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禁止掉头区

合集下载

长江禁止掉头区

长江禁止掉头区
下界:南岸泰施下水2#红浮与北岸泰施上水2#黑浮联线。
一类
泰州
海事处
17
圩塘汽渡禁掉区
南、北汽渡口联线,向上、下游并移各500m范围(长江72#红浮与常州港圩塘港区杂货码头之间水域)
二类
常州
海事处
18
黄田港、韭菜港汽渡禁掉区
上界:江阴港码头4号泊位上端与长博船厂码头下端联线。
下界:长江61#红浮与长江61#黑浮联线。
苏通长江大桥禁掉区
桥梁水域
一类
常熟
海事处
26
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禁掉区
上界:桥5#红浮、桥5#左右通航浮、营船港1#黑浮。
下界:苏通大桥。
一类
常熟
海事处
27
太海汽渡渡运水域禁掉区
上界:南、北渡口联线向上游平移1000m。
下界:南、北渡口联线向下游平移1000m。
二类
常熟
海事处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一类
(5 ~10月)
南京海事局
8
润扬大桥禁掉区
桥梁水域
二类
镇江
海事局
9
龙门口禁掉区
上界:南岸镇江港龙门口作业区码头最下端与北岸长江113#黑浮下800m处联线。
下界:南岸长江112#红局
10
定易洲航行警戒区
见《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一类
镇江
海事局
关于划定长江江苏段禁止船舶掉头水域的通告
长江江苏段禁止船舶掉头水域
一、长江江苏段禁止船舶掉头水域:
(一)桥梁水域;
(二)重要渡口及渡运水域;
(三)容易引发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水域;
(四)通航环境特别复杂的水域。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1.0 总则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

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

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

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

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

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

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

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南京长江大桥限行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限行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限行规定南京长江大桥限行规定是指为了减少桥上车辆的拥堵和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对特定车辆进行限制通行的一种交通管理措施。

以下是南京长江大桥限行规定的主要内容:1. 限行范围:长江大桥限行范围主要包括长江大桥及其连接线路,具体包括南京城区丹江口大街与长江大桥的连接部分。

2. 限行时间:长江大桥限行时间为每天早上7点至晚上9点,依据交通情况和需要,当交通压力较大时可酌情延长限行时间。

3. 限行车辆:长江大桥限行车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重型危险品运输车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携带危险品的车辆禁止通行长江大桥。

- 超长超宽超高车辆:长江大桥限制通行高度、宽度和长度超过规定的车辆。

通行车辆的高度限制为4.2米,宽度限制为2.5米,长度限制为18米。

- 安装超出规定的挂件、吊物等车辆:长江大桥禁止通行安装有超出车辆本身高度、宽度的挂件、吊物等的车辆。

- 其他特定车辆: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长江大桥限制通行其他特定车辆,如临时性工程车辆等。

4. 限行标识:在长江大桥入口设置了相应的交通标志和禁止通行标志,提醒司机遵守限行规定,禁止不符合规定的车辆通行。

5. 备选通行线路:为了保证交通的畅通,限行时期,南京交通管理部门会针对需要通行长江大桥的车辆,制定备选通行线路,辅助车辆绕行。

6. 罚款措施:违反长江大桥限行规定的车辆将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处罚金额根据违章情况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处以罚款和扣分等处罚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述的南京长江大桥限行规定仅为一种情况下的限行规定,具体限行规定可能根据交通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请在通行前仔细阅读相关交通标志和标线,并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要求,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通航环境公示的内容

通航环境公示的内容

通航环境公⽰的内容NANJING MSA BULLETIN第201002期——————————————————————————————————通航环境公⽰的内容●航路情况介绍(深⽔航路宽度、设标维护⽔深;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宽度、设标维护⽔深;航路变更及航标的变动情况)●重点⽔域情况●⽔上⽔下施⼯作业动态●采砂及捕鱼碍航情况●锚地、停泊区安全管理情况●VTS、AIS运⾏管理情况●通航秩序情况●⽓象⽔⽂情况●主要⽔上交通险情和事故情况●重点时段和重点⽔域海巡艇巡航执法情况●各海事处、执法⼤队的管辖范围及联系⽅式●其他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安全,现将2010年⼆季度长江南京段的通航环境情况公⽰如下:⼀、航路情况介绍南京海事局辖区2010年⼆季度航路、航法均按照《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规定的航路和航法执⾏。

