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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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 20 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上2个年度各 项纳税总额不少于 10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 3 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1000 万元,上2个年度各
项纳税总额不少于 100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 3 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
光电磁介质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 60 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10000 万元,上2个年度 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 3 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
防伪票据证书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二)乙级资质
1. 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 15 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上2个年度各 项纳税总额不少于 20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 3 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光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
依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国 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企事业单位,除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印制 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外,还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

引言概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承担着国家秘密信息的印制任务,其保密标准的落实对保障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保密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物理环境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正文内容:一、保密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①制定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的划分和流程;②建立保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秘密载体的存储、检索和销毁的安全;③制定保密信息传递和交流的规定,控制信息的流动。

2.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培训①开展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识;②组织保密知识竞赛和宣传活动,提升员工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程度;③定期开展保密知识测试和考核,确保员工的保密意识始终保持在高水平。

二、人员管理1.严格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①建立健全人员准入制度,对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和背景调查;②制定人员退出制度,确保离岗人员不再接触和知悉敏感信息。

2.划定岗位权限和责任①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确保各岗位的保密责任清晰;②实行岗位双人制度,减少个别人员的潜在风险;③定期对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修正保密工作中的不足。

三、物理环境安全1.加强物理访问控制①采用门禁、电子刷卡等措施,限制外人进入涉密区域;②设置监控摄像头,保障重要区域的实时监控;③实行分区分密区域划分,划定不同级别保密区域。

2.加固硬件设备的安全防护①对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等设备进行密封和防拆处理;②配备防火、防水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③采用智能化安全设备,提高设备防护的自动化水平。

四、技术措施1.加密与解密技术的应用①建立健全信息加密与解密的流程和标准;②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加密设备和算法,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储存;③严格控制加密和解密密钥的生成、分发和管理。

2.网络安全保护①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技术手段,保护网络的安全;②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管理员和用户的管理和监督;③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演练和渗透测试,及时发现和修复漏洞。

BM02-04-1.0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BM02-04-1.0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BM02-04-2013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编写:审核:批准:XXXX有限公司文件更改记录1适用范围涉密载体指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

本制度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职责、要求和制度。

适用于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使用、保存、清退、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全过程。

2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1990年10月6日由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绝密级文件管理的补充规定》《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厅字〔2009〕18号)3术语和定义3.1 国家秘密载体: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

3.2 密件: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3.3 密品: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这种设备或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4职责a)公司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对业务主管范围内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进行审批。

b)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往来公司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登记、使用、归档和销毁等过程的管理;负责对公司内所有涉密载体的全过程保密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c)涉密载体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5要求5.1 制作要求a)涉密载体应在公司备案的涉密设备上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需外部制作的,应选择经批准的单位或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制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b)制作涉密载体(包括未定稿的过程文件资料)应按照《定密管理制度》办理。

c)国家秘密载体应按下列要求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1)文件类的载体,应当在封面或者首页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2)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国保发【20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相关产品进出口简报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印刷装备、印刷器材进出口总值183.34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9.9%。

其中,印刷品进出口138.06亿美元,印刷装备进出口35.45亿美元,印刷器材进出口9.8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进口22.56亿美元,同比下降7.3%。

其中,出版物印刷品进口7.33亿美元,包装印刷品进口1.32亿美元,商业印刷品进口13.91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出口115.50亿美元,同比下降24.7%。

其中,出版物印刷品出口14.22亿美元,包装印刷品出口48.55亿美元,商业印刷品出口52.7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装备进口15.97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1.4%。

其中,印前设备进口0.45亿美元,印刷设备进口13.77亿美元,印后设备进口1.74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装备出口19.48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1.1%。

其中,印前设备出口1.22亿美元,印刷设备出口10.93亿美元,印后设备出口7.3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器材进口3.93亿美元,同比下降2.9%。

