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S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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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第17条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
具备的条件 (1)书面申请;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3)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关键术语
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立法模式 电子认证 认 证机构 证书业务规范
第一节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一、电子签名概论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种类 (1)广义的电子签名 所谓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数字技术、生物特征技 术、电子录音、电传等各种电子技术手段在内的电子签 名 (2)狭义的电子签名即数字签名 (3)折中式概念——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1.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数据电文所要表 达的内容能够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 式所有人都可以识读,也就是说,数据电文应当具 有可读性。这是对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数据电文的 最基本要求。
2.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即数据电文的内容应当是 固定的,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 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
《电子签名法》设定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前瞻性 和包容性,即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 商务活动,原则上涵盖使用电子签名的所有实际 场合。
不适用关于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文 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 调取查用,即该数据电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的书面形式要求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 接受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 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 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为此,在庭审中,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
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 “1381166××××”的三星手机一部,记 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6年8月27日 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6 年8月27日15∶13,我需要5000元,刚回 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直接把 钱汇到我卡里”等周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 容。
(3)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 服务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 情形。
(二)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进一步规定,可靠的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1、对签名人的效力 一是能表明文件的来源; 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 三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
3、电子认证的具体操作程序
由此可见,在电子文件环境中,CA认证中心起到 了一个行使具有权威性、公证性的第三人的作用。 而经CA认证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就是证明签名者 和他所有的电子签名之间的对应关系的电子资料, 该资料指明并确认使用者名称及其公共密钥。
使用者从公开地方取得证明后,只要查验证明书 内容确实是CA认证机构所发,即可推断证明书内 的公开密钥确实为该证明书相对应的使用者的密 钥,进而确认经该密钥所验证的电子签名为其所 签署。
1.数据电文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书面形式”毕竟有很 多显而易见的区别。
例如,后者可用肉眼阅读,而前者除非使其变为书面文字 或者显示在屏幕上,否则是不可识读的。因此,并不能简 单把“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形式”。
2.本条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几种形式,不能穷尽 所有形式。事实上,这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种形式而已。 参考国际习惯用法,并考虑到技术不断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数据电文”一词的外延,应远远超过以上几项。“数据 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 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形式决不仅仅局 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形式。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概述
来自百度文库 (一)电子认证的概念和性质
1 电子认证的概念 电子认证指一个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通过颁发数字证书 和管理公共密钥来检验带有电子签名的文件所有人及 其内容的真实性。
2 电子认证的性质 电子认证是一种信用服务
(2)李某的手机短信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 形式要求吗?
(3)李某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一)数据电文的概念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 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 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 换规则》。该规则规定,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 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
3、电子认证的具体操作程序
1)发件人利用密钥制造系统产生公用密钥和私人密钥。 2 )发件人在做电子签名前,必须将他的身份信息和公用
密钥送给一个经合法注册,具有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的第三方,也就是CA认证中心,向该认证中心申请登记 并由其签发认证证书(电子印鉴证明)。 3 )认证机构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认证规则以及自己和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就 发给发件人一个认证证书,证明发件人的身份、他的公开 密钥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 4 )发件人对其要约信息以其私人密钥制作数字签名文件, 连同认证证书,一并送给收件方,向对方发出要约。
经法官核实,李某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 打后接听者是周某本人,而周某也承认,自己从 2006年7月开始一直独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同 时中国移动的运营系统里也记录了该手机号码的 机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是周某本人。
请结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回答如 下问题,并给出理由:
(1)李某的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 形式吗?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 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 存的信息。
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 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
第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
(二)数据电文符合法定书面形式要求的规定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一)认证机构概述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CA 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保障交易安全, 发件人在做电子签名前,签署者必须将他的公共 密钥送到经合法注册、具有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许 可证的第三方,即电子认证机构
(二)设立模式与条件
1、行业自律型 2、政府监管与市场培育相结合型 3、政府集中管理型
《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 查用,即该数据电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 式要求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 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 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 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四)数据电文符合法定文件保存要求的规定
3、电子认证的具体操作程序
5 )收件方接到电子签名文件和认证证书之 后,根据认证证书的内容,向相应的认证 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认证机构将对方的公 开密钥发给自己。
6 )收件人通过公用密钥和电子签名的验证, 即可确信电子签名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若认证机构有“认证废止目录”,则可以 查询目录以了解该认证证书是否依然有效; 收件人承诺,则电子合同成立。
(三)数据电文符合法定原件形式要求的规定
关于原件
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 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 介物。法律对文书的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文 书所载内容自最初形成时起未被改动,以使当事人对文 书记载事项具有信心。
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诉讼法中提出的。《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 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 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在绝对无权使用中,由于电子签名的所有人没有 过错,该数据信息不能归属于本人,本人也不应 承担法律责任。
在相对无权使用中,由于签名所有人存在疏忽或 过错,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数据电文
2006年1月,李某结识了女孩周某。同年8月27日,周某 发手机短信给李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 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直接把 钱汇到我卡里”。李某随即将钱汇给了周某,一个多星期 后,李某再次接到周某的短信,又借给了周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李某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 因周某一直没有提过还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李某借款, 李某产生了警惕,于是向周某催要欠款。但一直索要未果, 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周某归还其11000元 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周某却称这是李某 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 专有;
•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 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 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2)关于接受地点的规定
•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 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代理);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
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数据电文的接收确认——确认收讫
3、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电子签名法》
(1)关于发送时间的规定
•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 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 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五)数据电文的归属与确定
1、发送主体的确认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九条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对数据电文的归属 作了如下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 件人发送:

2、对数据电讯内容的效力
经过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表明其得到了签名人的认可, 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要求的条件下,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未经授权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
未经授权使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绝对无权 使用,即使用人未经任何授权非法使用且签名所 有人没有过错;二是相对无权使用,即使用人虽 无权使用但有过错,如本人疏于管理致他人非法 使用,超越本人的授权而使用等。
该条提出了认定可靠电子签名的四个基本条件, 且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其中,第(1)个条 件和第(2)个条件是归属推定。第(3)个条件 和第(4)个条件是完整性推定。
鉴于电子签名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电子签名 法》没有限定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具体技术,这为 各种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此外,当 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使用自己认为 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这样的签名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相关问题
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可采性的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 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 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如何判断其真实性的 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 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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