通航⽔域的航路有深⽔航路、推荐航路和专⽤航道,具体情况如下:(⼀)深⽔航路。

长江南京段燕⼦矶以下通航⽔域,深⽔航道以500⽶航道宽度(不⾜500⽶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低于200⽶)、10.5⽶⽔深为标准;燕⼦矶以上通航⽔域:深⽔航道以500⽶航道宽度(不⾜500⽶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低于200⽶)、5⽉1⽇⾄9⽉30⽇以7.5⽶(10⽉1⽇⾄次年4⽉30⽇以6.5⽶)⽔深为标准。

(⼆)推荐航路。

长江南京段宝塔⽔道下⼝以下在上⾏航路的外侧设计⼩型船舶的上⾏推荐航路,航路宽度为200⽶,⽔深5.0⽶。

(三)专⽤航道。

长江南京段宝塔⽔道按各⾃靠右航⾏的原则实⾏分道通航,上界为⼋卦洲洲头西⽅⾓三⾓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三⾓测点090度端线处。

宝塔⽔道内扬⼦⽯化专⽤航道实⾏单向航⾏控制。

乌江⽔道全航段为上⾏船舶单向航道,供上⾏⼩型船舶(队)上⾏通过,航道设标宽度为200⽶,设标⽔深为4.5⽶,禁⽌下⾏船舶通过。

⼤胜关⽔道为南京市政府公布的集中式供⽔⽔源地保护区,上、下⼝设置警⽰牌和禁航标志,除海事、公安、航道等排放达标的公务船外,禁⽌其他⼀切船舶进⼊⼤胜关⽔道。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二、渡运水域的划定并不改变《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航行和避让原则。 三、顺航道行驶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须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应主动采取减速、停车等有 效措施,协助避让,避免与客、汽渡船造成紧迫局面。 四、各交管中心对客、汽渡船和驶经渡运水域的顺航路行驶船舶进行监控,对违反规定航行 的船舶和船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由于航道变化、渡口搬迁或撤销等原因,渡运水域需要调整或撤销时,渡运单位应提前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渡运水域调整或撤销的航行通告。
正在建设中
南北渡口 上界:长江#55 黑浮与南岸巫山三角测点联线;
15 双山客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双山架空过江电缆。
设在北岸渡口江堤边,总高 30 米,牌面 10 米×15 米,显示 “渡运区域,谨慎驾驶!” 红
色大字。
上界:张家港锚地(No:11)下界浮与南岸七圩三角测
南岸浦项码 点联线;
设在如皋渡口上游侧,牌面
划子口客 头与北岸渡 码头联线;
4