其中,黑色印刷油墨5 794.9万美元,其他印刷油墨2.05亿美元,水性喷墨墨水9 448.2万美元,P S胶印版材53.2万美元,C T P胶印版材680.7万美元,柔印版材2 831.3万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器材出口5.90亿美元,同比下降16.5%。

其中,黑色印刷油墨786.3万美元,其他印刷油墨7 338.4万美元,水性喷墨墨水1.15亿美元,PS胶印版材7 529.0万美元,CTP胶印版材3.0亿美元,柔印版材1 839.6万美元。

 (印 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09•【文号】国保[1990]第83号•【施行日期】199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1990年4月9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印刷行业,指一切从事营业性的排版、制版、印制、装订的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营业性的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印刷厂(含所、社,下同)。

本办法所称复印等行业,指从事营业性的复印、誊印、打字(含打字、油印、小胶印,下同)、晒图(含描图,下同)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复制,包含印制,指用手工、照相、电子或印刷方法仿制原稿的全部工艺过程。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特指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等,不包括电磁信息载体。

第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实行依据准印手续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复制单位)复制的制度。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复制活动的管理,国家对印刷、复印等行业实行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注册备案的制度。

第二章定点复制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应当从严掌握,按照有利保密和便于复制的原则确定。

禁止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为定点复制单位。

第六条定点复制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二)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三)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四)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五)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六)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七)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而制定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 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 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 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 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 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 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 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 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 作。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国保发【20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2024年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二篇)

2024年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二篇)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二)一、前言国家秘密的保护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国家秘密的核心要素之一,国家秘密载体的印制工作承载着重要的责任。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性和机密性,各印制资质单位需严格遵守保密标准,践行保密义务。

本文是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的第二部分,将继续阐述印制单位在保密工作中应遵守的标准和要求。

二、保密标准和要求1. 保密责任印制资质单位应明确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密性,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在印制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知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签署保密承诺书,承担保密责任。

2. 保密培训印制资质单位应定期组织保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秘密法律法规、保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保工作人员对保密工作有清晰的认识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3. 保密审计印制资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审计制度,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计内容包括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密室和保密设施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等。

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保密机关,确保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改进。

4. 保密控制印制资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对印制过程中的涉密信息进行严格控制。

保密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密封文件的存储和传递、密钥的管理和使用、印制过程中的物理安全和人员出入管理等。

同时,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和外协单位的保密管理,确保它们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印制工作也符合相应的保密标准。

5. 设备安全印制资质单位应确保印制设备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设备的选购、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确保设备不会被他人恶意篡改或窃取信息。

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并及时修理和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6. 保密审批印制资质单位在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前,必须经过相应的保密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涵盖对印制文件的内容、印制数量和印制日期等方面的审查。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制作 (3)第三章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5)第四章外出携带涉密载体 (5)第五章涉密载体的使用 (6)第六章涉密载体的复制 (7)第七章涉密载体的保存 (8)第八章涉密载体的销毁 (9)第十章附则 (10)第十一章附件 (10)附件1:涉密载体制作审批表 (12)附件2:员工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审批表 (13)附件3:员工外送涉密载体审批表 (14)附件4:员工外送涉密载体移交回执 (16)附件5:涉密载体复制审批单 (17)附件6:涉密载体借阅审批表 (18)附件7: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19)附件8涉密载体销毁登记清单 (20)附件9涉密载体管理台账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字符、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移动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

第三条涉密载体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载体在收发、传递、承办、传阅、制作、复制、保存、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并做出文字记载。

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制作第五条制作涉密载体,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一)承办人应依照有关规定拟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制作数量及用途,并编排顺序号;(二)以公司文号下发的文件按公司公文管理流程执行;(三)非公司正式文号发文,属于涉密范围的,承办人填写《涉密载体制作审批表》,按管理权限,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

第六条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在公司涉密场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许可的资质单位制作。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及注意要点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及注意要点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及保密要点1.有关部门应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2。

