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水库网箱养鱼的通知

合集下载

库区网箱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库区网箱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库区网箱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库区网箱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22]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2]17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库区网箱及相关设施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按时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加大对安砂电站至贡川电站河段范围内库区网箱清理整治力度,有序推进网箱的清理工作。

至2022年11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网箱及相关设施的拆除清理。

2022年12月以后,全面禁止在重点流域的网箱养殖。

二、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

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对网箱及设施的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并将网箱的调查摸底情况分别在有关乡镇进行公示。

2、宣传发动。

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清理整治内容和时限,并做好养殖户的宣传、解释和发动工作。

3、网箱清理。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库区所有网箱及相关设施的拆除清理。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三、奖励政策2022年11月30日前,对自行拆除上岸的酌情予以适当奖励。

四、工作措施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库区网箱及相关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由“永安市库区网箱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组成人员如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2、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农业局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能力协作,稳妥有序推进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农业局具体负责网箱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水利局、曹远镇、贡川镇和燕西街道办事处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农业局共同做好网箱清理整治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狮潭水库水源管理与保护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狮潭水库水源管理与保护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狮潭水库水源管理与保护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市政[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狮潭水库水源管理与保护的通告(市政[2005]77号)青狮潭水库为国家大型水库,是我市后备饮用水水源地、为确保青狮潭水库水体质量,保障桂林市市民和水库下游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禁止在水库进行网箱养鱼作业。

现正在从事网箱养鱼作业的,库区移民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自行撤除,非库区移民必须在2006年1月底前白行撤除,同时要按要求处理好弃料。

二、禁止在水库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和灯光捕鱼作业、现有的灯光诱鱼网箱必须在2006年1月底前自行撤除。

三、禁止在库区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休闲、餐饮、娱乐等项目。

依法经批准已建成使用的项目,要按规定建设三级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处理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前,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四、禁止向水库倾倒垃圾、砂石和有污染的废渣;禁止在水库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化肥或其它有毒物品的容器。

五、禁止存水库水位226米以上100米内进行爆破、开石,从事容易对水库造成污染的养殖活动,禁止在水库集雨面积内采矿、洗矿和开办对水库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作坊六、水库上游支流河两岸建起的休闲山庄,生活污水要进行生化处理,禁止直接排人支流河内。

七、库区周边村庄要加强环境卫生治理。

禁止开发使用库底田;库区周边群众进行农业生产时,禁止使用高毒农药。

八、本通告发布后,凡有上述行为者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甚至干扰、阻挠执法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江、清水江干流库区网箱养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7〕43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江、清水江干流库区网箱养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7〕43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江、清水江干流库区网箱养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农委关于印发《珠江、清水江干流库区网箱养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7〕43号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江、清水江干流库区网箱养殖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江、清水江干流库区网箱养殖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6月26日附件珠江、清水江干流库区网箱养殖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珠江、清水江干流相关库区网箱养殖管理,切实改善珠江、清水江流域环境质量,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珠江、清水江干流库区网箱养殖整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我省地处长江、珠江上游,珠江流域在贵州境内主要有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和都柳江4条主要支流,流域面积6.1万km?,占贵州全省总面积的34.5%,流域内有黔西南、六盘水、毕节、安顺、贵阳、黔南和黔东南等7个市(州);清水江是长江上游重要支流,是贵州省第二大江,主要流经黔南州都匀市,黔东南州麻江县、凯里市、台江县、剑河县、锦屏县等,在天柱县流出省境。

随着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水电开发,形成了龙滩、万峰湖、平班、光照等4个梯级电站库区,水域面积42.4万亩。

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形成了三板溪、白市等2个梯级电站库区,水域面积17万亩。

