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O—四年一月目录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 未指定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5.27
•【文号】环办生态〔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环办生态〔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安排部署,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指南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环境保护部联系人:张哲、张文国
电话:(010)66103047、66556309
传真:(010)66103049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徐卫华
电话:(010)68501597
传真:(010)68501657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孟庆磊摘㊀要:国土空间规划本质上是一种对国土空间的治理手段,目的是建设美丽宜居家园㊂我国各级各类生态保护区域类型多,尽管进行了很大规模的保护,但生态空间仍不断遭受挤占㊂生态系统退化严重,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形势严峻,同时,也存在着各类保护地空间界限不清,交叉重叠,管理效率低等问题㊂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研究一㊁生态保护红线的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的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㊂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㊁强制约束性㊁协同增效性㊁动态平衡性㊁操作可达性等特征㊂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㊂二㊁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一)划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㊂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开发适宜的基础上,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㊁落地准确㊁边界清晰㊂2.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㊁河流㊁地貌单元㊁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发生环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㊂3.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线结合,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㊂(二)划定技术流程1.开展科学评估在国土空间范围内,运用适宜的科学技术方法,对生态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进行评估㊂2.校验划定范围根据科学评估的结果,将评估得到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功能敏感区进行重叠合并,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叠加图,确保划定范围涵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主要内容㊂3.确定红线边界将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叠加图,进行边界处理,跨区域协调,现状与规划衔接等步骤,确定红线边界㊂4.形成划定成果在上述流程完成后,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文本㊁图件以及技术报告,建立数据库,形成准确的划定方案㊂5.开展勘界定标根据划定方案确定的分布图,调查实际生态保护红线各类基础信息,详细勘测红线边界,选定界桩位置,完成界桩埋设,测定界桩精准坐标,建立界桩数据库,形成勘测定界图㊂三㊁划定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红线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已经展开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㊂但由于缺少全国性法律的指导依据,各地在探索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㊂(一)简单 一刀切 的现象在划定红线时,没有统筹考虑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简单地以面积㊁海拔高度㊁行政区域㊁山系作为划定标准㊂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划定红线,不能越雷池半步,对于违规现象需要进行严格惩罚㊂(二)加大了综合管理难度大量的农村居民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许多永久基本农田被扣除,一些战略性资源勘查活动没有留出明确的空间,这种划定给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㊂(三)技术与观念的落后在红线划定中,需要按照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开发适宜性开展生态功能的重要性评估和敏感性评估,一些评估方法和监测数据㊁遥感影像㊁地表参量等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㊂在有些地方认为画红线就是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存在较大主观成分㊂四㊁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制度(一)建立严格的管控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树立牢固的生态红线观念,全党全国一体遵行,严格按照优化开发㊁重点开发㊁限制开发㊁禁止开发的指导思想㊂严禁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的用途,提高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门槛,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执法,依法处罚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㊁违法必究㊂(二)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的责任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政府综合决策㊂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优先地位,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重要条件㊂(三)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健全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具体实际可操作性,将中央与地方结合起来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㊂除了制订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以外,还要制订单行法,二者相互结合更好地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理㊂五㊁划定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意义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结构完整㊁功能稳定的生态安全格局,从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㊂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控制环境污染㊁改善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㊂六㊁结语人的生存发展不能违背自然规律,自然生态的破坏㊁失衡不仅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发展,而且还可能会彻底毁灭人类,所以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遏制生态环境退化严峻趋势的迫切需要和有效手段,其战略地位非常重要,必须严格实行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严格实行国家出台政策,划定红线的目的不是限制地方经济发展,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措施,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根本㊂划定红线是基础,严守红线是关键,树立底线意识,也需要确保生态红线划得实守得住㊂参考文献:[1]刘仨.县域空间规划 三区三线 划定方法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8.[2]叶林.城市规划区绿色空间规划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6.[3]朱磊.国土空间规划下布局优化方法研究[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19.作者简介:孟庆磊,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㊂63。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生
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09.18
【实施日期】201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48号)
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我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全国各地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经审核,北京市延庆区等46个市县达到考核要求,我部决定授予其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获得称号的地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典型引领
作用,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
1什么是三区三线
1.什么是“三区三线”?答:“三区”指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三线”指的是根据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城镇空间: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城镇建设空间和工矿建设空间,以及部分乡级政府驻地的开发建设空间。
农业空间: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体功能,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国土空间,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
生态空间: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荒地、荒漠等。
城镇开发边界:为合理引导城镇、工业园区发展,有效保护耕地与生态环境,基于地形条件、自然生态、环境容量等因素,划定的一条或多条闭合边界,包括现有建成区和未来城镇建设预留空间。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不得开发、需要永久性保护的耕地空间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是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2.“三区三线”划定的依据是什么?答:“三区三线”划定是《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确定的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的战略部署,是《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三区三线”划定的主要依据是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两个评价”结果。