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有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等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参与密品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的人员告知上述有关登记内容,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3。

外型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密品,应当在出厂前,对可能反应或暴露其国家秘密的文字标志、特征标志采取伪装或者删除措施;4。

密品运输时,应将密品密封包装,发货、收货、承运单位对密品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路线、中途停靠、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应当保密。

5.密品的检修和维修工作一般不得由境外人员承担,确需境外人员承担时,应当依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6.密品销毁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选择有保密保障的部门、场所进行,并指定专人监销,确保销毁后不再具有涉密信息.1.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知悉范围。

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要避免将知悉国家秘密作为一种政治待遇,以行政级别确定知悉范围。

2.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书面记录,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1。

台账信息包括使用人、部门、名称、编号、操作系统安装日期、密级、硬盘序列号、IP地址、MAC地址、使用情况等信息。

应准确、完备,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2。

粘贴的密级标识应由机关、单位统一制作,不易破坏、涂改或擦除,并粘贴在设备显眼位置。

3.标识内容包含责任人、设备编号等信息,应当与台账信息保持一致;4。

非涉密计算机应当粘贴保密提醒标识,如“禁止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等字样。

1。

查阅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登记台账,台账设备类型、序列号、责任人、密级等信息是否齐全;2。

印刷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印刷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印刷涉密载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涉密载体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保护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密载体印刷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印刷前的涉密要求确认、印刷环境监控、印刷过程管理、涉密载体产出控制、印刷废纸处置等。

第三条涉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积极防范、分类保护、严格检查、严密控制的原则,将涉密载体作为国家秘密的承载者,严加保护。

第四条涉密载体管理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管理、涉密文件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统一、协调的涉密信息保护体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涉密载体印刷管理流程第五条涉密载体印刷制作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涉密载体需求确认:接到涉密载体印刷任务后,需明确涉密级别、印刷要求等信息,并将其报送涉密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2.印刷环境准备:在印刷前需要对印刷环境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印刷环境符合涉密载体印刷要求。

3.印刷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涉密级别要求,在规定的印刷设备上进行印刷操作,确保印刷质量。

4.涉密载体产出控制:印刷完成后,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数量、质量,确保不出现漏印、错印等问题。

5.印刷废纸处置:印刷废纸需按照涉密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确保不泄露涉密信息。

第六条涉密载体印刷管理流程需由涉密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国家涉密标准。

第三章涉密载体印刷管理责任第七条涉密载体的印刷管理责任由下列人员承担:1.涉密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密载体印刷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工作符合涉密管理要求。

2.印刷操作人员需按照规定进行印刷操作,确保印刷质量,不得私自处理印刷涉密载体。

3.相关部门领导需对涉密载体印刷管理工作进行督导,确保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涉密管理责任。

第八条涉密载体印刷管理责任制度需经过涉密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正式实施,相关人员需严格按照责任制度执行,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章涉密载体印刷管理措施第九条涉密载体印刷管理需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涉密载体印刷管理制度,明确涉密印刷人员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施行

