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修改条款

合集下载

最新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全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最新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九条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煤矿建设一直是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建设,提高煤矿建设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煤矿建设标准,以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对煤矿选址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地质勘探结果和环境影响评价,煤矿应选择地质条件稳定、环境适宜的地方进行建设,避免选址上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其次,煤矿设计标准是煤矿建设的关键环节。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煤矿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矿井结构、采煤工艺、通风系统、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煤矿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标准也是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此外,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对煤矿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煤矿建设不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总的来说,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是对煤矿建设全过程的严格要求,旨在规范煤矿建设行为,提高煤矿建设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山西省煤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只有严格遵守煤矿建设标准,才能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为山西省煤矿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山西省建设施工管理煤矿

山西省建设施工管理煤矿

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整体提升煤矿施工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主)。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四)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欢迎共阅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四)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工作,严格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二、加强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单位公示制度(六)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

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8年修正)

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8年修正)

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1.16•【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5年9月10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本省煤炭资源优势,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确保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山西煤炭工业实行大、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方针。

在发展国营煤矿的同时,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乡镇煤矿,鼓励群众集资联营开办煤矿。

允许无煤地区到有煤地区联营办矿。

发展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证明生产,必须防治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应注意人才开发,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自行占用煤炭资源,严禁用任何手段转让、买卖、出租或者破坏煤炭资源。

第四条山西省所辖煤矿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条款,也适用于在山西境内的部属煤炭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第五条本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山西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省煤炭工业的远期和近期规划,负责煤田地质勘探,矿区储量管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矿井建设、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山西煤矿五个标准晋煤发〔〕500、501、502、504、文档

山西煤矿五个标准晋煤发〔〕500、501、502、504、文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50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手段,建设一批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

第二章资源与地质保障第三条现代化矿井应有可靠的资源,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5号)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生产、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以及本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煤矿、从事煤矿建设、生产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煤炭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生产技术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按有关证照规定的内容依法生产、经营。

第六条煤矿建设、生产应当具有经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能够满足开采需要的矿井地质报告。

生产矿井每5年要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报告的修订工作,并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煤矿建设要与矿井设计规模相配套,不得批小建大。

未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施工队伍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进行建设。

矿井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竣工。

第九条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受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的,不得低于60万吨/年。

现有生产矿井经改(扩)建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准进行改扩建。

第十条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应当实行机械化开采,推广应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和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

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区块,推广应用短壁综采采煤工艺,薄煤层推广应用刨煤机,淘汰炮采采煤工艺。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山西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煤矿建设一直是该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煤矿建设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资源的特点和规模,同时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煤矿建设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煤矿建设的合法合规。

在煤矿选址和规划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等因素,避免选择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建设。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应当充分考虑矿井的安全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规划矿井布局和生产工艺流程。

其次,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程,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矿井建设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矿井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最后,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求充分考虑煤炭资源的质量和储量,采取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和工艺流程,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效率。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加强矿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矿井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确保煤矿建设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

只有严格执行煤矿建设标准,才能有效保障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煤矿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一、《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1、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2、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3、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4、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

5、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6、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

7、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是当增加井筒数量。

8、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9、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

10、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11、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

12、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

13、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

14、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15、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16、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山西地区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地区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晋政办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第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我省煤炭工业“控制总量、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发展方针,现就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煤炭法》、《条例》和《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办煤矿企业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需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审批开办煤矿和煤矿改扩建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控制总量,淘汰落后,提高素质,确保安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程序,分工负责,严格办矿条件,严格有关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程序。

开办煤矿企业要遵循以下程序:(一)依法向省煤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县(市、区)、市(地)煤炭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的意见及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2、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3、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煤炭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依法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doc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doc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文件晋煤基建发文字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煤炭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煤炭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新建、改扩建煤炭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严格履行项目核准(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开工备案等程序。

未经核准(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项目核准(审批)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安全环保、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

初步设计审查要严格依据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开拓方式、采区布置、设备选型等进行审查把关。

二、加强煤炭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一)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要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强化煤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一)各建设项目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的防治。

(二)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建设安全。

晋煤规发〔2012〕502号(1)【范本模板】

晋煤规发〔2012〕502号(1)【范本模板】

晋煤规发〔2012〕5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源保护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

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

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部分条款修改意见及执行说明
一、第二章中第一节内容删除。

二、第二十三条中,删除"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 。

重组整合矿井能力按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执行。

三、第二百五十条中,删除“矿井建设工期不宜超过54个月”。

矿井建设工期执行已有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五条中,“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修改为:“煤矿原则上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

五、第四十九条中,“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修改为:“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

“中型矿井为:0.60、0.90 Mt/a” 修改为:“中型矿井为:0.45、0.60、0.90 Mt/a”。

增加一款:(三)小型矿井为:0.30Mt/a。

六、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两个表中的“0.6—0.9”修改为
“0.45—0.9”。

七、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工程项目应由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

八、第五十九条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修改为:“凡是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按规定综合利用”。

九、第七十三条中,“开采煤层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将“巷道”修改为“开采煤层主要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自燃发火”修改为“自然发火”。

十、第七十六条中,删除“工作面顺槽长度超过1000m时,宜设机械运送人员装置”。

十一、第七十八条中,“水力采煤”修改为“水力采煤设备”。

十二、第八十三条中“所有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巷”修改为:“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设置专用回风巷的矿井外,设计生产能力0.90 Mt/a以上(含0.90 Mt/a)的建设矿井、所有矿井开拓新采区及延伸现有采区时,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十三、第八十四条中,“当单巷布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修改为:“当单巷布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但所有巷道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且必须保证巷道内风流稳定可靠”。

十四、第九十八条中,“高瓦斯矿井、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主体企业批准”。

修改为:“凡是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水平和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需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测报告必须由省主管部门批准。

其它预测报告由主体企业批准。

凡是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矿井,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突出煤层管理。

超过6个月未完成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经评估具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按突出矿井设计”。

十五、第九十九条中,删除“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十六、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选煤厂的建设规模及类型划分宜与矿井一致,且不应低于1.20 Mt/a以上(含1.20 Mt/a)的建设规模”。

十七、第一百三十一条中,“高瓦斯矿井和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须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修改为:高瓦斯矿井和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须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十八、第一百三十二条呈,“瓦斯抽采泵流量计算时,抽采能力富余系数取2”。

修改为:“瓦斯抽采泵流量计算时,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瓦斯泵管路不宜选用玻璃钢管、PE管、PVC管等高分子材料管”。

修改为:“瓦斯抽采管路不宜选用PE管、PVC管等高分子材料管”。

十九、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

必须建立完善的自燃发火监测系统。

开采容易自燃和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计两种综合防灭火措施”。

二十、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矿山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规定建立专(兼)职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并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为井下工人选用佩戴压缩氧自救器。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采掘场占地面积,应根据《采矿许可证》及《开发利用方案》批准的开采境界确定。

二十二、第三百二十四条修改为:矿山要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责,健全工作管理制度。

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各项装备、设施、物资、通信和技术等保障。

二十三、第三百八十二条修改为: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责,健全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合理可行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等物资保障,并定期组织矿井事故救灾应急演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