口中心点联 下界:北岸划子口三角测点下 1000 米与南岸南炼#12
线
码头联线。
上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2300 米与南岸高资水 南北渡口
塔联线; 5 高资汽渡
下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400 米与南岸船山矿大 中心点联线
楼联线。
6 镇扬汽渡
南北渡口
上界:润扬大桥北汊桥下 1200 米与南岸长江#113 红 浮联线;
中心点联线 下界:瓜洲水塔与南岸龙门口塔形沿岸标联线。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南北渡口 上界:北岸江心洲水塔与南岸仲家村测点联线; 7 孩溪汽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长江#100 红浮与#100 黑浮联线。
暂未设置
8 大港汽渡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新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新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第二十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二十三条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第二十五条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 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三“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四“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六“水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八“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非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未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至荡茜闸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二、荡茜闸至龙爪岩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三、龙爪岩至鹅鼻嘴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四、鹅鼻嘴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实际水深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实际水深米水深为标准;五、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实际水深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实际水深米水深为标准;六、设标原则:一深水航道原则上顺直双侧设标,并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二口岸直水道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00米;口岸直水道十四圩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推荐航路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米;长江80红浮至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米;福姜沙中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150米,水深米;二、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三江营河口至尹公洲下洲头长江103黑浮之间、瓜洲河口长江112黑浮至栖霞油轮锚地下端长江130黑浮之间黑浮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米;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设置相应的示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实际宽度和水深;附件3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一报告线二船位核对点附件4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44红浮与长江44黑浮联线至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7黑浮与长山油库码头下端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1.上行船舶等让水域1长江41黑浮与长江41红浮联线至长江43黑浮与长江43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3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至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之间水域;2.下行船舶等让水域1江阴大桥至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9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五通过限制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过境通过;二、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105-1红浮与长江105-1黑浮联线至长江104红浮与对岸垂直线之间水域;2.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至长江101黑浮与长江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附件5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1.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根据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留足安全系数;2.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并在通过桥区水域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水域护航;3.下列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1国际航行船舶;2客船;310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41600总吨及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5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的船舶;6试航船舶;4.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5.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船舶在通过非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的驾引人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6.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7.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长江桥区水域;风力达到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8.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1淌航;2并绑航行;3掉头、横越;4穿越非通航桥孔;5试航船舶进行效用试验;6船舶在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追越或者并列行驶船舶通过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南汊悬索桥、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主通航孔桥区水域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越;7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9.船舶靠离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主动避让在规定的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停靠,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宽度;停靠、作业期间,应当确保系泊牢固,并加强值班;10.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船舶和桥梁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发现桥区水域内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附件6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5黑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黑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通过;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限为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FB15黑浮的联线,下界限为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FB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航段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2.受控航段: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之间水域;3.等让水域:上行船舶在如皋港闸以下航段;下行船舶在焦港河口以上航段;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三、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FB12-1左右通航浮与FB13红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与F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或福姜沙北水道过境通过;四、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新洲左右汊实行单向通航,新洲左汊为上行船舶航道,新洲右汊为下行船舶航道;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五、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二维护水深:4.5米;三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四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六、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二维护水深:西方角至南化5号泊位为上段,维护水深为7.1米,宽度为150米;南化5号泊位至扬子10号泊位为中段,维护水深4.5米,宽度100米;扬子10号泊位至天河口为下段,维护水深10.5米,宽度15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油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他需要控制的船舶;3.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长江136黑浮下20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驶出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4.通信联系:上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四桥桥梁水域、下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驶出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5.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七、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乌江河口至慈湖河口联线;下界为大箭山塔形侧面岸标与乌江下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米按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为准;三航行原则:乌江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单向航道,实行单向通行;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上行通过;附件7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常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原华润、亚太航道和2009年开辟的下端进港航道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徐六泾验潮站与苏桥5红浮联线,下界为太海汽渡太仓港池上端与长江13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上段常浒河口至常电煤码头下角,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航宽300米;中段常电煤码头下角至金泾塘口,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米,航宽200米;下段金泾塘口以下1公里至新泾口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受控船舶:2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舶、10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2.专用航道内苏通大桥通航孔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航道水域范围内,受控船舶航行参照大桥主通航孔相关规定;二、永钢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永钢9浮对标联线,下界为永钢1浮对标联线;二维护水深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6.0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1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五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5000总吨以上船舶、客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永钢1浮下游航路,驶出受控船舶在永钢4浮上游航路;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辖区VTS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4.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进出锚地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三、营船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Y12红浮,下界为苏桥5左右通航浮与Y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1.苏通大桥上2公里至南农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航宽260米;2.南农闸至新开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0米,航宽260米;3.新开闸至通钢5号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4.通钢5号至Y12红浮维护自然水深;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驶出受控船舶在。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2001年3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通讯报警、供电照明、机电设备、观测设施等。

第四条沿江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长江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巩固提高长江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

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长江防洪工程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除对所管辖的长江防洪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监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做好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外,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是否影响长江防洪提出意见;参与审查有关长江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长江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三)依法收取各项规费。

[整理版]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整理版]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一、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保持高度警惕和正规了望,始终做到谨慎驾驶;(二)海轮进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保持两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工作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四)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五)在驶经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渡运水域、长江#27浮至长江#32浮、福姜沙南水道和福姜沙北水道、长江#79浮至长江#86浮、长江#96浮至长江#110浮、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航行时,须派专人了头,备锚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当全程备锚航行。

了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

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六)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海轮进江,应当使用轻质燃油航行,对于新型柴油机主机设计性能能够满足船舶随时机动需要的除外。

长江禁止掉头区

长江禁止掉头区

关于划定长江江苏段禁止船舶掉头水域的通告
长江江苏段禁止船舶掉头水域
一、长江江苏段禁止船舶掉头水域:
(一)桥梁水域;
(二)重要渡口及渡运水域;
(三)容易引发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水域;
(四)通航环境特别复杂的水域。

