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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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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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边民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

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

(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1、局长、分管局长2、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信访法制科科长。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参加人:1、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根据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

确定处罚标准。

(五)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并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生效。

(六)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主办监察员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归档保存。

(七)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罚报批表》(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以下程序送达:对单位拟处以20000元以上、个人500元以上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先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集体讨论制度

集体讨论制度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各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以上罚款的;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4、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5、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由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办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各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在局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政策法规股。

由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政策法规股将案卷退回承办执法中队责成有关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2、涉案的执法大队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1)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涉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3)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4)各位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企业公司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跨区域涉案镇街达2个及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五)其它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四条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镇长汇报。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

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2)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2)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进行集体讨论。

第三条较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下列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四)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前的准备工作由环保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协调,集体讨论由局长或分管局长负责主持。

第六条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执
法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重大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作出讨论决定,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将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提请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第五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2/3以上人员参加,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与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组成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局监督检查处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实施重大行政处罚,视情节追究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拟作出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三)重大案件审查小组的人员由分管局长、稽查大队长、法制股长、纪检监察室、质量股长、食品股长承办该案的负责人。

(四)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五)对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罚款金额为50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影响极大的。

(六)集体讨论由分管局长主持,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

(七)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讨论的时间、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八)经集体讨论后,就案件的违法主体、违法性质、法规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作出决定。

(九)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十)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作出定案决定。

(十一)定案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定案决定书》附入案卷,作为分管局长审批案件的依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中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自古以来就存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

近年来,在中国国家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些行政处罚案件难以独立判断,也就是说,处罚决定有时很难取得完全一致的准确结果。

为了提高行政审判活动的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准则,制定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宗旨是,敦促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重大性和依法公正性方面充分考虑大量讨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质审查。

因此,该制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了集体讨论的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重点环节是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这是一种有效的法定程序,不仅可以解决个别处罚机关的局限性,而且能够确保行政处罚活动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处罚机关可以从宏观上审视有关案件的情况,可以组织讨论者从不同角度出发,以便弄清案件的实质,从而使处罚活动更加公正和客观。

虽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活动的水平,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对于处罚案件的审查,处罚机关仍然存在一定的层面上的偏见和不客观性,从而影响集体讨论的结果。

另外,处罚机关、受影响者和行政审查部门等多方参与的集体讨论,有可能使案件的审查过程复杂化,时间也会变得更长,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处罚决定。

要充分发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功能,首先,必须加强应用法治原则,尽量使处罚机关摆脱个人偏见,以便达到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审判结果。

其次,处罚机关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集体讨论框架,以减少由于环节过多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拖延时间。

同时,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必须加强,以确保行政处罚本质上是依法公正、合理可行的。

总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一项有助于提高行政审查水平的有益措施,但它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环节过多带来的不必要拖延时间等。

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2006年修订)

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2006年修订)

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湖卫[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湖卫〔2006〕185号二○○六年九月四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属于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需要卫生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卫生行政机关主管领导认为案情复杂或其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须经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卫生行政机关法制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卫生行政机关领导、法制处、卫生监督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

第六条在局长办公会议召开前三天内,卫生监督处或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法制处,由法制处负责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三天内将案卷退回卫生监督处或卫生监督机构,由原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履行其他行政处罚程序。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程序:(一)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二)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集体讨论;(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四)由卫生行政机关法制处做好会议记录;(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引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专业性,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评估和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基本原则、流程和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所有参与者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讨论,不受利益干扰和非法因素的影响。

2. 透明公开:讨论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和决策结果应及时向公众披露。

3. 专业决策:参与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多方参与:除行政执法人员外,还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参与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协商的精神。

5. 决策依据:决策应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流程概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讨论的案件、确定参与者名单、收集相关资料等。

2. 召开讨论会议:由主持人主持,宣布讨论的目标和议程,分配发言时间,引导讨论进程。

3. 分享和讨论案件信息:所有参与者依次分享各自对案件的认识和观点,并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4. 形成共识和建议:在讨论过程中,参与者通过合理的辩论和交流,逐步形成共识和建议。

5. 讨论结果的整理和总结:主持人将讨论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和决策意见。

6. 决策的落实和反馈:根据讨论结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关键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决策,并及时向参与者和公众进行反馈。

三、实施方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 参与者的确定:明确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的参与条件和程序。

2. 会议组织和程序:确定集体讨论的会议组织架构、议程安排和工作流程。

3. 信息收集和共享: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共享机制,确保各方参与者拥有充分的案件信息。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行政执法活动,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程序,一旦违反,就可能导致程序不合法,进而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一、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2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实践中,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更利于行政机关全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合法。

二、如何认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限定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两种情形。

1情节复杂对于情节是否复杂,应当综合认定。

建议将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或者容易产生分歧的案件纳入情节复杂的范畴。

部分部门规章将应当经过法制审核作出处罚的案件,纳入集体讨论决定的范畴,结合行政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2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违法性质和情节(如主观故意、持续时间等);➤危害后果(如造成空气污染或者环境破坏、较大经济损失等);➤社会负面影响(如受影响的范围、人数、反响等);➤处罚结果(如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人身自由等)。

