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一)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作者: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来源:《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本站发布时间:2009-12-3 23:14:15阅读量:638次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
“平衡论”是以各种现实的法律手段作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的。
建立“平衡论”的理论范畴,对于推动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发展,促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于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已经存在了数千年;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已经存在了二三百年。
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行政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的确是行政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近代、特别是现代以来,在英国形成了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理论,在法国形成了“公务”和“权力”理论,在美国形成了“正当程序”理论,在日本则形成了“行政公益性”理论,它们都反映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本国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重心,对丰富和发展行政法学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它们基本上都没有在“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基础上前进一步,解决现代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或者仍摆脱不了“控权论”的束缚,或者仍深受“管理论”的影响,陷入左右摇摆、方向不明、徘徊不前的境地。
因此,如何从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国内外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正确揭示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已是摆在我国行政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行政法的原理与实质
全球化进程加速了国际交流与合作,对行政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包括跨国行政执法、国际法规对接等方面。
行政法的国际化趋势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密切,行政法逐渐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借鉴国际 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规则衔接。
应对全球化挑战的策略
完善国际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跨国司法 协助等。
完善我国行政法体系建议和思考
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行为,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执法行为 的监督力度,防止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公。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
强化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决策透 明度,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主要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依 申请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决策等依职权行政行为。
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
告知制度的含义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 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
说明理由制度的含义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其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的原理与实 质
contents
目录
• 行政法基本原理 • 行政法实质内容 • 行政程序法制度 • 监督与救济机制 • 当代中国行政法发展趋势与挑战
01
行政法基本原理
行政法概念及功能
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 、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含义在学说上,对行政法有各种各样的界定。
1这一方面反映了对行政法作出简单定义的困难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各位作者对行政法的不同理解。
我们认为,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间的关系为基础,并以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可预见性和正义性。
同时,它又具有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殊属性。
行政法的特殊性,表现为它是调整或适用于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的法。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桐梓县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中,原告向第三人湖北省黄梅县沙岭化工厂购买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复混肥后用于销售,受到了被告的处罚。
其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私人利益关系,调整这种私人利益关系的法是民法而不是行政法。
但是,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却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利益关系的法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公共利益本位。
在法的适用上,具体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但在立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却是行政法的基础。
在这一层面上,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私人利益是第二位的。
因此,行政法必将体现这种公共利益本位关系。
这是因为,“立法者并不创造法律,只是确认法律”。
2当然,这种公共利益本位仅限于立法上的衡量,而不得用于适用上的判断。
行政法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具体形式的多样性。
宪法、刑法和民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法典。
但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桐梓县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中,适用于原告和被告的是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贵州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条例》。
这是因为,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3表现形式众多,是调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
二、行政法的地位1参见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以下;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以下。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主要由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构成。
(1)主体指的是国家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2)客体指的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质利益指能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实际存在的物体,如水、土地、矿产、房屋等;精神利益指能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无形的客观事物,如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2)行政权是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是国家政权的组成之一。
(3)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法律后果进行弥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数量较多,内容广泛,易于变动且通常是实体和程序法合二为一。
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应急原则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而它们具有行政法主体资格。
三、关于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是指依国家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接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行政职务。在行政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因此其行为要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其结果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来承担。如果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为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行政机关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有追偿权。