二、禁止船舶掉头水域分类:
禁止船舶掉头水域(以下简称“禁掉区”)分一类“禁掉区”和二类“禁掉区”(具体见附表)。

一类“禁掉区”禁止所有运输船舶在此水域内掉头。

二类“禁掉区”禁止船长大于110米的运输船舶或船队在此水域内掉头。

三、、航行于长江江苏段的船舶应严格遵守“禁掉区”的有关要求,禁止在“禁掉区”内掉头。

四、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打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海事局辖区桥梁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通航安全的依法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桥梁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桥梁水域的具体范围由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

桥梁水域由两个或两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由江苏海事局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第五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下列有关桥梁安全的信息,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前由桥梁管理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核验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一)桥址;(二)通航桥孔、非通航桥孔;(三)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四)设计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五)设计防撞能力;(六)通过桥梁的设计代表船型;(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通航桥孔满足通航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非通航桥孔的禁航标志,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进行通航桥孔桥梁结构维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

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梁水域满足通航条件。

第九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下列防碰撞措施:(一)在通航桥孔航道上方显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必要时,设置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防碰撞报警装置;(二)配备必要的桥梁水域监控设备,对通过桥梁水域的船舶实施有效监控;(三)配备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并设置防碰撞设施的明显标志;(四)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五)建立和健全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长江江苏段水路运政现场检查管理实施意见

长江江苏段水路运政现场检查管理实施意见

长江江苏段水路运政现场检查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长江江苏段水路运政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权限、落实监督责任、提高监督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设置的水上执法机构在长江江苏段行使水上运政上航执法工作。

(二)各县(市、区、城区)水上执法大队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在长江水域停泊区、锚地等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区域,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水上执法机构,由上级水上执法机构指定管辖。

二、《营运证》鉴别(一)《营运证》共有2张,第1张为主页,主要包括船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证书发证时间、发证机关、有效期限、船舶主要技术指标以及经营人和船舶的经营范围等;第2张为“船舶年审合格证”,主要包括审验时间、审验机关和有效期限等。

(二)根据交通部现行有关规定:江海直达散装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的《营运证》由交通运输部核发;长江水系省际“四客一危”运输船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的船舶《营运证》均由长航局核发;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含江海直达运输和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船舶)、省内运输船舶《营运证》由省或地市级港航管理部门核发。

(三)《营运证》年度核查工作由船舶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合格后由相关管理部门在“船舶年审合格证”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其中: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的江海直达散装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其它船舶由长航局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地方航运企业的所有船舶均由所在地省或地市级港航管理部门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三、检查方式与内容(一)监督检查应在港区、锚地进行,严禁途中拦截船舶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营运证照、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04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04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04修正)【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2【实施日期】2004.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9年12月1日施行根据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江堤(包括双山沙洲堤)、通江河道的闸外港堤、老江堤、通江(港)涵闸等各类长江防洪工程和设施(以下简称防洪工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管理的统一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防洪工程实行专业管理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的义务。

对管理和保护防洪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对防洪工程实施统一管理。

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技术要求,负责防洪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在汛期,防洪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七条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效能、规范、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并保证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

长江江苏段航法

长江江苏段航法

长江江苏段航法进江海轮越来越多,船舶尺度越来越大,长江下游港口密集,小型船舶众多,渔船和挖沙船时常占据可行水域,加上不良的天气影响,对进江海轮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这里讨论长江江苏段进江海轮操作的要点及注意事项,通过对进江海轮操纵性的分析结合长江下游航道条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原则,期望对进江海轮的船长、驾驶员起到参考作用。

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长江水运业快速发展,其中长江江苏段是鲜明的反映了黄金水道的繁忙,由于南京大桥的高度及自然条件的限制,长江航运的主力在长江江苏段,进江海轮是江苏段运输的主力,这里以江苏段为代表,谈谈江苏段进江海轮的航行安全。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江苏段的水运事业也非常兴旺,两岸码头设施密布,小型内河船众多。

稍有不慎,将给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给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进江海轮尤其是大型海轮由于其吃水和尺度都较大,在长江航行、作业比较困难,所以保证进江海轮的航行安全是十分必要和值得高度重视的。

