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营改增_对我国保险业税负的影响_基于大中小保险公司对比研究_彭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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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2016年第3期INSURANCE STUDIES No.32016“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税负的影响

———基于大中小保险公司对比研究

彭雪梅黄鑫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0036)

[摘要]为研究“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税负的影响,本文收集37家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保险公司2012 2014年数据,全面考虑保险公司进项抵扣的可能项目,采用经典的实际税负评价方法(ETR)和税务机关通常使用的业务收入法测算流转税税负率和总税负率,然后分别比较不同规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的变化,并与其他服务行业的税负进行对比。研究发现,6%为比较合适的增值税税率,可解决长期以来财险公司税负过高的问题,也可以继续保持寿险公司的较低税负优势,还缓解了中小保险公司的生存压力,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均衡发展。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保险业税负;大中小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6)03-0032-013

DOI:10.13497/j.cnki.is.2016.03.003

一、引言

我国流转税采用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模式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导致重复征税,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已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此拉开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序幕,之后的几年中,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都在不断扩围。到目前为止,只有金融保险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

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业征收营业税。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征收成本低,但在双税并行的模式下保险公司承担双重税负,一方面要负担较高的营业税,另一方面还要承担增值税进项。此外,保险业务的营业税税基是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和银行的利息收入相差很大,因为保费并不是保险公司最终的真实收入,有很大一部分以赔款的形式在未来支出。据统计,保险业收取的保费中95%左右最终转化为赔付支出和费用支出,真正属于保险公司利润增值部分占总保费比例小于5%(闫泽滢,2013),保险公司尤其是财险公司的实际税负非常沉重①。

保险业“营改增”是实现结构性减税的好时机。“营改增”最明显的好处在于能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合理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上困难重重。一个关键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保险业的增值税税基及可抵扣进项税额。近期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拟定的初步方案是:(1)保险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将现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到增值税中,譬如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在“营改增”后仍然免税;(2)关于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保险业收入免税项目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收入应税项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保险学会课题“我国保险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研究”(编号:ⅡCKT2014-N-1-09)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彭雪梅,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保险财务与会计;黄鑫,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财务。

目相应的进项准予扣除,保险公司赔付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和上缴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视同进项成本予以抵扣。

保险业“营改增”另外一个关键的难点是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目前6%、11%、17%的税率是我国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采用的税率。关于保险业增值税税率,17%被普遍认为会导致保险业承担比原来还要沉重的税负,采用6%或11%税率成为主流观点。6%与11%哪一个税率更为合理呢?基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立的企业税负合理的改革原则,鉴于目前我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情况,我们认为判断的标准是增值税的税率应使保险业的税负减轻且和其他服务业的税负基本持平。此外,我们认为计算保险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时,可按大中小企业进行分类计算,因为规模不同的企业税负是不一样的,仅考虑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的大型企业,会使生存和发展仍步履艰难的中小企业面临困境。

本文拟以6%和11%的税率,分别测算并对比大中小三类保险公司在“营改增”前后流转税负和总税负的变化,并与其他服务行业的税负进行对比,从而对保险业“营改增”拟定税率进行评价。本文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第三部分说明“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和数据,第四部分按ETR计算“营改增”前后大中小保险公司税负并与其他服务业对比,第五部分按业务收入法计算“营改增”前后保险公司税负并与其他服务业对比,第六部分为结论。

二、文献综述及其评述

国内外学者对金融保险业税负及税率的研究主要集中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负的衡量标准及测算方法;二是适用税率的确定;三是税负的分析及比较。

在税负衡量标准方面,从整体上看,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基于利润进行计算,即“总税负=总税款/(税前利润+营业税金及附加)”(尼古拉斯·拉迪,1999;郑苏晋,2010;李小热,2011;王鲁宁,2012)或“流转税实际税负率=流转税/利润总额”(闫泽滢,2013;魏志华,夏永哲,2015)。这种方法既考虑收入端也考虑了支出端,可以较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税负,但对于亏损或盈亏边缘的企业结果失真。另一种思路基于业务收入进行计算,即“流转税税负率=流转税/保险业务收入”(尹音频,2012;盛和泰,2014),该方法只考虑了收入端,忽视了利润率对税负的影响,但适用于亏损或盈亏边缘的企业。

在税负测算方法方面,由于将现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延续到增值税中已基本成为共识,因此形成了应税与免税险种。为区分两类险种及由此产生的抵扣项与非抵扣项,形成了以下两种思路:一是采用情景分析法,对进项税抵扣项目进行大致判断并给予假设,如:假定赔付支出进项税抵扣比例30%、佣金抵扣比例100%、业务及管理费抵扣比例40%等,来计算“营改增”前后税负的变化(盛和泰,2014);二是基于每个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分别计算应税与免税项目,最后加总分析,但学者们考虑的项目及全面程度不尽相同(刘代民,2015;魏志华,2015)。

在适用税率方面,KPMG(2013)通过分析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新西兰、南非四个国家的增值税征收模式,指出我国“营改增”的改革方向是“人寿保险免税(包括寿险再保险),财产保险适用11%税率的增值税”。吴祥佑(2013)在分析新西兰增值税模式的同时,借鉴杨默如(2010)金融业增值税计算方法,结合“保险业营业情况表”测算出我国的保险增值税的税率应在11%附近。刘代民(2015)通过对“营改增”税负效应的分析,指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应采用分步走的政策,首先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计税法,再过渡到6%的一般计税法。

在税负分析及比较方面,Alan J.Auerbach(2002)认为金融保险业在合理的假设及相同税负的情况下,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可以适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Alan Schenk(2010)指出在增值税模式下,

①保险业总体税负高于银行业,高出比例从1999年的3%到2004年的44%,其中财产保险公司税负更高,2007年我国银行业总税负为43%,财产保险公司总税负为124%(郑苏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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