现代行政法本质思考
法治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 裁量权时,必须基于合理、公正的标 准,避免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 章、行政决策等行为时,必须基于明 确的法律依据,并确保行政行为符合 法律目的。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并遵循法定程序。
3
个人权利保障
个人权利保障仍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追求,未来 行政法将进一步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
05
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行政权力的扩张与限制
总结词
行政权力的扩张与限制是现代行政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详细描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在不断扩张,这给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威胁。因此,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任 务之一。
技术标准与规范
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与规 范,确保行政法在技术应 用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的未来展望
1 2
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对行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要求行政法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发挥 更大作用。
公共利益保护
未来行政法将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行 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和义务。
限制行政权力的措施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明确规定,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 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社会公众通过参与和监督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制约。
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
01
总结词
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是现代行政法的另一个重要挑战。
02
详细描述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平衡公正和效率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近代社会,行政法一出现就存在一个控权问题。
传统的行政法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
它在不同国家形成和存在的条件有较大不同,赞成这一核心观念的学者在讨论具体行政法问题时的理论也有相当差异。
行政法传统控权理念曾盛行于19世纪,它的基本构成可以大致概括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
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
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
这种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个人自由和自治必须尽可能地予以维护,国家不能过多地干预这个领域。
政府只是“执行法律、维护治安和保卫边疆”,“作用于社会绝非政府职能之一部分,人们也不期望立法机关作比维持明晰的、既定的习惯更多的事”;其二,自由裁量权具有专断倾向,行政机关不应拥有或较多地拥有此类权力。
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
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大家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管理如国防、军事、税收等,其他均靠市场自我调节。
二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法得到迅速发展。
西方国家为适应战后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种“管事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以及根据这种观念所实行的控制政府权力的行政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
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环境污染、失业、犯罪等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采用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干预主义。
试论行政法的性质
试论行政法的性质[摘要]:研究行政法的性质对于科学,准确的理解行政法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笔者试图从性质的概念作为突破口,对于行政法的性质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提出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行政法;性质;本质一、何谓性质?研究一个事物本质的意义在于确定他的种属关系,而研究一个事物的性质,则更多的意义在于找出这一事物与其他同类事物的区别所在。
因此,要想准确定义一个事物,必须认清这一事物的本质与性质。
在法学研究上也是如此。
而对于行政法这一法学概念而言,其本质在于他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是对于他的性质在行政法学界却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
私以为,要想探讨这一问题,首先应从哲学上分析性质与本质的区别。
一种事物与他种事物相互联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就是事物的性质。
而一种事物区别与他种事物的内部的规定性,就是事物的本质。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是事物具有的属性,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
是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2性质是事物的外部联系与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3本质是隐藏的,性质是表现在外的,是直观的。
基于以上基础,笔者将着重讨论行政法的性质是控权法还是平衡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两个问题。
因为本人能力所限,行政法性质的其他方面尚未有成熟看法,因此不再发表看法。
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石——行政法的性质是控权法还是平衡法行政法的这个方面的性质关系重大,因为它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之后,我国行政法学界迅速掀起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热潮。
关于这方面的论文也特别多,以下是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平衡论。
平衡论者以“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关系为核心,重新建立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他们认为,传统的学科体系应当有所改进,不能只注重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的研究,也要重视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司法审查法的研究。
行政法基本理论
二、如何理解该定义
(一) 内容上,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即关 于行政的法 。 1、行政的含义:通常认为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 行组织与管理等活动。 行政是否与国家相联,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国家行政 行政↗公行政 ↘社会行政 ↘私行政→企业行政 ①公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基于公共利 益,对特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活动。 私行政: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所进行的自我管理活 动。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所 申请成立的公司名称核准为“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同年9 月26日,为该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10日,大同市联运总公司向市煤炭领导组报送《 关于成立“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煤炭发运 和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同年10月15日,市煤炭领导组向山 西省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以下简称省煤炭领导组)报送了 同政煤字(1997)第18号《关于领取堡子湾煤炭发运站和大 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发运和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同年10月29日,省经贸委作出晋经贸能字589号《关于同意 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及堡 子湾煤炭发运站〈煤炭发运许可证〉的批复》,主要内容是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5]7号、省煤炭领 导组晋政煤字[1996]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 ,同意北方公司通过铁路立户在呼和浩特铁路局堡子湾煤炭 发运站发运煤炭并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和堡子湾煤炭发 运站《煤炭发运许可证》,该发煤站租赁后由北方公司和大 同市煤炭运销分公司按股份制进行经营管理,发煤站及北方 公司煤炭运销计划纳入大同市煤炭运销分公司行业管理。次 日,北方公司领取了晋经能证字(1997)第486号《煤炭经营 许可证》和第481号《煤炭发运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 )。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202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综述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问题。
