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电网谐波监测管理制度
电网谐波监测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电网在设计、运行及用电管理等方面的谐波监测管理工作,适用于长乐供电公司所辖电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DL/T1053 -2007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国家电网生[2005]682 号《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电生产[2009]179 号《省电力有限公司电能质量管理办法(试行)》GB/T1454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 12326-2000 《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T 15543-1995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水电电生字第83 号《全国供用电规则》SD131-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SDJ161-85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试行)》3 职责3.1 生技部作为谐波监测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谐波监测工作的计划、协调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对因谐波问题导致的重大设备、电网事故或异常的分析,制定反事故的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对用户设备参数的谐波审查、评估,组织发布公司谐波监测报告并提出治理要求;负责组织容量在1000kVA 及以上谐波污染源治理方案审查及治理工程验收。
3.2 检修部作为谐波监测管理工作的测试部门,负责年度具体谐波监测工作,参与因谐波问题导致的事故与异常的分析测量。
3.3 设计所作为谐波监测管理工作的协作部门,负责谐波污染源用户接入用电方案的审查,必要时要求用户补充消谐装置设计。
3.4 营销部作为谐波监测管理工作的配合部门,负责提供所辖非线性用户相关参数和运行特点;根据谐波监测结果确定用户供电方案,并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中明确谐波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责任;负责监督、指导谐波源客户谐波治理装置的运行。
3.5 调度所作为谐波监测管理工作的配合部门,负责提供电网运行参数,参加电网重大谐波事故或异常的分析及调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电网谐波的技术管理4.1.1 电网电压母线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电压波动值和闪变值、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93 )、《电能质量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和《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1995 )的限值规定4.1.2 对电网谐波进行监测,建立电网电能质量在线监测平台及数据库,建立健全用户电能质量污染源技术档案,对电网谐波测试数据进行分析。
电力系统的间谐波及其国家标准间谐波及其国家标准
电力系统的间谐波及其国家标准林海雪0引言目前电力系统的谐波问题已引起广泛的关注。
通常的谐波一般指频率为工频(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成分。
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只对这类谐波规定了限值和测试方法,而对于间谐波(interharmonics),2009年颁布了国标《电能质量公用电网间谐波》(GB/T 24337-2009),但是相关的文献资料却很少,又缺乏测量手段,人们对其关注度较低。
实际上间谐波及其影响广泛存在于电力系统中。
随着电力电子装置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分布式电源的接入,智能电网的发展,电网中电磁干扰更趋复杂化,间谐波将会成为严重的问题。
本文就间谐波的来源、影响以及标准进行简要分析和介绍,使相关技术人员对此问题有较深入的认识,以利于对国标的理解和贯彻执行,避免对相关问题的误判。
1间谐波的来源1.1波动负载所谓间谐波是指非整数倍基波频率的谐波,这类谐波可以是离散频谱的或连续频谱的。
根据傅立叶分解理论,周期性的非正弦量只能分解出(或产生)整数次的谐波。
实际上许多负载(不论是线性的或是非线性的)是波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工频,“周期性”的前提已不存在,因而用傅立叶理论分析的结果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实际。
为了说明此问题,假定有某一调幅波电压由式(2)可以看出,经角频率为Ω的调幅波电压McosΩt调制后,从u(t)的频谱看,除了稳态电压中角频率为hω成分外,各次谐波(包括基波)中增加了旁频(hω±Ω)成分,其幅值均为M/2。
某些负载也可能频率(或相位)也是波动的,这种波动自然就形成间谐波成分,无须专门分析。
实际上,调幅波很可能存在多个频率成分(设为n个),则按式(1)调制的结果为各次谐波(包括基波)均增加n对(即2n个)旁频成分,这些旁频成分就是间谐波。
1.2电弧类负载电弧的伏安特性是高度的非线性而且又是波动的,这类负载主要有电弧炉、电弧焊机、具有磁力镇流器的放电类型的照明。
谐波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内蒙古电力工业专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二○○八年一月目录1 总则2 监督机构和职责3 谐波的监督和测量4 技术监督工作管理5 技术条件6 附则1 总则1.1 公用电网电压谐波畸变率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保证电网和广大用户的电气设备和各种用电器具安全经济运行,以及保障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电网中的各种整流设备和其它谐波源设备所产生的谐波电流注入电网是使供电电压正弦波形产生畸变,电能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
同时,如果电网中某些元件参数的不利配合,可能引起谐波放大或谐振,会加剧谐波对电网的影响。
因此,要加强电网谐波技术监督和管理,提高电能质量。
1.2 谐波技术监督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定、有关实施细则,限制各种谐波设备(包括电网和用户的电力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把电网的谐波电压控制在标准允许范围内,保证电网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1.3 谐波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技术管理工作,各级发供电单位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都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把谐波技术监督管理纳入正常的生产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谐波技术监督管理。
