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w ww.chinamo .cn)和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 .cn)向投资者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银办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第19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由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并对发行人申请招标发行债券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管理规则》和本细则,保证债券招标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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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7.23•【文号】银市场[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2]1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 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有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二、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附件1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
备案文件格式和编制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核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最高余额自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有效期内证券公司可自主发行短期融资券。
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动态管理。
四、证券公司应于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附件2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五、证券公司可以采用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六、证券公司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的通知》(银发[2002]19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发布信息。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2.04.26•【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10号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机制,规范自律管理措施的具体决定与实施,并做好与自律处分等制度规则的衔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
该规程已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2年4月26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自律管理措施,是指交易商协会针对情形明显轻微或者情形严重、需要先行予以处理的违反相关自律管理规定的事项(以下统称违规事项)所采取的自律管理手段。
第三条自律管理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交易商协会会员、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上述会员或机构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交易商协会受行政机关授权、委托、要求对相关业务进行自律管理时,有必要采取管理手段的,可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五条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及时、必要的原则。
自律管理措施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履行决定和执行等职责。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的类型第六条违规事项情形明显轻微的,交易商协会可根据违规情形,单独实施以下一种自律管理措施:(一)书面关注,是指以书面形式告知违规对象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受到关注,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的自律管理措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一、背景介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出售其资产,并以这些资产作为基础发行债券,实现资产转让和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企业的资产分割为不同的证券,通过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使投资者能够以较低风险和较高收益的方式进行投资。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定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和评估风险,并做出合理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意义1.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和回报情况,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估自己的投资风险和收益预期,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2.规范市场秩序:信息披露可以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加强企业诚信经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信息披露,市场参与者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市场的有效运作,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披露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体资质等。
(2)业务介绍: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类型、规模、时间节点等。
(3)风险提示: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风险监测和控制措施等。
(4)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
(5)股东情况:包括企业股东结构、上市情况等。
(6)法律风险:包括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情况等。
2.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报告:企业应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交信息披露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上披露内容,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网上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建立信息披露平台,采取网上披露方式,使投资者可以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
(3)定期披露: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企业的最新状况。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标准第四条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五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借贷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借贷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1.20•【文号】银发[2006]401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借贷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1月20日银发[2006]401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建立、健全债券借贷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预警指标体系,防范该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现就债券借贷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披露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借贷业务有关规定及市场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债券借贷业务有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披露有关信息。
(一)由同业中心负责披露的信息有:1.市场报价信息。
2.市场成交信息。
3.市场统计信息,包括单个期限品种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余额及其占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总余额的比例;单只债券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余额及其占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总余额和该只债券发行量的比例;单只债券不同期限品种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余额及其占该只债券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总余额的比例。
(二)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共同负责披露的信息有:1.未来5个工作日单日单只债券借贷到期待交割量。
2.市场参与者债券借贷季度交易量排名。
3.市场参与者违约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披露的市场参与者违规情况。
二、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借贷的一线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债券借贷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揭示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单个机构单只债券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余额占该只债券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总余额和该只债券发行量的比例;(二)单个机构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及其占该机构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比例;(三)单个机构单个期限品种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余额占该期限品种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总余额的比例;(四)异常的债券借贷交易信息。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5.06.14•【文号】中汇交发[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153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二○○五年六月十四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三章交易基本规则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保证金集中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在债券远期交易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市场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者债券远期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参与债券远期交易应做好如下准备:(一)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二)具备债券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并抄送交易中心;(三)以书面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财务数据:1、开放式投资基金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月底的基金资产净值;2、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提交该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中汇交发〔2023〕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33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6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行间市场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债券借贷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借贷交易,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前款所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借贷业务的报价、成交、存续期管理、信息及风险管理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监管。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1. 评估与探讨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是一项对于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和企业融资活动的重要规范和指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主题,从简单的概念理解到深入的政策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指引。
2. 什么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简称信息披露指引,是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这一指引对于企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和秩序。
3. 信息披露指引的重要性与具体要求信息披露指引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资产池信息、发行人信息、证券发行信息、风险因素信息、信用增级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
这些要求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增强市场参与者对于相关证券化产品和企业的了解,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透明度,降低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信息披露指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体现。
它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我深切理解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积极响应并配合执行相关要求,以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声誉。
5.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深入理解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重要性、具体要求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
这一指引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化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方能共同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健康。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是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文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银行间债券金融债 信息披露义务
银行间债券金融债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重要的债券品种之一,银行间债券金融债的信息披露义务备受关注。
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直接关系到债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对银行间债券金融债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银行间债券金融债的信息披露义务概述1.发行人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金融债的发行人在发行前须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
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债券的投资决策,也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债券条款及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发行银行间债券金融债时,需要对债券条款及募集说明书进行全面披露,包括债券的类型、数量、利率、期限、担保情况、偿付来源等,以及与债券发行相关的重要事项和风险提示。
3.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银行间债券金融债的发行人在债券上市后,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等。
二、银行间债券金融债信息披露的现状与问题1.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部分发行人在发行银行间债券金融债后,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能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对债券的风险把控能力不足,市场信息不对称。
2.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不透明部分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时,存在内容表述不清晰、不规范的情况,也存在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公正、准确的情况,使投资者难以获取真实、完整的信息。
3.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与发行人、中介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机制不够有效,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监管手段和力度不足,监管漏洞存在,信息披露监管不够精准、有效。
三、完善银行间债券金融债信息披露的建议1.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权限,提升监管效能,加大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力度,严格查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披露2014年度报告情况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披露2014年度报告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5.05.21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5.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披露2014年度报告情况的公
告
(2015年5月21日)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中汇交发[2009]第254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的政策性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参照金融债的信息披露)等发行人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披露2014年度报告。
本次应披露2014年度报告的机构共计127家,其中金融债券发行人122家,金融债担保公司5家。