行政法的学习对于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对202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的综述,希望能够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包括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权限和职务等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一门法学科。
2. 行政法的原理行政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限制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二、行政法的法律规范1. 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体系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规范、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执法标准等。
2. 行政法的法律解释行政法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判例法解释、通则解释和特别解释等。
三、行政行为1. 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为基础而进行的具体行为,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具体性、局限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2.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的效力,其有效性和效力期限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程序而有所区别。
3. 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主要有部分变更、全面变更和终结性撤销等形式。
四、行政权力与行政机关1. 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与分类行政权力具有字面性、选择性、执行性、公共性、专属性和强制性等基本特征,可分为管理权力、立法性行政权力和裁量性行政权力等。
2.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机关等。
行政机关的职能分为横向性职能和纵向性职能。
五、行政法的规范作用与行政过程1. 行政法的规范作用行政法在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和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保证了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行政法的规范步骤行政法的规范步骤主要包括决定性行政行为的形成、非决定性行政行为的制定和行政执行活动的推进等。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对于理解行政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种全面的理解。
一、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行政法的基础之一,它强调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能够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公共利益理论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求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诉和维权。
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三、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是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它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和制度设计,确保行政行为能够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程序正义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要求公民有权了解政府行为的程序和结果,并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控诉。
程序正义理论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四、权利保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和剥夺。
权利保障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权利保障理论也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与方法论
行政救济途径与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作 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 对该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 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并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
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合 理,不得滥用权力或显失公正。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 、方式和时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例原则
理。
行政法论证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通过对行政法的价值基础进行 分析,论证行政法的合理性和
正当性。
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运用社会学、经济学等实证分 析方法,对行政法的社会效果 进行论证。
规范分析方法
对行政法的规范结构、规范逻 辑和规范体系进行分析,以论 证行政法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 。
比较分析方法
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行政 法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其有益 经验,完善本国行政法制度。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的启动方式,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 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职权作出的行为,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 的申请作出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 推定为合法有效;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最终被确定下来,从而不再更改的效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约束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学习资料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行政法的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讲义
六 、行政强制法(草案)
(一)行政强制的范围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 (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2)对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3)对财物 的扣押;(4)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的冻结;(5)强行进入住宅;(6)法律规 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不得对(1)(4)(5)做出规定
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该原则就是人们所谓的依法行政原则,指政府行政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 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即所谓“法不授权 即禁止”。 (警察抓小偷) (2)正当程序原则 它分为二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最低限度的正当程 序,包括告知、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第二层次为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要求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无偏私; 相对人全面参与,即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证人证据; 听证程序公开,可以录音录像,允许他人旁听。 (公众参与是态度问题还是法律效力问题)
行政法讲义
黄贤球
一、行政法本质
案例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27岁的孙志刚因无暂住 证,在广州被黄村街派出所带走,3月20日,孙志 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当地有关部门的尸检 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5月14日, 北京大学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 办法》的建议。 6月18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通过,《城市流浪乞讨人 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从“收容遣送”到“救助 管理”,救助的自愿原则是此次变革的关键。
