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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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桂政办发[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广西科技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自治区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桂市监规〔2020〕1号,以下简称《2020年办法》)自2020年正式实施以来,对我区提升专利实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原有奖励办法已无法适应当前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修订《2020年办法》成为迫切需要。

经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2020年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以规范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

二、制定依据(一)国家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

3.《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5.《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6.《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及做好有关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22〕9号)。

7.《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3.23•【字号】桂政发[1985]38号•【施行日期】198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桂政发[1985]38号1985年3月23日)第一条为奖励我区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体人,充分发挥我区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1、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2、推广、采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3、科学技术管理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地市(厅局)级。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1、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成果),经过技术鉴定,在科学技术上填补我区空白或属本行业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科学价值的;2、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并经过验收的;3、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和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并经过验收的;4、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过验收。

第五条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难度大小,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小分为下列三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四千元二等级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二千元三等级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一千元第六条对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全民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广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资助和奖励对象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专利申请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对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年费资助。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授权奖励;对在专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市、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给予奖励;对在发明创造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资助范围(一)资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 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

2.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发明或相当于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

(三)资助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

第五条奖励范围(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三)专利申请总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企业。

(四)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包括改制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

(五)本辖区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设区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六)本辖区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县(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七)发明专利授权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管理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1.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补充
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广西核心竞争力,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实现《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目标,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促进发明创造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以下简称广西专利奖),旨在鼓励和表彰为广西发明创造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广西专利奖遵循激励创新、强化保护、注重效益、自愿参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广西专利奖设广西专利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一、二、三等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广西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出特等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0项。

广西外观设计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出特等奖1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0项。

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设立广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广西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章评价指标及权重第七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

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第八条外观设计专利(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

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桂政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桂政发﹝2011﹞81号),大力加强以发明创造为重点的自主创新,有效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专利化,增强经济科技核心竞争力,以“十二五”时期全区发明专利申请量逐年倍增为目标,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强调技术创新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大力引导和支持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保护,实现发明专利拥有量的大幅度增长,形成强大的经济科技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

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政府的政策引导能力和服务水平,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以及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提升市场主体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部门协作与上下联动相结合。

既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工作集成,发挥部门在行业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形成政府引导推动发明创造的合力,又要加强自治区、市、县(市、区)联动,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推动基层创新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形成发明专利喷涌而出之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桂政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全面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速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特就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在研期间,承担项目的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其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可从项目经费支付工资中事业费没有足额安排的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项目经费足额支付工资。

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可从财政资助经费的结余部分中提取不超过20%的额度作为对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其余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由本级科技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明确;其他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归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可以在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前与研究开发人员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可以享有项目成果部分知识产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2004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2004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2004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以下统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鉴定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依法可以在国内或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对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支付奖金和报酬。

第七条专利权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质押。

以专利权出资入股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专利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上传者知盟网第八条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在其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并可以在产品上缀附经依法认可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九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广告形式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应当向传播单位提供省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活动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广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资助和奖励对象资助对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

奖励对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在专利申请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市、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资助范围(一)资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受理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不包括专利申请的附加费):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2.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部分申请费,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中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奖励范围(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三)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四)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五)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地级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六)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县(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资助和奖励条件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或申请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制糖等广西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二)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三)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四)专利申请在广西所在市已获资助的或专利在广西所在市已获奖励的,不重复资助或奖励;(五)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助的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不重复资助;(六)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1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对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资助和奖励不受此款限制;(七)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桂政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 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精神,为有效提升我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地区)的重要支撑,成为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有利于加快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逐步建立了系统有效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奠定了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基础。

从总体上看,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较薄弱,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还不能满足支撑建设创新型广西的需要。

因此,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南科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南科发〔2011〕105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实施。

二O一一年十二月廿六日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资助奖励目的依据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奖励经费来源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纳入南宁市财政经费预算,在市本级科技经费中安排,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奖励原则资助原则:择优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奖励原则: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奖励范围一、资助范围(一)专利申请资助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2、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职务发明人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1、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获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2、职务发明人获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涉外发明专利。

二、奖励范围(一)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二)获广西专利奖的项目;(三)年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县(区);(四)年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专利申请增长率超过25%的县(区);(五)年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企业(含专利权属南宁市的中直、区直企业);(六)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含专利权属南宁市的中直、区直企业);(七)年专利申请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机关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含改制院所);(八)年专利代理申请总量超过500件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桂政办发〔2016〕114 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第二条建立创新政策咨询制度。

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机制,自治区制定各类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指南时,必须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第三条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