1.4 谐波技术监督管理涉及面广,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级发供电单位要切实组织好生技、用电、计划、基建、调试、设计及运行调度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好此项任务。
1.5 某些用电设备还引起电网公共连接点上电压波动和闪变及三相供电电压不对称,同样也危害电网和其它用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技术监督管理)1.6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电网并网运行的所有发供电企业及重要电力用户。
2 监督机构和职责2.1内蒙古电力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及内蒙古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自治区经委授权的电力技术监督执行机构);第二级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并网各发电公司;第三级为内蒙古电网各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
高次谐波-百度百科
高次谐波(high order harmonic component)对于任意一复合周期振动函数Y(T)按傅氏级数分解表示为:第一项称均值或直流分量,第二项为基波或基本振动,第三项称二次谐波,依次类推或把二次谐波以后的统称为高次谐波。
危害与一般无线电电磁干扰一样,变频器产生的高次谐波通过传导、电磁辐射和感应耦合三种方式对电源及邻近用电设备产生谐波污染。
传导是指高次谐波按着各自的阻抗分流到电源系统和并联的负载,对并联的电气设备产生干扰,感应耦合是指在传导的过程中,与变频器输出线平行敷设的导线又会产生电磁耦合形成感应干扰,电磁辐射是指变频器输出端的高次谐波还会产生辐射作用,对邻近的无线电及电子设备产生干扰。
高次谐波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变压器电流和电压谐波将增加变压器铜损和铁损,结果使变压器温度上升,影响绝缘能力,造成容量裕度减小。
谐波还能产生共振及噪声。
②感应电动机电流和电压谐波同样使电动机铜损和铁损增加,温度升。
同时谐波电流会改变电磁转距,产生振动力矩,使电动机发生周期性转速变动,影响输出效率,并发出噪声。
③电力电容器当高次谐波产生时,由于频率增大,电容器阻抗瞬间减小,涌人大量电流,因而导致过热、甚至损坏电容器,还有可能发生共振,产生振动和噪声。
④开关设备由于谐波电流使开关设备在起动瞬间产生很高的电流变化率,使暂态恢复峰值电压增大,破坏绝缘,还会引起开关跳脱、引起误动作。
⑤保护电器电流中含有的谐波会产生额外转距,改变电器动作特性,引起误动作,甚至改变其操作特性,或烧毁线圈。
⑥计量仪表计量仪表因为谐波会造成感应盘产生额外转距,引起误差,降低精度,甚至烧毁线圈。
⑦电力电子设备电力电子设备通常靠精确电源零交叉原理或电压波形的形态来控制和操作,若电压有谐波成分时,零交叉移动、波形改变、以致造成许多误动作。
⑧其它高次谐波还会对电脑、通信、设备电视及音响设备、载波遥控设备等产生干扰,使通信中断,产生杂讯,甚至发生误动作,另外还会对照明设备产生影响。
【管理-制度】北京电力公司电网谐波管理办法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管理工作,保证公用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依法维护用电秩序,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95)《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1998)《北京市工业整流设备谐波限制标准》(DB11/078-1997)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电能质量指标主要是:谐波、电压波动与闪变、三相不平衡度第四条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实行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执行谐波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电力公司系统所管辖的单位。
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谐波管理工作的职能归口管理机构,在公司谐波领导小组(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职责)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谐波管理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谐波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谐波管理机构,设立谐波管理专责领导和谐波管理专责人,以加强谐波管理专业队伍建设。
第七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谐波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电能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负责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规章、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工作。
3、负责公司系统谐波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4、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电网谐波测试的管理及测试数据的通报和上报工作。
5、负责组织对谐波源用户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对谐波治理、抑制工程的审查工作。
谐波产生的原因危害和抑制措施
谐波产生的原因危害和抑制措施0前言随着电力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型用电设备越来越多地问世和使用,高次谐波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电力系统受到谐波污染后,轻则影响系统的运行效率,重则损坏设备以至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以前,电力系统考核电能质量的主要指标是电压的幅值和频率,现在世界各国都把电网电压正谐波形畸变率极限值作为电能质量考核指标之一,正确认识谐波已成为电力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
因此,研究和分析谐波产生的原因、危害和抑制谐波的措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1谐波产生的原因在供电系统中谐波的发生主要是由两大因素造成的:(1)可控硅整流装置和调压装置等的广泛使用,晶闸管在大量家用电器中的普通采用以及各种非线性负荷的增加导致波形畸变。
(2)设备设计思想的改变。
过去倾向于采用在额定情况以下工作或裕量较大的设计。
现在为了竞争,对电工设备倾向于采用在临界情况下的设计。
例如有些设计为了节省材料使磁性材料工作在磁化曲线的深饱和区段,而在这些区段内运行会导致激磁材料波形严重畸变。
