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规定如下:一、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一)基本条件化学化工学院研二、研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不得申请当年度学业奖学金(不影响后续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二、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一)评定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C三类,采取申请制。
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测评。
具体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比例按学校当年规定。
(1)对于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主要参考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公共基础课加权成绩。
对于存在英语免修的年级,该年级所有同学在计算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时,不将英语成绩计算在内。
(2)对于研究生三年级学生主要参考其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和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
(二)评选流程(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委员;(2)学生自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学院研究生秘书核查相关材料,核查无误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小组;(4)评审小组审查相关材料,给各项成果赋分,研究生秘书统计得分,并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各申请者最终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名单;(5)评审小组评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根据学业奖学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上海大学奖学金实施方案
上海大学奖学金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奖励优秀学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力,上海大学特制定了奖学金实施方案,旨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帮助他们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首先,上海大学奖学金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学生的学业成绩是评定奖学金的首要因素,包括平均学分绩点、学年绩点、专业排名等。
同时,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将作为评定奖学金的重要参考,包括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其次,上海大学奖学金将分为不同等级,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
一等奖将颁发给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均为优秀的学生,二等奖将颁发给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较为优秀的学生,三等奖将颁发给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一般的学生。
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将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以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此外,上海大学奖学金还将设立特别奖励,用以鼓励学生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特别奖励将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进行评定,并给予额外的奖励和资助,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发展自己的特长和兴趣。
最后,上海大学奖学金实施方案将建立健全的评定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奖学金评定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学校将组织成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各学院等部门的代表组成,对学生的奖学金评定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奖学金的评定结果公正合理。
总之,上海大学奖学金实施方案将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动力和发展机会,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全体学生能够珍惜这一机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7]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
通知
(沪教委学〔2017〕28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确保学业奖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和安全使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开展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市属地方高校2014-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执行情况。
二、自查内容。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8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名称金额比例博士一等 18000元/年 5%博士二等 12000元/年 35%博士三等 6000元/年 40%硕士一等 12000元/年 5%硕士二等 6000元/年 35%硕士三等 3000元/年 40%注:根据每年财政实际拨款情况,学校以及各培养单位可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6. 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7. 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可按照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制定详细评审方案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为了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我校研究生努力学习、奋发有为,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3]17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沪教委财[2014]19号)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条件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申报。
基本条件是:(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四)其他条件:1.学习成绩优异,无挂科和不良记录;2.科研能力显著(以下三条满足一项即可):(1)发表能被检索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一篇(以申请人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2)申请发明专利至少一项(发明单位必须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以申请者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申请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3)获得省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或奖项;3.发展潜力突出,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
二、评审注意事项1.本年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不再申领本年度校内其他奖学金;2.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次数不限,但其已经用于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奖项不得在下次申请时重复使用。
三、评审组织1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2.学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相关行政工作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处奖学金评定办法,特制定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评选范围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在读的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二、申请流程个人填写国家/优秀奖学金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下载)附相关材料各院系评审小组审核申请材料、上报初评名单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公示复评名单学院审批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并将获奖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三、评选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处分或处罚等不良记录;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等活动;6. 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7. 评选年度内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学位课程成绩≥75分);8. 参加院系活动出勤大于等于70%。
四、申报要求1.参加奖学金申请的研究生必须认真学习经济管理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准确填报奖学金申报表,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材料,保证统计无误。
2.对于重复统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者,除进行严肃处理外,取消当年奖学金申请资格。
五、评选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硕士研究生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专心科研的热情,促进其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以奖励在学习、科研和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研究生。
第二条科研成果是指在校研究生参与编撰或翻译学术专著、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发表期刊论文、交流会议论文、成果获奖、授权专利等工作。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综合奖学金评比活动,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根据《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选工作于毕业当年的5月份进行。
第三条综合奖学金申报资格1、除另有规定外,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研究生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起均可以提交申请;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1)有一门必修课或两门选修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者;(2)一学期累计旷课三学时以上者;(3)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4)因违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者;(5)因违法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条综合奖学金评定标准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德、智、体三方面的考核为依据。
