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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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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2]19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2【实施日期】2012.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麻政办发〔2012〕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5月22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县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质量,现结合我县教育发展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儿童发展为本,以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宗旨,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全面普及农村学前教育为目标,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多方资源整合,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构建和完善新形势下以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为主体、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努力提高全县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方需求。

(二)发展原则1、坚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满足学前教育需求,促进在园幼儿全面、和谐、富有个性地发展。

2、坚持和突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格局,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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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6]38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4【实施日期】2016.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4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决定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及量化标准予以明确,具体如下: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08
•【字号】麻政发[2006]7号
•【施行日期】2006.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
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麻政发[200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241项行政许可予以继续实施。

凡没有纳入《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单位一律停止实施。

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9月8日以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上级行政机关。

本通知自2006年9月8日起执行。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六年九月八日附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5]25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麻委〔2015〕7号)和《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麻发〔2015〕6号)文件精神,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加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的职责1.划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商务局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

2.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3.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4.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探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5.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麻政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3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根据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必须负责分管领域深化改革、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全面小康、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城市创建、打击非法集资等工作。

李仕忠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

分管财政、审计工作。

负责县人民政府党组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廖园熙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县长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重大建设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统计、金融、保险、证券、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国防动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深化改革、全面小康、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脱贫攻坚、优化经济环境、行政学校、政府意识形态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财政、审计工作。

分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驻长办)、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县统计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监委、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机关事务管理、党史、史志、档案、网络信息安全、各民主党派、县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麻阳营业部、人民银行麻阳支行,联系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在麻分支机构。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年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年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危险房屋【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6]15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1【实施日期】2016.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1日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从2016年开始,我县农村危房改造指标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和“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重点用于整体推进和整村推进。

农村危房改造指标不实行平均分配到村,要根据乡镇村的实际情况,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农村危房改造户的申请情况进行重点安排,实行改造一户销号一户,对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危房改造户也要按照“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进行改造。

今年除了发改局和农发公司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以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开展整体推进,继续实行统规统建;对于比较大的原地质灾害隐患点且纳入“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可以实行集中搬迁安置,实行统规统建,由住建部门牵头,整合住建、国土、扶贫、移民、民政等部门资金实行捆帮式使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今年我县重点抓好和平溪乡桃树坪村地质灾害隐患点整体搬迁、谭家寨乡弄里村“五保之家”示范点建设。

对于整体推进示范点建设,实行县领导办点,由住建部门牵头整合住建、扶贫、国土、民政、发改、移民等相关部门资金,有条件的乡镇选好1个村作为整体推进或整村推进示范点建设,并做好计划和规划,逐步推行整体推进和整村推进。

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麻办〔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麻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督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办法、支持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麻政办函[2015]30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4【实施日期】2015.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办法、支持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函〔2015〕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2014年,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示范县之一。

为做好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逐步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过程中的各项政策、办法和制度,规范培育试点行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试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4日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和农业部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相关要求,圆满完成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任务在水稻、柑桔、蔬菜等主导产业中,先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

通过培育,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经考试考核认定后,颁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后续的系统培训和跟踪服务。

二、培育模式(一)确定培育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新培办)通过公开招标,组织专家评审,报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二)遴选培育对象1.培育对象遴选标准(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2017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2017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5]9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益,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5〕4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业从业者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原则,通过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实现“操作更规范、办理更便捷、资金更安全、政策更高效”的目标。

实施中,注意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一)补贴范围。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县确定的2015-2017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2小类75个品目机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推进林业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推进林业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推进林业产权市场化经营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3]22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2【实施日期】2013.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推进林业产权市场化经营试点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3〕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推进林业产权市场化经营试点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2日麻阳苗族自治县推进林业产权市场化经营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建立现代林业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林业产权市场化经营,充分发挥林业资源和资产效益,全面活跃农村经济,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发展全局,进一步稳定山林承包政策,创新市场经营机制,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实现林权资本化运作,激活林业生产要素,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林区和谐。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2.坚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4.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

