有关。

广义法理学(法哲学)包括法本体论、法存在论、法动作论、法发展论和法环境论。

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分支学科,属于理论法学和基础法学。

它将各种形式的法抽象为一般法,然后研究它的共同原理、普遍原则、基本范畴、功能作用、发展规律、本质和精神、内外部关系及其价值取向等,以此而成为法学最高层次的理论形态。

它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科学。

二、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2)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是成文性的法典(3)在法官的作用上,强调严格依法审判(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三、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1)以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2)立法方面,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3)法律结构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4)诉讼程序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

(5)法律适用上非常重视判例的作用(6)在法律职业方面。

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

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

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高。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可以”“有权”“有什么什么权利”“什么权利不受侵犯”等。

义务性规则——“必须”“应当”“有什么什么义务”“不准”“不得”“无权”“禁止”等。

职权性规则是关于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客观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

前者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它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善与恶的选择

善与恶的选择

善与恶的选择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选择。

有些选择看似简单,但背后往往是善与恶的决择。

面对这样的选择,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呢?人的天性使然,我们都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完美的人格,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发现善与恶的选择并不总是那么明显。

有时,我们需要面对利益冲突而做出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坚守自己内心的伦理底线,不被诱惑迷惑。

比如,当我们遇到一些不道德的诱惑时,如贪污、作弊等,我们应该毅然拒绝,选择坚守正义的一方。

另一方面,善与恶的选择也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的负责。

我们应该时刻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我们选择恶,意味着我们可能会伤害他人、犯法或损害自己的声誉。

这些后果是我们必须承担的,而且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长期的困扰和痛苦。

善与恶的选择也反映了我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信仰和原则,这些信仰和原则塑造了我们的人格和行为。

当我们面临善与恶的选择时,我们应该回归我们的信仰和原则,用它们来指导我们的选择。

比如,如果我们具有仁爱的价值观,我们应该在选择时考虑他人的利益,选择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行为。

如果我们具有诚信的价值观,我们应该选择诚实、正直的道路,而不是欺骗和谎言。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也会经常面临道德困境。

比如,当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应该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体现,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然而,如果法律与基本的伦理原则相悖,我们应该选择坚守道德底线,反对不公正和不道德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表达我们的异议,争取更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环境。

总之,善与恶的选择是我们人生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在面对这些选择时,我们应该坚守自己的内心伦理底线,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我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应该指导我们的选择。

无论选择善还是恶,我们都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在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我们应该追求一个更善良、更公正、更美好的社会。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三)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1.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3.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适用时,不同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冲突性3.补充性(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9)(八)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理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九)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价值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割裂对立再到相互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特征

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特征

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特征以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特征为标题,本文将探讨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定义及其特征,并分析其在个人和社会层面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价值判断的特征价值判断是指对事物、行为或观念进行评价并判断其好坏、对错的过程。

价值判断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观性:价值判断是个人对事物的主观评价,会受到个人的经验、情感、信念等因素的影响。

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价值判断。

2.多元性:价值判断是多元的,不同的人、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时代会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价值判断。

这种多元性反映了人们对事物的多样化认知和评价。

3.客观性:尽管价值判断是主观的,但也有一定的客观性。

一些价值判断可以通过客观的标准或共识来进行评价,如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等。

4.动态性:价值判断是动态变化的,随着时间、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判断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同性恋、女性权益等问题的价值判断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二、价值选择的特征价值选择是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行为选择,是根据人们对事物的评价判断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取舍。

价值选择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导向:价值选择是为了实现个人或社会的某种目标而进行的选择。

人们在面临多种选择时,会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来确定最重要的目标,并做出相应的选择。

2.权衡取舍:价值选择是一种取舍的过程,人们在做出选择时往往需要考虑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和权衡。

例如,在工作和家庭之间做出平衡,就需要权衡个人事业发展和家庭幸福的价值。

3.个人化:每个人的价值选择都是个人化的,会受到个人的特点、需求和目标的影响。

不同的人可能会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做出不同的选择。

4.责任感:价值选择是带有责任感的选择,人们在做出选择时往往会考虑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为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可能会选择从事公益事业,为他人做出贡献。

