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20201114232931)

合集下载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采购总则与范围1.1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所有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设备、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

1.3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采购方式与流程2.1 国有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

2.2 采购流程应明确包括需求确认、市场调研、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评审与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章评审标准与方法3.1 采购评审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方法,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2 评审标准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因素。

第四章合同管理与执行4.1 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4.2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建立履约管理机制,确保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与审核5.1 国有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核,确保供应商资质和信誉的可靠性。

5.2 对供应商的评估应综合考虑其产品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价格等因素,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

第六章采购监督与审计6.1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与审计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6.2 对违反采购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采购信息化管理7.1 国有企业应加强采购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采购效率和管理水平。

7.2 建立采购信息平台,实现采购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第八章采购责任与奖惩8.1 国有企业应明确采购活动中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采购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活动,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济活动除外。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率,提高质量。

第四条采购活动应当积极支持和倡导落实绿色采购、循环经济等社会责任和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五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采购组织机构。

第六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程序及采购文件,实施和管理采购活动。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采取适当的报酬形式,避免利益冲突。

第九条为增加采购公开透明度,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公告采购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采购公告、开标记录及评审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采购品目、金额等不同情况采用招标、询价、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采购实施前,经采购人员确定后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协议供货应当根据采购品目进行制定,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供货协议,明确配套技术、价格、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采购文件第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准、采购需求、投标要求、评审标准、合同要求等项目内容。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应当有完整的文件序号、日期、版本、页码等信息,并在文件制定前,进行内部审查。

第十六条采购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公告应当提供采购活动信息的概括和采购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第十七条采购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依法审批,并作为采购记录留存。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国企询价采购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国企询价采购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标题: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采购组织与管理三、采购程序四、合同管理五、监督与考核六、附则正文: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1.3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职责,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采购组织与管理2.1 企业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2 采购管理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内容。

2.3 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库。

2.4 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签订、履行和归档。

三、采购程序3.1 采购程序应包括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采购评审、采购结果公示、采购合同签订等环节。

3.2 采购需求确定后,采购管理部门应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内容。

3.3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3.4 采购评审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5 采购结果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6 公示无异议后,采购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合同管理4.1 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量标准等内容。

4.2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管理部门应进行合同履行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与考核5.1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条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 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 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 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 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 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其回避。
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 后执行。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 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 米用公开招标以外的米购方式的,应当在米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 准。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 少于五个工作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 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米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米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 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 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 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 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 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 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米购任务确认书,明确米购方式。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 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 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 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 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 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
、人益。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 竞争性谈判;
(四) 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
(六) 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 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 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五) 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和行贿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 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 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
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 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米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 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 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 服务米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 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