2谐波对电力系统的危害谐波对电力系统的污染日益严重,谐波源的注入使电网谐波电流、谐波电压增加,其危害波及全网,对各种电气设备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危害。
现将对具体设备的危害分析如下:(1)交流发电机。
同步电动机及感应电动机在定子绕组和转子绕组产生附加热损耗,热损耗除谐波电流铜损I2nR以外,还由于电流的集肤效应,产生附加损耗,对转子引起热损耗增大。
对大型汽轮发电机来说,若发生多次谐波振荡,谐波电流超过额定电流的25%时,由于上述原因可能会导致转子局部过热而损坏。
对变压器来说,铁芯产生热损耗,尤其是涡流损耗大,在变压器绕组中有谐波电流,在铁芯中感应磁通,产生铁损。
(2)架空线路谐波电流产生热损,较大的高次谐波电流分量能显著地延缓潜供电流的熄灭,导致单相重合闸失败。
电缆中的谐波电流会产生热损,使电缆介损、温升增大。
(3)电力电容器由于谐波电流会引起附加绝缘介质损耗,加快电力电容器绝缘老化。
谐波监测管理制度
谐波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谐波监测工作,保障电网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质量,保障用电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谐波监测的企业、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谐波监测管理制度是企业电网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谐波监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活动,必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谐波监测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障谐波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谐波监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谐波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动谐波监测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谐波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坚持数据真实可靠。
第八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谐波监测管理制度,确保谐波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谐波监测的内容和要求第九条谐波监测的内容包括用电设备的谐波产生、传输和接收情况等。
第十条谐波监测系统应当具备对电网各个节点进行实时监测,并能够记录和分析谐波波形和频谱图。
第十一条谐波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能够反映电网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谐波监测工作应当围绕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展开,保障电网与用户的用电质量。
第十三条谐波监测系统应当具备在线监测和离线监测两种方式,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需要。
第三章谐波监测的流程和要求第十四条谐波监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流程:方案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数据采集、分析解读和报告编制等。
第十五条谐波监测的设备应当具备可靠的性能和稳定的运行,以确保谐波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谐波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避免数据遗漏和失真。
第十七条谐波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谐波监测数据的报告编制应当清晰明了,表述准确且具备一定的解释性,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方案。
浙江电网谐波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电网谐波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浙江省电力网局浙电供用(1995)0834 号颁发1.总则1.1 目的:1.1.1 电压波形是电能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与周波、电压幅值一样,对保证国民经济各行业产品有重大作用。
由于接入的冶金、化工、电气化铁路等非线性负载日益增加,其产生的谐波电流注入电网,使电压波形畸变,影响电网和广大用户的安全经济用电。
根据国际、电力部和华东电管局要求,为加强谐波监督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1.2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有关谐波管理的规定和国际《GB13226-90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对省内各谐波监督管理及其职责作了规定,还着重规定了有关电力部门及谐波源用户应遵守的事项。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新颁发的谐波管理方法有矛盾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1.2 依据:全国供电规则、国际《GB12326-9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5543-199 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1.3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交流电网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
谐波管理内容包括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等四项指标。
2.谐波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省电力局设立谐波监督管理级和谐波监测站,各地区电力(业)局设立谐波监督管理小组,县供电局设谐波管理专责人,大谐波源用户应设谐波专责人。
2.1 省电力局谐波监督管理组由省电力局总工程师领导,由省电力局供用电处、计划处、中调所和电力试研所组成。
在省电力局供用电处设谐波专责工程师。
负责谐波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
2.2 谐波监测站为浙江电网的谐波监督和测试管理的工作机构,谐波监测站设在省电力实验研究所,由省局谐波管理组领导。
2.3 地区电力(业)局谐波管理小组由生技、用电、讨划、调度等部门组成,由分管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在生技或用电部门设谐波专责工程师。
3.谐波管理组及监测站的职责:3.1 省电力局谐波管理组的职责:3.1.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谐波管理文件和国标,做好本省谐波管理工作。