为发挥资源优势,兴义、罗甸、锦屏等10个县(市)人民政府2015年编制印发实施县级养殖水域规划,库区网箱养殖规划面积6361.9亩。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多氯联苯电容器安全处置的通知((88)京环保监一字第7号)二、关于加强北京市环境放射性管理工作的通知((89)京环保监三字第142号)三、关于加强北京市钴源辐照装置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8号)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9号)五、北京市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94)京环保开字第188号)六、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94)京环保法字第239号)七、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5〕226号)八、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20号)九、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083号)十、关于在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问题的解释(京环保监理字〔1997〕141号)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水库网箱养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7〕171号)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346号)十四、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54号)十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源监测资质认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70号)十六、关于审批锅炉房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038号)十七、关于燃气、燃油锅炉房“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062号)十八、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十九、关于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105号)二十、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计财字〔1998〕202号)二十一、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8〕278号)二十三、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1号)二十四、关于二氧化硫补助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京环保计财字〔1998〕283号)二十五、关于停止征收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7号)二十六、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二十八、关于汽车制造厂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紧急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3号)二十九、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三十、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606号)三十一、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11号)三十二、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4号)三十三、关于进口车辆排放申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8号)三十四、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京环保开字〔1999〕063号)三十五、关于对新车测试报告中几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91号)三十六、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9〕97号)三十七、关于经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9〕166号)三十八、关于对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219号)三十九、关于检测场执行新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18号)四十、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四十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781号)四十二、关于加强对在用车改造质量监督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4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四十四、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1号)四十五、关于按照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四十六、关于调整密云县矿业、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0〕424号)四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和文化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435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514号)四十九、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五十、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五十一、建设项目审批若干规定(京环保办字〔2001〕199号)五十二、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五十三、关于对部分车型排放免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35号)五十四、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京环保法字〔2001〕539号)五十五、关于执行《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京DHJB4-2000)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法字〔2001〕592号)五十六、关于对符合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申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76号)五十七、关于落实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133号)五十八、关于印发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31号)五十九、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2002〕236号)六十、关于申报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70号)六十一、关于发布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82号)六十二、关于发布柴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2号)六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30号)六十四、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56号)六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六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49号)六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81号)六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监督字〔2004〕198号)六十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七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421号)七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46号)七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654号)七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39号)七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49号)七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整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211号)七十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管理适用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06〕56号)七十七、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号)七十八、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号)七十九、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04号)八十、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79号)八十一、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284号)八十二、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六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8号)八十三、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七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60号)八十四、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八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28号)八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3号)八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51号)八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26号)八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55号)八十九、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95号)九十、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41号)九十一、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61号)九十二、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95号)九十三、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12号)九十四、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36号)九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50号)九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72号)九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90号)九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9号)九十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39号)一百、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号)一百零一、关于发布本市2003年度第三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本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2号)一百零二、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四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62号)一百零三、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07号)一百零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49号)一百零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90号)一百零六、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40号)一百零七、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282号)一百零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332号)一百零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372号)一百一十、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41号)特此公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南府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邕江饮用水水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利用邕江的水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和《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本规划的邕江河段,是指上游左江的上中、右江的白马至下游的横县六景镇道庄村之间的水域。

据统计,目前邕江河段共有网箱5000只左右,网箱面积14万平方米。

2005年生产和供应商品鱼约6000吨,渔业总产值6000多万元。

邕江网箱养鱼既是南宁市商品鱼的主要供应基地之一,为城市“菜篮子”的供应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为农民增收开创了新的渠道。

但养殖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对邕江饮用水水源的质量有一定负面影响。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保护好邕江饮用水水源、不影响防汛和航运的前提下,对邕江网箱养鱼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划分禁止网箱养鱼水域、临时许可网箱养鱼水域和许可网箱养鱼水域,对网箱养鱼实行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从而保证邕江网箱养鱼既符合环保要求,又能够保持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一)规划、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以保护邕江饮用水水源安全和防汛安全为原则,对邕江网箱养鱼通过实施规划,实行限制发展。

对不符合区域布局及养殖密度较大的养殖场所进行必要调整。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
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0.16
•【文号】农办渔〔2017〕66号
•【施行日期】2017.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
农办渔〔201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电话:************,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10月16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库渔业转型升级,切实强化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现就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水库渔业利用,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

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强化对水库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负总责。

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水库主要功能的不同,将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含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两大类,并进行相应管理。

依法行政原则。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由各级渔业、水利、环保、水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正文:----------------------------------------------------------------------------------------------------------------------------------------------------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有关要求,我部决定自2022年起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

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黄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肃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肃段)、大通河、隆务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约古宗列曲、玛多河湖泊群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

2026年以后的禁渔时间另行通知。

黄河干流宁夏段、内蒙古段、陕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东段及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陕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东平湖的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二、禁止作业类型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三、其他要求(一)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二)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和水库,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加强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实施时间上述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相应废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11施行日期2002.12.11文号主题类别水利水电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华区、湛河区、鲁山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防止白龟山水库水质污染,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龟山水库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通告》([2002]9号)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8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综合整治的范围白龟山水库澎河入口以东、拦河坝以西、北部山脊以南、顺河坝以北的所有地区。