三、注意事项1集体讨论的时间行政处罚法对集体讨论的时间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应在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

如此可以避免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后,因处罚意见的改变而再次进行集体讨论,提高办案效率,也符合集体讨论制度的立法本意。

2集体讨论记录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一旦涉及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行政机关负有证明程序合法的举证责任,故应当留存固定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

结语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并决定是否适用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慎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XX县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执法对象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或违法案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2、处以责令停业;3、处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4、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5、分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6、上级机关移交督办的案件。

第四条我局成立案件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专卖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专卖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专卖管理办公室分管案件处理、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案件处理员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3、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查;4、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专卖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本制度由XX县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公司名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公司面临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三、制度内容1.案件调查程序(1)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后,应即将通知公司法务部门,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2)法务部门应派遣专人负责案件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3)法务部门应尽快完成案件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公司高层领导审批。

2.集体讨论程序(1)公司高层领导在收到法务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和评估。

(2)集体讨论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综合决策意见。

(3)公司高层领导应根据集体讨论会议的结果,作出最终的决策,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1)如果公司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务部门应负责起草复议申请书或者诉讼材料,并代表公司参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2)法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复议或者诉讼发展,及时更新公司高层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案件调查报告模板2.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模板3.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4. 行政诉讼材料编制指南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政府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部门规定的行为主体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 行政复议: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纠正。

3.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调查艰难:可能遭受调查对象的阻挠或者证据采集艰难。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集体讨论,以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是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街道一级行政执法任务日益繁重,行政执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案件因涉及利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单个行政执法人员难以独立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亟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二、制度目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通过集体讨论,充分运用集体智慧,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因个人理解差异导致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

2.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理性。

集体讨论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对于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案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行政执法决定更加合理。

3.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公正性。

通过集体讨论,发挥监督作用,防止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公。

4.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集体讨论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制度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街道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2. 组织形式。

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组织,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参加。

3. 讨论程序。

包括案件汇报、意见交流、集体讨论、形成决议等环节。

4. 决议执行。

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发,相关人员按照决议执行。

5. 记录归档。

集体讨论的过程记录、相关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四、制度实施的意义1. 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一、目的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 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3. 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4. 行政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件;5. 其他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组织形式1. 案件集体讨论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制部门、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2. 讨论主持人负责组织、引导讨论,确保讨论秩序和效果;3. 讨论参加人员应当充分准备,积极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4. 讨论记录员负责记录讨论过程和结论。

四、讨论程序1. 案件汇报: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基本情况、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建议等;2. 法制审核: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 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和理由;4. 自由讨论:参加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建议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5. 形成结论: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明确案件处理结论;6. 记录存档:讨论记录员将讨论过程、结论等记录归档。

五、讨论要求1. 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汇报案件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 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3.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充分阐述理由;4. 参加人员应当尊重他人意见,积极参与讨论,不得无故缺席;5. 主持人应当确保讨论秩序,引导讨论方向,确保讨论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

六、后续处理1. 案件集体讨论结论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未经集体讨论不得擅自改变;2.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集体讨论结论进行案件处理;3. 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法制部门提出;4. 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七、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组织或者擅自改变集体讨论结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 案件集体讨论过程和结论应当纳入行政执法档案,作为执法人员业绩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第一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反映及不良社会影响,涉及处罚金额较大,对公民罚款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或吊销行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条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科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政策法规科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应包括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科室等内容。

第三条由政策法规科依据市政府《XX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的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各中队、科教法规科等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拟作出的案件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三)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货值10万元以上的;(四)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五)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六)有关职能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七)发生错罚,需要纠正或作出行政赔偿的;(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九)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为主持。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科教法规科负责筹备,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配合,一般会议前2天通知参加人员。

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介绍案情,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

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及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及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及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问题处理决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程序原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案件及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案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民主集体中制原则。

集体讨论的过程,应当建立档案,记入笔录,以备查考。

重大疑难案件,可邀请有关专家共同讨论。

集体讨论的结果,经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七日内将备案报告报送荥阳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范围(一)情节复杂的案件1、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2、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3、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二)重大违法行为案件:1、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2、其他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较重的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2、吊销环保许可证的;3、没收违法所得;4、较大额罚款的(行政罚款1万元以上的);5、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备案报告报送的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主送机关(二)备案内容及说明1、备案问题的调查情况;2、依据的法律、法规;3、违法事实及证据;4、相关的执法文书;(三)备案时间及机关四、承担责任对不服从集体讨论意见的决定私自作为、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制度或者未及时报送备案报告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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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
篇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
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篇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
2万元以上的;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领导办公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相关执法科室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3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抚宁县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的通知
局有关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下列情形为重大复杂案件:
(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三)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执法人员应先进行案件合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召开集体讨论会之前3日内将案卷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复核后,报请
局长召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

第五条集体讨论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局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行政执法部门的同志参加;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
意见等。

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主要针对执法人员介绍的有关情况进行,主要审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拟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执法部门应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拟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决定书,经政策法规处复审后,再送达相对人。

第八条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填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参加集体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该记录应归入本案卷宗内。

第九条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条对属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而不经局集体讨论就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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