陕西省电网电能质量(谐波负序闪变)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陕西省电网电能质量(谐波、负序、闪变)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供电电压波形是电能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它直接影响电网和用户的电气设备正常运行。
因此限制电网谐波、负序和闪变极为重要。
为了增强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电网(以下简称陕西电网)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降低谐波、负序和闪变对电网的污染,提高电能质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和管理内容及办法。
1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接入陕西电网的所有发、供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含趸售用户)。
本实施细则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电网谐波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93)。
<<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GB12326—2000)。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误差>>(GB12325—90)。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1995)。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22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组织机构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监工作实行二级管理,陕西省电力公司及其领导下的西北电力实验研究院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市(地域)供电局、上网发电厂为二级管理单位。
成立以陕西省电力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领导或总工程师为首的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全网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监工作。
监测中心由陕西省电力公司生技部、市场营销部、计划发展部、农电工作部、调度中心、西北电力实验研究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及各供电局有关专责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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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系统谐 波 管理 暂 行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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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波管理
谐波管理谐波管理电网谐波管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发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及电力企业制订的有关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等。
供电营销管理部门主要要做好客户谐波源的管理,谐波源又分现有谐波源和新装、增容客户谐波源的管理。
可以采用以下一些对策:(1)贯彻“谁干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要按要求进行治理。
(2)现有谐波源的管理:对现有非线性负荷,各级用电检查部门应建立技术档案,并会同生技部门协助客户制订滤波措施,当谐波源产生的谐波电流或使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超出标准规定的允许值时,应按就地治理的原则,限期采取措施治理,否则,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
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参数、类型、容量、主接线图等,设备产生的各次谐波电流的有效值(安)。
接入系统点的电压谐波的总畸变率。
该设备是否采取了滤波措施以及滤波效果分析。
对电容器组的谐波管理客户配电工程电容器组设计应考虑谐波影响。
客户的电容器组接入电网,应保证各次谐波不产生放大。
(3)新装或增容的谐波源管理:把好投运关,对具有谐波源的客户在申请用电时,应根据谐波源参数,进行谐波预测计算。
对新增非线性负荷从客户报装起就要对其进行谐波管理,客户要向用电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设备的性质和有关参数。
用电管理部门在客户报装确定方案时,应与生技部门一起根据客户提供的上述参数,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对超过标准的客户,应要求其在设计中增加滤波措施的设计,与用电设备同时投运,也就是说,对客户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接入使用。
否则不予批准供电方案。
在签定供用电合同时应与客户约定接电后复测事宜。
客户在接电前,滤波装置要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
接电以后,要进行复核测试。
不合格者要采取措施改进,合格者才允许正式接网运行。
(4)在日常工作中,对有谐波源的客户要定期测量、检查,加强管理力度。
(5)为提高电网电能质量和供电效率,查明电力谐波来源,为对谐波开展有效治理提供依据,有必要将基波电能与谐波电能分别计量,并区别出谐波潮流,尽而通过对向电网注入谐波的客户采取惩罚性计费的方式,强制其尽快采取措施,以减小由其注入给电网的电力谐波量,从而保证电网的可靠运行和不损害线性负荷客户的利益。
SD126-1984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SD126-1984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SD 126-1984 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SD126~8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系统中的谐波主要是治金、化工、电气化铁路等换流设备及其他非线性用电设备产生的。
随着硅整流及可控硅换流设备的广泛使用和各种非线性负荷的增加,大量的谐波电流注入电网,造成电压正弦波形畸变,使电能质量下降,给发供电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带来严重危害。
为保证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质量合格的50赫兹电能,必须对各种非线性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加以限制,以保证电网和用户用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于电力系统以及由电网供电的所有电力用户。
