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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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的内容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包含作者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读完本书后,对我国法学界了解西方法律哲学的历史和现状起到推动作用)-沈宗灵
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包含了作者的思考和提问)
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
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包含作者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
首先从希腊的法理学着手,是因为古希腊人对自然和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洞察力。在幼年时期,我们可能看到很多关于希腊神话的书,他们的思想从中可见一斑。真正的关于法律的思想出现于河马的史诗和海希奥德的诗歌,很遗憾我们读过这两部作品,但从本书我对他们有了了解。尤其是海希奥德的“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是让我深深折服的,它闪着理性的光辉,到现在我们都不能用行动真正的践行它。
早期法律和宗教是混杂在一起的,因为上古人尊崇神。在面对这一问题是,需要一些智者对他进行区分和归纳。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他并不重视法律,因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力的命令,但他这一理想国最终崩塌。亚里士多德深受柏拉图的影响,但他更注重人和制度的不完备性。他认为在个人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每个问题都应有最高权威性。但在司法的实践中,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案件的多样性冲突,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他的衡平解决方法。接着西塞罗和盖尤斯提出自然法,他们的正对对象是人类。而在这一时期,乌尔比安提出自然法对人和动物都通用。这个观点我不赞同,用人的法律去约束动物不可行,例如:一头牛破坏了庄稼,我们是叫这头牛赔还是叫这头牛的主人赔?你肯定是叫主人赔偿损失。这是常人的思考方式,而法律就是要人们所能理解,才能得到遵守。在这当中斯多葛派的影响也挺大的,它的一个重要成分是平等原则,这对当时的罗马妇女和奴隶的解放起到了推动作用。它具有非常真实的意义,夫妻、妇女间的平等逐渐向前发展。它还促进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
在基督教世界中,奥古斯丁认为人类来世以后,人的本性被原罪败坏了。而面对人的罪恶本性,法律就应运而生他认为的法律分为永恒法和世俗法,永恒法是教会的;世俗法是国家的,用来维护人与人间的秩序。教会可随意干预制度,这妨碍了司法公正。我还是比较赞同盖尤斯的市民法,他提出法律来自人民,用来保护人民权利和利益,甚至私有财产,当法律变成恶法,人民有权推翻它。其后的伊西多步也对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作了区分,他的思想中有共产主义,但在当时的阶段是不可能实现的,是一种憧憬。托马斯这位中世纪的伟大代表,把法律做了更细的分类:自然法、永恒法、神法和人法。他把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和基督圣经教义结合。以上几位的共同点就是不能摒弃的神学思想。在托马斯的正义中,有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让人们的损失得到赔偿,不当得利得到纠正。在中实际还有另一只思想队伍,他们就是唯名论者。在我看来,他们对事物的人是可以用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给他们解决纠纷。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面对自然法的解释,唯名或唯实论者都应用这种态度来看。
中世纪的欧洲受到新航路的开辟和文艺复兴的影响,各种先进思想都萌发;而新航路的开辟,对于殖民国的统治,也继续法律的规定,这时候产生了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是新教改革的引起的副产品,中世纪的经院主义对古典自然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可以辨识的自然法,与神学分离,它的侧重点由人的社会性转向人的“自然权利”、个别志向和幸福。它带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要求的色彩,在当时的美国很受欢迎。古典自然法中的理性主义和人权对对西方宪政和中国现代法治有很大的影响。
荷兰的格老秀斯虽然认为存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但是他却反对“主权在民”、民权高于君权论。他认为,人们在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时,就将个人的一切权利交给了国家。“人民对于国家的政体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既定之后,人民的职责就终结了,绝对无任何革命的权利。”即如果人们通过契约建立的是君主制国家,就是将一切权利都交给了君主。君主行使国家主权是不受约束、不受限制的,不管君主是好是坏,就是君主无道,人民再也不能反
斯宾诺莎是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在他看来,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比任何事物都更为珍贵,“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自由的思考、自由的判断是天赋人权,人们在订立契约的时候,向共同体转让的仅仅是自由行动的权利,而不是也不可能是转让自由思想和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他认为,当人们同意缔结契约,把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转让给共同体,以此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统治效力,人们必须服从这种统治,否则便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最高统治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当统治者的力量侵犯了人们缔结契约时所保留的那
霍布斯从人的本性、目的和动机出发来描述自然状态,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足,但人在体力、智力、生理、教育和经验上是有差别的。但是从能力方面比较则是平等的,因此人们的目的是“自我保存”即自卫的权利。在霍布斯看来,按契约所建立的主权是由人们相互订立的约定而产生的,而人们互相约定建立主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相互间的和平与防卫以及对共同敌人的防卫。在意自由和平等为旗帜的资产阶级革命席卷整个欧没大陆的腐败的封建专制王朝后,资本主义各国厉行宪政以保障人权,同时以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应该说他们主张的从自然状态到自然权利,从自然法到社会契约是一种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在这种理论前提下,古典自然法学提出了一系列合乎资产阶级要求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具体地说,这些理论有人权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主权在民理论、分权理论和法治理论。在西方列强的冲击下,西方民主法治理论在中国传播,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就是对西方的学习。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治发展在立法、司法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对我国的传统思想来应对日新月异的世界变化还有一定的困难。霍布斯、洛克、卢梭关于死刑的思想各不相同,霍布斯从肯定人的自我保存这一自然权利的首要内容而否定了死刑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洛克和卢梭主张死刑,国家法只有依据自然法才是公正的,所以国家拥有了实行死刑的权利,死刑的存在是合乎自然法的。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死刑该不该废除。
自然法理论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在西方大多数文明国家处于低潮,在这时期,历史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更占优势,然而在20世纪时,却出现了自然法思想和价值侧重法理学的复兴。
为了消除君主干预宗教事务的权力,耶稣会思想家通过对国家起源过程的详细考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