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达集团房产税纳税指引(暂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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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2012年暂行稿

目录

一、征收范围 (4)

(一)一般规定 (4)

(二)特殊规定 (4)

1、地下建筑 (4)

2、售楼处与样板间 (4)

3、物业用房 (4)

4、临时设施或临时用房 (5)

5、办公用房 (5)

二、纳税义务人 (5)

(一)一般规定 (5)

1、产权所有人 (5)

(二)特殊规定 (6)

1、无租使用房产税纳税人 (6)

2、免租期间房产税纳税人 (6)

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6)

三、计税依据 (6)

(一)一般规定 (6)

1、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基础 (6)

2、按出租收入作为计税基础 (7)

(二)特殊规定 (7)

1、房产原值规定 (7)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计税基础 (7)

3、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基础 (8)

4、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计税基础 (8)

5、售楼处及样板间计税基础 (8)

6、临时用房或临时设施计税基础 (9)

7、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税基础 (9)

8、地下建筑计税基础 (9)

9、房产评估增值计税基础 (10)

四、税率 (10)

1、以房产余值征税 (10)

2、以租金征税 (10)

五、税收优惠 (11)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11)

2、临时性房屋或临时设施 (11)

3、企业办学校房产税相关政策 (11)

六、税收征管 (11)

(一)征收方式 (11)

(二)征收机关 (11)

(三)纳税义务时间 (11)

1、自建房 (11)

2、委托建造 (12)

3、出租、出借房产 (12)

4、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出借 (12)

5、原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12)

6、自购新建房 (12)

(四)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12)

为了规范并完善房产税税务管理工作,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落实税务战略与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一、征收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处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税房产应按规定计缴房产税。

一般讲,财务上计入固定资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的房屋,属于房产税规定的应税范围,包括自持大商业、酒店、以及产权归项目公司所有的配套设施。

(二)特殊规定

1、地下建筑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自2006年1月1日起均应当征收房产税。

自持地下车库(或已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协议方式销售但政府视同出租的车位)、可供出售的地下建筑、地下人防(不论是否拥有所有权,及成本如何处理)应当缴纳房产税。

2、售楼处与样板间

自建(包括临建和永久建筑)或用本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的应缴纳房产税。

3、物业用房

物业用房属于应税房产范围,应计缴房产税。

4、临时设施或临时用房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在施工期间不属于应税房产范围,工程结束后移交的,从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5、办公用房

自建或用本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办公用房的,应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1、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房地产产权最终是以房地产权利证明(如产权证)来确认的,但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应税房产不完全如此,比如地下人防,纳税人不拥有所有权,也办理不了产权证。自建临时售楼处、其它临时设施和临时用房等也不能办理产权证明。

第二、大商业、可售物业的物业用房房产税应由商管公司或物业公司承担,不由项目公司或者租金户承担。

第三、各公司租用个人物业的,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物业租赁方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实务中,各公司需要为个人业主代缴纳房产税,但代缴房产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因此,建议各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全额房屋租赁费发票。

(二)特殊规定

1、无租使用房产税纳税人

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实际使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2、免租期间房产税纳税人

免租期间房产税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

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为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集团各项目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包括但不限:小区车位、会所、裙楼等)用于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交由物业公司从事经营的,物业公司应作为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未由物业公司从事经营的,由实际经营代管人或使用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1、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基础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各公司非用于出租获取租金的各类应税房产,应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具体减除幅度,各公司应依据应税房产所在地地税部门规定,并报集团财务部税务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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