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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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

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

本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66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及其制度功能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

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

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

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

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

)。

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双方互负债务,甲方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双方互负债务,甲方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双方互负债务,甲方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一、案例背景甲方(A公司)与乙方(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乙方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交付货物。

货物交付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乙方多次催讨未果,最终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案例分析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本案例中,甲方和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本案例中,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而乙方应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交付货物,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本案例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乙方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本案例中,乙方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甲方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三、案例处理1. 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要求甲方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如果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要件有哪些?(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即是否发生只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

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选定的事实,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当然具有的限制,不属于合同的条件。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的条件有:(1)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该行为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制止的。

(2)要有损害事实存在。

(3)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简述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依《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有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4.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法定抵销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侦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

5.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

6.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198-01摘要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之一,只是要求该权利行使之时对方的债务已在履行期而已,并不要求履行期自始相同。

如果对方未履行,无论是迟延履行还是不能履行,只要可转化为损害赔偿,便可以构成同时履行关系,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一般要求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第三,对方对其自己的债务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而请求履行。

当然,这主要是针对纯粹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学说上也有要求第四项要件的,即“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笔者认为,在本来债务变形场合,只要债的同一性不变,仍可有同时履行关系的存在,所以本文没有把它放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而是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中加以讨论。

另外,考虑第三项要件中的“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用语没有涵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所以把它修正为“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笔者在这里详细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所谓“当事人互负债务”,是指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主要包括:买卖、互易、租赁、承揽、雇佣、有偿委托及保险合同等。

有疑问的是,合伙是否属于双务合同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合伙,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的合同。

就互约出资而言,具有对待性,所以通说上认为属于双务合同,但因为合伙是以经营事业为目的,与买卖合同等以交换给付为主要目的的双务合同还是不同,因此,在二人合伙的情形,同时履行抗辩固然可以适用,但是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形,似不应适用。

双方互负的债务既然是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自然应当要求双方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原则上可以立于对价关系的双方债务,应当限于双方的主给付义务。

二、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如果一方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则该方可以直接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而无须另行求助同时履行抗辩权,自不待多言,所以同时抗辩权的发生,要求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青岛大学2015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抗辩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二、简答题1.简述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南开大学2000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北航2012年研)(2)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武汉理工2010年研)(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在法律的领域中,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为当事人在特定的法律情境中提供了保护和申辩的机会。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以及其对法律结果的影响。

先来看一个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在货物交付后的 30 天内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随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行使的就是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互负债务,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且均已到了应当履行的时间。

由于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看一个租赁合同的案例。

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合同约定李四每月支付租金,租赁期为一年。

半年后,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进入房屋并对房屋的部分结构进行了改动。

李四因此拒绝支付后续的租金。

在此案例中,李四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李四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张三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其后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即张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其作为出租方的义务。

然而,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严格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如果李四仅仅是主观猜测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其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还有一个案例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宜初探

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宜初探

他 方 当 事 人 未 为对 待 给 付 前 , 拒 有
绝 自己给付 的抗辩 权 。同 时履 行抗
辩 权 是 为 确 保 债 务 的履 行 而 设 , 旨 在 担 保 债 务 履 行 , 仅 能 在 双 务 合 故 同 中适 用 , 务合 同不得 使 用 。 单 同时 履 行 抗 辩权 的成 立要 件 为 : 一 , 第 双
履行” 理解过分机械 , 泥文义。 的 拘
二 , 使 抗 辩 权 之 当 事 人 无 先 行 给 行
付 义务 。当 事人 只有 在 无 法定 或 约
定 先 行 给 付 义 务 时 , 得 行 使 同 时 才 履行 抗 辩权 。若 有法 定 或 约定 先行 给 付 义 务 时 , 先 行 给 付 义 务 的 当 有 事 人 不 得 以 他 方 未 为 对 待 给 付 为 由 , 绝履 行 债 务 。第 三 , 拒 他方 当事
同时履 行 抗 辩权 是 指 无先 后 履 行顺序的双务合 同当事人一方 , 在
求 对 方 当 事 人 完 成 全 部 给 付 ; 部 在 分 履 行 不损 害 债权 的 , 权 人 仅 得 债 就 未 提 出 的 部 分 给 付 的 行 为 , 使 行
同时履 行 抗辩 。就 同 时履 行抗 辩 权 成 立 要 件 可 以 看 出 , 是 以 双 务 合 它 成 立 的法 律 基 础 , 为 其 适 用 范 围 作
“ 同时 履 行 ” 理 的 解 和适债 务 , 虽 系 同一 双 条 合 或
同 而产 生 , 且债 务 须 有对 价 性 。 双 若 合 同法 第 6 6条 规 定 , 当事 人互
方 非 同一 合 同产 生 的债 务 , 虽 系 或 同 一合 同发 生 但 不具 有 对价 性 的债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篇一:合同抗辩权合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020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2020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2020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⑴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回绝其履行要求。