二、林业产权市场化经营的主要内容(一)夯实市场基础。

巩固和深化林权发证工作成果,完善有关林权资料,确保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建立起规范的林权档案。

依申请做好森林资产评估,及时提供评估结果和预期价值,并列入林权个人档案,为产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依据。

建立以户为单位的林地面积、林木蓄积、资产价值、四至界线等林权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并利用公众信息网及时发布林业政策、确权发证、评估流转、产权变更、林业科技、林产品市场等信息。

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全面开通林业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服务咨询平台,为林业发展及时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4]3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8【实施日期】2014.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确保城乡低保、住房救助等惠及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低收入标准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三)针对专项救助进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发改、财政、公安、人社、房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物价、公积金、教育、司法、残联、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麻政发〔2018〕1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麻政发〔2018〕1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麻政发〔2018〕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县人民政府对现行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未到期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1日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序号文件名文号实施日期失效日期起草部门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麻政办发〔2013〕29号2013年7月14日2018年7月14日县民政局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麻政发〔2013〕10号2013年12月9日2018年12月9日县政府法制办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麻阳苗族自治县基准地价的通告麻政函〔2013〕108号2013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县国土资源局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麻政发〔2013〕47号2013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县农经站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14〕2号2014年3月18日2019年3月18日县电政办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麻政发〔2014〕3号2014年3月18日2019年3月18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规程》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4号2014年3月19日失效县财政局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9号2014年4月4日2019年4月4日县交通运输局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18号2014年6月6日2019年6月6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麻政发〔2014〕10号2014年6月9日2019年6月9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1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麻政发〔2014〕13号2014年9月30日2019年9月30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统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发〔2014〕17号2014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14〕19号2014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2日县审计局1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38号2014年12月13日失效县教育局1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北防洪堤四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4号2015年3月27日失效县国土资源局1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15号2015年3月31日失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5号2015年6月23日2020年6月23日县林业局1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城市规划区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17号2015年9月22日2020年9月22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1号2016年1月5日2021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麻阳支行2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2号2016年1月27日2021年1月27日县林业局2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大道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号2016年1月27日2021年1月27日县国土资源局2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开展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麻政发〔2016〕1号2016年2月4日2018年12月31日县林业局2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7号2016年3月24日2021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麻阳支行2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9号2016年3月28日2021年3月28日县农业局2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13号2016年5月3日2021年5月3日县移民局2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4-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16号2016年5月18日失效县房管理产局2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17号2016年5月18日2018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麻阳支行2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环保分类广告式太阳能垃圾箱安装管理的通告麻政发〔2016〕7号2016年7月10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2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麻政发〔2016〕9号2016年7月18日2021年7月18日县财政局3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24号2016年7月18日2021年7月18日县发展和改革局3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登记的通告麻政发〔2016〕10号2016年8月4日2021年8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3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渝怀铁路增建第二线麻阳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麻政发〔2016〕11号2016年8月10日2021年8月10日县国土资源局3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县城临街建筑立面改造的通告麻政发〔2016〕12号2016年8月16日县住建局3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6-2020)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4号2016年9月12日2020年12月31日县畜牧水产局3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5号2016年9月12日201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麻阳支行3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6号2016年9月20日失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麻政发〔2016〕13号2016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4日县畜牧水产局3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8号2016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4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3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9号2016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5日县发展的改革局4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9号2016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5日县财政局4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麻政发〔2016〕14号2016年11月7日2018年11月7日县环境保护局4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攻坚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麻阳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44号2016年11月14日失效县财政局4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47号2016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31日县教育局4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麻政发〔2016〕15号2016年12月7日2021年12月7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4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49号2016年12月7日2021年12月7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4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麻政发〔2017〕3号2017年3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4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麻政发〔2017〕4号2017年3月20日失效县国土资源局4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域内辰水锦江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麻政发〔2017〕5号2017年4月7日失效县水利局4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扩面工作》的通知麻政发〔2017〕6号2017年4月21日2022年4月21日市住房公积金麻阳管理部5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9号2017年4月21日2019年4月21日县民政局5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17〕7号2017年5月8日2022年5月8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5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麻阳苗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麻政发〔2017〕9号2017年5月25日县妇女联合会5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猪牛定点屠宰管理和猪牛肉品市场监管的通告麻政发〔2017〕11号2017年7月17日失效县畜牧水产局5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建设秩序的通告麻政发〔2017〕12号2017年8月21日2022年8月21日县支铁办公室5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禁养区畜禽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29号2017年9月28日2022年9月28日县畜牧水产局5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锦和大桥电站水库清库放空的通告麻政发〔2017〕14号2017年10月24日失效县移民局5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麻政发〔2017〕15号2017年10月26日县国土资源局5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36号2017年10月21日2020年12月31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高考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的通告麻政发〔2018〕6号2018年5月18日失效县教育局6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8〕11号2018年5月29日2023年6月28日县发展和改革局6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18〕14号2018年6月28日2020年6月28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麻政办发〔2018〕15号2018年6月28日2023年6月28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的通告麻政发〔2018〕8号2018年8月17日2023年8月17日县民政局6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高危期禁火令麻政发〔2018〕10号2018年9月20日2023年9月20日县林业局6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旧房拆除及复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8〕25号2018年9月30日2019年9月30日县国土资源局6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8〕34号2018年10月31日2023年10月31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麻政发〔2018〕12号2018年11月2日2019年11月2日县畜牧水产局6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管理的通告麻政发〔2018〕13号2018年11月19日2023年11月19日县畜牧水产局6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督管理的通告麻政发〔2018〕14号2018年12月4日2023年12月4日县房产产局7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除电力安全隐患及用电秩序整治的通告麻政发〔2018〕15号2018年12月4日2023年12月4日县发展和改革局7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麻政办发〔2018〕43号2018年12月29日2023年12月29日县国土资源局——结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特色产业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特色产业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特色产业扶贫(种养殖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7]10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7.05.04【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特色产业扶贫(种养殖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特色产业扶贫(种养殖业)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4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特色产业扶贫(种养殖业)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县贫困地区产业发展,促进贫困农民稳定增收,根据省扶贫办《关于加强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扶办〔2014〕7号)和《引导和支持扶持新型经营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意见》(湘扶办〔201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产业扶贫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充分论证项目,防止盲目发展、粗放经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做到既要“金山银山”,更要“青山绿水”。