航行安全是分为几个环节的,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船舶的安全就有保证:1弯曲航道的航行注意事项船舶在弯曲航道中,要控制好自己的船位,适当挂高,并准确判断前方是否可以追越或会让。

以尹公洲航段为例,下水重载船舶在洪水期,一般在新民洲以上,甚至在六圩河口就要控制好船速,一般在此处前方会有大量的黄沙船或一条龙船队。

在洪水作用下,他们往往因疏忽大意或操纵性能受限,船位几乎垮向尹公洲北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使船位回到自己的位置上。

如控制不好自己的航速,到时会因为前方无路可走而自己的航速过快,又不得不追越而导致危险的局面,甚至酿成事故。

2顺直航道航行注意事项在顺直航道中,由于航向条件较好而易造成驾引人员的麻痹大意,以长江1-11号浮为例,在近30多公里的航段中,只有大约20度的转向。

在航行中,会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造成船舶长时间占用分隔带而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或由于过分贴近他船而造成船吸,影响航行安全。

江苏定线制问答题

江苏定线制问答题


8.如何理解各自靠右航行?
• • • • • • 1.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2.任何能见度,都应当尽可能靠右航行 3.无论船多少,都应当尽可能靠右航行 4.航速慢的比航速快的更应靠右航行 5.吃水浅的比吃水深的更应靠右航行 6.小型船舶比大型船舶更应当靠右航行(船 大小)
•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关于船舶各自靠右 航行规定,你是如何理解的? 答:1)“各自靠右”,要求船舶任何时候都应尽量 靠近本船右舷一侧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而不应在无 船情况下沿航道中央行驶。这规定不但适用于能见 度良好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能见度不良的情况。 为确保船舶始终保持在深水航道的正确一侧通航分 道中行驶,船舶应充分利用视觉、雷达及其他助航 设备勤测船位,随时纠正航向,并对风、流可能带 来的影响予以充分的估计。 2)“尽量靠右行驶”意味着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 隔线,即不同吃水的船舶,应根据航道的水深、本 船的吃水和航速来决定本船应驶的区域。也就是说, 吃水浅及速度慢的船舶应比吃水深和航速快的船舶 更应靠“右”(即通航分道外边缘)行驶。
10.船舶在特殊情况下的停泊是如何规定的?
• 1.迫不得已,非锚泊不可时,应尽可能做到 不占用或少占用规定航路。最大可能的减 少对水域通航安全的影响。 • 2.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用VHF电话向 周围船舶通报船位,按规定显示信号。能 见度不良时,还应鸣放雾号。 • 3.尽一切可能,迅速离开规定航路,到安全 水域或就近的锚地、停泊区停泊。
• 1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关于船舶“随意 停泊”一般是指哪几种情况?
答:1)未在规定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且对他船的安全航 行或通航安全有妨碍者; 2)停泊时超出锚地或停泊区的界限范围; 3)小型船舶占用海轮锚地、停泊区停泊; 4)非危险品船舶占用危险品锚地停泊; 5)无任何理由占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停泊; 6)船舶系靠助航标志或专用标志的行为; 7)紧急情况下抛锚占用规定航路而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以致发生事故的情况; 8)在禁锚区停泊或锚泊; 9)在桥区水域停泊; 10)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大型施工作业区内停泊; 11)在主管机关禁止抛锚的临时交通管制区或其他水域内 停泊; 12)其他随意停泊且导致事故后果的错误行为。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于2014年4⽉1⽇⽣效,新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三个取消:取消了特定航路、取消了船舶航⾏警戒区和取消了超⼤型船舶概念。

三个增加:增加了允许占⽤分隔带追越、增加了允许靠离码头船舶选择航路航⾏和增设了京杭运河⼩型船舶(队)上⾏专⽤航路。

三个改变:改变了⼤型船舶和⼩型船舶尺度划分标准、改变了航速限制设置标准和改变了部分航段航路设置标准。

三个取消⼀、取消了特定航路。

特定航路是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法时采取的五种“定线”⽅法之⼀。

在2003年制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时,因为当时长江⽔域存在⼤量的⽔泥船、挂桨机船和拖带船队等⼩型个体船舶,此类船舶动⼒⼩、航速慢、操纵性能差。