案例分析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 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职 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 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直接 或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非法收受 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法院还认 定,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 号专项工作中,犯有玩忽职守罪。 2007年 5月29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判处其死刑。 2、三鹿奶粉事件。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
三、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的定义繁多。 [德]毛雷尔: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
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 (成文或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 吴庚:行政法乃关于行政之法,即有关行政之 组织、职权、任务、程序以及国家及其他行政 主体与人民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规。例外情 形尚包括人民相互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法法 规。
是放弃积极的概念定义,仅消极地界定行政的 界限(“除外说”又称为“蒸馏说”);另一 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说行政不是什么,而应 当提出积极的定义。 1.消极说。 出发点是分权学说。据此,行政是指既非立法 也 非 司 法 的 国 家 活 动 。 早 期 为 德 国 OTTO MAYER主张。
2.积极说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 或对象,亦即联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劳 动的媒介。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实质上就是一种利 益。分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两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职 权)和承担的义务(职责)。
行政主体的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行 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 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其职责主 要包括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 遵守法定程序等。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上的特征 1、内容上的法定性与不可分割性 2、内容处分的有限性 3、处理的特殊性
第三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争论 1.早期之“行政管理原则论” 代表为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 的原则、“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 理”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行精简的原则”、“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的原则、“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地行 政管理”的原则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行政法本质论文
行政法本质论文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研究和探索,旨在解析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从几年前我们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以来,学术界的同仁们纷纷就此问题发表了许多颇有见地的中肯的意见。
本文是我们几年来对“平衡论”继续思考和研究的部分成果,希望以此渐善我们的理论,更希望以此抛砖引玉,使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深入进行下去。
一、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作用以现代国家和个人及其所组成的社会的关系为大背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地位和作用可谓基本了然。
现代行政权是国家得以直接、能动地影响个人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最有效的一支公共力量,社会需要行政权主动地发挥其维持秩序、保护相对一方权利、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积极作用。
顺应社会的需要,国家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及相应的辅助性手段,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色色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
秩序行政到服务行政、给会行政的演进是对行政权积极作用的有力肯定,亦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确认这种肯定的很好例证。
当前,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两大类行为范式:一是具有直接对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配置和实现产生影响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赋予相对一方权利或解除相对一方义务与剥夺相对一方权利或课加相对一方义务的行为,其集中体现了行政权的强制力、支配力的特性;二是对相对一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施予指示性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影响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就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提供社会服务等作出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决策、宏观调控等行为,其特点是缺乏法律强制力,自由裁量性和政治性强,在当今政府施政中占较大比重。
对上述行为范式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权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导性的法律地位。
然而,行政权的操作者毕竟是同具人类弱点的普通平凡的人而非天使。
使普遍抽象的法律规定有机地与具体个案情形结合起来的过程实际上是人的认识过程,行政公务人员既需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之意义及规范背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内蕴,亦需通过各方面的信息对具体事件的全部情形有清醒、理智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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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一)论文关键词:行政法本质相对论论文摘要:本文在运用“解构”方法对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弊端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指出科学认识其本质的途径在于转换研究范式:以“相对论”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不同参照系下进行考察,从而得出行政法的本质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存在于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运动与静止、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过程中。
科学研究的任务在于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其本质。
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而言,科学揭示行政法的本质无疑对该学科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但是该问题貌似简单,内容却十分博大精深,它也有着普洛透斯似的脸,时常有着不同的面貌。
不同的学者站在各自的理论视角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等诸多流派。
这种探讨和争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学科的学术繁荣,但另一方面却呈现出“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
〔1〕无论那一种学派都力图以自己研究所得之“本质”来统一各种观点,因而出现了“诸说之争”的“乱局”。
〔2〕那么正确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路径何在呢?笔者认为该问题认识上的多元主义不仅不是发现真理的阻碍,反而是接近真理的重要前提,对此应走出传统研究范式中非此即彼的定性化思维模式,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宏大、开放的参照系内,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进行全面考察和理性思辩,以非终极化的态度来探究行政法的本质问题。
一、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解构为了澄清当前学术领域中,行政法本质的研究范式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有必要对各种有关行政法本质的主要研究范式作一个系统的梳理。
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流行的范式较多,笔者根据每种范式研究的视角差异性,运用二分法,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行政法核心矛盾作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比如:“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第二类则是以核心矛盾外的某个单一视角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
它主要包括:“公共权力论”、“服务论”和“非本质论”。
在第一类研究范式中,“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主张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矛盾并以思辩的方法对矛盾双方进行剖析,其结果是由于对这一矛盾体中,矛盾主次方面的认识差异,形成了三者之间的理论分野。