2.精准扶贫、贫困户优先的原则。

扶贫产业扶持对象瞄准新识别贫困人口,分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措施和产业发展计划,确保产业扶持到户,增收脱贫到人。

3.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围绕《麻阳苗族自治县产业扶贫规划(2011-2020年)》,立足本地资源,坚持“长短结合、效益至上”目标,认真做好扶贫产业规划,合理确定产业规模,每村选择1至2个群众认可、潜力较大、比较优势明显的特色产业项目重点发展,做到村有特色产业,户有增收项目,全力打造脱贫致富支柱产业。

4.自力更生、群策群力的原则。

在激发贫困农户自身活力,推动贫困农户自主参与扶贫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有社会责任感和经济实力的公司、合作社以及“能人”的带动作用。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麻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麻政发〔2019〕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9年1月9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3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一次性举债(不含向上级借款);(六)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八)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行政区划调整;(十一)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生、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十二)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十三)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年非煤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3]21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5.16【实施日期】2013.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年非煤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3〕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年非煤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6日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年非煤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改善我县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各乡镇、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的责任,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扎实推进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县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1.控制总量,淘汰落后。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7]8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6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湘政办函〔2016〕69号和怀政办函〔2017〕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确保2017年底全县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达标并顺利通过省、市政府评估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类实施”的原则,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通过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基层应急管理“四进六有”目标,逐步形成基层组织完善、预案体系全面、救援队伍精干的基层应急管理格局。