当时为照顾此类船舶航⾏,在部分急流航段专门设置了3段特定航路。

⼩型船舶到达特定航路时,可以横驶过江到达对岸反道⼀侧的缓流⽔域航⾏,以保证此类船舶具有⼀定的航⾏速度。

在2005年3⽉1⽇关闭⼤胜关⽔道时取消了其中的1段特定航路(太平圩-⼦母洲)。

在2009年4⽉1⽇撤销了西新圩航⾏警戒区后,西新圩与太平洲上⼝之间的特定航路也随之取消了,所以⽬前只保留了丹徒航⾏警戒区⾄定易洲航⾏警戒区之间⼀段约18KM的特定航路。

此次修订时,考虑到近年来船舶⼤型化趋势加剧,船舶推进动⼒有了⼤幅提升,⽆需再为⼩型船舶专门在缓流⽔域设置特定航路,所以此次修订时就取消了⽬前仅存的⼀段特定航路,进⼀步统⼀了船舶航路设置。

特定航路如下图所⽰:⼆、取消了航⾏警戒区。

航⾏警戒区是为航⾏操纵能⼒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船舶由推荐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推荐航路所划定的规定⽔域,航⾏警戒区是与特定航路并存的。

根据前⾯所述,取消了丹徒航⾏警戒区⾄定易洲航⾏警戒区之间的特定航路后,航⾏警戒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此次修订时⼀并取消了太平洲上⼝、丹徒和定易洲3处航⾏警戒区。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正文:---------------------------------------------------------------------------------------------------------------------------------------------------- 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具体工作要求,决定对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实施禁捕。

现通告如下:一、禁渔期和禁渔区: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中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我省公布的为准。

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苏府通〔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按期完成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就取缔我市长江水上过驳作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零时起,撤销、关停常熟和太仓长江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浮吊一律停止过驳作业并至常熟福山水道望虞河口西侧、太仓杨林口和张家港四干河口水域集中停泊。

二、常熟港区水上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太仓港创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完成对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内设施设备及专用标志的拆除。

三、浮吊应当于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

逾期未执行的,市长江水上过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将依法采取拆除作业设备、驱离出省或拆解等强制措施。

四、船籍港为我市在省内其他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作业的浮吊应当履行承诺,零时前停止过驳作业,服从当地市整治办的管理,并于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

五、船籍港为我市在外省作业的浮吊应于将船籍港变更为外省籍。

六、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单位、浮吊的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承诺,积极配合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的撤销、关停和浮吊取缔工作。

对拒不履行承诺、拒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等妨碍水上过驳作业取缔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浮吊,是指在《关于公布准入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浮吊清单的通知》(苏水上过驳办发〔2018〕13号)内的浮吊以及在长江江苏段和通江河口水域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水上货物过驳、水利、交通工程建设等行为的浮吊。

八、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5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12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9
【实施日期】201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7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长江饮用水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坚决维护沿江港口经营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对象
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设施及作业行为。

二、整治目标
为加强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全面禁止长江南京段新增水上过驳作业,现合法经营的两家水上过驳作业企业在《港口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海事局12月8日发布
13
福南水道航行受控航段
14
福南下口水域
15
通吕河口水域
16
常通渡运水域
17
苏通长江大桥水域
18
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水域
二类禁止掉头区
1
板桥渡运水域
2
润扬大桥水域
3
六圩河口水域
4
太平州上口警戒区
5
嘶马弯道水域
6
圩塘汽
福北下口水域
9
太海汽渡渡运水域
2010年1月1日起,长江江苏段板桥渡运水域等27处水域将限制船舶掉头行为。此次划分的禁止掉头水域分为一类“禁掉区”和二类“禁掉区”。一类“禁掉区”禁止所有运输船舶在此水域内掉头,二类“禁掉区”禁止船长大于110米的运输船舶或船队在此水域内掉头。
长江江苏段禁止掉头区
一类禁止掉头区
序号
禁止掉头区地段
备注
1
大胜关长江大桥水域
2
南京第三长江大桥水域
3
宁浦客渡渡运水域
4
南京长江大桥水域
5
南京第二长江大桥南汊桥水域
6
天河口水域(5 ~10月)
7
龙门口水域
8
定易洲航行警戒区
9
尹公洲单向航行受控航段
10
丹徒航行警戒区
11
泰州长江大桥水域
12
江阴长江大桥水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