三、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重要性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在个人和社会层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法律价值冲突与抉择

法律价值冲突与抉择

法律价值冲突与抉择【摘要】法律价值体系包涵着正义、效益、秩序等一系列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可避免地会有着摩擦和冲突,从法律或政策的制定者的角度,也不可避免地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做出权衡,从而制定更合理的制度来指导、规范、调节社会行为。

扳道工的故事为很多人熟悉,九个孩子在正常使用的轨道上玩耍,一个孩子在弃置轨道上,当火车急速驶来的时候,究竟该引导火车驶向哪一条轨道呢?扳道工的抉择正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鲜明体现。

【关键词】法律价值;冲突;正义原则;效益原则一、从一般社会成员的最直接的反应看作为一个有着正常的认知力和怜悯心的人,面对如何扳道的生死抉择的时候,本能的反应也许仅仅是从眼前的数字对比做出的,即9>1,九条生命的珍贵程度远大于一条,九个家庭的悲痛远大于一个家庭的悲痛。

虽然废弃轨道的小孩并没有错,但是与其看到九条生命的丧失,不如就让这一条生命挽救九条生命。

因为情非得已,必须有牺牲的话,我们的本能告诉我们——伤害越小越好。

二、从法律研习者的角度分析当学习了法律价值的内涵,了解到冲突的必然性后,为那一个小孩叫冤的人站出来了,不少人则主张,扳道工应该扳向正常的轨道,因为他们违规,从维护正义的角度,必须受罚;那一个小孩并没有违规,不应当受到惩罚。

但是,笔者认为,本着正常的取舍心态和效益原则,无论如何我们应该保护九个孩子的生命,忍痛放弃另一个孩子。

原因在于,虽然从正义价值角度,一个孩子没有犯错,正义偏向于他;从秩序价值角度,九个孩子是打破社会既定的秩序,不应当被保护。

但是从效益或者功利原则角度,我们挖掘出背后的社会效益。

从近处看,九条生命和一条生命的比对,整体和局部利益的冲突,考虑到对整体效益的维护,将是对每个个体利益的最有效维护,我们毫无疑问地应当选择保护整体;从远处看,九个社会成员的未来预期的社会贡献与一个社会成员预期的社会贡献的比对,不管是否有伟人亦或是社会败类的产生,这我们无从预测。

但是,从总体上看,人数明显多的一组的做出贡献的机率会大于人数明显很少的一组(这里因为数量上相差甚远才具有大体可预测性)。

冲突规范及基本制度(1)

冲突规范及基本制度(1)
• 上诉:推翻原判,适用纽约州的法律。
法学院
国际私法
• 案例:图克诉洛普兹 1964年 纽约州上诉法院
• 1964年10月,洛普兹驾驶着她父亲送给她的跑 车与她的两位同在密歇根州立大学就读的同 学——图克和西尔克,一道从学校出发,开往 密歇根州的底特律去度周末。该车在超车时发 生倾覆,洛普兹和图克丧生。图克和洛普兹均 在纽约州拥有住所,汽车也是在该州注册和保
法,只要同时是(1)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 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该国同时又 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3)该 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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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2、法律选择规则在灵活性与确定性之间权 衡,其过程往往体现为螺旋式的上升与 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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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巴贝克诉杰克逊案
婴幼儿体格生长
冲突规范及基本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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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一、法律选择的规范与方法
现代冲突法的关键问题,就是我们应 该要规范还是要方法。
——莫里斯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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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二、方法
法律选择的方法,是指在法律选择中, 并不具体指明应适用的法律,而是为法 院的法律选择提供一种参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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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的方法有: (1)依法律的性质选择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 (4)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选择 (5)依规则(适用结果)选择
• 初审:适用安大略省的搭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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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我们抛弃那种单一的包罗万象的不问 具体情况一味地选择伤害发生地法的规 则的原因是,这种规则过于宽泛因而不 能实现令人满意的结果。可是,以我们 现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为了保证更 高程度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我们有充 分的理由去成功地发展出比原来设计的 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范围更窄的法律选