二、综合整治的目标水库沿岸500米范围内的餐饮业2002年12月底前全部取缔;水源保护区内(包括沙岛)的无证经营摊点2002年12月底前全部取缔,游船、采沙船、捕鱼机动船2002年12月底前全部取缔,违章建筑2003年1月底前全部拆除,养鱼网箱及养鸭、养鹅设施2003年2月1日前一律取缔。

对水源保护区实行封渡及封闭型管理,实现“七无”(无挖沙运沙、无网箱养鱼、无毒鱼炸鱼电鱼、无养鸭养鹅、无游泳旅游、无经营摊点、无违章建筑)。

三、整治的步骤与任务要求(一)宣传发动阶段(2002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1、新华区、湛河区、鲁山县政府要建立一把手任组长的白龟山水库环境综合整治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方案,落实任务,并于12月10日前将综合整治领导机构及方案报市政府。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0.11•【文号】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我部决定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包括《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范围,及各省(直辖市)依据上述通告确定的本辖区禁捕水域范围。

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管理需要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我部备案。

三、因教学、科研等确需使用名录中禁用渔具进行捕捞,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范围、规模、渔获物品种及数量,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明确上述内容。

四、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农业农村部2021年10月11日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我部决定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峡山水库渔业管理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峡山水库渔业管理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峡山水库渔业管理规定正文:---------------------------------------------------------------------------------------------------------------------------------------------------- 峡山水库渔业管理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渔业生产与渔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峡山水库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管理秩序,切实保护好水源地水质,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峡山水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峡山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增殖、捕捞、收购、加工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峡山水库渔业生产坚持科学养殖、增殖、捕捞、加工并举的方针,重点发展无污染、附加值高、出口创汇型的名、特、优水产品,不断改善水库水质,提高渔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峡山水库渔业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峡山水库渔业生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水利、公安、水产、财政、科委、工商、环保、外贸、法制等部门及安丘、高密、昌邑、诸城四市组成,办公室设在峡山水库管理局。

库区各市有关乡镇成立相应的渔业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直接对市政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维护库区渔业生产秩序,搞好渔政管理。

第五条峡山水库管理局受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理峡山水库的渔业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峡山水库管理局设立水政渔政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其渔政工作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其渔政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查处违法行为;(二)审核、发放捕捞许可证;(三)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查处理渔业纠纷;(四)会同环保部门对水库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监测;(五)对渔船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抢险救生;(六)办理市政府及水利、渔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水库库区禁牧告知书

水库库区禁牧告知书

水库库区禁牧告知书
为了保护水库水源地的生态环境,维护水库的稳定运行,根据《水利法》、《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水库库区内的禁牧事项作如下通知:
1. 水库库区内禁止放牧、饲养家畜,禁止在水库库区内发生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行为。

2. 水库库区内禁止砍伐、采伐、挖掘植被,禁止烧荒、农荒等行为。

3. 水库库区内禁止投放垃圾、污水、废弃物等。

4. 请各位村民积极参与水库库区环境保护,发现任何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请及时向水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举报。

以上禁止事项是为了保护水库水源地的生态环境,维护水库的稳定运行,希望各位村民予以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水库库区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知。

- 1 -。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东府〔2019〕49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东府〔2019〕49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东府〔2019〕4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琼环评〔2018〕19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东府〔2018〕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场)、水库关停清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退对象:清退对象为我市处于禁养区、生态红线区范围内和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交办整改确需退出的水产养殖场、工厂化养殖场。

二、本通告发布后,属清退范围内的所有户主或养殖者,于2019年10月20日前主动到所在镇政府办理协议签订、补偿资金发放等相关退养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协议要求自行拆除所有养殖设施;正在从事养殖生产的,要配合当地镇政府自行做好养殖生物的起捕或转移工作,不能影响退出期限。

逾期不按要求自行完成拆除的,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再给予发放补偿资金。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禁养区内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