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于国土空间进行了基本功能定位,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两个评价”是对国土空间本底条件的反映,是“三区三线”划定的技术依据。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3—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7)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8)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8)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8)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9)5.1 系统性原则 (9)5.2 协调性原则 (9)5.3 等级性原则 (9)5.4 强制性原则 (9)5.5 动态性原则 (9)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0)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0)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0)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0)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0)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1)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3)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3)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3)7.3 禁止开发区 (15)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5)—4—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5)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1)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33)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33)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34)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34)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35)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36)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37) 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41) 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43)—5—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设计(试行)
环发〔2014〕10号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7)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8)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8)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8)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9)5.1 系统性原则 (9)5.2 协调性原则 (9)5.3 等级性原则 (9)5.4 强制性原则 (9)5.5 动态性原则 (9)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0)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0)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0)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0)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0)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1)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3)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3)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3)7.3 禁止开发区 (15)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5)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5)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1)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33)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33)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34)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34)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35)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36)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37)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41)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43)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 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46 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 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中国科 学院公告 2008 年第 35 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 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环 发〔2010〕106 号) 《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
生态安全:指在国家或区域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 能完善、格局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 生态服务的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特征与管控要求
4.1 概念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 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 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 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 有重要作用。 4.2 基本特征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其属性特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生态保护的关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维系国家和区 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生态区 域。 (2)空间不可替代性: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定 性,其保护对象和空间边界相对固定。 (3)经济社会支撑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最终目标是在
浅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以攀枝花市为例
浅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以攀枝花市为例摘要: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科学评估生态红线划定情况,合理有序的调整完善红线划定中存在的问题,能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权威性、科学性、可执行性。
关键字:生态保护红线矛盾冲突调整一、背景生态保护红线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部分交叉重叠、矛盾冲突和错划漏划等问题。
为保证红线划得清楚、落地准确、管理权威,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科学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调整完善划定成果,确保生态红线权威、科学、可执行。
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对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和完善。
二、攀枝花市基本情况1.生态概况攀枝花市属于以南亚热带为基带的岛状式立体气候,具有南亚热带——北温带的多种气候类型,多种气候带热量组合适宜各气候带植物生长,形成有显著垂直地带性特点的植物和生物群落分布。
攀枝花是全国的水土保持重要区、水源涵养重要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也是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区域,处于生态调节这一生态功能一级区,兼具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土壤保持两大生态功能。
1.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情况攀枝花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涉及西区、仁和区、米易县和盐边县四个县(区)。
三、工作思路有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区),就调整事宜征求意见,收集当前最新的基础数据作为此次评估调整依据。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方案初步确定我市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思路,并在评估过程中按照要求逐步调整优化。
四、流程方法评估调整过程主要采用ARCGIS软件,结合生态红线成果检查软件,对叠加数据实施空间分析判断和处理。
4.1基础数据评估基础数据评估搜集了包括我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遥感影像、永久基本农田、林草、矿权、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地等最新基础资料,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解读《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解读《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为《指南》)。
《指南》的发布标志着环境保护部将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体现了环境保护部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行动导向。
一、为什么要编制《指南》?●资源约束压力增大●各类保护区空间交叉重叠●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尽管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
已建各类保护区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保障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在此背景下,为强化生态保护,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划定任务。