第四条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

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

支持全区各地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桂科规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加大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化及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7月29日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相关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支持企业购买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桂财教[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38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研发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四条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研发经费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院所(包括由科研院所改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桂政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桂战略和人才强桂战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为广西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提名、评审、公示和审核等程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郑皆连院士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赵祯霞教授、匡小军教授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新能源电力系统多元协同稳定控制与优化理论”等3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矿业废弃地生态修复种质资源筛选与模式构建”等10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混沌优化控制及其数据编码加密方法”等11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水热法KTP晶体电光器件关键技术研发应用”等3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机械故障多域精益诊断关键技术与应用”等10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工程机械核心传动部件试验与评价体系构建”等11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精准高效汽车行驶动力学仿真工具链研发应用”等16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等45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智能化大型轮式装载机开发与产业化”等45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高品质车身创新平台开发关键技术与应用”、“沃柑引进及配套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企业科技创新奖。

广西专利资助与奖励系统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广西专利资助与奖励系统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广西专利资助与奖励系统申报用户操作手册目录(提示:按住ctrl并单击相应目录标题即可链接至对应页)1用户注册 (1)2申报用户登录 (2)3首页 (2)4用户中心 (3)4.1注册信息管理 (3)4.2经办人管理 (4)4.3收款账号管理 (4)5站内通知 (6)5.1通知 (6)5.2公示 (6)6资助与奖励申报 (7)6.1专利资助奖励类 (7)6.1.1添加申请 (7)6.1.2修改申请 (8)6.1.3删除申请 (9)6.1.4生成委托书 (10)6.1.5查看与打印委托书 (11)6.1.6查看与打印申请表 (12)6.2专利达标奖励类 (14)6.2.1添加申请 (14)6.2.2修改申请 (15)6.2.3删除申请 (15)6.2.4生成委托书 (15)6.2.5查看与打印委托书 (15)6.2.6查看与打印申请表 (15)6.3知识产权奖项类 (16)6.3.1添加申请 (16)6.3.2修改申请 (17)6.3.3删除申请 (17)6.3.4生成委托书 (17)6.3.5查看与打印委托书 (17)6.3.6查看与打印申请表 (17)6.4委托书编辑 (18)6.4.1修改委托书 (18)6.4.2删除委托书 (19)7资助与奖励申报流程 (20)1用户注册打开浏览器输入申报系统地址:http://58.213.109.163:8085,或打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点击“专利资助奖励网上申报”进入。

打开系统后点击“注册用户”(如图1-1),在注册页面完善注册用户信息,点击注册(如图1-2),输入绑定邮箱接收到的验证码,提交后等待后台管理员审核(如图1-3)。

(备注:注册时必须填写邮箱地址,没有收到邮箱验证码的可以点击“没收到再发送一次”。

)图1-1图1-2图1-32申报用户登录审核通过的用户打开申报系统登录页面输入账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如图2-1)。

图2-13首页登录申报系统默认打开首页弹出提示框,提示当前用户待办事项(如图3-1)。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推动发明创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明确自治区推动发明创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桂政发〔2011〕81号),有效实施《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桂政办发〔2012〕9号),我办在前期征求各市政府和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按分工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民发明创造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主要任务分工方案二○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主要任务分工方案为明确自治区推动发明创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桂政发〔2011〕81号),有效实施《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桂政办发〔2012〕9号),制定本任务分工方案。

一、分工原则(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重点明确政府责任,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任务不作分解。

(二)科学把握全面与重点的关系。

在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的决定》和《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各项任务的同时,突出其中重点任务的分解。

二、任务分工(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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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广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资助和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

奖励对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在专利申请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市、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一)资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受理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不包括专利申请的附加费):
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
2.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部分申请费,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中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奖励范围
(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三)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
(四)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五)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地级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六)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县(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资助和奖励条件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或申请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制糖等广西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专利申请在广西所在市已获资助的或专利在广西所在
市已获奖励的,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五)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助的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不重复资助;
(六)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1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对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资助和奖励不受此款限制;
(七)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

第七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

个人申请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申请的,其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以实际发生额资助,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每件资助18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300元;
(三)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申请费5000元,同一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奖励2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
(二)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3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10000元/项;
(四)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企业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企业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事业单位(包括改制院所)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六)地级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排位全区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
(七)县(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2000元、10000元、8000元;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地区)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需同时提交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初审合格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有附图的提交摘要附图;向国外申请的要提交中文的专利申请文件;
(七)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须提交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已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证明;
(四)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
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资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二条资助和奖励的管理
资助及奖励经费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的专利申请和奖励的专利进行跟踪和统计。

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和奖励的效果以及专利实施的情况。

第十三条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以及对有关专利申请人的资助和对专利权人的奖励。

对市、
县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奖励经费不得用于奖励个人。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2008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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