四、在清退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关停清退工作。

若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水产养殖池塘(场),市政府将依法强制予以退出,不给予任何补偿:(一)占用基本农田、林地(Ⅰ、Ⅱ级)的水产养殖池塘(场);(二)2016年9月1日后建造的生态红线区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场);(三)2017年5月27日后建造的位于禁养区300米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场);(四)2018年8月17日后建造的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场);(五)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与当地村委会(生产队)签订的合同协议的水产养殖池塘(场);(六)2019年10月20日前在清退范围内没有停止养殖生产,且不主动与镇政府签订退出协议及未积极配合开展拆除、平整等清退工作的水产养殖池塘(场)。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狮潭水库水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第二阶段)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狮潭水库水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第二阶段)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狮潭水库水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第二阶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市政办[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狮潭水库水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第二阶段)的通知(市政办〔2010〕66号)灵川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狮潭水库水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第二阶段)》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青狮潭水库水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第二阶段)2005年12月以来,经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艰苦的工作,青狮潭水库水质环境综合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但是后续综合治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不仅有40%左右的网箱没有拆除,而且近两年还大幅反弹,网箱和灯光诱捕设施已恢复到治理前的数量,水库水质只达到Ⅳ类标准,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为彻底治理青狮潭水库水污染问题,全面完成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切实保护青狮潭水库水质,促进库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漓江生态和青狮潭水库水质,保证桂林市人民饮用水安全,促进库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为目标,在第一阶段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强化责任,克难攻坚,通过依法集中整治青狮潭水库水面、陆地污染源,制定科学的水库水质保护机制和库区管理机制,使库区水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达到和谐统一,使青狮潭水库更好地造福于桂林人民。

二、工作目标(一)依照市政府有关加强青狮潭水库水源管理和保护的文件精神,依法取缔非法网箱养鱼、灯光诱捕设施和非法采矿点,整治旅游度假山庄等陆地污染源,防止反弹,使水库水质得到彻底好转。

(二)建立有利于青狮潭水库管理和水质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探索研究有利于青狮潭水库水质保护的水库生态养鱼模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12.22
•【文号】环发[1999]290号
•【施行日期】1999.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9]290号)
广东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环[1999]14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附1的规定,网箱养鱼项目应属于该名录所列“农、牧、渔业”中的“其他养殖业”类别,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箱养鱼的水体功能和网箱养鱼的不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1999年12月22日。

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

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

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库渔业转型升级,切实强化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现就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水库渔业利用,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

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强化对水库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负总责。

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水库主要功能的不同,将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含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两大类,并进行相应管理。

依法行政原则。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由各级渔业、水利、环保、水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维护稳定原则。

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维护稳定的关系,按照"依法依规、统一协调"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小(Ⅱ)型及以上水库。

对湖泊养殖和山塘养殖,各地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推行。

(四)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9年底,通过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全省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Ⅱ类及以上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二级保护区及所有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Ⅲ类及以上标准;其他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Ⅳ类及以上标准。

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为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在本水域实施全面禁捕。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水域进行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包括使用渔网、渔具、电击等方式。

同时,禁止在本水域销售、购买、运输、加工、食用野生鱼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支持和配合水域全面禁捕工作,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我们的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

特此通告!
[发布单位]
[日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禁止水库网箱养鱼的通知
各水库管理单位: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区水库为了发展综合经营,提高水产品产量,大力发展水库网箱养鱼,不仅缓解了当时******水产品市场紧缺的状况,而且对水库发展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

为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市的要求,结合《************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济长政发〔2015〕1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库网箱养鱼的负面影响日渐凸现。

由于网箱投放密度高,饲料粒度过细、投喂量过大、投喂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水库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过高和水环境质量下降,水质浑浊,使一库清水变成一库浑水、臭水,严重影响了水环境,每年各库区周围群众通过市政府12345政务监督热线多次反映此类问题,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搞好禁止水库网箱养鱼工作,确保全区水库水质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

一、加强宣传,统一认识
各水库管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禁止水库网箱养鱼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用一些典型事例向养殖户讲解水库网箱养鱼的危害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出禁止水库网箱养鱼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政策,妥善处置
全面禁止水库网箱养鱼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各水库管理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有作为、敢担当。

科学合理周密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确保“禁养”工作顺利开展。

对合同到期的水库必须坚决退出;对合同未到期的水库,积极做好禁养的“堵疏”工作,确保承包人利益损失较小,确保水库生态养鱼有序开展。

三、强化督查,严肃纪律
各水库管理单位要积极组织对辖区内水库的“禁养”情况和水质状况进行自查。

为确保工作成效,区水务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科室对各水库“禁养”情况进行督查。

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差的单位进行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