亿对开印张,下降幅度为 12.92%。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
2020 年 耗 用 新 闻 纸 135 万 t,较 总署发布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
2019 年的 155 万 t 降低 12.90%。
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 号,
中 国 报 协 印 刷 工 作 委 员 会 自 国保发〔2019〕13 号修订)将同时
彻 落 实 新 出 台 的《邮 件 快 件 包 装 管
而目前称霸全球 OLED 面板市
理 办 法 》,新 规 明 确,一 旦 发 现 使 用 场 的 韩 国 厂 商,在 制 程 中 使 用 蒸 镀
的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 技 术,需 要 真 空 环 境 与 光 罩 技 术,
用有毒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的,责令 成本较高。而 JOLED 的独家喷墨印
日 前,国 家 保 密 局、国 家 市 场
情况计算,2020 年度全国报纸印刷 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秘密载体
总 印 刷 量 为 整 6 0 0 亿 对 开 印 张,较 印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于 2 0 2 1 年 3
2019 年的 689 亿对开印张减少 89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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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 月 24 日,国家新闻 出版署印发《关于做好 2021 年印刷 复 制 发 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部 署 全 年 印 刷 复 制 发 行 管 理 工 作 。《 通 知 》 要 求,印 刷 发 行 战 线 要 坚 持 以 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 导,按 照 全 国 宣 传 部 长 会 议 部 署 要求,突出庆祝建党 100 周年,坚 持正确政治方向,统筹发展与安全, 统 筹 疫 情 防 控 与 行 业 管 理,确 保 全 行 业 开 好 局、起 好 步,推 动 产 业 实 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个人只能使用自己借用的涉密存储介质,禁止相互借用。严禁将未登记的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和设备接入涉密计算机使用。
第二十八条收发涉密存储介质,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和签收等手续;需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含光盘)传递涉密信息的,按“一事一盘”原则,按规定封装,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部门或单位名称,通过机要途径进行传递,并采取相应安全保密措施。
不得露天生产、保存、放置外型或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
密品运输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出门,同时须由二人押运。严禁无关人员搭乘或办理无关事宜。对运输的目的地、车辆编组、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三十六条维护与检修密品,严禁由境外人员承担。
第三十七条密品交付方和接收方要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对照清单查点密品的种类、数量等,并登记备案。
年 月 日
附表4
机要发送申请单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资料名称
密级
□秘密□非密
发往单位
接收人
载体类型
份数(份)
页数(页)
涉密载体
来源
涉密载体
产生时间
部门领导确认意见:
签字:
日期:
□纸质
□复印
□打印
□光盘
□公司刻录
□外来
□U盘
计算机编号:
□其他
机要发送情况
时间
送件人
机要通信
编号
资料员确认签字
签字:日期:
第二十六条携带涉密存储介质外出必须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外出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保证涉密存储介质中存储的信息和工作需求相一致;涉密存储介质与涉密计算机分开存放,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其安全,要使涉密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下。外出返回后24小时内必须归还,并由综合部网络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征1、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2、完整性。

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3、排它性。

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

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4、可执行性。

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5、相对稳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

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

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精选10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范文(精选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第四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照片、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和密品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含计算机硬盘、录像带等。

本办法所称涉密过程文件是指各种密件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未归档的文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过程。

第四章涉密载体密级的拟定、审核、审批寓于涉密载体的审批的各环节中,体现承办人拟定,审核人核定,定密责任人审批的定密工作流程。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涉密载体实行归口管理,其中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文件等技术类文件、资料、行政公文、函件、文书及光盘由公司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建立涉密载体台帐,个人保管的涉密载体须统一登记建账,做到底数、账目清楚,并与部门的台帐相符(见附表1)。

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和备案。

第二章密件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密件是指: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含过程文件)。

密件必须统一登记、底数清楚。

第九条密件的制作1.公司内密件制作(1)制作密件,需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按规定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统一编号,加盖印章标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履行收发、登记、签收手续。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注为:密件左上角“密级★保密期限”(已有固定格式、模板的,以固定格式和模板标注的为准)。

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

禁止雇佣临时人员参与密件制作。

(2)打印密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见附表2),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打印。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改)-国保发〔2019〕13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改)-国保发〔2019〕13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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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2013年03月16日13:52 【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一)保密制度完善;(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九)印制设备清单;(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四)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与承担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出具委托印制证明。

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并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印制环节保密管理:(一)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二)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实行数量控制,严格清点、登记;(三)国家秘密载体原件、清样、底片、印版、成品、半成品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四)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并及时销毁;(五)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等交付委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从信息设备中彻底清除。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二)单位名称变更;(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四)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三)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四)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五)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六)资质变更未经批准;(七)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八)应当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二)法人依法终止;(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资质;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申请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受理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由本机关、本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1990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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