控权论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相对方权利,由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控权论主张行政法本质上是制约行政权以保障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管理论则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行政权,因此作为矛盾次要方面的相对方权利,应服从于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权,由此得出:行政法的本质是规范相对方权利,保障行政权充分高效行使的管理法。
平衡论则是在集二者之大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的分析中,既要坚持两点论,同时也不可偏废重点论,要用动态的眼光去审视矛盾双方的互动规律。
它主张行政法矛盾的主次方面在不同的适用背景下是相互转化的。
比如:在行政实体法中,强调相对方对于行政权的服从,以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运作。
此时,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则是通过强调行政权行使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的恒定被告和举证责任义务等,来突出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事实上程序与实体问题又总是交织在一起的,正是在这张交织网中,二者通过互动转化,使行政法不断的从失衡走向平衡,因此“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
”〔3〕它的本质在于从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与前三种范式的主张所不同的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虽以行政法的核心矛盾作为其基本范式,但却认为该矛盾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
有学者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由于公共利益规定着该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一性质,在总量上也始终大大超出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个人利益,因而,是该矛盾的主要方面。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又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始终应服从公共利益。
”〔4〕由此可见“行政法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
”〔5〕在第二类研究范式中,“公共权力论”的范式是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核心,从行政权的性质,结构及其运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考察,其结论是行政法的本质是公共权力。
“服务论”的范式是以“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宗旨,从“服务与授益”功能的角度对行政法的本质进行界定。
“非本质论”的范式是以非本质主义的态度来重新审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
比如:有学者提出“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是一个涉及到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它“是一个类似于‘上帝’的问题,是否存在,意义不大。
”〔6〕在这里我们不妨借鉴“解构”的分析法,对以上范式作一个分析比较,以揭示其内在矛盾:(一)两类研究范式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视角单一的突出弊端。
各种范式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定位自己的切入点,但每一视角又不可避免的都存在各自的片面性,所以对行政法本质的回答呈现出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格局。
“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认为“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应为探究行政法本质的最佳视角;“公共利益本位论”则力主“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范式是更为适当的模式;“公共权力论”、“服务论”、“非本质论”则分别主张以行政权,“为人民服务”和非本质主义作为自己的核心范式,方能领略行政法本质的真谛之所在。
“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的研究范式理性思辩成分较多,而植根于实践较少,侧重于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的矛盾分析,缺乏一种将矛盾双方放置于各自产生的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的实证态度。
其次,“控权论”、“管理论”的研究视角仅停留在某个凝固的切入点上,不懂得以运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矛盾主次方面在不同条件下的转化。
而“公共利益论”研究范式的主要局限在于对行政法主要矛盾的认识错误。
如果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那就不足以和宪法学相区别,因为宪法学的基本矛盾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从法理上讲,国家权力应是公益的代表,公民权利应是私益的代表,这样二者在实质上的基本矛盾就混同了,显而易见,这种理论不能使行政法的本质以其显著的矛盾特殊性区别于宪法。
在第二类范式研究中,其最大的缺陷在于,不从行政法的基本矛盾的角度确立基本研究范式。
因为行政法的本质是由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因此,要准确的理解行政法本质的精髓,就必须牢牢抓住其特殊矛盾,方能起到纲举目张之效。
譬如:“服务论”的范式研究就不足以使行政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因为其它部门法,同样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另外,不从基本矛盾的角度把握行政法的本质,会造成在纷繁复杂的多个矛盾中,不能分清主次,被行政法现象的多样性所迷惑,从而对本质的存在性和确定性产生置疑。
(二)两类研究范式中,都存在着孤立的片面的看问题的倾向,缺乏用系统论的方法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整体,要用联系的观点,整体系统的理念、全面的认识事物。
“从哲学角度看,系统方法是现代人类活动和科学认识的辨证范畴的发展形式。
”〔7〕由于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在孤立的研究范式内加以解决,因此必须将范式研究中的主要构成要素置身于更宏大的具体系统中,在系统论方法的指导下,以普遍联系的视野来审视。
在“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研究范式中,因未将矛盾双方放置于由不同系统组成的参照系中进行具体的历史和现实考察,虽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其结论仍然有失偏颇。
其余范式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范式构成要素缺乏具体系统分析的缺陷,因而其结论也无法从总体上阐释其本质之所在。
(三)两类研究范式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绝对化倾向,缺少用相对合理性的态度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
著名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8〕该观点虽然屡遭批判但仍旧历久而弥新,现今唯有站在法哲学的层面上反思,才能洞悉其博大思想的精髓。
该观点的深刻之处在于精辟的指出:无论何种事物,都有其产生存在的特定原因,从这种意义上讲,其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合理的却未必是正确的,即合理性不等于正确性,我们应对此慎思明辨。
各类范式大都只是认识到了各自研究结果的“正确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漠视其余研究范式的合理性,这就陷入了自我认识的封闭性樊篱。
这种思想的集中表现是,在对不同范式的合理性吸取方面,肯定的态度少,对立的思想多,存在非此即彼的思维倾向。
可是事物的本质并非只有非此即彼的情况,更多的是也此也彼的情形,从哲学上讲,矛盾双方在绝对对立中,也会出现相对融合,比如以“双赢”的形式解决矛盾,所以事物总是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展现其本质的。
二、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转换在对行政法本质传统研究范式的“解构”中,不难发现传统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视角的单一性、孤立性、片面性、静止性、以及认识上的绝对性,它已经阻碍了人们进一步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视野,因此应以一种崭新研究范式所荷载的方法模式,价值模式,和精神体系来修正、完善传统范式,从而推动本质问题研究的深化。
“相对论”的研究范式正是秉承了这一理念,在扬弃的基础上对传统范式进行革新和张扬。
所谓“相对论”的研究范式是指以相对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运用矛盾分析法,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即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置于不同参照系中进行考察的研究模式。
以下笔者将针对该范式应具有那些特征?与传统范式相比优点何在?其主要内容包括那些?参照系如何建立?以及如何运用该范式?等问题作系统的分析论证。
由于传统范式具有上述弊端,笔者主张新的研究范式应具备如下特征:1.对行政法本质问题的研究视角,应是多层次,多向度的,这样可以克服原有范式的视角单一性;2.以开放性、非终极化的态度和系统论的观点进行考察,以克服传统范式视野的封闭性与片面性;3.以运动、变化、发展的动态眼光来审视行政法本质层面上的基本问题,可以避免范式研究中的静止性与滞后性;4.最后,还必须以相对论的视野,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这样可以防止传统范式研究中的绝对化倾向。
总的来说与传统范式相比较,相对论范式具备多维性、开放性、系统性、动态性、和相对性的整体特征,而这些特征则是通过该范式的实际运用在论证分析中加以体现的。
相对论研究范式的内容构成包括如下方面:首先,建立开放,宏大,多维的参照系,这是研究分析的基础。
该参照系由客观和主观两个系统组成,客观系统包括:时空系统、经济结构系统、政治结构系统、意识形态系统和研究方法系统,主观系统主要是指个人认知系统。
其中时空系统涵盖时间和空间两子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