律师职业伦理_冲突与选择_道德权利及其法律化_廖志雄

律师职业伦理_冲突与选择_道德权利及其法律化_廖志雄
③ 的必要因素 ; 律师职业也是痛苦的 , 因为律师往往需要面对 “ 好公民 ” 与“ 好律师 ” 之间的道德冲突与分裂 。 律师作为公民与作为律师有着角色一致与角色冲突的两面 。 首先 , 当律师作为公民之时 , 两者的道德规
收稿日期 : 2 0 1 2-1 1-2 0 , 作者简介 : 廖志雄 ( 男, 广东新兴人 , 怀卡 托 大 学 法 学 院 讲 师 , 法 学 博 士, 中 国 及 新 西 兰 律 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1 9 6 8- ) 学、 比较法学 。 。 司法部 1 律师十要十不准 》 9 9 0年1 1月1 2 日发布的 《 ① 例如 , ( 我们也已经看到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从 《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 到《 律师执业行为 2 0 1 1 年1 1 月2 6 日修订 ) ② 当然 , ( 的进步 。 规范 》 2 0 0 4年3月2 0 日通过 , 2 0 0 9年1 2月2 7 日修订 , 2 0 1 1年1 1 月 9 日颁布施行 ) 可能让律师付出精神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 。 ③ 严重的道德冲突与分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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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选择 、 道德权利及其法律化 廖志雄 律师职业伦理 :
, 法治中的角色功能 , 绝对不仅仅是 “ 协助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 ” 更不 是 “ 配合公安机关和 , 检察机关打击犯罪 ” 而更主要的 , 是要 尽 其 所 能 地 在 合 法 的 范 围 内 保 护 并 争 取 当 事 人 (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律师的角色不仅在公的 ( 法 律 关 系 中, 在 刑 事 案 件、 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促进社会法治的作 u b l i c p ) 用, 在私的 ( 民事的法律关系中同样具有促进社会法治这 一 具 有 公 共 利 益 性 质 的 作 用 。 公 民 因 为 相 r i v a t e p 这将促使其接受律师的建议 并 尽 力 按 照 法 律 规 则 去 信其委托的律师将会竭尽全力地去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 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权利实现的成本 。 众多公民及社会团体依照这样的思路去行事 , 就带 规划自己的事务 , 来整个社会法治事业的进步以及整个社会公共福利的增进 。 充分全面的信息是正确分析案情 、 为当事人提供有效帮助的前提 。 如果 病 人 不 能 充 分 地 向 医 生 坦 诚 地 谈他的病情并尽可能充分地描述症状 , 医生就难以为其提供最为有效的诊断和治疗 。 同样道理 , 如果当事人 不能充分坦诚地向律师描述案情 , 律师就难以为其提供最佳的法律意见或最好的辩护 。 但是 , 如果当事人对 或者说法律要求或允许律师 “ 揭发 ” 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 , 当事人就不会对律师充分 律师的保密没有信心 , , 披露案情 。 并且 , 当事人还会自己先充当 “ 信息的筛选人 ” 在与律师的沟通过程中 , 选择性地只提供哪些他/ 她认为对其有利的信息 。 这样一来 , 律师就不能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衡量当事人的案件的利弊 , 从而进行有 效的代理或辩护 。 时常有这样的情况 , 由于当事人没有向己方律师提供哪些对自己不利的案情 , 当检察官或 辩护律师 ( 或当事人律师 ) 陷入一种 毫 无 准 备 而 措 手 不 及 者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庭上提供了这些案情时 , 的境地 ; 这样一来 , 当然也就谈不上给刑事被告或者己方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辩护或代理了 。 如果律师不能 得到案件的充分信息 , 律师在对公权力的约束与私权利救济过程中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 律师在法治实现中 的功能也就难以体现 。 其次 , 维护整个律师职业的可信赖性 , 具有无比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价值 。 受托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