基层应急管理“四进六有”目标:“四进”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六有”即有组织机构、有应急预案、有应急救援队伍、有应急保障、有应急制度、有应急宣教培训。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领导机构成立县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应急办、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经科商粮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环保局、县民文体旅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人防办、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县城管大队、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铜矿管理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政府应急办。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涉农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麻政办函[2011]3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涉农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麻政办函[2011]3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涉农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涉农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麻政办函〔201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涉农信息上报工作,充分发挥涉农信息对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推动作用,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麻办发〔2008〕13号)等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我县涉农信息上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涉农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涉农信息上报工作是我县农村信息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信息员上报的涉农信息经县农村信息服务中心审核后,通过手机短信、“麻阳农村信息服务网”、电子显示屏、农村信息电视频道、农村电子阅览室等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发布,能有效促进农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实现农产品生产与市场需求协调的良性循环,对宣传党的农村政策、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民素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深入发展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涉农信息报送的内容1、农村要闻:本地有关“三农”方面的各类新闻;2、农业科技:品种信息、实用技术(种植、养殖、储藏保鲜等)、病虫害防治、科技成果、科技答疑、科技视频等;3、商务信息:市场行情、供求信息、名优特产、招商引资信息、企业信息;4、农情动态:天气预报、防汛抗旱、病虫情报、地质灾害、疫情预报等;5、政策法规:各类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等;6、劳务信息:劳动力现状、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明星、招聘信息等;7、新农村建设:乡容村貌等各类新农村建设方面的信息;8、土地流转:流转知识、流转政策、流转信息等;9、三农调研:结合本地实际的各类调研文章;10、医疗卫生:新农合等各类医疗卫生方面的知识。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工作迎市“三项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工作迎市“三项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工作迎市“三项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麻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工作迎市“三项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工作迎市“三项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工作迎市“三项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12年4月对全市13个县(市、区)进行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视导及县级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以下简称“三项评估”)。

为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校园环境。

(二)大力开展控辍保学,确保适龄学生全部入学,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育发展水平,办全县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为教育办实事、办好事,营造浓厚的重教兴教氛围。

(四)学校管理规范,资料齐全,档案完整,数据真实准确。

二、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县教育工作迎市“三项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监察、组织、人社、教育督导、教育、农办、财政、公安、编办、发改、审计、物价、国土、畜牧、安监、民政、住建、卫生、工商、广电、文化等县直单位及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委组织部1名副部长、县教育督导室主任、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7]13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0【实施日期】2017.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0日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7〕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保险主要内容(一)水稻保险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蘖拔节期为320元,成熟期为360元。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补贴32%。

(二)油菜保险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苗、死杆、倒伏或死亡。

保险金。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麻政发〔2020〕3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麻政发〔2020〕3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麻政发〔2020〕3号为严禁耕地抛荒,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耕地抛荒。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耕地利用和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闲置、荒芜耕地。

对农户承包土地零星抛荒丘块,具备耕作条件的由村组集体落实代种代管;对其它抛荒的耕地,由乡镇、村(社区)两级积极组织耕地流转,确保限期恢复耕种。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可以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二、加强非农建设征用地管理。

禁止任何非农业建设用地征而未用。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征用耕地,凡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责令用地单位组织复耕,或由自然资源部门按政策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又未复耕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推进耕地流转。

鼓励和保护流转土地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农户承包土地、村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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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6]9号
【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
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5〕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纲领,以《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为指导,以保护耕地地力,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规模经营,拓宽农民外部增收渠道,助推农业现代化持续快速发展为目的,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政府“一年全铺开、两年出成效、三年成机制”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我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

提高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切中原有补贴政策“平均施力”和“撒胡椒面”要害,建立“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良性财政扶持机制。

改革后,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保持稳定,粮食生产模式得到转变,粮食规模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增长。

三、主要内容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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