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对此作了手册。

⑵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

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假如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习题,而应依合同解除管理办法解决。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1.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回绝受领,但若回绝受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回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手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恳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回绝为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核心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够成要件包括什么?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的是否还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又是怎样的?适用于什么样的合同中?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相互比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有五: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请求改造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请求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尚属可能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有以下效力: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抗辩权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请求对方先履行的,对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要件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改造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改造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应当后改造的一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包括经营善严重恶化主要指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例如经常赖账不还,多次欺诈他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改造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上述情况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如果在订阅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形却仍然缔约,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若不知此情形,则属于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

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这三种权利性质不同、功能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因此不存在只能选择适用的问题。

抗辩权

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来源:作者:日期:2009-10-27 我来说两句(0条)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二,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

2016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指导:民法考点预测之双务合同抗辩权

2016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指导:民法考点预测之双务合同抗辩权

2016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指导:民法考点预测之双务合同抗辩权2016年02月15日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双务合同抗辩权可谓是政法干警民法每年必考的内容。

在选择题中每年的题量是一到二题。

甚至在2013年的案例分析中也出现过。

可见其考试地位之重要。

根据政法干警的考试规律,预计在2016年的民法试卷中,双务合同抗辩权很有可能再次以主观题的形式来出现。

备考政法干警的同学们,我们一起来学习下这个考点。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转移应当同时进行。

(二)成立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三)行使及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由双务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但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1.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需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的一方履行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三)行使及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后履行的一方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只是阻碍对方请求权的行使,中止履行合同。

第三、不安抗辩权(一)概念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根据合同法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2022~2023专升本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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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专升本考试题库及答案1. 常温环境下,机体主要的散热途径是()。

A.不感蒸发B.传导C.发汗D.对流E.辐射正确答案:E2. 教育活动开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A.教育目的B. 教育制度C.教育内容D.教育途径正确答案:A3. 由于Windows有即插即用特性,所以,当不使用计算机时,关掉计算机电源即可。

()正确答案:错误4. 简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1) 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 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5. When I am confronted with such questions, my mind goes __, and I can hardly remember myown date of birth.A.faintB.blankC.darkD.blind正确答案:B6. 简述绘画艺术的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1) 形式的变幻 ;(2) 瞬间的凝固 ;(3) 丰富的意味。

7. 明确提出“教育适应自然原则”的近代教育家是()。

A.夸美纽斯B.洛克C.乌申斯基D.第斯多惠正确答案:A8. 封建社会“等级制”的学制主要反映了哪一因素对教育的制约?()A.社会生产力B.政治经济制度C.文化传统D.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正确答案:B9. 图标就就是程序。

()正确答案:错误10. 脑脊液有哪些主要功能?正确答案:脑脊液可以保护和营养脑及脊髓,维持中枢神经细胞的渗透压和酸碱平衡,运走代谢产物等。

11. 机体受刺激后,由活动状态转变为相对静止状态,称之为()A.兴奋B.抑制C.兴奋性变化D.减退E.反应低下正确答案:B12. 心脏在人体位于()A.前纵隔B.中纵隔C.后纵隔D.上纵隔正确答案:B13. 简述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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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
要件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

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

所谓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

上述思想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滥用。

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时,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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