第三条电网原有的谐波超过本规定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时,应查明谐波源并采取措施,把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限制在规定的极限值以内。
在本规定颁发前已接入电网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本规定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时,应制订改造计划并限期把谐波电流限制在允许范围以内。
所需投资和设备由非线性用电设备的所属单位负责。
第四条新建或扩建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如用户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增加或改变了电网的谐波值及其分布,特别是使与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电流升高,用户必须采取措施,把谐波电流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方能接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进口设备和技术合作项目亦应执行本规定。
但如对方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全部或部分规定比本规定严格,则应按对方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谐波对通讯等的影响应按国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户用电设备对谐波电压的要求较本规定的电压正弦波畴变率极限更严格时,由用户自行采取限制谐波电压的措施。
第二章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第八条电网中任何一点的电压正弦波形畴变率均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极限值。
表1 电网电压正弦畸形畸变率极限值(相电压)如110千伏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已接近或超过1.5%,但经过测量和计算,下一级电网的电压正弦形畸变率未超过表1规定的极限值时,110千伏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可限制在2%以内。
第四章 电力系统谐波
放电灯主要产生3、 5次谐波。谐波电流的 大小取决于电源电压。 电压越高,谐波电流越 小。
4、电弧焊设备 电弧焊设备的负荷大小直接影响到电流谐波值。在
中等负荷下工作时,谐波电流含量较大;在满负荷下 工作时,谐波电流含量较小。通常只含有偶次和3的 倍数次谐波。
测量结果: 电石炉电流主要含有3、5、7次谐波,以3次为
主。
2、电弧炉 利用三根
碳棒电极和 炉料铁渣之 间的三相大 电流电弧所 产生的热量 来熔化炉料。 由于反复不规则地将电极开路和短路,电弧不稳定,负 载不平衡,所以产生谐波。
测量结果: 电弧炉电流含有偶次谐波
3、电气放电灯 电气放电灯的电路
目前通过分析已发现一些谐波对电能计量产生误差 的规律: I、倘若所测电量包含多种不同谐波,计量的总电量与 将各次谐波电压、电流分开计量的电量的和有所不同。 II、当电流和电压都发生畸变时,即使电压误差很小, 也可能产生相当大的电能计量误差。 III、当基波功率叠加单一谐波功率时,两功率流向相 同,电能表误差为负,反之为正。
将磁极磁场按傅里叶级数分解,如在N极下的 磁场分布和S极下的磁场分布对称,且都关于磁 极中心线对称,在这种磁场分布下将只有奇次谐 波。
二、变压器和电抗器产生的谐波 在电力系统中,变压器的总容量一般达到发电
机总容量的4倍左右,所以它是电力普遍存在的 谐波源。
变压器和电抗器产生谐波的主要原因是铁磁饱 和特性,而系统运行电压是使变压器和电抗器铁 心磁饱和的决定因素。
3.不同次谐波电能的流向可能不同,急需找到谐波 的真正产生方和接受方。
1.电能表的分类 按照电能表的结构不同,分为机械式电能表、脉冲
式电能表和电子式电能表。他们各自的工作原理如下: (1)机械式电能表
福建省电网谐波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福建省电力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福建省电网谐波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2003-12-01发布2004-01-01实施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1.总则 (2)2.机构和职责 (2)3.分工与要求 (5)4.制度与管理 (8)5.附则 (8)附件:谐波监督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程 (9)1.总则1.1为贯彻执行《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和《福建省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条例》,加强谐波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及福建电网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谐波技术监督的目的是使电网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和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等电能质量指标符合有关标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可靠运行,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电能。
1.3谐波技术监督工作是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谐波技术监督要从规划、设计、基建、运行及用电管理等多方面全过程进行监督,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1.4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电力公司各供电企业,各地区电业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谐波监督实施细则。
并网运行的各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2.机构和职责2.1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的电能质量监督工作负责部门为省电力调通中心,谐波技术监督作为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部分由省电力试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试研院”)负责。
省试研院应将有关谐波技术监督的情况及时与省电力调通中心进行沟通。
2.2我省谐波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公司及其领导下的省试研院为一级管理单位;地市电业(供电)局、发电厂为二级管理单位。
2.3全省电力系统谐波技术监督工作,在省电网谐波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分管电网运行的副总工程师负责并组织开展工作。
