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
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管理部
主要信贷制度介绍
(一)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2013 (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基本规程2007年 (三)中国农业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2007年 (四)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2014 (五)2014年信贷政策指引 (六)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3 (七)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4 (八)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2012 (九)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2012
负责拟定和维护各项风险管理 相关制度,如组合管理、评级 、分类、约期管理等制度。
各客户部门
负责拟定和维护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信贷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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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部门职责
特殊资产 经营部
负责拟定和维护不良信贷资产 处置相关制度。
说明:1.一级分行内设部门信贷制度管理职责比照总行相关 部门。 2.有条件的行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拟定本行辖内信 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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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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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立项Leabharlann 起草审查 审批 发布执行 评价
修订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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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贷制度立项
立项申报-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制度
5 提交行领导 提交内控 审批、发布 与法律合 规部门审 查 4
3 2 1 内控与法 律合规部 (立项申请表) 门组织发 起 制度起草 部门制定 立项计划 提交信贷 管理部门 初审
信 贷 制 度 与 信 贷 政 策 区 别
信贷制度: 注重的是行为规范,微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具体性、 强制性和稳定性特点比较明显
信贷政策: 注重的是实施策略,宏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原则 性、导向性和灵活性特点比较明显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5篇模版)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5篇模版)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
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
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薪资保障贷款、房抵贷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
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
其中,调查、审查、— 1 —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除外)。
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用信、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定期贷后检查
农行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贷款 损失。
农行信贷部门应定期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 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防范。
03
农行信贷产品种类及特点
农行个人信贷产品种类及特点
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金额较高,期限较长,可用于购买住 房或翻修自住房。
个人消费贷款
贷款金额较低,期限较短,可用于购买消 费品或服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以企业出口退税款作为质押物,可 用于企业短期资金需求。
合同订单贷款
根据企业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提供 相应的贷款支持。
农行涉农信贷产品种类及特点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针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种养大户等提供的贷款,用于农村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的贷款,用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2023-10-26
目录
• 农行信贷业务概述 •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 农行信贷产品种类及特点 • 农行信贷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 农行信贷业务发展策略及建议
01
农行信贷业务概述
农行信贷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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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主 要是为农民、农村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 款支持。
农行应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 制和监督机制,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 险可控性。
农行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技术
风险评估技术
农行应采用先进的风险评估技术,如信用评级、风险评分等方法,对借款人进行全面、客 观的评估。
风险分散技术
农行应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管理等方式分散信贷业务风险,以降低单一借款人的风险敞 口。
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是农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 如果抵押物价值下降或无法变现,将导致农行贷 款损失增加。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2021”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中央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圈地: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复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的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押财产的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押财产价值和质押率的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被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原则上,中国农业银行只接受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2023年法人信贷管理中级理论考试备考题库(浓缩500题)
2023年法人信贷管理中级理论考试备考题库(浓缩500题)一、单选题1 .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所指的信贷业务不包括()。
A、本外币贷款业务B、再贷款业务C、信用证业务D、国内保函答案:B2.下列不属于信贷管理部门贷后管理职责的是()。
A、通过C3重点监控本级行管理客户和本级行审批业务的风险B、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风险情况及时预警C、指导监督本级行客户部门及下级行的贷后管理工作D、定期参与现场检查,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答案:D3.对损失类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以下表述准确的是()。
A、本息无法收回B、本息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C、至少达到80%以上D、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答案:B4.根据农业银行纺织行业信贷政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客户资产负债率、产能利用率、产销率要达到行业良好值以上B、客户盈利能力强,盈利能力要达到行业平均值以上C、仅支持一级分行以上核心客户D、仅能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等短期业务答案:B5.关于贷审会投票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三分之一(含)以上票数复议的审议事项为复议B、三分之二(不含)以上票数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C、三分之一(含)以上票数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不同意D、“同意”和“不同意”之外的投票结果为复议答案:A6.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担保方式的是()。
A、违约金B、定金C、留置D、抵押答案:A7.以下不属于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时应依据的因素是()。
A、借款人应收账款数量及周转情况B、借款人存货数量及周转情况C、借款人应付账款数量及周转情况D、借款人股东变更情况答案:D8.关于“分别审批、集中管控”模式集团客户授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协办行按照单一客户授信权限和流程审批所管理成员的授信方案B、若未按要求时间报送,主办行可按照已报送成员审核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及有效期限C、整体客户管理部门汇总后报主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确认D、主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额度受主办行授信审批权限限制答案:D9.关于小微企业“保证人”检查内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7—11-22字体设置和打印【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背景与意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利率合理、贷款流程规范、审核程序公正、资金使用合理,并促进银行贷款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全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在银行业务中,贷款作为重要的业务板块,对于银行的盈利和经营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因此,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以确保贷款业务的高效和安全,同时保证客户利益。
本文将对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申请贷款的条件1.贷款人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组织或个人;2.贷款人具有商业信誉和还款能力;3.贷款用途合法合理;4.贷款人能够签署符合银行要求的借款合同;5.贷款人向银行提供的财产权证明合法真实。
应提交的材料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个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如有)、房屋证明和购买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税务证明、个人信用信息等。
2.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证明、企业财务信息、企业信用信息、银行流水证明、企业出具借款申请书。
贷款利率与期限贷款利率是根据贷款人的具体情况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时根据贷款期限制定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人需求情况,银行有权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限定贷款期限,一般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形式。
贷款额度与资金使用贷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农业银行申请相应贷款额度,银行将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和申请内容审批贷款。
