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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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随着近两年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改,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出现在人们眼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早已成为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而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仅仅是一个新兴事物,有待发展和完善。文章从社区矫正的涵义、特征、作用以及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不断完善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达到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根本目的,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方式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实施。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实施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其中第258条不仅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同样适用于被判处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因而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详细地了解与学习,对于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

社区矫正,最早兴起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又被称为“社区矫治”、“公共利益劳动”等。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程度的不同,社区矫正的概念也众说纷纭,如美国学者麦卡锡等人主张,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1]博姆等人指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的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鉴于此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同等看待。克利尔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的非监禁性(矫正)计划”。综上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一般采用的是广义概念。而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具体情况,采用社区矫正的狭义概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纵观国际和我国法律中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具备刑罚执行方式的共性,但与管制、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又有其独特的个性。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对社会繁荣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一种有力体现:

(一)刑罚惩罚性

虽然各国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影响较小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这个相对缓和的环境中进行矫正,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的相对轻微而未曾犯罪免于刑事处罚。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与相对严厉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社区矫正的执行环境和条件要宽松的多,社区矫正并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只是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合理地限制。如社区人员要服从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定期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等;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有所限制,如被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只有在执行机关的批准下,才可以行使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改造性

社区矫正通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劳动和教育改造。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方式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的安排和监督,完成社区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监督犯罪人的行为并对其加以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培养自己良好的品行,从而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杜绝重新犯罪的现象,回归社会。

(三)社区参与性

将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战略相结合的要求,我国坚持走人民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社区矫正制度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将犯罪分子置于其所生活的社区之中,与人民群众相联系,通过人民群众的具体行为感化罪犯,使其能够相信社会,重拾信心,努力奋斗,不再犯罪,并通过自己的行为感染在社区中受处罚的其他犯罪分子,使其相互影响,共同进步。

三、社区矫正的作用

综观世界上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从各国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得出,社区矫正对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分子的改进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3]

2.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4]

3.有利于保护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认识自身的错误,对其行为进行良好的教育和引导,从而使其回归社会,避免监狱执行过程中其他犯罪分子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进行思想和行为上的腐蚀。

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从2003年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虽然社区矫正制度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到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1.社区矫正实行的范围过窄

从上文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只有五类: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即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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