在生产技术部门设谐波监督专(兼)职工程师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省电网谐波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2.2.1贯彻执行国家、部颁有关谐波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
电力系统谐波及其治理措施
电力系统谐波及其治理措施随着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电能质量问题已越来越引起用户和供电部门的重视。
应用先进的电能质量测试仪器不仅能大大提高电能质量的监测与治理水平,同时还可建立先进可靠的电能质量监测网络,及时分析和反映电网的电能质量水平,找出电网中造成电能质量谐波及故障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重要的保障。
标签:电力系统;谐波;治理措施1 谐波的危害1.1 对旋转电动机的影响在电力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受到谐波的干扰,旋转电动机的电流将会产生变化,进而使旋转电动机产生固定数的振动转矩,同时旋转的速度也会产生周期性的变化。
这样一来,电动机的工作效率将会受到影响,发热量也会不断增加,进而直接影响到旋转电动机的使用期限。
1.2 对变压器的影响和旋转电动机的受损情况有点相似,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将会产生较大的谐波电流,这加大了变压器的损耗。
在这一环节中,由于损耗过大,发热量将会增大,绝缘介质将会老化,最后使绝缘体遭到破坏,从而影响工作效率。
1.3 对并联电容器的影响并联电容器具备阻抗这一特性,在一般情况下,其频率越高,阻抗越低。
受谐波的干扰,在一段时间内电容器将会吸收谐波电流,导致过载,发热量增加。
当电容器的阻抗和电网系统中的感应阻抗相匹配时,就会产生谐波谐振,同时增加了绝缘体被击穿的概率,影响并联电容器的正常运行。
除此之外,还存在基波电压和谐波电压峰值重叠的情况,这会加大局部放电的几率,破坏绝缘体;当基波电压和谐波电压重叠时,电压波动幅度将会明显增大,同时增大了每个周期中局部放电的功率,而从理论的角度上说,局部放电功率越大,绝缘体的寿命越短,所以这种情况是不利于电网系统运行的。
1.4 对断路器的影响谐波电流的发热作用大于有效值相等的工频电流,能减少热元件的发热动作电流。
如果某种电流的高次谐波含量过高,那么其断路器的工作效率将会降低。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更为强大的谐波电流对断路器进行干扰,那么部分断路器的磁吹线圈将会受到损坏,影响到断路器的开断效果。
北京电力公司电网谐波管理办法
北京电力公司电网谐波管理办法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管理工作,保证公用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依法维护用电秩序,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95)《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1998)《北京市工业整流设备谐波限制标准》(DB11/078-1997)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电能质量指标主要是:谐波、电压波动与闪变、三相不平衡度第四条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实行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执行谐波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电力公司系统所管辖的单位。
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谐波管理工作的职能归口管理机构,在公司谐波领导小组(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职责)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谐波管理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谐波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谐波管理机构,设立谐波管理专责领导和谐波管理专责人,以加强谐波管理专业队伍建设。
第七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谐波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电能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负责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规章、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工作。
3、负责公司系统谐波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4、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电网谐波测试的管理及测试数据的通报和上报工作。
5、负责组织对谐波源用户管理工作。
电网中谐波的监督管理及限制谐波的标准
电网的谐波电流及其在电网中产生的谐波电压是否 符合谐波国标的规定。 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 2. 1 查明谐波源和电网的参数 ( 1) 谐波源参数: 设备型号、 容量、 台数、 额定电 压、 额定电流、 接线方式、 运行控制方式、 控制参数或 各次谐波发生量, 以及电源变压器的参数和联接方 式。 ( 2 ) 电网参数: 额定电压、 短路容量、 谐波电压 ( ) 和谐波阻抗等 指谐波源与, 电网连接处 。 (3) 谐波计算: 通过计算估计谐波源接入电网 所产生的影响, 以及允许谐波源接入电网时需要采 取的措施。 在进行谐波计算时, 特别要注意检验是否 会产生谐振或谐波放大。 1. 3 核对是否符合限制谐波标准的规定 如果谐波源注入电网的各次谐波电流及电网谐 波电压均符合标准的规定值, 则允许该谐波源接入 电网。 否则, 应采取措施并经审定后, 方能接入电网。 1. 4 谐波实测
1. 2 谐波源接入电网的审定 审定谐波源接入电网, 是为了检查谐波源注入
1 谐波的监督管理
谐波监督管理的任务, 是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 把电网中的谐波电压控制在谐波国标允许的范围 内。 为此, 必须加强电网中谐波源的管理, 监督电力 用户的谐波源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超过国标规定 的允许值。 1. 1 谐波管理的基本要求 ( 1) 设置谐波监测点, 监视电网中的谐波水平。 谐波监测点应根据电网的情况, 选择在主要发电厂、 变电站及接有大容量谐波源、 无功补偿装置或滤波 装置的连接点。 ( 2) 谐波的日常监测。 对谐波监测点的谐波电 压和谐波源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 可根据不同情况, 进行 24 h 的连续或定时监测。 ( 3) 谐波的专门测量。在大容量的谐波源、 无功 补偿装置、 谐波滤波装置接入电网的前后, 均需进行 专门的谐波测试, 以便确定这些设备接入电网前后 电网谐波的状况以及谐波源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 ( 4) 谐波事故分析。 在电网或电气设备出现异 常或发生事故时, 要根据事故或异常状况的性质和 影响的范围, 及时地进行测量分析, 以便查明原因, 采取相应的措施。
电网谐波管理办法
