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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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

篇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

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篇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

2万元以上的;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领导办公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相关执法科室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3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抚宁县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的通知

局有关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下列情形为重大复杂案件:

(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三)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执法人员应先进行案件合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召开集体讨论会之前3日内将案卷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复核后,报请

局长召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

第五条集体讨论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局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行政执法部门的同志参加;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

意见等。

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主要针对执法人员介绍的有关情况进行,主要审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拟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执法部门应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拟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决定书,经政策法规处复审后,再送达相对人。第八条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填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参加集体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该记录应归入本案卷宗内。

第九条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第十条对属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而不经局集体讨论就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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