高中思想政治必修第4册 第二单元 第六课 第二框 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

高中思想政治必修第4册 第二单元 第六课 第二框 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

议题一
议题二
知识脉络
随堂训练
课堂篇议题探究
提示:(1)①探究性试题,据实回答即可。②标准可参考:人们的社 会地位不同,需要不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也就不同;价值判断与 价值选择往往因人而异,人们认识事物的角度不同,所站立场不同, 对其价值的评价也会不同。
(2)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面对同一问题,人们 的不同表现体现出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差异,产生不同价值判断 与价值选择的冲突。这就要求我们明确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标 准,这个标准就是我们要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把人民群 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
课堂篇议题探究
议题一
议题二
知识脉络
随堂训练
关键能力 1.正确理解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标准
判断标准
要求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 自觉遵循社会
择,必须坚持真理,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走历 发展的客观规律
史的必由之路
要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把人民群众的利
符合最广大人民 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
精神的“历史误区”;D项错误,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有其客观的标准。
课堂篇议题探究
议题一
议题二
知识脉络
随堂训练
2.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布局,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到“两个文明”,从“三大纲领”到“四大建设”再到“五位一体”,是一个 从局部到整体、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从这 一过程可以看出( ) A.正确价值选择的标准应因时而变 B.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具有阶级性 C.价值选择具有社会历史性的特点 D.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具有差异性 答案:C 解析:社会主义事业布局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体现了价值选择的社 会历史性,C项正确,A项说法错误;B、D两项不符合题意。

法学作业答案

法学作业答案

法学作业答案一、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答:(1)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2)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

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

新分析法学派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与语言分析法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反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主张采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

新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种规则,而法律规则的一个特色是它可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次要规则授予权力。

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旧的主要规则;或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

主张法律制度的中心”或“法律科学的关键”在于“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反对将道德或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当作这种中心或关键。

(3)社会法学派 19 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高中政治 12.2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教案 新人教版必修4-新人教版高二必修4政治教案

高中政治 12.2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教案 新人教版必修4-新人教版高二必修4政治教案

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往往会因人而异。

(过渡)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具有社会历史性,社会地位不同、需要不同、认识事物的角度不同、立场不同,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也不同,也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请问: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有没有标准?正确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标准是什么?
(四)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标准
1.自觉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人们选择的目标能否实现,实现的程度如何,取决于人们的认识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因此,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就必须坚持真理,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走历史的必由之路。

(过渡)为什么说“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2. 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最高标准)
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

面对同一问题,人们的不同表现体现出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差异,产生不同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冲突。

这就要求我们明确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我们要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

三、课堂小结
四、课堂练习(略)
五、课后作业(另印)
六、教学反思(略)。

法律硕士法理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4

法律硕士法理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4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罗马法谚:“法律不理琐碎之事。

”对此表述,正确的理解是()。

A.“琐碎之事”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B.“凡事皆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C.法律无法对所有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D.法律对于自身能够提供解决方案的问题一律加以规制2.(2015年真题)甲故意杀人后畏罪潜逃,归案后法院依法判处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法的作用理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畏罪潜逃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B.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而非法的教育作用C.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的规范作用,也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D.有人认为甲畏罪潜逃应罪加一等,该观点体现了法的预测而非评价作用3.(2015年真题)某市打算引进大型化工项目,引发社会争议。

赞同者认为该项目将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反对者认为该项目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民众健康。

该市综合考量后,决定终止引进该项目。

根据法的价值冲突理论,该市的最终决定体现出()。

A.效率优于自由B.效率优于平等C.人权高于效率D.秩序高于正义4.(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法律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强制作用不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B.只有公法才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C.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作用来实现D.法律的规范性与确定性特点使法律具有预测作用5.(2017年真题)“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关于这句话,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人生而自由,因此自由与法律无关B.自由意味着人可以从事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C.法律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唯一的价值和目标D.若没有法律的保障和约束,自由便荡然无存6.(2018年真题)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55条第1款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该规定集中体现的法律价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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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最新4篇】时间稍纵即逝,充满意义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我们应该怎么写呢?这次漂亮的为亲带来了4篇《最新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我于20xx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

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较好54%,不明显;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