1、基础分基础分包含专业成绩与论文成绩。
(1)专业成绩专业成绩=加权平均成绩×50%加权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总学分。
(2)论文成绩论文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成绩×50%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各委员所给定成绩平均分。
2、综合加分综合加分包含科研、德育、竞赛三类,其中,科研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德育、竞赛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科研在学院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可评定科研分。
专业论文:(分/千字)刊物类型加分国家一级A 2分国家一级B 1.6分核心期刊 1.2分说明:①多人合作发表论文的,按合作人数比例得分。
②同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综合奖的评定加分。
③综合奖评定时,需要提交文章原件或复印件。
凡在科研工作中有剽窃他人成果者,将取消各类奖项的评定,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2)德育评分内容如下:荣誉分优秀党(团)员市级加3分院级加1分优秀学生干部市级加3分院级加1分三好学生市级加3分院级加1分评选为院级星级文明宿舍3次及以上加1分公益分参加义务献血活动1分/次,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参加志愿者活动0.5分/天,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方案【模板】
****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8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方案
根据《**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沪交研〔2017〕106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商议决定,2018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助学金设为一等奖助学金和二等奖助学金两个等级。
一等奖助学金
金额:助学金500元/月,学业奖学金1000元/月;
奖励年限:第一学年;
①推免生,C9高校,本科期间专业排名前12%且夏令营/推免
复试总成绩超过150分(不包括150分);
②推免生,985高校或全国一级重点学科高校,本科期间专
业排名前3.1%且夏令营/推免复试总成绩超过150分(不包
括150分);
③2018年度考研总成绩排名前10名。
二等奖助学金
金额:助学金500元/月,学业奖学金500元/月;
奖励年限:第一学年;
获评资格:
其他通过推免或笔试考入交大材料学院的学生。
本评定方案经材料学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由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11日。
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终稿22)
2014年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为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制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大内〔2014〕37号)和上海大学《2014-2015学年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型(一)2014级法学院硕士学业奖学金2014级学业奖学金总额来源: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生源及推免生情况下拨。
表一:表二:(二)2012级,2013级学业奖学金2012级、2013级奖学金总额来源:学校按照各学院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CSSCI)发表论文数下拨。
表三:表四:二、研究生奖学金的实施(一)参评对象1、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2、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四)私自出国留学。
3、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基本原则1、坚持平等、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2、激励研究生投入学术研究。
3、2014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优先考虑推免生,其余按照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的总分排序,按比例确定相应等级学业奖学金获奖候选人。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一、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号)和《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财教[]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监察处、文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整理并报送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材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料统一由研究生院进行管理。
三、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四、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万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
六、申报对象:(一)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术成绩:学业奖学金的首要评选标准是学术成绩,包括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
课程成绩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分数标准,而科研成果则根据发表的论文、专利、参与的科研项目等进行评价。
2. 科研能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也注重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包括科研经验、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等。
这些能力可以通过研究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参与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体现。
3. 综合素质:除了学术成绩和科研能力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也会考虑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如团队协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
这些能力可以帮助研究生更好地适应学术环境,并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4. 学术道德:在评选学业奖学金时,学术道德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研究生应该遵守学术规范,保持学术诚信,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5. 其他表现:除了上述标准外,学业奖学金评选还会考虑申请者在学校和社会中的其他表现,如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化活动等。
每个学校和专业的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在学校或学院官网查询。
同时,在评选过程中,学校和学院通常会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并按照一定比例选出获奖者。
2016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细则(2016年10月28日)
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2016年)为了提高生源质量,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1.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3.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而受到纪律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6.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7.参评学年的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须及格。
三、评选办法(一)新生学业奖学金1.奖励对象:2016级研究生2.奖励标准:3.奖励办法:(1)2016级新生(博士生、硕士生)根据学校政策,新生学业奖学金向生源质量高的培养单位倾斜,给予生源质量高的985学校毕业的学生加10分得优惠、211高校毕业的学生加5分的优惠。
2016级硕士研究生按统考生和推免生分别排序。
博士生——统考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优秀生源=总分硕士统考生——统考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优秀生源=总分硕士推免生——专业复试成绩+优秀生源=总分(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奖励对象:2014级、2015级研究生2.奖励标准:说明:①每项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②根据学校安排,学制为2.5年的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发放半年,因此经济学院2014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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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8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名称金额比例
博士一等 18000元/年 5%
博士二等 12000元/年 35%
博士三等 6000元/年 40%
硕士一等 12000元/年 5%
硕士二等 6000元/年 35%
硕士三等 3000元/年 40%
注:根据每年财政实际拨款情况,学校以及各培养单位可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 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 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可按照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制定详细评审方案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
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科研成果的使用以当年度各奖学金评审细则与评审通知为准。
第十条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通报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委监察处、财务处、文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
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
1. 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专业招生规模等因素制定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业奖学金配置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监督。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印发公文。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
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制为2.5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接受校审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大内〔2014〕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