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流程图
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联合办理的为45个工作日。需报县政府审副主任
定的为60个工作日(时限均不含方案评审和论证并将延长期限的理(审核)
制件并通知申请通知报件审批受理窗口制件由告知申请人)。
人取件:或通知或通知报件审批受理窗口不根据情况组织或不组织每项成果监督
提交资料:
1、申请报审表;2、规划编制单位技术人员构成;3、注册资金;4、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流程图
公示通过审核许可的,将申报材料返回规划股
就审批结果和全过程利用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公示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单位规划股(承办)主任
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受理要件初审、分派)(审批)
根据需要,主任、副主任、规划股长全部或部分层层审
申报单位报件审批受理窗口核、审定。
申报人不予许可予许可听证部门备案建设局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办事条件:1、申请公文文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为法人证书或县编委证明文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5、企业机构组织住处卡(原件);
城市规划编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认定(初审)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评审会专家、局务会参加人员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1、有法人资格;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予以批准:(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二)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四)工作场所证明文件;(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七)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八)技术装备购置复印件;(九)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调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由申请单位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及要求
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一、项目名称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二、设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三、申请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审批数量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一)甲级资质初审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丙级及以下
10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丙级及以下)申报材料: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3、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离职证明等;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7、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初次申请可不提供)丙级及以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流程(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1页(一)划拨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4、标示拟用地范围1:500 或者1:1000的现状地形图(包括图纸和电子文件);5、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6、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7、土地部门的预审文件。
(二)出让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3、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4、标示拟用地范围1:500 或者1:1000的现状地形图(包括图纸和电子文件);5、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6、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1:500或1:1000地形图(包括图纸和电子文件);3、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图原件及批复文件;4、已批准的建筑方案效果图(A3尺寸)1份及建筑施工图2套(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单、建筑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5、项目公示资料;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7、有关部门意见(发改、环保、人防、住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提供房地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审图文件);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8、规划技术服务报告;9、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城乡规划资质办理流程
城乡规划资质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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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流程
部门行政审批流程图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程图
2、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流程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图
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流程
5、规划设计条件许可
6、开发资源、挖取砂石、土方、回填坑塘、河渠、设置垃圾场批准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流程图(根据情况可划分为方案及施工许可两阶段,每阶段程序相同)
8、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建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批准流程图
10、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流程图
11、临时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时限延长)审批
12、区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及乡村规划审批
1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资质办理流程
城乡规划资质办理流程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统称;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社会和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一、城乡规划资质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准备所需材料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4.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
6.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牵头承担并完成的相关规划业绩情况;申请乙级资质的,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
(二)办理流程1.受理。
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评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作出决定并及时公告。
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需实地进行核查。
3.资质录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乙级资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情况录入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信息系统。
4. 发证。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乙级资质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纸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不再补发。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甲级、乙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甲级资质条件1.有法人资格。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填报说明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填报说明第一篇: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填报说明填报说明为了满足各级管理部门的需要,规划单位在填写规划资质申请表的同时,还需将规划人员情况以电子的方式报送至管理部门。
申报步骤如下:步骤一:首先填写《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步骤二:进行《规划从业人员信息库》录入;步骤三:录入并保存数据后,将保存的文件与《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一并报至规划管理部门;注:《规划从业人员信息库》填写请参考《规划从业人员填写操作说明》。
第二篇:申请城市规划资质条件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一般指高级),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技术装备与应用水平(1)技术装备: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内设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40%以上;有较齐全的输入和输出设备,规划编制和管理软件配套。
(2)应用水平:基本上能用计算机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规划成果80%由计算机绘制。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需要提供: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3、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6、现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明;7、办公用房证明;8、注册资金验资证明;9、其它资质等级证明;10、获奖项目和参加城市规划行业科研、标准规范及培训证明1.助理工程师(规划师)的手续:本科工作满1年后,可在公司开个证明,从事规划专业工作满1年,即可到中心办理。
2.工程师(规划师)的手续:本科工作满5年后,可在公司开个证明,或取得注册证。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吉建函[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函[2008]21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9号文),我省将于近期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2、《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省内现持有甲、乙、丙(包括暂定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
省建设厅负责省内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初审,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
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初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核定标准此次核定标准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令),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如下:1、甲级资质认定条件(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1.24
•【文号】
•【施行日期】2004.1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现批准淮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建规函[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为贯彻《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顺利完成2008年换证工作,同时为修改《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设部令第84号)和制定注册规划师执业管理规定做好准备,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重新核定及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全国现持有甲、乙、丙(包括暂定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核定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相应获得新的甲、乙、丙级《资质证书》。
甲级规划编制单位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乙、丙级规划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核定合格的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报建设部备案。
《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二、核定标准此次核定标准为《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
其中关于专业人员的界定,现明确如下:(一)城市规划专业人员指下列情况之一: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建设部公告第480号--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480号--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认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9.14
•【文号】建设部公告第480号
•【施行日期】2006.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公告
(第480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现批准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升级为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改企)确认为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2006)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200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27
•【文号】
•【施行日期】2006.06.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现批准云南省设计院为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向美登波都市建设(杭州)有限公司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城计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含初审
BSZN-0507-2015/0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含初审)办事指南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城市计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含初审)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城乡计划编制单位的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城市计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含初审)事项代码:0507分项:一、第一次申请《城乡计划编制资质证书》的许可(以下简称“第一次申请许可”);二、《城乡计划编制资质证书》升级的许可(以下简称“升级许可”);3、《城乡计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城乡计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发生转变。
(以下简称“变更”);4、《城乡计划编制资质证书》换证(以下简称“换证”);5、《城乡计划编制资质证书》补证(以下简称“补证”);6、《城乡计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注销(以下简称“注销”)。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计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计划编制工作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计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计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品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计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计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计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治理制度。
《城市计划编制单位资质治理规定》第三条城乡计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计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品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计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计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城乡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计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治理工作。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闽自然资函〔2022〕43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2〕437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自然资源部统一工作部署,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适用范围福建省范围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包括新报、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
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本通知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我厅向社会一次性告知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机构)提出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我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三、办理流程(一)资料准备申请机构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含《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认真填写并下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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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二、审核部门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2、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满足许可条件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提交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许可流程
首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企业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
申报时核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原件;
4、《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5、技术装备核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注:除申报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列出详细目录及面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集中并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收件表”。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收件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3、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行政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暂定资质转正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首次申请城市规划资质的全部材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项目委托方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更名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更名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设计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证书副本原件)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6、《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
(三)、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原因更名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更名报告;
2、首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全部材料;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4、设计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事业或全民、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需提交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其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更名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
件);
7、《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
七、业务受理限制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1)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2)详细规划的编制;
(3)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1)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3)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4)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