XX电网谐波管理办法(试行)1 总则1.1在交流电网中,由于有许多非线性电气设备投入运行,电压、电流波形实际上不是完全的正弦波形,而是不同程度畸变的非正弦波。
电力系统中谐波主要是冶金、化工、电气化铁路及其他行业的换流设备、非用电设备产生的。
其中尤为严重的谐波源是硅整流、可控硅整流的换流设备和电弧炉、电焊机等非线性设备。
大量的谐波电流流入电网,引起电网电压波形畸变,造成电压正弦波形畸变,使电能质量下降,给发供电设备、用户用电设备、用电计量、继电保护带来危害,成为污染电网的公害。
为了限制各种谐波源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把电网的谐波电压控制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以保证电网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高电能质量,根据《公用电网谐波》、《全国供用电规则》、《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电力系统谐波管理规定》、《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特制订XX 电网谐波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电网(含发、输、配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基建、生产、运行、用电管理等部门及由电网供电的所有电力客户(含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火电厂、自备电厂)。
1.3电网原有的谐波超过本管理办法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时,应查明谐波源并采取措施,把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限制规定的极限值以内。
所需投资和设备由非线性用电设备的所属单位负责。
1.4新建或扩建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必须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如用户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增加或改变了电网的谐波值及其分布,特别是使与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电流升高,用户必须采取措施,把谐波电流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方能接入电网运行。
1.5用户用电设备对谐波电压的要求较本管理办法的电压波形畸变率极限值更严格时,由用户自行采取限制谐波电压的措施。
1.6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谐波管理领导小组。
2 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2.1电网中任一点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均不得超过表 2.1规定的极限值。
公用电网高次谐波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法规
公用电网高次谐波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法规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许遐2.1 概述为了确保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为广大客户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发了一系列有关的标准、条例和规定,来实施监督各种谐波源设备(包括电网公司和客户的电力设备)的接入,评估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值以及所引起的电压谐波畸变率,控制供电网络的谐波电压总是处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范围内,以保证电网和用电设备免受谐波的危害。
其中主要的有:国家颁发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93)》;(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各级电网(电力)公司颁发执行的(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5)《供电营业规则》;(6)《公用电网谐波监督管理规定》等。
199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93中,规定了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及其测试方法,该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频率为50Hz,标称电压110kV及以下的公用电网,标称电压为220kV 的公用电网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暂态现象和短时间谐波。
该标准颁布以来,为中国电力系统的电能质量管理提供了共同遵守的法则,成为全国各部门、各地区进行电网谐波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冶金、钢铁、化工、煤炭、石油、矿业、电力等各行各业,都能认真地执行谐波管理的国家标准,对保证电网的公共安全,保证供电质量,保证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广大国民的日常生活,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此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有关设备电磁兼容性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中,有关电力谐波的文件还有:1)国家标准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eqv IEC 61000-3-2:1995。
2)国家标准GB/T 17626.7-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供电系统及所连设备谐波、谐间波的测量和测量仪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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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SD126~8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力系统中的谐波主要是治金、化工、电气化铁路等换流设备及其他非线性用电设备产生的。
随着硅整流及可控硅换流设备的广泛使用和各种非线性负荷的增加,大量的谐波电流注入电网,造成电压正弦波形畸变,使电能质量下降,给发供电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带来严重危害。
为保证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质量合格的50赫兹电能,必须对各种非线性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加以限制,以保证电网和用户用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于电力系统以及由电网供电的所有电力用户。