国家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决策,旨在构建和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划定生态红线实行永久保护,体现了我国科学规范生态保护空间管制并以强制性手段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政策导向和决心。
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
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受到惩罚。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最优先的任务。
可见,生态红线提出后,其受关注程度和重要地位不断上升,划定生态红线已经不仅仅是生态保护领域的重点工作,更是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内容,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X〕48号)和《X省环境保护厅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函》(X环函〔X〕153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X年4月底前,建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省下达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进一步核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边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关规划、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的衔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红线边界,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一上”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
(二)X年5-8月,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的技术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二上”方案再次提交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审查。
(三)X-X年底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勘查定界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一)组建机构。
鉴于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接到成立X 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之前,将由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局共同牵头,组建临时工作小组推动相关工作。
在收到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后,将参照省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相关组织架构,成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技术小组由市发改、规编、国土、住建、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的技术力量组建)。
与此同时,委托国内或省内具有丰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或类似工作经验的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作为主要技术支撑单位组建技术团队和技术组。
(二)召开会议部署。
近期,市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划定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和培训会,明确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相关指示和要求,部署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具体工作安排。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17年第7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现就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科学划定,切实落地。
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系统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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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国土空间: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稳定性差,容易受到外界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退化且难以自我修复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安全:指在国家或区域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格局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安全格局:指由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关键性保护地构成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备、分布连续的生态空间布局。
勘界定标:指对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进行实地勘查、测绘,核准拐点坐标,勘定精确界线,设立统一规范的界碑界桩和标识标牌的行为。
4 划定原则4.1 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下简称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4.2 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
4.3 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充分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城乡发展布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相衔接,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4.4 动态性原则根据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应不断优化和完善,面积只增不减。
5 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功能不降低。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结构保持相对稳定,退化生态系统功能不断改善,质量不断提升。
——面积不减少。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保持相对固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性质不改变。
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6 划定工作程序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划定全国和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
6.1 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各省(区、市)依照本指南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总体要求,建立划定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制定各省(区、市)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专门队伍,有序推进划定工作。
6.2 开展划定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顶层设计,提出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明确需要保护的湿地、草原、森林等生态系统分布范围,指导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做好跨省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与协调。
各省(区、市)依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划定工作,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形成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含文本、图件、登记表),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开展专家论证。
经修改完善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
6.3 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
6.4 方案批准与发布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基础上进行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已初步完成或发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有关省(区、市)按照《若干意见》和本指南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划定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7 划定技术流程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评估,识别生态保护的重点类型和重要区域,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7.1 开展科学评估在国土空间范围内,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方法,开展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确定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及极敏感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科学评估的主要步骤包括:确定基本评估单元、选择评估类型与方法、数据准备、模型运算、评估分级和现场校验。
(1)确定基本评估单元根据生态评估参数的数据可获取性,统一评估工作精度要求。
原则上评估的基本空间单元应为250m×250m网格,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精度。
评估工作运行环境采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
(2)选择评估类型与方法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特征和主要生态问题,确定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敏感性类型,并结合数据条件,选取适宜的评估方法(参见附录A和附录B)。
(3)数据准备根据评估方法,搜集评估所需的各类数据,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及年度调查监测数据、气象观测数据、遥感影像、地表参量、生态系统类型与分布数据等。
评估的基础数据类型为栅格数据,非栅格数据应进行预处理,统一转换为便于空间计算的网格化栅格数据。
(4)模型运算根据评估公式,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中输入评估所需的各项参数,计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指数。
(5)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生态功能重要性依次划分为一般重要、重要和极重要3个等级,将生态环境敏感性依次划分为一般敏感、敏感和极敏感3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