贷款人应当对贷款用途和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明确,不得用于非法用途、赌博、博彩等行为。
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将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督,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贷款人权益。
贷款担保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
农业银行指定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债权人行为担保、保证人行为担保等。
贷款人在贷款标的物上应当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确保其财产权益,提高贷款安全性。
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运作流程中用信环节的管理,规范信贷业务实施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信管理,是指信贷业务审批后按照信贷批复要求落实信用发放条件,签订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放款审核和发放信用等信贷业务实施工作。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遵循独立审核、责任到岗、岗位分离、保证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用信管理岗位设置及部门职责第四条建立信贷业务用信审核制度,分层设立放款审核岗,履行放款审核职责。
法人客户放款审核岗设在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机构,下同)和经营行信贷管理(授信执行)部门。
不单独设立信贷管理部门的经营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岗设在承担信贷管理职责的综合部门。
实行风险经理派驻制的经营行,也可由派驻风险经理承担法人客户放款审核职责。
个人客户放款审核岗设立在经营行(含个贷业务量较大的二级支行、分理处)。
原则要求专人专岗,不得由受理、调查人员兼任。
个贷业务量较小的经营行,可由法人客户放款审核岗兼任。
设立法人信贷业务放款中心或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的,在中心设置放款审核岗。
第五条用信管理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
信贷业务用信管理涉及授信执行、客户、信贷管理、法律、运营等多个部门的多个岗位,由授信执行部门牵头,各岗位共同参与完成,各自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一)授信执行部门。
负责制定、修改用信管理制度办法;对用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放款审核岗负责对照信贷批复要求,对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等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信贷合同、担保及其他放款手续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审核发现问题,经营行要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发放。
出现异议的,报上级行信贷管理(授信执行)部门审定。
(二)客户部门。
客户经理负责按照信贷业务批复文件(表格,下同)要求与客户商谈,落实审批方案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对信贷业务进行复核;选用填制信贷合同、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担保,取得抵质押权证后办理移交保管手续;录入CMS信息,打印借款凭证或制作其他信用发放单证,制作放款通知书,信贷档案资料归档等。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7-11-22字体设置和打印【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小企业信贷风险~提高农业银行在小企业信贷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小企业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信用证、保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单户授信总额 3000万元,含,以下和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 8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根据本办法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后~若客户资产规模超 5000 万元或销售收入超 8000 万元~但授信总额未超 3000 万元的~仍适用本办法。
以下客户不适用本办法:,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项目法人,,三,集团成员企业,集团合并指标符合上述标准的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企业信贷业务纳入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和客户名单制管理。
第五条小企业信贷业务原则上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用信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超过经营行审批权限的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行调查后可直接提交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
第二章客户条件与申请受理第七条申请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从事特种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其他经营单位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核准登记文件,需取得环保许可证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章程规定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或决议同意,,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五, 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承诺农业银行授信后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承诺主要通过农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七,信用等级在 A 级,含,以上~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八,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九,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治理制度体系由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综合治理方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治理方法组成。
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综合治理方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治理方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治理必须遵循的差不多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治理制度方法的差不多依据。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截了当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治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治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治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治理,信贷治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操纵,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治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治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本级行授权范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
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
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薪资保障贷款、房抵贷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
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
其中,调查、审查、— 1 —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除外)。
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用信、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二章客户准入第七条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应达到规定标准;(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2 —(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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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2002年2月7日农银发[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本级行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各级农业银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
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六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业银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七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八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银行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银行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第二十条企业集团授信实行分级管理。
跨国跨省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由总行负责管理;省辖跨地区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由一级分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业银行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第二十二条贷款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上;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零);3.无不良信用记录;4.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银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第二十四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农业银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二十七条担保。
包括对外担保和国内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国内担保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合约关系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合约关系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第二十八条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三十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信贷产品定价。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总行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
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二条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条经经营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章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第三十四条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
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向贷审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