第三条电网原有的谐波超过本规定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时,应查明谐波源并采取措施,把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限制在规定的极限值以内。
在本规定颁发前已接入电网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本规定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时,应制订改造计划并限期把谐波电流限制在允许范围以内。
所需投资和设备由非线性用电设备的所属单位负责。
第四条新建或扩建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如用户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增加或改变了电网的谐波值及其分布,特别是使与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电流升高,用户必须采取措施,把谐波电流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方能接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进口设备和技术合作项目亦应执行本规定。
但如对方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全部或部分规定比本规定严格,则应按对方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谐波对通讯等的影响应按国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户用电设备对谐波电压的要求较本规定的电压正弦波畴变率极限更严格时,由用户自行采取限制谐波电压的措施。
第二章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
第八条电网中任何一点的电压正弦波形畴变率均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极限值。
表1 电网电压正弦畸形畸变率极限值(相电压)
如110千伏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已接近或超过1.5%,但经过测量和计算,下一级电网的电压正弦形畸变率未超过表1规定的极限值时,110千伏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可限制在2%以内。
第九条限制用户非线性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是控制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畴变的关键。
任一用户注入电网连接点的各次谐波电流均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允许值。
第十条用户与电网连接点原有的总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未超过表1规定的极限值的75%,且新增非线性用电设备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不超过表2规定的允许值,则允许该用电设备接入电网。
第十一条用户与电网连接点原有的总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已超过表1规定的极限值的75%,或新增非线性用电设备向电网注入致谐波电流超过表2规定的允许值时,应由电力部门经过核算,确定该用电设备接入电网的技术措施和供电方案。
第十二条单台换流设备或交流调压装置的容量不超过表3的规定值时,供电部门可不进行谐波核算即允许接入电网。
但是,在公共连接点接入多个换流设备或交流调压装置,总容量超过表3的规定值时,应按第十条、第十一条和附录中(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电流冲击持续时间不超过2秒钟,并且两次冲击之间的间隙时间不小于30秒钟,这种短时间的冲击电注所包含的谐波分量称为短时间谐波电流(或暂态谐波电流)。
注入电网的短时间谐波电流,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限制范围。
表3 单台三相换流设备和交流调压装置接入电网的允许容量
注:因三相三脉冲换流器向低压电网注入直流,因此必须经过适当的隔离变压器才允许接入0.38千伏电网。
第十四条单相或三相不对称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但考核其注入电网的谐波值,应以谐波电流最大的一相作为依据。
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允许值表2
见附表中(2)之3。
第十五条对由11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在接入电网前,应计算非线性用电设备注入的谐波电流在电网中的分布和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以便采取措施使电网各部分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均不超过表1规定的极限值。
还应检验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谐振和谐波放大。
第十六条计算电网各部分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时,应采用电网最小运行方式时该用户接入点的最小短路容量。
第三章谐波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电力部门对电网的谐波情况,应定期进行测量分析。
当发现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查明谐波源并按第三条的规定,协助非线性用电设备所属单位采取措施,把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限制在表2规定的允许值以下。
在新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前后,均要进行现场测量,检查谐波电流、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是否符合本规定。
第十八条电力部门和用户均应校核接入电网的电力电容组是否会发生有害的并联谐振、串联谐振和谐波放大,防止电力设备因谐波过电流或过电压而损坏。
为此,电力部门和用户所安装的电力电容器组,应根据实际存在的谐波情况,采取加装串联电抗器等措施,保证电力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应概括据谐波源的分布,在电网中谐波量较高的地点逐步设置谐波监测点。
在该点测量谐波电压,并在向用户供电的线路的送电端测量谐波电流。
测量或计算谐波的次数应不少于19次。
即需测量或计算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
第二十条在正常情况下,谐波测量应选拔在电网最小运行方式和非线性用电设备的运行周期中谐波发生量最大的时间内进行。
谐波电压和电流应选取5次测量接近数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谐波值都是经常变化的,当谐波量已接近最大允许值时,应加强对电网发供电设备运行工况的监视,避免电器设备受谐波的影响而发生故障。
在电网谐波量较高的地点,要逐步安装谐波警报指示器,以便进一步分析谐波情况,并采取措施,保证电力设备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