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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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云南华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 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承诺人将上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上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其使用用途仅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是□否□
五、上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承诺人承诺做到: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从事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不产生噪音、油烟污染、有毒有害气体;不造成房屋安全隐患;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自觉履行本承诺;自觉接受房屋权利人、居民、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如违反上述承诺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而造成居民投诉、纠纷,相关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将企业搬迁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住所(经营场所)。
承诺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承诺书。承诺书中的第四项
承诺由承诺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2、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名称;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个体工商户经营
者的姓名。
3、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出资人,由出资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
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全体设立人,由全体设立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
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开业登记时,承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
4、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