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

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00余家。

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

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了城市化总体水平。

浅析证据法价值的评价、选择与实现

浅析证据法价值的评价、选择与实现

浅析证据法价值的评价、选择与实现作者:李慧来源:《科学之友》2009年第01期摘要:文章围绕证据法中对价值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展开对证据法的价值论的探讨。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效率中图分类号:D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09)02-0077-031 证据法价值冲突类型的反思有学者认为证据法中的价值冲突包括3种情形:一是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二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三是查明真相与解决纠纷之间的冲突。

而笔者认为后两种冲突都是第一种冲突的子冲突,或者说蕴涵于第一种冲突中。

这样在研究证据法的价值时主要研究的就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公正与效率之间评价、选择和实现问题。

原因如下:1.1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中蕴含着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因诉讼性质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而这种不同的样态也无疑突显出三大诉讼中坚持着不同的公正价值观和效率价值观,并且正是不同的公正价值观和效率价值观决定了在不同诉讼中,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

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设计更倾向于赋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对抗的机会和能力,而且在行政诉讼中为了保证原告方的对抗能力,我国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和制约,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并不能代表社会利益,所以可以说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大多是个体利益之间发生纠纷,相对于刑事诉讼而言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不是那么明显和突出。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传统上认为被告人所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的行为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同时也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而后者是一直以来都是保护的重中之重。

因此刑事证据法律制度长期偏重于打击犯罪的追求,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忽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与对方平等对抗的地位上。

这就明显地体现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已经将程序公正的价值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强调当事人的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法官中立原则等,而这些原则要求正是实现程序公正的法宝,同时它决定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包括司法证明程序的设计和操作都以当事人的权益为依据,保证当事人能够公平的参与到司法证明的程序中,体现的是对个体利益的重视。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二)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二)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二)二、多项选择题:(2002年)31.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A.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的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B.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C.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的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D.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答案及解析:AB 近现代法律遵循“责任法定”、“责任自负”原则,不允许法律责任的转移,因此A项错误。

关于B选项,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相应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如系当事人主动承担,如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补救、不算是法律制裁。

因此该项错误,关于C选项,从立法、执法、司法的关系来看,尽管它们都属于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分配活动,但是执法和司法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进行,从属于立法活动。

因此相对于立法来说,执法和司法只能是第二性的,是立法基础上的再分配,而立法则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性分配”的活动。

因此该项正确。

关于D选项,执法活动从法的事实角度来看,是法在现实生活中被行政机关执行的过程,也是权力行使的过程。

二者在过程上是同一的。

因此D项亦正确。

32.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答案及解析:BCD 法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这种指引作用有两种实现模式,一是授权性的可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从而鼓励人民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二是义务性的确定不可选择的指引,人们必须依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从而禁止人们违反法律设定的义务。

关于A选项,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法律为公民所设定的义务,其指引作用为确定的指引。

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

另:法律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

比如,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可分为:宪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规、行政规章。

所以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效力。

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

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自由裁量原则
自由选择的权力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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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冲突与选择
“价值”这一哲学概念的内容,主要是表达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关系,就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变化对于主体人的意义。

实现价值目的关键是主客体的价值选择趋同。

法律价值代表着法被创造时的最初目的,是法对其主客体价值选择的指向,也是实现其被创造时最终目的的归宿。

在当代法学界,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价值主要包含了秩序、自由、平等以及正义这四个价值。

但不容我们忽视的是,由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法的自身属性等原因,法的调整对象在法律价值内容上的选择也有所不同,也就导致了法律价值间的冲突。

从法的发展历史上不难看出,法律价值间的冲突一直伴随着法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

会导致这样的冲突,既有社会主体引起的主观因素,也存在社会发展的客观因素。

当前法学界,对于法律价值冲突的研究中,主要探讨的是不同价值间的冲突以及单一价值内容中存在的冲突。

本文在研究法律价值冲突时,以深圳市“禁摩令”作为分析样本,将“禁摩令”蕴含的自由与秩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秩序与正义等价值内容间的冲突为研究对象,对冲突内容进行梳理,探索“禁摩令”引发的价值冲突原因。

并根据导致价值冲突的原因提出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价值选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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