在122家金融债券发行人中,66家披露了完整的2014年度报告,35家提交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7家公布了延迟披露公告,另有9家晚于规定时间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5家未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
5家担保公司中,4家
提供了完整的年度报告,1家机构仅提交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完成了金融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的发布工作。
(网址:
/d2s/index.html)。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以下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规程可能会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和调整:
发行主体资格要求: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主体的资格要求,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
发行计划申报: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主体向发行管理机构申报发行计划的程序和要求。
债券募集方式:规定了金融债券的募集方式,包括公开发行、私募发行等,以及相应的申报和审核流程。
债券发行条件: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的条件和限制,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方面的要求。
发行程序和流程: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发行公告、投资者申购、发行结果公告等环节。
发行文件要求: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所需的文件和材料要求,包括发行文件的编制、审查和公告等。
发行定价和发行结果:规定了金融债券的定价方法和发行结果的公布要求。
发行后管理和信息披露: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后的管理要求,包括债券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发行违规处理和监管措施: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监管措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㊁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㊂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㊁商业银行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㊂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㊂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㊂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㊁公正㊁诚信㊁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㊂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㊂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㊂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㊁期限安排㊁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㊂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㊁中国进出口银行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㊂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㊂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九条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㊂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五)募集说明书;(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七)承销协议;(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㊂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㊂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四)承销协议;(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㊂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三章 发 行第十三条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㊂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㊂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㊂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条(五)㊁(六)㊁(八)㊁(九)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㊂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㊁(三)㊁(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㊂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㊂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㊂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㊂第十六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㊂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㊂第十七条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㊁招标承销等方式㊂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十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㊁招标方式㊁招标标的㊁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㊂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㊂第十九条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㊂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㊂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㊂第二十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㊂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㊂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㊂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㊂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㊂第二十二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㊂第二十三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㊂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㊂第二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㊂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㊁托管机构㊂第二十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㊂第二十七条 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㊂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㊂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㊁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㊂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㊁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㊂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㊂第三十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㊂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㊂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㊂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㊂第三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㊂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㊂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㊂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㊂上述注册会计师㊁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㊂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㊂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㊂第三十七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㊂第六章摇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㊁误导投资者;(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三十九条 承销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四十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二)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三)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㊁律师㊁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㊂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㊂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㊂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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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
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
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第二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第四季度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七)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八)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保证专业报告质量的承诺函;
(十)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还应提供近三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十一)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十二)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
前3个工作日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三)承销协议。
第七条国际开发机构债券发行人除应披露第五条(二)、(三)、(四)、(五)、(八)、(九)项外,还应披露下列文件:
(一)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二)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投标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根据《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进行变更。
变更时,发行人应提供“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
“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如无特殊原因,发行人应将第五、
六、七、八条中所列文件于发行前第三个工作日10:00之前送达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超过10:00送达的当日不计算作一个工作日,从次一工作日开始计算,后续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不迟于发行日次一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情况公告》(格式见附表1),公告当期金融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等要素。
第十二条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年度报告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二)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三)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应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四)因特殊原因,发行人无法按时披露以上信息的,应向投资者披露延期公告说明。
第十三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除需按第十二条规定持续披露信息外,还应公布以下内容:
(一)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上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二)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上一季度跟踪评级信息;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三)债券付息时应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四)按规定提前赎回、延期支付利息或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报人民银行备案,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应作为重大会计事项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改变;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控制人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的变更;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披露,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按《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变更,更改时应提供“更改
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
“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
“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对于发行人更改已披露文件的行为,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记入信息披露非标准化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落实专人负责制,并将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姓名、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备案。
如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电子版文件
形式报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本细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形式的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予以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息披露文件应为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即以Acrobat软件制作的PDF格式文件;
(二)文件应格式清晰、未经涂改,通过扫描转换成的PDF文件应整齐、页面无污渍;
(三)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都应有发行人公章,公章必须清晰;
(四)提交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为该文件的标题全称;财务报告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发行人全称及财务报告期所属年度;
(五)财务报告均以一个报告期作为一个文
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审计报告部分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报表部分加盖报送单位的公章,通过扫描后一次性转换成一个PDF文件;
(六)信息披露文本语言应为中文;
(七)为便于文件传输及浏览,在制作PDF 文件时单个文件容量应小于20M。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将信息披露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并电话确认接受情况。
具体报送地址如下:
单位名称文件类型电子邮件地址
同业拆借中心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公告文件zhaiq@
中央结算公司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
报告其他公告文件fxb@
电子邮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过专用信箱发送;
(二)邮件名称完整且与电子版文件名称一致;
(三)邮件内容中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如信息披露文件容量过大,导致邮箱无法发送时,发行人可将文件刻成光盘,寄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具体地址如下:
单位名称办公地址邮编
同业拆借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息统计部
201203
中央结算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2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服务部100140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披露债券发行文件和存续期年度报告等财务信息时,同时应提交EXCEL格式的财务数据电子版文件(格式见附表2)。
第二十一条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其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认购人。
第二十二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将信息披露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并向投
资者公布。
在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时,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行人未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
(二)发行人定期财务报告披露出现延迟,且不提供任何情况说明公告的;
(三)投资者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反映或举报的;
(四)其他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人民银行批准,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金融债券名称)发行情况公告(略)
2、发行人资料表(略)
发布部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3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